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来源:保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2018-01-03 11:57•(2004年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机制一、质疑投诉的问题及招标人面临的问题(一)质疑投诉的问题1、施工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施工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针对类似工程业绩弄虚作假、业绩竣工验收完整性等方面的质疑。
2、设备采购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设备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⑴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
质疑业绩弄虚作假较多。
⑵对技术参数的质疑。
包括对技术参数唯一性的质疑,对评分条款证明资料(如检测报告等)的质疑等。
(二)招标人面临的处理难点1、XX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主管部门未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XX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建筑市场尚在完善中,相关投诉处理制度还不完善,对投标单位约束制度尚未健全,导致乱投诉现象频繁出现,影响招标进度。
目前,XX进场公开招标的项目,针对投诉事件,主管部门大部分要求招标人介入处理,本该由主管部门牵头处理的,实际上却由招标人来处理。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大,市场秩序相对混乱。
2、招标项目投诉问题专业性强、取证困难,处理棘手。
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诉相对比较好处理,设备招标投诉则往往涉及到很多专业性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举例来说,溶液新风1机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该设备是一种新型的空调设备,技术部分专业性极强,XX评标委员会专家库对该种设备熟悉的专家甚少,抽取的专家很难保证评标的质量。
施工项目、电梯采购设备项目设置类似业绩,业绩工程在外地,查询拜访取证艰巨,耗时长,影响整个项目的进程。
3、投诉成本低,相关主管部门还没有建立投诉处罚机制。
因XX项目建设项目标的额大,未中标的投标人往往抓住招标文件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做文章,钻字眼,胡搅蛮缠,加大招标人的处理难度。
投诉人投诉成本低,存在恶意投诉的成分,然而相关部门并未建立投诉处罚等相关机制。
4、评委组建方式局限性XX综合尝试区作为新兴的市场,本地评标专家库还没有建立,目前评标专家均从福建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工程采购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工程采购投诉处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处理程序,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维护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处理投诉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
二、投诉受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的投诉:1. 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有异议;2. 对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有疑问;3.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有异议;4. 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异议;5. 其他与采购活动相关的投诉事项。
三、投诉途径和要求1. 投诉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交投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的基本信息、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日期等。
3. 投诉书应当送达指定的投诉受理部门。
四、投诉处理程序1. 投诉受理部门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是否受理。
2.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3. 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4. 处理决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
五、投诉处理结果1. 如果投诉成立,应当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如重新评审、重新招标等。
2. 如果投诉不成立,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3. 对于恶意投诉或虚假投诉,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保密和责任1. 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对投诉内容和调查情况保密。
2. 对于违反制度规定,导致投诉处理不当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招标管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投诉和争议
招标管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投诉和争议
招标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和争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以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1.投诉受理:招标管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渠道,接收投标人、招标人、利
害关系人等对招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调查核实:对受理的投诉,招标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核实投诉
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招标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公示结果:招标管理机构应将处理决定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申诉复议:对招标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行
政复议机关申请申诉或复议。
在处理投诉和争议时,招标管理机构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同时,招标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投诉和争议的发生。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
我们需要明确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一制度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公正公
平为原则,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目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现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都有权利进行投诉举报。
同时,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认真调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运行机制也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这一制度应当包括投诉举报的
接收、处理、反馈三个环节。
在接收环节,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方便公
众进行投诉举报。
在处理环节,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确保
问题得到准确、公正的处理。
在反馈环节,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让公众
看到公正公平的实现。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有效运行,还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对
投诉举报处理过程的监督,以及对投诉举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督,
才能确保这一制度的公正公平,才能真正保护公众的利益。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许多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都
是通过公众的投诉举报得以发现和解决的。
这不仅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也维护了公众
的利益。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是一种公正、公平、公开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方式。
它通过
公众的参与,实现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保障了公众的利益。
在未来,我们应当
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方案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方案一、背景工程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的投标,经评标、中标等程序,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包人的活动。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是指对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或者投标人对工程招标结果有异议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活动。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投标人对投标结果有异议或者发现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投诉处理方案,保证工程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投诉处理机构1. 投诉受理机构:建立专门的工程招标投诉受理机构,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
投诉受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方便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向投诉材料和异议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2. 投诉处理机构:建立由专门的评审小组组成的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对投诉进行审核、调查和处理。
评审小组成员应由资深专家、律师等组成,确保对投诉的公正、客观、专业。
三、投诉受理程序1. 投诉材料的提交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投诉材料和异议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2. 投诉材料的审核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投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不合格的投诉材料要向当事人及时退回,并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3. 投诉材料的调查投诉受理机构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进行调查,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等方式,讨论投诉的事实和依据,并形成调查报告。
4. 调查报告的审核通过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投诉的事实和依据,对于有争议或者需要补充的情况,可以责成调查人员重新调查,直至调查结果清楚、合法。
5. 投诉处理决议根据调查结论和法律法规,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形成对投诉处理的决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是否撤销投标结果、是否重新招标等。
6. 处理决议的通知对采纳的处理决议向当事人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
四、投诉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对于被投诉对象应及时告知投诉内容、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建设工程投诉工作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投诉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投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工程投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投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投诉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投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保证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条投诉工作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投诉工作的具体事项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投诉管理机构第八条建设工程投诉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投诉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建设工程投诉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窗口,接受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或口头投诉。
第十条建设工程投诉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流程和工作制度,确保投诉事项及时、准确、公正地得到解决。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投诉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诉工作的处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投诉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处理投诉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投诉程序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向建设工程投诉管理机构提交投诉申请。
第十四条投诉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 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身份证明;2. 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3. 投诉事实和理由;4. 要求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投诉管理机构应当对接受的投诉申请进行登记,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函。
第十六条投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诉申请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对于投诉属实的,应当责令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投诉不属实的,应当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并维护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投诉案件,投诉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做出专业性的处理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十五条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招标代理质疑投诉处理方案及措施
招标代理质疑投诉处理方案及措施招标代理质疑投诉处理方案及措施近年来,随着招标代理的普及和重要性的提升,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质疑和投诉情况也逐渐增加。
为了维护招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制定合理有效的质疑投诉处理方案及措施。
首先,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疑投诉处理机制,明确相关流程和责任分工。
该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疑投诉受理程序:明确质疑投诉的受理部门和负责人,并规定质疑投诉的受理渠道和方式,例如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平台。
2. 质疑投诉处理流程:规定质疑投诉处理的具体流程,包括质疑投诉的登记、初步审查、实地核查、调查取证、问题解决和结果反馈等环节。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时间节点和监督机制,确保质疑投诉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3. 质疑投诉处理人员培训:培训质疑投诉处理人员,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处理能力,使其能够准确、客观、公正地处理质疑投诉,并保证其保密、廉洁的工作态度。
其次,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质疑投诉处理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在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包括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质疑内容和处理结果等。
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发布、公告栏等方式,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此外,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建立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监督和协调。
例如,与政府相关部门、招标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监督招标活动,处理质疑投诉。
通过多方合作,可以提高质疑投诉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活动的自律监督。
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培训、发布行业规范等方式,推动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发展。
同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估,对不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的质量和信誉。
总之,建立健全的招标代理质疑投诉处理方案及措施,对于提高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与相关机构合作,共同推动招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招标代理质疑投诉实施方案
招标代理质疑投诉实施方案根据《招标代理质疑投诉实施办法》,针对招标代理质疑投诉的情况,采取以下实施方案:一、接受质疑投诉1. 建立质疑投诉受理窗口,接受来自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方的质疑投诉。
2. 对于涉及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招标程序等方面的质疑投诉,应当审核相关证据材料,评估投诉事实,并及时向投诉方进行反馈。
二、处理质疑投诉1. 对于属实的质疑投诉,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进行整改,并及时公示整改结果。
2. 对于恶意投诉或无法证实的质疑投诉,应当据实核实,并对投诉方进行相应处理,防止恶意投诉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
三、建立质疑投诉档案1. 对于每一起质疑投诉事件,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归档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理结果,以备日后查询和审查。
以上就是我对招标代理质疑投诉实施方案的一些建议,希望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另外,为了确保质疑投诉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还应当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和工作流程。
具体包括:一、监督机制1. 建立质疑投诉监督小组,由相关部门的监督人员组成,对质疑投诉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2. 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质疑投诉的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流程1. 设立质疑投诉工作流程,明确质疑投诉的受理、审核、处理、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和时限,确保质疑投诉工作的高效进行。
2. 建立质疑投诉工作的数据统计和分析机制,对受理的质疑投诉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此外,为了提高招标代理质疑投诉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还应当及时梳理和总结质疑投诉案例,形成案例库,供后续工作参考。
针对常见的质疑投诉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处置能力。
总之,建立良好的招标代理质疑投诉实施方案对于维护招标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只有加强质疑投诉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流程,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增强社会对招标代理的信任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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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机制一、质疑投诉的问题及招标人面临的问题(一)质疑投诉的问题1、施工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施工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针对类似工程业绩弄虚作假、业绩竣工验收完整性等方面的质疑。
2、设备采购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设备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⑴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
质疑业绩弄虚作假较多。
⑵对技术参数的质疑。
包括对技术参数唯一性的质疑,对评分条款证明资料(如检测报告等)的质疑等。
(二)招标人面临的处理难点1、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主管部门未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建筑市场尚在完善中,相关投诉处理制度还不完善,对投标单位约束制度尚未健全,导致乱投诉现象频繁出现,影响招标进度。
目前,进场公开招标的项目,针对投诉事件,主管部门大部分要求招标人介入处理,本该由主管部门牵头处理的,实际上却由招标人来处理。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大,市场秩序相对混乱。
2、招标项目投诉问题专业性强、取证困难,处理棘手。
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诉相对比较好处理,设备招标投诉则往往涉及到很多专业性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举例来说,溶液新风机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该设备是一种新型的空调设备,技术部分专业性极强,评标委员会专家库对该种设备熟悉的专家甚少,抽取的专家很难保证评标的质量。
施工项目、电梯采购设备项目设置类似业绩,业绩工程在外地,调查取证困难,耗时长,影响整个项目的进程。
3、投诉成本低,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建立投诉处罚机制。
因项目建设项目标的额大,未中标的投标人往往抓住招标文件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做文章,钻字眼,胡搅蛮缠,加大招标人的处理难度。
投诉人投诉成本低,存在恶意投诉的成分,然而相关部门并未建立投诉处罚等相关机制。
4、评委组建方式局限性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本地评标专家库尚未建立,目前评标专家均从福建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由于与福州之间的地域性,前来评标的专家能力参差不齐,影响评标结果的准确性。
二、控制和减少投诉的应对措施通过对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电梯采购、幕墙等公开招标的项目发生的投诉进行梳理,并对质疑投诉案件进行分析。
为了有效控制和减少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我部提出如下几点应对措施:1、应认真编制好招标文件,设计好招标人的资格准入条件。
我司公开招标的项目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文件也由代理机构编制,故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相关制度的要求编写招标文件。
在设计招标方案及编制招标文件时,就要预防招标后期出现的投标人质疑或投诉。
在公开招标设计招标人资格准入条件时,要充分考虑潜在投标人的情况,避免在发布公告后需要重新拟定准入条件的情况发生。
如果确实需要重新拟定投标人准入条件则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2、对各类不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不同的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的条款的设定在满足我司需求的前提下,还须具有可操作性。
施工类和设备采购类应区别对待:第一,施工类项目的招标是否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项,需要专业部门再进一步论证。
第二,设备采购类项目如需设置类似工程业绩,应尽量与工程规模相符,减少业绩加分个数;设置技术参数时应尽量以国家相关标准作为参考依据,减少参考特定品牌的技术参数,避免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对参与评标的有关资料的规定应尽量详细,减少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导致废标的重要技术、商务条款须特别注意,我司相关技术人员需充分意识到这些条款对后期招标的重要影响,应事先与招标代理机构作充分沟通,设计好这些重要的条款,避免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再修改这些重要条款,以免引起投标人的质疑或投诉。
对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办法的拟定,尽量做到客观、明确、简单可操作。
打分条款不要让评委有过大的自主把握空间。
在评标时,要确保各评委对客观条款的打分保持一致。
对主观性强的条款,要注意评委打分不要出现太大的偏离。
3、提请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评标委员会的管理和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能否公平公正的参与评标活动,直接影响到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
为尽量避免招投标中出现质疑投诉问题,在评标过程中,应该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管理。
建议有关部门改进目前专家库短板的现状,力求能保证专家公平、公正、合理作出评审。
4、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并设置招标代理机构失职赔偿制度。
由于目前的项目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代理机构的义务,若出现违约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招标人被质疑投诉或造成招标损失的,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5、对于非投标人或非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的,或者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证据进行投诉的等恶意投诉的行为,应当不予接收处理。
几个项目的投诉,未中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业绩等均了如指掌,不排除有可能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或者人为干预,比如从相关的工作人员获取一些与投标、评标有关的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投诉。
如果通过该些渠道获得的证据而进行投诉的,招标人则可以不予处理。
6、建议完善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投标单位的投诉行为,整顿乱投诉的现象,确保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
具体详见下文对投标人质疑或投诉的处理工作机制三、投标人质疑或投诉的处理工作机制(一)对投标人异议(或质疑)的处理。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接到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或质疑)。
招标人应该正确对待。
1、招标人接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下称“质疑人”)异议(或质疑)后,应该首先履行接收手续,向质疑人出具书面签收证明,或在质疑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
2、招标人应及时对质疑人提出异议(或质疑)的问题进行核实。
涉及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或商务、技术类问题的,招标人能澄清清楚的,应联合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向投标人澄清,消除投标人的误解。
3、如果质疑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评标结果公示提出异议(或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果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并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提请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若涉及到重大问题且可能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应要求行政监督部门介入调查,由主管部门主导牵头,招标人配合调查处理。
4、如果是涉及对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异议(或质疑)的,招标人应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要求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答复回复给投标人。
如果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属实,属于评标委员会评标中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如果纠正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公示改变后的中标结果。
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的,招标人还应将评标委员会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审批,然后再答复投标人,并公示纠正后的中标结果。
5、对于资格预审的项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可不予受理。
6、上述异议给质疑人的答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开标活动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二)对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的投诉问题,应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对投诉进行处理。
1、对于向招标人提交投诉书的投诉人,招标人应主动告知投诉应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
对于投诉人除了将投诉书递交给行政监督部门的,还抄送给招标人的,招标人也应履行接受手续,向投诉人出具签收证明或在投诉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要求行政监管部门作出投诉处理意见。
2、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交处理投诉所需的所有的相关资料,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3、招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投标人的投诉事项,配合调查。
若是涉及到评标规则和评标方法的,应要求行政监管部门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研究分析,并配合调查。
4、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与投诉人联系,澄清、说明事实、消除误解。
5、如果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在处理投诉期间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暂停。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的,应暂停合同的执行,等待投诉处理结果。
6、投诉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诉的,内容涉及到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业绩、质量、安全、评奖、评标规则等问题的,若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配合调查的,应联合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到招投标交易中心调取评标报告、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核查投诉问题。
7、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无异议的,应当执行处理决定;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处理质疑投诉事项的工作机制1、处理上述异议(或质疑)投诉事务,招标人原则上应联合招标代理机构成立招投标质疑投诉处理小组。
小组成员由招标代理机构成员、招标人有关的技术专业人员、法律人员等组成。
一旦出现质疑投诉事项的,小组成员应及时介入处理,核查、研究分析质疑投诉问题,形成统一意见,并根据招投标规定及前述投诉处理规则办理。
2、应区分招标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招标人仅负责澄清回复质疑问题,投诉处理决定应由行政监管部门出具,招标人协助配合。
3、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尽量保持和招标主管部门一致的意见,以联系函或答复函的形式回复投诉人,而最终的投诉处理意见应由招标主管部门出具。
处理时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招标的合法性,由于进交易中心的项目,每一步骤都是在招标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所以,在这过程中要争取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
4、对于有涉嫌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建议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要求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评标或者要求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要求对违法违规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处罚,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公平及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6、在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诉尚未处理完毕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际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投标人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予以退还。
7、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撤回投诉若是损害到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利益的,招标人可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其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保护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