2019年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doc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344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3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晋劳社培〔2004〕292号)、《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31号)文件规定,2018年我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按照“自主申报、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的原则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评职业(工种)(一)技师申报职业(工种)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车工、钳工、焊工、铣工、磨工、电切削工、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锅炉操作工、手工木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电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架子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模具工、制冷工、评茶员、汽车维修工、育婴员、保育员、有害生物防制员、保安员、安全评价师、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智能楼宇管理员、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冲压工、安检员等。
(二)高级技师申报职业(工种)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评茶员、保安员、安全评价师、电切削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汽车维修工、车工、焊工、电工、铣工、钳工、磨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铸造工、模具工、铸造工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19]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一)加大就业技能培训。
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开放,实行申报签约制度。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成本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100个纳入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补贴标准适当上浮,鉴定费补贴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对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强化企业职工培训。
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针对拟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开展的入职培训,纳入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按培养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深入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2000元、3000元、5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附件1 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附件2 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3附件4 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5 2018年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时间安排表附件6 辽宁省统考职业汇总表说明:此表一式两份,呈报单位、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存一份。
请按各职业各等级申报条件申报,若审核不符合条件,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权对该名考生降级。
附件7全国(省)统一鉴定试卷申请单市鉴定中心(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注:1.合计份数=级别实际报名人数×110%2.表中光盘、磁带数量为实际需要数量负责人:试卷接收人:工作电话:移动电话:单位地址:邮编:附件8制表人:审核人:日期:附件9 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试行)报名机构(盖章):1.表内信息为参考人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和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依据,填报结果务求完整、真实、准确。
个人申报,个人负责自查;机构集体申报,机构负责自查。
2.申报条件按照职业标准中资格条件规定,根据个人适用条件填报,并据此提供证明材料信息。
3.个人申报提交电子版即可。
机构集体申报需提交电子和纸质各一份,并在自查合格的纸质申报表上加盖查验单位印章。
4.申报单位和个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电子照片格式要求1、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大小不超过18KB;2、照片背景颜色为白色,其它颜色不予受理;3、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
黑白照片、经翻拍的照片不予受理;4、原始照片人像尺寸要求:半身证件照尺寸:35x45毫米;头部宽度为:21-24毫米;头部长度为:28-33毫米;附件10 智能化考场信息表附件11 XXX市智能化考点编排规则表填报人:时间:附件12 论文选题范围附件13全国(省)统一鉴定考点信息表考区(市):附件14 全国(省)统一鉴定考场远程监控考点信息统计表附件15 全国(省)统一鉴定试卷交接单市鉴定中心(盖章):附件16附件17附件18职业指导师论文申报标准申报一级职业指导人员需要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申报二级职业指导人员需要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或二篇以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制度汇编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制度汇编职业技能认定机构制度汇编目录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 (1)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办法 (6)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管理办法 (12)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21)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30)6.评价机构岗位职责 (41)7.主任岗位职责 (42)8.副主任岗位职责 (43)9.综合管理岗岗位职责 (44)10.题库管理岗岗位职责 (45)11.考务管理岗岗位职责 (46)12.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47)13.保密管理要求 (49)14.考前准备工作要求 (51)15.理论考试工作要求 (53)16.实际操作考核工作要求 (55)17.理论考试考场规则 (57)18.实际操作考核考场规则 (58)19.实际操作考场安全工作规则 (59)20.阅卷评分守则 (60)21.考生注意事项 (61)22.监考人员守则 (62)23.考评人员守则 (65)24.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守则 (66)25.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67)26.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69)2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1)28.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评分表 (79)29.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分表 (82)30.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分表 (85)3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网址 (88)32. 人社部颁布职业技能标准目录(2019-2020)............... (89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评价机构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公告与报名第四条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现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流程的日常业务受理、监控和信息化管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54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一)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
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
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发工作,推动较为成熟的技能岗位纳入国家职业体系。
(二)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
企业可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本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但必须确定自主设置的等级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等级的对应关系。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总结报告
有限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满总结报告一基本情况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6号),我们公司申请了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
年月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了有限公司(下称)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的备案申请, \拥有对工这个职业工种,有自主认定试点资格,可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有:从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
为了更好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某某公司公司领导层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技能认定组织机构,配备了足够的专兼职人员确保职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制定一系列《工作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并根据认定工作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对相关规章制度适度进行补偿和完善,让职业技能认定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评价考务流程,助力公司员工岗位成才。
二主要成效随着国家日益重视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
我们公司也一贯重视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战略为导向,加强员工培训,实行师徒制,践行传帮带,使职场新人更快地融入到工作中。
某某公司在员工培训管理中,一直通过“以学促练,以练促改,学练并用”的方式,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有了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加持后,更有助于“以考促学强技能,以学促练提能力”,让职工在岗位成才,助力公司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双赢。
下面,将某某公司组织开展某技术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取得的成效,总结如下:(1)公司累计组织开展了4次技能等级认定,参加人数46人,发证人数22人,发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主体作用。
年月日,组织开展了一次某技术工种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技能认定考试,人参加高级工,人参加中级工认定考试。
认定结果:人通过高级工认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人未通过中级工认定考试。
年月日,公司组织开展首次技师技能等级认定考试。
考试分为理论和实操两个部分,本次技师认定考试,有名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认定考试,经过严格的认定考核,人通过了技师认定考试。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修订)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客观、科学、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对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指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工作协调,完善相关保障政策,鼓励、支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创新和司法鉴定标准实验室建设,适应诉讼活动需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湘人社函〔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36号)规定,从2019年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工考”)实行全省统一考核,每两年举行一次,并参照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方式组织实施。
现就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与方式我省机关事业工考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考核内容包含思想政治表现、工作生产业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方面。
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生产业绩由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考核,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上即为考核合格。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包括《理论知识》(含30%职业道德内容)和《操作技能》两个科目,均采用闭卷方式,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由省人社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统筹组织,各市州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分级实施。
二、职责分工(一)省鉴定中心负责全省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省直和中央在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的考核实施工作;市州鉴定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含驻长以外属地管理的省直和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的考核实施工作。
(二)省及市州鉴定中心分别在所属地设立机关事业工考统考点(以下简称“统考点”),参照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统考点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承担报名受理、考核收费及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实施等工作。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3•【字号】甬人社发〔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8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内各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和《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7〕48号)文件精神,综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培训需求,现将2019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予以发布(详见附件)。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质量,现将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及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申领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目录及标准以证书核发或培训完成时有效的目录及标准为依据。
二、本补贴目录中所列的证书均为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等;宁波已有的培训鉴定项目,原则上需在宁波接受培训鉴定。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含紧缺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付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核、统一拨付”的原则,申请时间为每年1、4、7、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相关申报资料及要求仍按《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7〕49号)中相应规定执行。
2019编辑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doc
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汽车修理工。
1.2职业定义使用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1.6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6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际操作教师: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
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600m2以上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场地,且有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工具、夹具、量具,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工作,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整理汇集了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一)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1.《国家职业标准》2.《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铁劳卫[2006]236号)3.关于明确规范动车组有关工种职名的通知(劳卫组函[2007]59号)4.《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劳卫函[2009]100号)5.《铁路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铁劳卫函[2009]162号)6.《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铁劳卫[2010]75号)7.《关于批准崔宝山等1810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通知》(劳卫组函[2011]81号)8.《中国铁路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6]182号)9.《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铁总劳卫函[2017]535号)10.《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卫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卫组电[2017]118号)1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8号)1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9号)(二)集团公司规定1.《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上铁劳卫发[2011]57号)2.《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规定的通知》(劳工函[2012]9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持证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工函[2012]113号)4.《上海铁路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劳卫[2013] 153号)5.《上海铁路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星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上铁劳卫[2015]639号)6.《上海铁路局关于表彰2016年度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的通知》(上铁劳卫函[2017]108号)7.《上海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实施办法》(上铁劳卫[2016]583号)8.《上海铁路局关于实施铁路工匠引领工程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上铁劳卫[2017]309号)9.《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上铁劳卫[2018]99号)10.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上铁劳卫函[2018]327号)11.《上海铁路局关于上报<上海铁路局关于实施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的函》(上铁劳卫函[2017]1198号)12.劳卫处运输处关于印发拓宽晋升车站值班员渠道会议纪要的通知(劳定函[2018]104号)6.(二)1.⑴⑵⑶⑷⑸2.4考试。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技能鉴定标准2019版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技能鉴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1.2职业编码4-05-05-021.3职业定义运用目测、路试及相关仪器设备对机动车整车、总成零总件的技术状况是行检验、检测,并进行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等工作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共设两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三级/高级。
1.5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观察判断、表达沟通、信息处理、计算分析能力。
1.7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四级/中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1 照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2)具有中等专科学校非机动车专业和非评估类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3)具有中等专科学校机动车专业或评估类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
(4)具有大专以上非机动车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5)具有大专以上机动车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
——高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三级\高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1 照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
(2)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机考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现场答辩等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 1:15,且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 2 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 3:1,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3 名考评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23•【字号】鄂人社函〔2019〕280号•【施行日期】201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函〔2019〕2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23日湖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健全我省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要求,拟于近期确定试点企业名录后在全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试点企业条件范围前期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49号)要求已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优先推荐,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规模,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以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2.建立了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受聘于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比照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有关待遇;3.能够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4.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监管人员;5.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吉人社函字〔2019〕13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9〕13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企业:现将《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31日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放管服”决策部署,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等文件精神,在企业开展省级层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十九大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认真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着眼构建科学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的吸引力,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提升技能人才的技术技能水平,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的技能人才支撑。
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2019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2019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30•【字号】吉财社〔2020〕447号•【施行日期】2020.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2019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吉财社〔2020〕447号一年来,我省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里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全省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一)中央下达就业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预算22.21亿元。
收到指标文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城镇常住人口、享受政策人数、支出绩效、就业工作成效、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系数等因素进行分配,对受到国家和省考核表扬的长春、敦化等14个市县给予激励支持,并对去产能职工安置、就业扶贫等工作任务重的市县给予适当倾斜,同时对资金结余较大、存在专项资金违规违纪问题的市县按相应比例扣减预算指标。
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我省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中央补助资金全年执行数为22.21亿元,执行率达到100%。
(二)省内资金安排、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2019年,省财政安排省级就业补助资金预算6.62亿元,主要用于市县公益性岗位补贴,并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下达。
对2015年以后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岗位补贴支出,由各地自筹资金解决;市县预计安排就业补助资金3亿元。
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我省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省及市县补助资金全年执行数为11.47亿元,执行率达到119.43%。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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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单位
价格(元)
初级工
中级工高级工一来自一般技术工种(井下作业工)
次·人
290.00
360.00
435.00
提示:对2019年首次技能鉴定定级和升级的人员收20%的鉴定费,剩下的80%的鉴定费由厂缴纳。对于鉴定不合格人员厂只支付首次鉴定费用,在参加同工种同级别再次鉴定时,鉴定费用全部自理。
技能单项收费
序号
项目
单位
价格(元)
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一
一般技术工种
(井下作业工)
次·人
160
215
270
理论单项(井下作业工)收费:初级工130.00 中级工145.00 高级工165.00
备注:请于1月22日下班前将最终准确无误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3张照片(2.9x3.8cmm)、鉴定费上报大队技教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