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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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成因及对策摘要:随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行为的大量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较大数额的征地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对这些收益进行分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我国农村所固有的复杂性,分配纠纷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在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解决该类问题势在必行。
关键词:成因;对策;收益分配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城市化进程、农村民主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收益分配过程中纠纷日益显露,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了探索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探寻化解矛盾的机制,保证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成因及对策方面做以论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成因
一是利益失衡,徘徊在“传统观念”与“法律规定”之间。长期以来,人们受诸如“嫁出的姑娘泼出的水”、“肥水不流外人田”、“近水楼台先得月”等观念影响,对“姑娘户”、“招婿户”、学生等形成利益上的排斥心理。如人们多认为女子出嫁后不再是娘家的人,离婚或丧偶女性以及招婿户等原本不是本村人,进而拒绝这些人享受收益分配。由于不给予这些人“村民待遇”迎合了人们的传统观念,表面看起来,似乎也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国家法治进
程的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与传统观念并不一致,此时便会出现二者之间的冲突。
二是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的客观存在,促成人们做“趋利”的选择,使纠纷加剧。由于目前我国普遍存在城乡、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一些村民在结婚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户口迁转时,会做利益权衡,进而不愿意将户口迁往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要求公民在常住地点登记常住户口。诸如此类“趋利”选择与“守利”行为冲突,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进一步加剧。
三是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导致分配不公。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村干部在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而现实的情况是农村教育、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下,村干部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等普遍比较薄弱,加之选举制度并不能完全保证选举产生的基层自治组织组成人员都具有较高的思想境界,一部分人心存私心杂念也在所难免。在收益分配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村干部的原因,加之“嫁城女”、“姑娘户”等本来就是占少数的“弱势群体”,制定的分配方案本身不合理却又迎合了多数村民的想法,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程序有欠缺等导致分配不公的产生,进而引起纠纷。
二、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对策
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必须坚持做到尊
重农民意愿、尊重历史现实,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依托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法规,按照“反哺农业、回报农民”的要求,力求达到各方满意,实现双赢和多赢。
(一)提高征地补偿和保障标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突出了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对农民反哺力度的要求,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相适应,要逐步提高农村征地成本,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征用土地后的建设工程本身可以获利,可以采取土地入股的形式,把属于农户和集体的土地折合成股份,作为投资,参与到相关的建设和经营中,年终参与分红。与此同时,要多渠道、多途径转移农民,减轻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缓解人地矛盾,减轻土地压力。要通过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为农民的长远生计提供有效保障,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摆脱传统观念束缚,走上法治轨道。就农村“弱势群体”收益分配纠纷问题而言,如果人们没有“肥水不流外人田”、“嫁出的姑娘泼出的水”等旧观念的影响,
而代之以法律、法规知识,则此类纠纷的发生量会大幅下降。消除不良传统观念,形成共同价值观念,其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在“以法治国”思想的统领下,不断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普法宣传力度,使人们摒弃不良观念,接受“法治”思想,做到“事断于法”。可以通过拓展普法宣传的途径,深入基层,以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灌输法制理念,送法下乡,使群众学习法律、懂得法律,运用法律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并最终逐步走上法治轨道。
(三)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以人为本,走“依法治村”的道路。村干部是基层自治组织的带头人,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在基层的贯彻执行者,村组干部的个人素质、业务水平、知识结构、思想观念等直接关系到党和各级政府的政策、政令、法律等能否正确落实,也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形象的关键所在。现实情况是村干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选举产生,他们的文化水平、个人素质、业务能力等普遍较低。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村干部培训这一途径,引导村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村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村干部的知识水平、强化村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村干部的执政能力,为村级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为村民利益着想,通过村民“民主议事”等途径依法解决村级事务,最终使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四)进一步强化对分配方案的行政指导、监督,确定更趋合理、合法的分配方案。用地单位在支付村土地征用补偿款时,有关
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按一定数量提留,以便监督分配,监督责任完成后,应及时将剩余部分返还。该办法对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合理性、合法性,排除违规行为,保障村民利益等是行之有效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街办工作量的加大,使部分审查、监督工作进行并不十分到位。因此,应在工作中强化对分配方案的行政指导、监督,并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制定新办法,使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更趋合理、合法,更符合村民的利益。
(五)拓展经济开发渠道,引导失地农民走自强之路。受传统农耕思想的影响,村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居民更为深刻。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农村经济形式单一,收入来源较少,人们往往将土地和房屋看作其“命根子”,多数城市周边村民仍以出租房屋、土地等为主要生活来源。不少农村村民对收益分配“誓死力争”,更多的原因是担心其以后没有生活来源。因此,通过拓展农村经济开发渠道,增加农民的收益途径,使其生活有着落、收入有保证,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此类收益分配纠纷的尖锐程度。(作者单位: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