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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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对企业或机构在存款期间将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其发放贷款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资质要求:贷款方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并具备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

2.质押物要求:定期存单的面额通常要求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同时要求存单的现金价值具有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3.贷款期限:根据贷款方的需求和银行的规定,贷款期限可以灵活的确定,但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到期日。

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会有一定的浮动性。

5.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银行根据内部风险控制和贷款方需求等因素确定。

6.贷款用途:贷款用途通常没有明确限制,贷款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使用贷款资金。

7.贷款还款方式: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按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根据贷款方的还款能力和需求确定。

8.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设置担保措施、要求第三方保证人等。

9.贷款提前还款:贷款方可以选择在存单期满前提前还款,但通常会按照银行的规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可能因银行政策、贷款方资质、贷款额度等因素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

在实际操作中,贷款方和银行双方需要明确具体的权益和义务,并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

建议贷款方在申请贷款前详细了解银行的贷款管理规定,并与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质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出质人与质押物第五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

第六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动产质押:(一)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1(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七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应收账款;(五)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六)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电站收费权等收费权利;按规定可以质押的学校、医院、公用事业收费权;(七)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八)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不得用于质(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货质押监管方案

银行存货质押监管方案

银行存货质押监管方案1. 引言银行存货质押监管方案是指银行为了有效管理存货质押业务,防范风险,提高贷款安全性而制定的一套监管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存货质押监管方案的目标、原则、流程以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机制。

2. 目标银行存货质押监管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存货质押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降低存货质押业务的风险,确保贷款回收风险最小化;•提高银行对存货质押业务的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加强对存货质押业务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效率。

3. 原则银行存货质押监管方案遵循以下原则:3.1 风险可控原则确保存货质押业务风险可控,通过合理的质押比例和风控策略,减少贷款违约和损失风险。

3.2 合规性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确保存货质押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3 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向存货质押业务参与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确保信息透明。

4. 流程银行存货质押监管方案的流程包括业务申请、质押品评估、监管措施和风险控制等环节。

4.1 业务申请存货质押业务申请人向银行提出存货质押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财务报表。

4.2 质押品评估银行对存货进行评估,包括评估存货的市场价值、质量、可变现能力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4.3 监管措施银行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与存货质押业务参与者签署监管协议,对存货质押业务进行监管。

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存货的数量、质量和变化情况;•监控存货市场价格波动;•要求存货质押业务参与者定期向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等信息。

4.4 风险控制为了有效控制存货质押业务的风险,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设定质押比例,限制存货质押的规模;•定期对存货进行重新评估,调整质押比例;•加强对存货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5. 风险控制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存货质押业务的安全性,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估和评级体系,根据存货质押业务参与者的信用状况和存货质量等因素,对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风险预警机制,对存货质押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合理的存货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制定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货是指由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权明晰、物理和化学性质稳定,市场价格波动相对较小、易变现、便于保存、便于计量,有明确依据可确定实际价值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或商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借款人自身经营合法拥有的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融资业务,由符合本行要求的监管方代理本行对质物进行监管,本行对质物和所对应质押融资余额实行动态平衡控制,借款人在使用质物时,可采取以货换货、归还部分贷款、存保证金及提供其他质物等置换方式。

第四条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主体为:本行、借款人、监管方。

其中本行是存货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借款人是将其本人或第三方拥有的质物作为本行授信质押担保,向本行申请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出质人;监管方是指受本行委托,对出质人进行监督、对质物进行监管和监控、承担相应责任、义务的仓储型物流企业或担保品专业管理企业。

对出质人监督是指监管方对出质人的质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须及时制止并通知本行;对质物监管和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向本行报告质物状况,如有不符之处监管方应及时报告本行,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纳入对借款人授信总额管理,包括评级授信和特别授信。

第六条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三)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 3 年(含)以上,在本行或他行办理评级授信业务 2 年以上,且评级在 AA 级以上;(四)借款人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现金流充足,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有稳定的上下游供应关系,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无重大诉讼或纠纷,银行授信无逾期或欠息,无逃废债记录等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具体的实际贸易行为相对应,资金需求为主营业务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六)要求对质物办理质押登记。

存货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存货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质押贷款业务,保障贷款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因借款人提供符合本规定的存货作为质押物,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和利率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存货质押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质押物第五条质押物应当是借款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存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半成品等。

第六条质押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设定担保;(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三)易于保管、评估和变现;(四)价值稳定,易于确定。

第七条质押物的价值应当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价值原则;(二)成本价值原则;(三)重置成本原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存货质押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二)质押物的权属、价值、保管状况;(三)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四)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存货质押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二)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三)质押物的保管方式;(四)贷款用途;(五)还款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第四章质押物的保管第十四条质押物的保管责任由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承担。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基于贷款人委托物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存货进行监管,以存货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对借款人提供的短期贷款(不包括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第三条根据存货质押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贷款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

动态质押是指贷款人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贷款人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第四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实行授权办理,贷款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二)业务办理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三)与贷款人选定的物流监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四)拥有从事存货质押贷款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岗位设置。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除满足《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在贷款人开立结算账户,企业必须以该账户作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三)以质押存货为主要原材料、产成品或主营货物,对质押的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四)对质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业务申请人与监管方无关联关系;(七)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库存商品质押贷款监控方案

库存商品质押贷款监控方案

库存商品抵押贷款方案一、主要制度安排:库存商品质押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且有不得影响抵押人正常经营的特点。

由于属于浮动抵押,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只有在双方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

最大的风险是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而抵押权人无法进行有效监控。

为防控信贷风险,必须在法律形式和实质控制方面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二、适用对象:借款人必须选择已经建立多年信贷关系,信誉卓著、物流和现金流量额度大且频繁,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上下游客户稳定,资金归行率高的商业贸易企业。

借款人有自己的仓库或租用的标准仓库。

##银行现在做的客户为代理全国性知名品牌的##代理商或特许经营户,库存存在周转性强,铺底资金占用大的特点。

二、业务流程:1、核实进货合同和进货凭证,打印库存商品的价值和数量清单;2、对存货进行时点盘存或监督借款人(抵押人)盘存,做好盘存登记,与库存商品清单进行核对。

3、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防范法律风险。

4、银行指定专门看库人员掌握质押商品仓库的钥匙,随时控制商品进出仓库,并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登记簿与实际库存商品的价值和数量一致。

专门看库人员由放款人聘用,但由抵押人与看库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报酬。

专门看库人员优先选择放款人的近亲属,防止道德风险。

5、对抵押人出货实行印鉴管理。

抵押人需要从监管仓库发货时,必须严格按照放款银行提供的样章及专人签字的书面凭据办理出库手续;专门看库人员凭书面凭据放行。

6、支行行长和信贷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不定期对监管仓库进行检查盘点,做好盘点记录和登记。

每月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总行风险部或审贷会至少每两个月抽查一次,做好抽查记录。

7、库存商品实行企业财产保险制度。

为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人为损失或被窃等意外风险,要求必须提供财产保险,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银行。

8、实行公示告知制度。

贷款银行须在库存商品监管库的显著位臵悬挂告示牌,告示牌的主要内容为“XX银行库存商品质押监管库”字样,对其他义务人起到告知警示作用。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中信银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完善我行对公业务产品体系,提高我行对公业务的市场竞争力,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中信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是指我行为授信申请人办理的以我行能够接受的现有存货出质(可以是授信申请人出质或第三方出质)为授信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

我行通过与出质人以及物流监管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物流监管方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按照提取质押货物的程序不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可分为静态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和总量控制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两种。

静态模式下,质押生效后授信结清之前的整个出质过程中,出质人只能凭我行出具的相关通知书才能向监管方提取或置换货物。

—1—总量控制模式下,监管方根据我行确定的最低市值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若在库质押货物的实际价值超出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取或置换货物时,可直接向监管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质押货物的价值等于或低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应当事先向我行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凭我行的相关通知才能办理提货或换货。

第四条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品种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本办法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为例,其它授信品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银行部职责(一)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1.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制订和完善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2.负责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产品设计和优化工作;3.负责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工作;对分行发起的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4.督促分行做好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客户关系维护工作;5.对全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考核;6.负责全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培训及业务交流工作。

XX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x x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以及我行现行信贷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仓单质押贷款是指xx银行(含辖属营业机构,简称贷款人或我行,下同)为以仓单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向服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采购质押同类货品等经营性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仓单是指由仓储企业收到仓储货物后向存货人开具用以证明存货所有权以及到期提取货物的权利凭证,本办法所称的仓单为非标准仓单。

第四条本办法采用“合作准入、额度授信、周转使用”的方式办理,即办理仓单质押贷款须首先对仓储企业进行合作准入与合作额度审批,对借款人单户额度授信,从而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合作准入第五条仓储企业准入条件:(一)具备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并持续在我行服务辖区内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二)具备固定的储存仓库,储存设施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管理经验;(三)商业信用良好,公司与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四)可以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制式仓单。

第六条仓储企业申请合作准入所需资料:(一)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三)公司章程,申请项目合作的股东会决议;(四)验资报告、近三年财务报表(如公司营业时间不足三年,按实际营业年份收取年报,以及最近一期月报);(五)仓储管理制度,目前存货与权属客户明细;(六)仓储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七)仓单样式;(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禁止准入的情况。

仓储企业存在或曾经发生过以下任一情况的,不得准入:(一)与金融机构合作后,发生有不良监管合作记录的(不良监管记录是指未按照与金融机构的约定履行监管义务,导致金融机构蒙受损失的情况);(二)主要资产已经设定担保,或以自身资产、股权对外提供担保,由此衍生的或有负债大于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问题,经营管理混乱的;(四)涉及诉讼且可能需要承担超过净资产50%以上赔付的;(五)公司自有资金不充足、基本无固定资产,经营主要场地和设备以租赁方式取得;(六)仓储企业客户集中度控制,单一客户业务量(存货数量或价值)超过50%的,或前两大客户业务量超过70%的不得准入。

单位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单位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质押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保障贷款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开展的单位质押贷款业务,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单位质押贷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质押物管理第四条质押物是指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提供给贷款人的,具有价值、可转让的财产。

第五条质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合法的权属;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变现;3. 无权属纠纷,未设定其他担保;4. 适合作为质押物。

第六条质押物应当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第七条贷款人应当对质押物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对质押物进行登记,建立质押物档案,包括质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权属证明文件等。

第九条质押物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被第三人侵占。

第十条质押物保管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单位质押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1. 贷款申请书;2. 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3. 财务报表;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 其他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对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质押物价值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在审查完毕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回收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在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9〕30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3【实施日期】1999.09.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30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质押贷款的目的而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贷款方式创新,完善信贷业务产品结构,规范存货质押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我行发放的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存货出质担保的(简称“质押人”,下同)并由第三方机构对质物进行监管而发放的贷款。

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存货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监管方不力造成质押物的损毁,则监管方必须承担债务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存货质押担保的范围由我行和质押人、监管方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我行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对存货质押贷款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二章存货质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存货质押贷款的对象应具备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贷款基本条件外,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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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况。

一旦发生严重损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储单位条件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2年以上;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1—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合作仓库的调查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合作仓库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

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可以接受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三、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四、在我行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五、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2—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七、无欠缴税款;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国储物流质押物监管业务管理办法

国储物流质押物监管业务管理办法

质押物监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质押物监管业务依法、合理、规范地运行,防范经营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押物是出质人,经其合法取得所有权的货物移交给银行(质权人)占有,并将该货物作为在银行贷款的担保物。

第三条质押物监管是指我公司接受银行委托,对质押物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质押物监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本公司与银行、出质人所签订的《质押物监管协议》。

第五条《质押物监管协议》应明确的基本内容1、出质人同意将其拥有的合格存货质押给银行,以保证借款人偿还履行已经或随时可能到期的所有款项;2、银行、出质人双方特此同意并指定我公司,为银行利益并以其名义管理并控制出质人合格存货进出相应的仓库;3、出质人提供的质押物应为自有财产,并经银行认可;4、出质人对其交付于我公司监管的全部合格存货享有所有权,且在交付之时存货上不存在或并未设置任何会导致出质人合法拥有的合格存货有优先于质押人的质押物、物权负担、担保权益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担保权,出质人特此保证补偿质权人因其违背上述规定而导致的全部索赔、损失及损害;5、质押期间,未经质权银行同意,出质人、监管人不得转移、转让质押货物,不得用质押物向任何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抵、质押担保。

若发生上述事项导致货款损失的,责任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6、质押物应存放于银行、我公司、出质人均无异议的仓库。

任何时候,我公司对仓库质押物享有完全及绝对控制权;7、应该明确我公司应向出质人收取监管费、收取的标准和时间。

第六条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质权人授权公司为其利益并以其名义对质押物进行监管;2、质权人拥有质押物的质权,出质人、我公司或其他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移、出租、再抵押质押、挪用或一切其他不适当的方法处理质押物;3、若出质人到期不能偿还质权人的债权本息或违反本协议侵害质权人权益,质权人有权按法律规定对质押物进行处置;4、质权人有权随时获知质押物的库存和其他有关信息;5、在监管期内,由于发生质押物的丢失、错发、短缺,包括由于我公司过失导致的品质变化等情况造成质权人利益的损失,由我公司向质权人进行全额赔偿。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押业务管理,防范货押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系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货物(商品、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作担保,向本行申请办理融资的授信业务。

货物原则上需交与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方监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采用仓储监管方监管的货押业务须报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并已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且获得了证明其质量、等级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专门检验证书的商品、原材料、在产品或产成品。

第四条本办法将第三方监管模式下的货押业务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静态质押系指以货物与质物清单“一一对应”为原则,仓储监管公司须依据经办行出具的《XX银行货押业务提货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提货。

动态质押系指经办行委托仓储监管公司对货押货物进行价值总量控制,仓储监管公司对借款人高于货物评估价值之上的货物出入库进行全程监管控制,并确保借款人货物价值始终不低于货物评估价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监管方系指经本行认可并按照本行要求对货押业务中货物实施监管,承担入库、储存、出库等货物管理责任,以保证本行对货物进行有效控制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仓储监管方规定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业务管理部是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货押业务的管理。

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设立货押业务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二)负责总行权限内货押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货押业务商品名录准入;(三)负责全行货押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业务培训等;(四)负责全行货押业务的检查、数据的监查和统计。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含公司、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以及其余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按期存单是指借钱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拜托贷款人依照开户证明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按期存款权益凭据。

单位按期存单只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按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益凭据。

金融机构应拟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增强对开具《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和开立、使用单位按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该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例,依照同等、自发、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按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钱人办理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余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户证明书,包含借钱人全部的或第三人全部而向借钱人供给的开户证明书;(二)存款人拜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明书为第三人向借钱人供给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赞同由借钱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明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察赞同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察不一样意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拜托书实时退还给借钱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应仔细审察开户证明书能否真切,存款人与本行能否存在真切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供给的密码能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存货抵押银行的法律规定(3篇)

存货抵押银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存货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和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存货抵押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将其拥有的存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

存货抵押银行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存货抵押行为,保障各方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存货抵押银行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存货抵押的基本概念1. 存货抵押的定义存货抵押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将其拥有的存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的行为。

存货抵押的抵押物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有形资产。

2. 存货抵押的特点(1)抵押物的特定性:存货抵押的抵押物是借款人或担保人拥有的特定存货,具有特定性和流动性。

(2)抵押物的易变现性:存货通常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可以较快地变现。

(3)抵押物的价值波动性:存货的价值受市场需求、生产成本等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波动性。

三、存货抵押银行的法律规定1.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是我国担保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存货抵押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存货抵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物应当合法、真实、有效,且未设立其他权利。

(2)抵押人与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3)抵押物应当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

(4)抵押合同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是我国物权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抵押权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存货抵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权人应当是合法的债权人。

(2)抵押物应当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有形资产。

(3)抵押合同应当依法签订。

(4)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占有或控制。

3. 《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贷款通则》是我国贷款领域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存货抵押贷款有具体规定。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存货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借款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贷款资格。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企业(人)以仓库的货物(动产)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仓单包括商品、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

第四条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逆程序放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依法持有有价值的货物(动产),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人),因生产、经营等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企业(人)在辖内信用社(部)开户两年以上,管理规范,照章纳税。

(二)提供合法有价值的货物,经有权部门登记后,移交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仓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

按质押权重价值的70%之内。

第八条仓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第九条仓单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算规定。

第十条仓单质押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四章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人)申请贷款时,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身份证等。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货物(动产)的真实性、价值性、有效性、合法性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货物(动产)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损坏、变质,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3)借款人是否办理了货物(动产)评估、登记、保险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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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况。

一旦发生严重损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储单位条件
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
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
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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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上;
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
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
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合作仓库的调查
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合作仓库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

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可以接受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
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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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四、在我行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
五、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
七、无欠缴税款;
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
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
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章业务审批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存货质押贷款的立项、调查、审查、审批以及放款操作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应完全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流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授信立项阶段,由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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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小组首先要审核借款人与质押存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应要求借款人按照我行授信流程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存货质押授信额度申请书》。

第十三条在授信调查阶段,项目小组除了对借款人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等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对质押货物的性质以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审批同意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授信品种。

第十五条如企业在我行申请存货质押贷款以外还申请其他授信,则须完全按授信流程规定执行,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审批。

在对企业进行其他方式的授信时,应将其在我行的存货质押贷款视同一般授信并占用其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六条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在信审部门下达正式批复后,分行的放款人员在核定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内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进行单笔业务操作:
1.项目小组向分行放款部门提交拟质押货物名称及来源证明(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借款人将货物存入我行认可的仓储单位,我行与仓储单位、借款人签定《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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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根据协议内容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

3.货物入库时,仓储公司负责验货,核实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质保书和增殖税发票等必要文本资料,如无问题开出相应仓单;
4.仓储单位开出仓单后,我行应立即要求借款人背书记载质押事项,背书后的仓单作为重要权利凭证交分行放款部门并按照“十个集中”原则统一保管。

项目小组人员与借款人共同在仓储单位办理交接登记,由仓储单位按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根据我行委托控制质押货物。

5.我行与借款人签定《动产质押协议》,放款人员按照规定为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6.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入其在我行的保证金帐户,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等金额的《出库通知单》,《出库通知单》上加盖的公章应与借款人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

客户经理在《出库通知单》上签字后交会计经理核实保证金是否足额入帐,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之后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完成《出库通知单》的制作,具体可参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中有关条款。

7.仓储公司审核《出库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出库通知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
8.每个营业日终了前,我行与仓储单位进行对帐,具体方式为:仓储单位将质押物的库存数量、型号、规格、种类等情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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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传真号传真至我行具体经办机构,我行核对无误后,同样用固定传真通知对方帐已平,如有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9.贷款结清或借款人存入100%保证金后,经办机构的会计经理核实无误后,我行向仓储公司签发《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仓储公司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我行出具《出库通知单》。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台帐、贷款录入及贷后检查
1.客户经理发放贷款当日登记《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台帐》;
2.客户经理收回贷款当日登记管理台帐;
3.客户经理在发放、收回贷款的次日,应将有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贷登记系统》;
4.客户经理在每月末将贷款管理台帐与营业部贷款分户帐核对;
5.客户经理对仓库和借款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仓储单位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变化、质押货物是否完好以及其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等内容。

具体操作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流程》中有关贷后管理的规定执行,并在存货质押贷款台帐上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如发现仓库、借款人以及质押货物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对我行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公司银行业务总部信贷业务部。

第十八条贷款展期及质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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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后,如客户不能按时还清本息,原则上我行不予展期;分行应立即对所质押货物进行处理,质物的处理应以我行认可的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不得与出质人协议以物抵债;
如贷款到期后确需展期,业务人员须提出明确理由以及切实可行的货物销售计划和还款计划,逐级报原审批人审批;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期间不得对该客户发放新的存货质押贷款,收回贷款后登记贷款管理台帐并归档。

第十九条存货质押贷款全部本金、利息、费用还清后,信贷管理员在贷款资料的卷宗右上方加盖“结清”印章,将全部资料归档封卷。

第五章质押存货的置换
第二十条贷款发生后,所质押货物原则上不得用其他货物置换。

如客户确有需求,需要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共同形成报告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报原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用于置换已质押货物的其他货物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价值不得低于原质押货物;
二、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完全正常;
三、生产日期必须在原质押货物生产日期之后。

第二十二条原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我行与借款人按照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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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质押货物清单重新签定《动产质押协议》。

第二十三条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我行签发《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由客户经理将《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与原仓单一同交给仓储单位,通知仓储单位办理货物置换;
第二十四条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约定,仓储单位收到《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后,与预留印鉴核实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货物置换,并开出新的仓单,我行应要求借款人立即将其背书转让给我行。

我行业务人员应在现场对置换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六章风险控制及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质押的存货在质押期间必须落实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为我行,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存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70%;质押货物价值的确定遵循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孰低原则,具体由分行信贷产品部门进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在我行仓单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上一年销售收入的10%;
第二十八条分行应指定专人对辖内存货质押业务有关的商品行情进行日常跟踪,建立信息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货物等防范措施,防止由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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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大幅波动可能给我行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信管部门定期考评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归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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