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季学期人民大学网络教育《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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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版)201707课程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简答题

1.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有哪些?

解答: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在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其构成要素是:①主体: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②内容:诉讼权利和义务。③客体: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和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事实真相。

2. 简述什么是诉讼竟合?

解答:

诉讼竞合,也称为平行诉讼,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其中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二,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一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也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提起诉讼。

3.与国际司法协助相比,区际司法协助有哪些特点?

解答:

与国际司法协助相比,区际司法协助具有如下特点:

(1)基础不同:区际司法协助是基于司法权的冲突而产生的,而不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2)目的不同: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制秩序,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而不是国际礼让、互惠等。

(3)法律渊源不同: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渊源只能是国内法,而不会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4)灵活性不同:由于不涉及主权和根本利益的冲突,区际司法协助远比国际司法协助灵活。

二、论述题

1、试述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特点。

解答:

二审程序是对一审普通程序的特殊规定,凡二审程序中没有加以明文规定的,即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按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的规定,第二审程序在程序上具有以下特殊之处:

1、审理的地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二审审判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由此规定可见,人民法院依据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两种:开庭审理和径行裁判。其中开庭审理是原则,径行裁判是例外。

3、审理的范围

对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立法上曾经历过从"全面审查原则"到"有限审查原则"的转变。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4、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法院对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原则也贯穿于第二审程序。

5、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次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期限。

2. 试述当事人的更换。

解答: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更换当事人会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比较常见的有下列四种:

(1)更换和被更换的当事人都同意更换,原诉讼结束,新诉讼开始。在更换不正当的当事人为正当当事人过程中,如果不正当的原告或被告同意退出诉讼,正当的原告或被告又愿意参加诉讼,这时,原来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就宣告结束,而正当的原告与正当的被告的诉讼程序便宣告开始,原先不正当的原告或不正当的被告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正当的原告或正当的被告一律不发生效力。

(2)不能确定谁是正当或者不正当的原告或被告,可以将原诉讼和新诉讼合并审理。在更换不正当的当事人为正当当事人过程中,如果不正当的原告或者被告,坚持不退出诉讼,人民法院就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说服不正当的原告或被告退出诉讼,让正当的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如果根据已掌握的材料。原来的原告与新的原告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对正当的原告或被告与不正当的原告与被告,一时难以确认时,可以将原诉讼与新形成的诉讼合并审理,然后按照事实和法律做出正确的裁判。

(3)不正当的原告退出诉讼之后,正当的原告坚决不参加诉讼。案件就因没有原告起诉而告结束。

(4)不正当的被告退出后,正当的被告不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视情况采取拘传或缺席判决。不正当的被告退出诉讼之后,而符合被告条件的正当被告,因怕承担义务而不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按照事实已经确认的被告,就必须到庭应诉。人民法院经合法传唤,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如果是必须到庭的,可以实行拘传;对不是必须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使其承担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试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解答: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它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协助执行人等,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还有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存在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的请求;人民法院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之间诉讼法律关系

的客体是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抗诉中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生效裁判。

三、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需进一步完善)

1、南京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司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于1994年7月2日承运杭州市西湖区"富仕"服装公司的一批布匹,车行至浙江省长兴县内,因司机吴辽违章驾驶,发生事故,撞坏长兴县不锈钢厂的广告牌,同时所运货物也受到损失。8月9日,"富仕"服装公司和长兴县不锈钢厂同时以"吴辽"为被告,向长兴县法院起诉。长兴县法院合并审理。

问:此案可否合并审理?如可以合并审理,请确定案件当事人;如不可以合并审理,则分析各案的管辖法院和当事人。

解答:

不能合并审理。因为,案例中的两个诉讼性质不同,一是合同纠纷,一是损害赔偿纠纷。

"富仕"服装公司提起的诉讼为运输合同纠纷,可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案中,"富仕"公司为原告,"长运"公司为被告。案件可由南京或杭州的法院管辖。

长兴县不锈钢厂提起的诉讼为损害赔偿纠纷,可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案中,不锈钢厂为原告,"长运"公司为被告。案件由长兴县法院管辖,因为不锈钢厂已经向长兴县法院起诉。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应由最先受理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至于上述两案中,应将"长运"公司列为被告,是因为吴辽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2. 原告北京甲公司与被告北京乙公司于1995年8月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乙按合同提走了原告价值80万元的产品,却未按时付款。原告情急之下求助于某县法院。该院立即办理了支付令法律手续。问:

(1)在本案中,某县法院适用的是什么程序?适用该程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人民法院向债务人乙公司发出的支付令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3)乙公司是否可以对支付令提起上诉或者提出异议?

(4)如果乙公司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应如何对待?

解答:

(1)某县法院适用的是督促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督促程序的标的必须是有给付内容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第三,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2)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的效力与生效判决相同。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应按照支付令的内容清偿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依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乙公司不得对支付令提起上诉,但可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4)乙公司如果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则自行失效。债权人甲公司若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应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一般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3. 刘明忠为筹办婚礼,向同事陈朝阳借了一部进口照像机。婚礼结束后,刘明忠的亲戚魏之华又从刘处借走了这部照像机。一天,魏之华在与家属一起游湖时不慎将该照像机失落水中。由于刘、陈、魏三人在赔偿责任的归属和赔偿金额的多少方面出现分歧,陈朝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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