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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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法规案例(3篇)

信托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信托业务。

近年来,信托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影响力逐渐提升。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托公司也暴露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一起违规操作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二、案例经过2018年,信托公司承接了一笔名为“XX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业务。

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10亿元人民币,用于投资某房地产项目。

信托公司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发现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且部分资金被用于其他项目。

信托公司未履行监管职责,违规放任项目方挪用信托资金。

同时,信托公司在项目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方面也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四、案例分析1. 信托公司违规操作的原因(1)内部管理不善。

信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导致项目方挪用信托资金。

(2)监管不力。

信托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进行严格监管,导致项目方违规操作。

(3)利益驱动。

信托公司为了追求业务规模,忽视法律法规,违规操作。

2.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合规意识。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3)强化监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确保信托公司合规经营。

信托公司典型案例汇编

信托公司典型案例汇编

信托公司典型案例汇编目录一、信托公司概述 (2)1.1 信托公司定义与功能 (3)1.2 信托公司发展历程 (4)二、信托公司业务范围 (5)2.1 信托产品发行与销售 (6)2.2 资产管理与投资 (7)2.3 融资与贷款 (9)2.4 其他创新业务 (10)三、信托公司风险管理 (11)3.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2)3.2 风险控制与防范 (13)3.3 风险应对与处置 (15)四、信托公司监管与合规 (16)4.1 监管政策与法规 (17)4.2 监管要求与标准 (18)4.3 合规管理与审计 (19)五、信托公司成功案例分析 (21)5.1 跨境信托投资案例 (21)5.2 房地产信托融资案例 (23)5.3 证券投资信托案例 (24)5.4 企业并购信托案例 (26)六、信托公司挑战与未来展望 (27)6.1 当前挑战与问题 (29)6.2 创新与发展方向 (30)6.3 未来趋势与展望 (31)一、信托公司概述信托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信托计划的设计、管理和执行,以及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资产配置等服务。

信托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都有广泛的业务覆盖,包括美国、欧洲、亚洲等地。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信托公司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托计划设计:信托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设计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信托计划。

这些信托计划通常涉及到多种投资工具,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等,以实现客户的财富增值目标。

信托计划管理: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以确保投资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信托公司还需要对信托计划的运作进行定期评估,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信托计划执行:信托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将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到信托计划中。

在信托计划到期时,信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相应的收益。

20个财富信托典型案例(上)

20个财富信托典型案例(上)

20个财富信托典型案例(上)
案例1:___的家族财富传承信托
___是一家企业的创始人,拥有庞大的家族财富。

为了保障财富的传承和管理,他成立了一家家族信托公司,通过信托的方式将财富分配给家族成员,并设立了明确的受益人权益保障条款,确保家族财富在不同代际中得到保护和增值。

案例2:___的教育___
___是一位有远见的母亲,她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成立了一个教育___。

每年,她将一定的资金存入信托基金中,以保证孩子在未来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

案例3:___的慈善信托
___是一位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他成立了一家慈善信托来支持教育、医疗和环保等领域的慈善事业。

通过信托的方式,他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计划将财富用于公益事业,并确保慈善项目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案例4:___的房地产信托
___拥有多处房地产资产,她将这些资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和分配。

信托公司会根据她的要求,对房地产进行有效的运营和增值,同时根据信托计划规划将来资产的分配和继承,确保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她的家人带来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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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以上是20个财富信托的典型案例,涵盖了家族财富传承、教育金、慈善、房地产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例展示了信托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为个人和家族提供了有效的财富管理和传承方案。

在选择信托时,我们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目标制定合适的信托计划,并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

信托法律的案例(3篇)

信托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等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信托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日益丰富。

然而,由于公司管理不善、投资决策失误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信托公司于2018年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最终申请破产清算。

二、案件经过1. 信托公司申请破产2018年,信托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信托公司的清算工作。

2. 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中,众多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

根据《信托法》和《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需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债权存在。

经过审查,法院确认了以下几类债权:(1)金融机构债权: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利息等。

(2)企业债权:包括供应商、服务商等企业的应收账款、预付款等。

(3)个人债权:包括个人投资者在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的本金、收益等。

3. 信托财产的处置破产管理人接管信托公司后,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全面清查。

经审计,信托公司资产总额为100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20亿元人民币。

破产管理人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处置,包括:(1)出售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债权等资产。

(2)处置信托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动产等。

(3)收回信托公司应收账款、预付款等。

4. 债权清偿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制定了债权清偿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然后按照债权性质和比例进行清偿。

(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审计费等。

(2)共益债务:包括为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如信托公司为维护债权人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等。

(3)普通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债权、企业债权、个人债权等。

根据债权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由于信托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部分债权无法得到全额清偿。

三、案例分析1. 信托公司破产的原因(1)管理不善: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严等问题,导致公司经营风险加大。

信托法律适用案例(3篇)

信托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信托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100%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被告设立信托,并由被告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期限为10年,自信托设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目的为:为原告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同时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在信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被告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导致信托财产收益低于预期;2. 被告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原告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3. 被告在处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5年10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2. 向原告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3.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信托合同的效力;2. 被告是否履行了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3.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信托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被告是否履行了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当尽忠实、勤勉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本案中,被告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导致信托财产收益低于预期,已构成违约。

同时,被告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原告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亦构成违约。

(三)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信托涉及法律案例(3篇)

信托涉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银行。

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向某信托公司申请设立信托,将甲公司名下的某地块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

信托合同约定,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乙公司有权请求信托公司转让信托财产,以清偿债务。

在信托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乙公司借款。

乙公司遂向信托公司提出转让信托财产的请求。

信托公司认为,甲公司并非合同约定的违约方,且乙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拒绝转让信托财产。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信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转让信托财产的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转让信托财产?2. 信托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转让信托财产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

然而,甲公司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转让信托财产。

2. 关于信托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转让信托财产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有权请求转让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应当履行转让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偿还借款。

2. 信托公司应当履行转让信托财产的义务,将甲公司名下的某地块转让给乙公司。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信托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信托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符合《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信托合同明确了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等权利义务,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义务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典型案例汇编

信托公司典型案例汇编

信托公司典型案例汇编(第一辑)银监会非银部信托非现场处二00九年九月九日前言自2007年3月1日信托新“两规”实施以来,信托公司按照新的监管规定积极推进业务转型,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一些创新产品不断推向市场,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已经突破12000亿元,整体盈利水平不断提高,单家信托公司年利润最高的已经超过10亿元。

与此同时,各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普遍提高,合规意识明显增强,合规管理水平也有了明显改善。

正是因为有了经营管理方面的显着变化,使得信托行业能够比较平稳地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没有出现重大金融风险,更没有出现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但是,我们在监管中也发现,一些信托公司在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个别公司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近期,银监会非银部将监管中发现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汇编成案例库(第一辑)。

这些典型案例情况各有不同,有的严重违规经营,有的开展业务不审慎导致出现较大风险,有的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有的选择交易对手不审慎,有的产品设计存在问题,等等。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还对每个案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希望对监管人员有所帮助和启发,对信托从业人员能够有所警示,从中吸取教训。

今后我们还将对一些典型案例及时整理和汇编,进一步丰富典型案例库的内容,供信托监管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学习和讨论,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信托行业的合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

非银部信托非现场处二00九年九月九日目录J信托公司“海通证券定向增发信托计划”案例 (4)B信托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产品重大损失案例 (9)L信托公司“××信托项目”流动性风险案例 (14)J信托公司××财产信托项目案例 (18)P信托公司J系列信托产品投资海通证券增发股票案例 (24)H省农信联社主导下的信政合作业务案例 (27)X信托公司受益人大会召集纠纷案例 (31)Z信托公司××市信政合作项目案例 (37)J信托公司“海通证券定向增发信托计划”案例一、基本情况J信托公司于2007年11月设立了“××国投海通证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受让海通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收益权合计5820.5636万股(2007年分红转增后的数量为11641.1272万股),受让价格为35.88元/股,信托资金总规模达到20.88亿元,信托计划40个委托人来自全国各地,均为合格投资人,信托期限2年,可提前结束。

信托通道暴雷案例

信托通道暴雷案例

信托通道暴雷案例信托通道暴雷案例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信托通道吸收投资者资金,然后以高回报率的承诺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的事件。

以下是十个符合题目要求的信托通道暴雷案例:1. 瑞士信托公司暴雷案:该公司以投资高档房产为名,吸收大量投资者资金。

然而,实际上他们并未购买房产,而是将资金挪用于其他渠道,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2. 某信托公司债权转让案:该公司以债权转让为名,吸引投资者购买债权。

然而,该公司实际上并未进行任何债权转让,只是将新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偿还旧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形成了典型的庞氏骗局。

3. 某地产信托项目暴雷案:该项目以投资地产为名,吸收大量投资者资金。

然而,该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地产,而是将资金挪用于其他渠道,最终导致投资者无法兑付本金和利息。

4. 某信托计划暴雷案:该计划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

然而,实际上该计划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只是将新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偿还旧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5. 某信托公司资金挪用案:该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大量投资者资金。

然而,该公司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最终导致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6. 某信托通道庞氏骗局案:该通道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

然而,实际上该通道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只是将新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偿还旧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最终资金链断裂。

7. 某信托计划虚假宣传案:该计划通过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

然而,实际上投资项目并非如宣传所述,最终导致投资者无法兑付本金和利息。

8. 某信托公司内部人员挪用资金案:该公司内部人员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导致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9. 某信托项目违规运作案:该项目存在违规运作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投资方向等,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10. 某信托公司虚假披露案:该公司在披露投资项目信息时故意隐瞒风险,导致投资者无法兑付本金和利息。

慈善信托典型法律案例(3篇)

慈善信托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年逾古稀,一生致力于慈善事业,积累了丰富的社会资源和财富。

在深思熟虑后,张某决定将自己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事业。

经过多方考察,张某选择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并制定了详细的信托文件。

信托文件规定,张某的财产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500万元用于设立“张某教育基金”,400万元用于设立“张某医疗基金”,100万元作为信托管理费用。

信托期限为50年,到期后剩余财产归张某的继承人。

然而,在信托设立不久后,张某发现受托人某信托公司并未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使用信托财产。

经过调查,张某发现受托人将部分信托资金用于自身的投资活动,且收益未按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某信托公司的信托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几个方面:1. 信托设立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张某设立慈善信托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目的明确,信托财产合法,受托人具有相应的资质,信托设立有效。

2. 受托人义务的履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义务,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信托公司未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使用信托财产,违反了受托人的义务。

3. 受益人权益的保护: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信托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使用信托财产,并监督受托人履行受托义务。

本案中,张某依法行使了受益人权益。

4. 信托解除的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信托:(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二)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且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三)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四)其他依法可以解除信托的情形。

本案中,某信托公司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损害了张某的利益,符合信托解除的条件。

信托公司法律风险案例(3篇)

信托公司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托业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财富管理、风险隔离等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案例将以某信托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件为例,分析信托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简介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10年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

该公司主要从事信托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信托租赁等。

2017年,该公司在开展一项信托业务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引发法律纠纷。

三、案例经过1. 项目背景2016年,该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该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提供信托贷款,用于房地产公司开发某住宅项目。

项目总投资20亿元,其中信托贷款金额为10亿元。

2. 项目操作(1)项目设立:该公司设立了一个名为“XX住宅项目信托贷款”的信托计划,发行规模为10亿元,期限为5年。

(2)信托资金募集:该公司通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将资金划拨至信托账户。

(3)资金运用: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房地产公司的住宅项目开发。

3. 违规操作(1)资金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信托资金,而是将部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2)信息披露: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4. 投资者利益受损由于房地产公司违规使用信托资金,导致项目进度延误,信托资金无法按期收回。

投资者在了解到实际情况后,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法律纠纷投资者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在项目设立、资金募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判决该公司返还投资者本金及相应利息。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设立信托计划该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公司的资质和项目可行性,导致信托资金被用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通道信托案例总结

通道信托案例总结

通道信托案例总结引言通道信托是一种专门为特定项目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的信托形式。

它通常由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的实体来管理,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本文将通过总结几个通道信托案例,探讨其在不同行业和项目中的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该案例涉及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计划在一个新兴的城市开发一个大型住宅项目。

由于项目规模较大,需要大量资金来购买土地、建设住宅、推广销售等。

为了更好的管理资金和帮助投资者获得回报,该公司选择了通道信托。

通道信托开始时,该公司向信托公司转移了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

信托公司负责管理资金,并根据事先约定的规则和条件向开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例如,信托公司可以根据项目进展的需要,按阶段释放资金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通过通道信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获得更稳定和可控的资金支持。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购买信托产品,以相对较低的风险参与项目,并从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益中获取回报。

案例二:能源项目另一个案例是一个能源开发项目,该项目涉及建设和运营一座太阳能发电站。

该项目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到设备采购、土地租赁、施工和运营管理等方面。

为了融资和管理这些资金,该项目选择了通道信托。

通道信托的模式与房地产项目类似。

该能源项目的开发商将一定金额的资金转移到信托公司,并与信托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

信托公司根据项目计划和进展,有序地向项目方提供资金支持,并对项目的使用和回报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通道信托,能源项目的开发商可以更好地管理资金,并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购买通道信托产品,参与到绿色能源项目中,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案例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第三个案例涉及一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旨在建设一座新的港口。

这个项目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到港口建设、设备采购、人力资源和维护等方面。

为了融资和管理这些资金,项目方选择了通道信托。

通道信托在这个案例中起到了类似的作用。

信托经典案例

信托经典案例

信托经典案例信托是指委托人将一定的财产或权益交由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受益人分享收益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

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在实际应用中有着丰富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借鉴。

本文将介绍几个信托经典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深入了解信托的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的参考。

案例一,家族信托的传承与保值。

某富裕家族为了更好地传承和保值家族财富,决定成立家族信托。

他们选择了专业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委托信托机构对家族财富进行管理和运用。

通过家族信托的设立,家族成员可以在受益人的身份下享受财富带来的收益,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家族财富被分割和侵蚀的风险。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和保值方面的优势,为家族财富的长期稳健增值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二,慈善信托的公益价值。

某知名企业家在其有生之年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他希望将这些财富用于慈善事业,同时也希望能够在自己的生前就开始实施慈善计划。

于是,他选择成立了慈善信托,将一部分财富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并将收益用于慈善事业。

慈善信托不仅可以实现企业家的慈善愿望,还可以有效地避免了财产被继承人挪用和侵蚀的风险,确保了慈善事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信托在慈善事业中的公益和社会责任的价值,为更多有识之士提供了一种新的慈善模式。

案例三,跨境信托的国际化布局。

某大型跨国企业为了更好地管理其全球财富,决定成立跨境信托。

该企业选择了跨国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将其在不同国家的财产和权益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布局。

通过跨境信托的设立,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税收和风险,实现全球财富的统一管理和高效运用。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信托在国际化布局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优势,为跨国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财富管理方式。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在家族财富传承、慈善事业和国际化布局等方面都有着丰富的应用和成功的案例。

信托法律案例(3篇)

信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系亲戚关系,甲为乙之妻,丙为乙之妹。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份家族信托,甲、乙为委托人,丙为受益人。

信托财产包括甲、乙共同拥有的房产、存款、股票等。

信托合同约定,甲、乙在生前不得撤销或变更信托,丙在甲、乙去世后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二、案件经过2018年,甲、乙因经营不善,债务缠身。

此时,丙发现甲、乙设立的家族信托,认为甲、乙在生前有权撤销或变更信托,遂要求甲、乙撤销或变更信托。

甲、乙认为丙无权干涉,拒绝撤销或变更信托。

丙遂将甲、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家族信托。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乙提交了家族信托合同,证明甲、乙在设立信托时,明确约定在生前不得撤销或变更信托。

丙则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甲、乙在设立信托前,曾表示愿意将信托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的家族信托合法有效。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甲、乙在生前不得撤销或变更信托。

丙要求甲、乙撤销或变更信托,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法院认为,甲、乙在设立信托前,曾表示愿意将信托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但该表示并不构成对信托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信托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信托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的家族信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信托合同约定,甲、乙在生前不得撤销或变更信托,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应当遵循信托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的家族信托,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方式,甲、乙在生前不得撤销或变更信托。

3. 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本案中,丙作为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然而,丙无权干涉甲、乙在生前撤销或变更信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受益人不得干涉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

4. 信托合同的变更与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信托法律事务案例(3篇)

信托法律事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为筹集资金,加速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度,决定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融资。

开发商与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开发商的开发项目。

信托期限为3年,到期后,开发商应向信托公司支付本金及约定的收益。

在信托计划设立过程中,开发商聘请了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小王负责处理该信托法律事务。

二、案情概述1. 信托设立阶段:- 开发商与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明确了信托资金用途、期限、收益分配等事项。

- 开发商向律师事务所提供了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土地使用权证等。

- 律师小王对开发商提供的文件进行了审核,确认文件齐全,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信托运营阶段:- 信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募集资金划拨至开发商指定账户。

- 开发商在信托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并定期向信托公司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 在信托运营过程中,开发商因市场环境变化,项目进度受到影响,资金使用出现延误。

3. 信托到期阶段:- 信托期限届满,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及收益。

- 信托公司向开发商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 开发商以资金链断裂为由,拒绝支付本金及收益。

4. 纠纷产生:- 信托公司认为,开发商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 开发商认为,信托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其资金使用受阻,请求免除部分还款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信托公司是否尽到了监管义务?3. 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开发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并按时支付本金及收益。

开发商在信托期限内未能按时支付本金及收益,已构成违约。

2. 关于信托公司是否尽到监管义务:法院认为,信托公司在信托运营过程中,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进行了监督,并要求开发商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信托公司法律风险案例(3篇)

信托公司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信托业务逐渐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信托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以某信托公司为例,分析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某信托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10亿元,主要从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等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风险问题。

二、案例描述1. 案例一:信托项目违规担保某信托公司承接了一个房地产项目,承诺为该项目的融资提供担保。

然而,在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该公司发现项目方提供的抵押物不符合规定,且项目方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在此情况下,信托公司仍然为该项目提供了担保,导致信托项目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2. 案例二:信托产品虚假宣传某信托公司推出一款投资于某上市公司的信托产品,宣传该产品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等特点。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公司发现该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信托产品收益远低于预期。

投资者对此产生质疑,要求信托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3. 案例三:信托项目信息披露不充分某信托公司承接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但在项目运作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项目进展、财务状况等信息。

当项目出现问题时,投资者对信托公司产生质疑,认为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信托项目违规担保(1)法律风险分析根据《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在本案例中,信托公司违规担保,可能导致以下法律风险:① 信托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面临巨额赔偿风险;② 信托公司声誉受损,影响后续业务开展;③ 信托项目无法按期还款,引发连锁反应。

(2)应对措施① 信托公司应加强项目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规定;② 信托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方的监督;③ 信托公司应加强合规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2. 案例二:信托产品虚假宣传(1)法律风险分析根据《信托法》第22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托产品的相关信息。

信托经典案件法律分析(3篇)

信托经典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近年来,随着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涉及信托的经典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信托经典案件,对其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信托经典案件概述1.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信托合同,甲将房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乙管理。

乙擅自处分房产,导致甲权益受损。

2. 案例二:丙设立信托,将部分资金委托给丁管理。

丁未履行忠实义务,将信托资金挪用,损害了丙的权益。

3. 案例三:戊设立信托,将部分资金委托给己管理。

己擅自改变信托目的,将信托资金用于非法用途,导致信托财产受损。

三、信托经典案件法律分析(一)信托合同效力问题1.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条规定,信托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真实合法。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信托合同有效。

2. 案例二:丙丁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同样,根据《信托法》第六条规定,丙丁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故该信托合同有效。

3. 案例三:戊己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己擅自改变信托目的,将信托资金用于非法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该信托合同无效。

(二)信托财产权属问题1.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中,房产的权属如何确定?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

在本案中,甲将房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乙管理,故房产的所有权归乙所有。

2. 案例二:丙丁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中,信托资金的权属如何确定?同样,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资金的权属归受托人丁所有。

3. 案例三:戊己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中,信托资金的权属如何确定?由于该信托合同无效,信托资金的权属无法确定。

信托公司 内控案例

信托公司 内控案例

信托公司内控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信托公司,咱就叫它信小托公司吧。

这信小托公司呢,之前一直发展得还不错,在业内也算小有名气。

一、事件起因——项目审批的“小漏洞”信小托公司有个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这里面的工作人员那可都是经验丰富的“老江湖”了。

可是啊,人总有打盹儿的时候。

有一个大项目要审批,这个项目是关于一个房地产开发的信托计划。

按照正常的流程呢,得对这个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状况、项目前景、市场风险啥的进行详细评估。

但是呢,负责这个项目审批的小李,他最近家里有点事儿,心思有点乱。

他就没太仔细审查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里的一些细节。

比如说,有一笔数额不小的负债,在报表里藏得有点深,小李就没发现。

就这样,这个项目就稀里糊涂地通过了初步审批。

二、问题发酵——风险控制的“大疏忽”项目到了风险控制部门,这个部门的人应该像守门员一样,把住最后一道关。

可是呢,他们跟审批部门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

审批部门没有把一些在审批过程中模棱两可的地方跟风控部门说清楚。

风控部门呢,自己也没有重新仔细审查财务报表,只是大致看了看审批部门给的一些结论。

结果,这个项目就这么被推向了市场。

信小托公司开始向投资者发售这个房地产信托产品。

因为信小托公司之前的口碑还不错,再加上这个项目看起来收益挺高的,很多投资者就纷纷掏钱购买。

三、危机爆发——资金链断裂与投资者恐慌。

过了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突然遇冷。

那个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公司因为本身负债比之前预估的要高很多,资金链一下子就断了。

项目建到一半,只能停工。

这可把买了信托产品的投资者给急坏了。

他们开始找信小托公司要说法。

信小托公司这时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他们想补救,可是已经有点晚了。

投资者的钱已经投进去了,房地产项目又停滞不前,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兑付压力。

四、内部整改——亡羊补牢的措施。

信小托公司这下可慌了神,赶紧召开紧急会议。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小李因为在审批过程中的疏忽被降职,审批部门和风控部门的负责人也都受到了警告处分。

信托公司法律案例(3篇)

信托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与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10月签订了一份股权收益权信托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开发。

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委托人,承诺将项目收益的80%作为信托收益支付给信托公司。

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按照约定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了贷款。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经营不善等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开发,也未按约定支付信托收益。

信托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未付的信托收益及违约金。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法律性质;2. 信托合同中收益权分配的效力;3.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法律性质股权收益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收益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并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行为。

股权收益权信托属于财产信托的范畴。

(二)信托合同中收益权分配的效力信托合同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其约定的收益权分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各方的认可。

在本案中,信托合同约定了信托收益的分配比例,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项目收益的80%作为信托收益支付给信托公司。

该约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且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无异议。

因此,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信托收益,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信托经典案件法律分析(3篇)

信托经典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后传入我国。

在我国,信托业发展迅速,信托业务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广泛。

近年来,随着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一些信托案件也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一些经典案件。

本文将以我国信托经典案件为例,对信托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信托经典案件概述1. 案例一:中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案情简介:中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受让吴某等人的股权转让,但吴某等人未按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中信信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等人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信托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法律问题。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托义务。

本案中,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有权要求吴某等人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2. 案例二:民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等贷款纠纷案案情简介:民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向李某等人发放贷款,李某等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

民生信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等人偿还贷款。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信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问题。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托义务。

本案中,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有权要求李某等人偿还贷款。

3. 案例三:中诚信托有限公司与王某等融资租赁纠纷案案情简介:中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与王某等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王某等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

中诚信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人支付租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信托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问题。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托义务。

本案中,中诚信托作为受托人,有权要求王某等人支付租金。

三、信托经典案件法律分析1. 信托合同效力问题在信托案件中,信托合同的效力是核心问题。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托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受托人具有履行信托义务的能力;(3)信托目的合法;(4)信托财产明确。

信托涉及法律案例(3篇)

信托涉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信托公司被告:王某案由:财产权信托纠纷基本事实:王某与XX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权信托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一套房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XX信托公司管理。

合同约定,王某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但不得要求信托公司返还信托财产。

在信托期限内,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费用,且擅自处置信托财产。

XX信托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擅自处置的信托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信托合同的效力问题;2. 王某擅自处置信托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XX信托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擅自处置的信托财产。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信托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XX信托公司签订的财产权信托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因此,该信托合同合法有效。

2. 王某擅自处置信托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在信托期限内擅自处置信托财产,违反了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归受益人所有,受益人有权请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XX信托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擅自处置的信托财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归受益人所有,受益人有权请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

”王某擅自处置信托财产,侵害了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因此,XX信托公司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擅自处置的信托财产。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擅自处置的信托财产,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五、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上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王某作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擅自处置信托财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财产权信托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信托合同的效力问题信托合同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信托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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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典型案例汇编(第一辑)银监会非银部信托非现场处二00九年九月九日前言自2007年3月1日信托新“两规”实施以来,信托公司按照新的监管规定积极推进业务转型,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一些创新产品不断推向市场,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已经突破12000亿元,整体盈利水平不断提高,单家信托公司年利润最高的已经超过10亿元。

与此同时,各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普遍提高,合规意识明显增强,合规管理水平也有了明显改善。

正是因为有了经营管理方面的显著变化,使得信托行业能够比较平稳地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没有出现重大金融风险,更没有出现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但是,我们在监管中也发现,一些信托公司在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个别公司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近期,银监会非银部将监管中发现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汇编成案例库(第一辑)。

这些典型案例情况各有不同,有的严重违规经营,有的开展业务不审慎导致出现较大风险,有的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有的选择交易对手不审慎,有的产品设计存在问题,等等。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还对每个案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希望对监管人员有所帮助和启发,对信托从业人员能够有所警示,从中吸取教训。

今后我们还将对一些典型案例及时整理和汇编,进一步丰富典型案例库的内容,供信托监管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学习和讨论,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信托行业的合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

非银部信托非现场处二00九年九月九日目录J信托公司“海通证券定向增发信托计划”案例 (4)B信托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产品重大损失案例 (9)L信托公司“××信托项目”流动性风险案例 (14)J信托公司××财产信托项目案例 (18)P信托公司J系列信托产品投资海通证券增发股票案例 (24)H省农信联社主导下的信政合作业务案例 (27)X信托公司受益人大会召集纠纷案例 (31)Z信托公司××市信政合作项目案例 (37)J信托公司“海通证券定向增发信托计划”案例一、基本情况J信托公司于2007年11月设立了“××国投海通证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受让海通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收益权合计5820.5636万股(2007年分红转增后的数量为11641.1272万股),受让价格为35.88元/股,信托资金总规模达到20.88亿元,信托计划40个委托人来自全国各地,均为合格投资人,信托期限2年,可提前结束。

信托计划在海通证券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由J信托公司征求委托人的价格区间后统一管理集中卖出,信托利益分配完成后信托计划结束。

二、潜在的风险点(一)证券市场走熊使增发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信托计划亏损严重该信托计划是在2007年大牛市背景下发行,但到2008年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市场雪上加霜,市场下跌更加惨烈,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凸显,投资人从当初的盈利转变为巨额亏损。

且由于海通证券股票在定向增发股票解禁前流通股数量很小,在定向增发股票解禁及其后一个月内将有数十倍的定向增发股票和大小非股票在解禁后抛售,给市场带来巨大的压力,可能发生股票连续的跌停的情形,将给投资人造成极度恐惧心理,如果投资人产生过激行为,既不利于信托平稳结束,同时又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由于原信托方案设计是在牛市和股票盈利的大背景下设计的,而市场在极短的时间内由牛市转变为熊市,巨大的反差已经使得信托计划的架构无法满足新背景下的信托计划管理运作。

(二)存在的争议可能引发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除了市场风险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不利于信托按期平稳结束外,还存在以下争议,如不能妥善处理,也会产生不良后果:1.一种观点认为定向增发为受限流通股,因此属于限制流通的财产,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作为信托财产。

2.证监会规定定向增发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有观点认为通过股票收益权信托的方式参与定向增发,等于变相突破了锁定期内股票不得转让的规定。

虽然上述争议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影响信托的设立,但在市场出现大的投资风险时,少数投资人为了转嫁风险,有可能以此为由采取一些非理性行为甚至过激行为,给该信托的平稳结束带来更大困难。

三、基本判断(一)必须在信托计划认购的海通证券股票于2008年11月21日锁定期结束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防止投资人情绪波动和过激行为影响到信托计划的平稳结束。

(二)在国际金融危机大环境下,原信托计划的股票退出方案已经不合时宜,如果仍按照原信托方案统一管理出售股票,不利于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也不利于信托计划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要与投资者加强沟通与交流,另一方面需要尽快修改信托退出方案,制定应急预案,保障信托计划平稳结束。

(三)虽然信托投资人均为合格投资者,但是面对巨大的亏损,需要做好沟通、安抚工作,了解投资者的真实想法,为投资者做好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投资者的损失,保证信托顺利结束,不产生后遗症。

四、已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一)已采取的措施针对信托计划出现的风险,××银监局多次召集J信托公司高管层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积极应对,提前准备,努力保障信托计划平稳运行和终止。

1、多次与委托人沟通,通报海通证券股票的走势和价值分析报告,深入了解各个委托人的不同需求和想法。

2、在海通证券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前一周,召开了受益人大会并顺利通过了信托计划方案的修改,与委托人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对原信托计划中约定的股票退出方式和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做出了重大调整,让委托人能够自主选择两种方式退出信托计划,即大宗交易转让或柜台委托交易出售,这样委托人可以实际控制其认购的股票并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最大化委托人的利益,并且减少可能发生的矛盾。

3、在海通证券定向增发股票上市流通前,制定了应急预案,与证券公司、银行等合作方充分协调沟通,努力保障股票交易渠道的畅通和信托资金划付途径的畅通。

由于选择柜台委托交易的委托人较多,为了交易公平和效率起见,J 信托公司聘请了××市公证处公证对柜台委托人进行了分组,并安排专人接收柜台委托单,证券公司安排专人负责下单及查询,每个交易日晚上21点J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当日交易股票的资金清算和股票余额核对,以保障当日交易无误和第二个交易日的正常交易。

4、在海通证券定向增发股票上市流通后,按照事先制定好的操作方案和应急预案,J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银行积极配合,在历时近7个月的时间里,顺利完成了各个委托人提出的柜台委托交易和大宗交易要求,没有发生任何差错,并顺利完成了对各个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分配事宜。

J信托公司未以自有资金作任何垫付,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成后各个委托人均无任何争议。

(二)处理结果经过多方共同努力,最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全部出售或转让其认购的海通证券股票收益权,其中通过柜台委托交易的委托人27个,转让股数4593万股;通过大宗交易的委托人13个,转让股数7648万股,信托计划顺利终止并完成清算。

信托计划的平稳结束主要归功于如下原因:1、选择的委托人全部为合格投资人,具有风险承担能力;2、与投资人沟通及时,针对投资人具体想法和要求在信托计划的管理上采取相应的措施;3、制定了严密的应急预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都做了全面周到的考虑;4、严格按照信托计划管理的流程和要求尽职管理。

B信托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产品重大损失案例一、基本情况2005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活跃,上证综指、深圳综指连创新高,许多上市公司推出定向增发股票等融资方式,受到了投资者的大力追捧。

B信托公司也相继参与了中铁二局和青海明胶的定向增发,取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

2007年下半年,海通证券在完成借壳上市工作后,也开始实施定向增发。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B信托公司判断该增发是拥有巨大投资价值的产品,值得参与。

当时该增发股票在市场上非常抢手,B信托公司虽经多方努力,但仍未获得直接参与增发的资格,最终确定以自有资金购买P信托公司发行的××一号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资金全部用于投资P公司自有资金持有的海通证券增发股票的收益权。

2007年11月9日,B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与P信托公司签署了相关信托合同。

在B信托公司投资的6亿元B类受益权中,分成了2.5亿元次级收益权和3.5亿元优先收益权两类,优先收益权类保证本金和20%的收益。

在认购××一号信托计划的同时,B信托公司以1∶1的价格将2.5亿元次级收益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以其本金和收益为3.5亿元优先收益权的本益做保证;将3.5亿元优先收益权也以1∶1的价格分别转让给乙公司1.5亿元和丙公司0.5亿元,剩下的1.5亿元由B信托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购买并持有。

2007年11月12日,P信托公司发行的××一号信托计划成立,期限15个月(2009年2月12日结束),募集资金19.5亿元,分A、B类两类受益权。

A类(优先受益类)委托人投资规模13亿元,预期年收益率9%,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保障该预期收益。

购买该类受益权的为银行理财产品。

B类(次级类)委托人投资规模6.5亿元,其中B信托公司投资6亿元。

P信托公司以全部信托财产按35.88元/股的价格购买了其自有资金所持有的海通证券定向增发股份。

2008年11月21日,××一号信托计划项下持有的海通证券股份限售期满,可上市流通。

但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国内证券市场出现大幅振荡,加之海通证券定向增发股票上市流通和大小非解禁,其股价出现大幅下跌,××一号信托计划出现严重亏损。

11月24日至12月17日,P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全部股票抛售完毕,并于12月24日提前终止××一号信托计划。

根据P信托公司制作的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清算日信托单位份额19.5亿元,其中A类受益人份额13亿元,B类受益人份额6.5亿元;可供分配的信托资产9.66亿元,其中可供分配给B类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为0。

至此,B信托公司1.5亿元投资全部损失。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项目尽职调查工作不深入。

一是可行性分析不够全面,对海通证券估值过于乐观,缺乏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判,对信托计划出现风险可能给公司造成的影响缺乏深入分析;二是对交易对手甲公司经济实力,以及履约能力和意愿缺乏调查分析和评判,从而导致公司虽然多次向甲公司发送《支付浮动保证金的通知》,但未能产生预期效果。

(二)风险审核和管理存在漏洞,风险应对措施存在缺陷。

一是B信托公司对P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的海通证券定向增发股份转让给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的交易、以信托计划形式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等有关事项合法合规性缺乏正确研判和识别;二是对信托文件中存在的对受托人授权过大、未对投资止损进行清晰约定、证券买卖操作程序存在瑕疵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并及时提出增加有效保护B类受益权权益的条款;三是合规风险管理部虽然在对项目立项和审批过程中进行了风险提示,但却未采取相应措施,以防范风险的发生;四是对甲公司欠交保证金,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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