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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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
标准号:SY5131-1998 替代标准号:SY5131-1987
发布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起草单位:大港油田集团测井公司,技安环保部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点击数:240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放射性测井过程中的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要求及辐射安全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的放射性测井。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075-1983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 4076-1983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 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
GB 8922-1988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9133-1995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 11806-1989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6358-1996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6322-1997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安全技术要求
《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1997年9月1日实施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电离辐射ionizing radiation
在辐射防护领域内,系指可以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电离的辐射。
3.2 吸收剂量absorbed dose
单位质量内吸收的能量。其单位为戈[瑞](Gy),1Gy=1J/kg
3.3 当量剂量equivalent dose
剂量当量HT·R 定义为:
式中:DT·R ----R型辐射在器官或组织T内所产生的平均吸收剂量;
W R ----[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R型辐射的权重因子。
当辐射场是由含不同W-R 值的不同辐射类型组成时,当量剂量为:
当量剂量的单位是希[沃特](Sv),1Sv=1J/kg
3.4 有效剂量effective dose
有效剂量E,定义为乘以相应的组织权重因子的各组织当量剂量之和:
式中:HT----组织T所受的当量剂量;
WT----组织权重因子[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有效剂量的单位是希[沃特](Sv),1Sv=1J/kg。
3.5 正常照射normal exposure
预期在测井过程中正常运作条件下受到的照射。
3.6 潜在照射potential exposure
预期不一定受到、但可能会遭受到的照射。它可能由源的事故或由具有某种偶然性质的事件或事件序列(包括设备故障和误操作)所引起。
3.7 调查水平investigation level
指规定的有效剂量或摄入量,在量值达到或超过此值时应该进行调查。
3.8 比释动能kerma
定义为:
式中:dEtr----由不带电的电离粒子在质量为dm的某一物质内释出的全部电离粒子的初始动能之总和。
比释动能的国际单位戈瑞(Gy)。
4 剂量限值
应对石油放射性测井作业人员的职业照射加以控制,以使其不超过下列限值:
a) 连续5年内,平均年有效剂量20mSv;
b) 任何单一年份内,接受的有效剂量50mSv;
c) 一年中眼晶体所受的当量剂量150mSv;
d) 一年中四肢(手和脚)或皮肤,所受的当量剂量500mSv。
5 调查
5.1 对石油放射性测井作业人员年职业照射剂量达到调查水平以上者,应进行调查。
5.2 石油放射性测井作业人员的调查水平为4mSv.a--1。
6 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要求
6.1 测井用密封源的一般防护要求
6.1.1 测井用密封源应符合BG4075和GB4076的规定。
6.1.2 测井用密封源,应具有放射源编号、核素名称、活度、生产厂家提供的资料及相应的泄漏检验与表面污染检测报告并符合要求。启用后对活度大于等于 1.48×1011Bq的Am-Be中子源和活度大于等于
7.4×109-Bq的137--Cs伽马源应建立使用泄漏与表面检测档案,并随源长期保存。
6.1.3 放射源出现意外受损时,应送有关专业单位就放射源分类使用条件,密封性能、泄露及表面污染情况进行检验,确认符合GB 4075和GB4076的要求后方能继续启用。
6.1.4 下井用密封源应视使用状况包括测井次数、使用条件及使用年限,定期将放射源保护壳中取出清洗并送有关专业单位按GB 8922要求进行检测。
6.2 放射源贮存的防护要求
6.2.1 密封型放射源贮存库的设计和使用管理要求应符合SY 6322的规定。
6.2.2 开放型放射源贮存的防护要求按GB16358规定执行。
6.2.3 开放型放射源贮存库应有所存核素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资料,并建立档案。
6.2.4 开放型放射源的领用必须有签认手续,并定期核对所存核素活度,做到入、出、存帐目相符。
6.3 测井用放射源的运输
6.3.1放射源的异地运输,应符合GB 11806的要求。
6.3.2 用源车运输密封型放射源时,车辆四周外表的当量剂量率应小于 2.5×10-2mSv·h-1;用测井车尾部载源时,其车辆四周表面当量剂量率应小于2.5×10-1mSv·hc;两种载源车驾驶室内当量剂量率均应接近当地本底水平,运源容器都必须加锁,容器表面应有电离辐射标志。测井车载源时应选择非人口稠密区运行。
6.3.3 载运测井用开放型放射源的专(兼)用运源车,必须在车内设有贮源容器,该容器必须与车固定并应加锁。贮源容器表面应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距贮源容器外表面5cm 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低于25μGy·h-1,外表面的放射性污染:α不得超过4×10-1-Bq·cm-2--;β不超过4Bq·cm-2。
6.3.4 放射源在运输中,应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安全。
7 使用密封源及脉冲中子源测井的辐射安全卫生防护
7.1 车间刻度的辐射防护要求
7.1.1 刻度车间属放射工作场所,应远离居民区及非放射工作场所。
7.1.2 刻度车间应设有仪器吊升装置及扶持仪器进入刻度井(或刻度装置)的工具。宜使用装源机械手代替人工操作。
7.1.3 在进行放射性刻度作业时,应设非安全控制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在使用中子发生器对碳氧比测井仪器作打靶校验时,非安全控制区的半径不得小于30m。并应设电离辐射标志。
7.1.4 碳氧比测井仪维修及校刻打靶,应按仪器的操作规程作业。在打靶终止5min后,人员方能接近下井仪器。
7.2 现场测井作业的辐射防护要求
7.2.1 从事放射源装、卸作业的操作人员,须经装卸作业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7.2.2 进行放射源的操作时,应设非安全控制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7.2.3 测井施工人员在进行装、卸放射源作业时,按照距离、时间、屏蔽原则,实现防护的最优化。不得徒手接触放射源。
7.2.4 装有放射源的下井仪,出入井口时,应用长柄工具扶持。施工结束后,对装有放射源下井仪的清洗,应用长柄工具操作。
7.2.5 现场施工作业中,应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作业完成后,由测井队队长会同指定专人共同确认放射源装回运源车。
8 使用开放型放射源测井的放射卫生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