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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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所有人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能

第二条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内建筑物、构筑物大修、维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公司内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资产的管理,分类编号,健全台帐卡片,做到帐物一致。

(二)负责组织对公司内房屋建筑物的技术状态管理、技术鉴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的技术状态管理,负责包括房屋、构筑物、车间内电气线路、上水、排水系统、采暖系统、门窗、道路、天车轨道等的维修预检和月度维修计划的编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计划管理

(一)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年度、月度大维修计划的编制。

(二)年度大修计划,应在上年年底前编制完成,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委托其它单位组织执行;

(三)各单位提出的维修项目,应及时报安全生产部。

(四)由于生产需要而临时增加大维修内容时,采用先施工,后追补计划的方法处理。

第五条各使用单位维修预检人员对房屋建筑的日常维护管理:

(一)及时清理厂房屋面积雪、屋面雨水管道、排水沟等,并运走垃圾;

(二)定期维护门窗;

(三)定期维修天车轨道和厂房地面轨道;

(四)及时维护电气线路、给水、消防水及各类高低压动力管道及设施。

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使用规定

(一)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损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和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及公用管线。

(二)各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自行调剂,确因工艺变动或生产需要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固定资产同时转帐。

(三)建筑物、构筑物因管理使用不当,发生损坏,由责任单位向工程项目部提出书面报告;危及安全的应同时提出问题,进行事故分析。破损建筑物、构筑物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技术处理。

(四)各使用单位负责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和保护,

积极配合安全生产部及相关施工单位搞好维修管理工作。并遵守下述规定和要求:

1、厂房(包括生活间、辅助间)的主要承重结构,严禁私自改动,严禁随意在墙上打洞、开门、开窗等;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和门窗。

2、各单位因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需要改变建筑物状态或加盖房屋及设施,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技术中心、安全生产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修建;

3、严禁利用建筑物的屋架、梁柱、支撑、桁架等构件悬挂沉重物品,安装动力设备,也不得在顶棚内或屋面上堆放杂物;

4、使用单位严禁在楼房地面堆积超过允许荷重的重物;

5、严禁采取其它影响建筑物寿命和安全的行为;

6、

第七条维修质量与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二)大修施工完成后,负责大修的预检人员严格检查施工质量,合格后方可签字验收,杜绝质量事故发生。

(三)质量验收参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本制度执行情况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每年一次。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和随意损伤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损失大小进行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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