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阳光送变电有限公司工程资料收集人员管理规定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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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阳光送变电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用工工程资料收集人员岗位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工程资料收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条、工程资料收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听从现场工作负责人的指挥,不得随意进入工作现场。
第三条、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条、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第五条、工程建设各方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
第六条、工程资料应使用原件,当使用复印件时,应加盖资料提供单位的公章。第七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签字、确认、保证工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依法归档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
第九条、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提供所供物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质量要求。
第十条、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应各自对本单位产生的工程资料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由建设方直接发包的专业施工工程的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工程资料交建设方归档保存;经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施工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对
专业施工资料签字负责并按本规程的要求收集和整理后移交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负责全部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归档等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修订后已经通过公司职代会通过,本规定解释权属徐州阳光送变电有限公司,本制度自2014年12月30日起试行。如与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