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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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辽宁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辽宁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情况辽宁省国资委一、试点工作的总体情况《关于在国有重点企2004年下半年,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225号)和《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1259号)的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的具体帮助指导下,省国资委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切实提高认识,把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纳入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中来抓,作为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

努力通过试点来全面促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通过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来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经过3年多的努力,省国资委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

目前省属26户企业已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并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

在26户企业中,专职总法律顾问有10人,兼职16人;单独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1户,合署办公的有15户。

企业法律顾问队伍逐渐壮大,素质不断提高,省属企业的法律顾问总数已由2004年的48人发展到115人;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总数由2004年的512人发展到710人。

基本完成了我省试点工作任务,初步实现了2004年拟定的工作目标。

二、试点工作中的主要作法国务院国资委225号和1259号文件下发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原省长张文岳、分管副省长刘国强同志做出指示,要求省国资委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省国资委领导和法规机构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精神,提出要把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相结合、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相结合,努力试出成果,试出成效,为在面上全面推开积累经验。

试点工作中,我们围绕重点、难点问题突出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现将《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陕西省国资委2019年11月8日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总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关法律专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对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写入企业章程。

企业应明确总法律顾问待遇及职责权限。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2.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3.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担任处级职务3年以上。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实行回避制度。

与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该企业担任总法律顾问。

第三章职责及规范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三)出席经营班子重大决策会议,对企业投资、改制、重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并存档备查,充分发挥合规审核把关作用;(四)负责健全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新国资法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新国资法规〔2007〕1号)各监管企业:为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部署及要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当前,监管企业面临着国内、国际更加规范和严格的法制环境,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繁重,与此同时,大部分企业还存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不健全、法律事务工作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一些企业出现了法律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应诉多于起诉的新情况,给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

面对新的形势,各企业要从依法治企、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防患于未然"的风险防范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事前防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积极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维护权益等方面的引导、规范和预防作用,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日期:2005年3月23日来源:作者:本站编辑:徐伟民访问: 280 次[字体:大中小]为了加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法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对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保护国有资产、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必须从办好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巩固扩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明确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通过试点,努力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解决前一阶段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更加完善更加适用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健全;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重点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初步建立起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全省国有企业普遍建立起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2024年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篇)

2024年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篇)

2024年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模板一、引言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重要的法律顾问与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为企业提供各类法律咨询与服务,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与风险控制。

为推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与有效性,制定本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本制度的管理目标是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高效、规范与准确,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支持,保障企业的合规经营。

三、法律顾问职责1. 提供法律咨询:为企业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疑问,排除法律障碍。

2. 制定法律政策:协助企业制定与完善法律政策与规章制度,保障企业合规经营。

3. 合同审核与起草:审核与起草企业需要签订的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与风险控制。

4. 诉讼与仲裁事务处理:代理企业参与与处理诉讼与仲裁事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5. 风险监测与预警:及时了解企业法律风险动态,预测与预警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6. 培训与知识分享:定期组织法律培训与知识分享,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与知识水平。

四、法律顾问工作流程1. 接受委托:接受企业各部门委托,与委托方明确需求与事项。

2. 调研与分析:调研与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3. 会议与沟通:与委托方进行会议与沟通,确保方案得到充分理解与认同。

4. 实施与监督:根据方案进行实施,监督效果与进度。

5. 结果与反馈:向委托方汇报工作结果,收集反馈意见。

6. 评估与总结:对工作结果进行评估与总结,完善工作流程与提高工作质量。

五、法律顾问管理机构设立企业法律部,设立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整体规划与决策。

六、法律顾问的选择与评估1. 招聘与选拔:根据企业需求,制定法律顾问岗位的招聘条件与选拔标准,公平公正地进行招聘与选拔。

2. 综合评估:对法律顾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专业能力、工作经验、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3. 签订合同:与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权益与义务。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赣司办字〔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赣办发〔2014〕22号)下发以来,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得到中央、司法部和省领导充分肯定。

根据赣办发〔2014〕22号文件要求,2015年底,全省所有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今年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将纳入2015年综治考核和法治江西建设考核。

但从各地统计上报情况看,截至8月底,市直党政部门建成率为54%、县直党政部门建成率为32%、乡镇建成率为80%,国有企业因统计口径问题,只有19%。

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政法委汇报,采取切实措施,按照时间节点,确保在12月份前全面完成任务。

省厅于今年初建立了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印发了《关于建立推进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赣司办字〔2015〕4号)。

但由于各地统计口径不统一,导致统计数据不一致。

现就规范《市(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统计表》有关统计口径提出如下要求:表中“党政部门”是指市、县(区、市)党委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市、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

以当地编办提供名单为准,不含内设机构和部门管理等二级单位。

表中“国有企业”,含当地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和市(县)属国有企业。

表中“人民团体”指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不含民主党派),以当地编办提供名单为准。

请各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于9月15日前,将经核准后的名单报厅办公室,县所属单位由市里审核,从9月开始按规范的统计口径上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云国资法规[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08】97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推进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适应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增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提高依法合规运营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是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员,负责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起草、审核合同、参与谈判以及协助处置法律事务等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聘任和解聘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聘任应依据聘用资格、专业技能和业绩评估等条件,择优遴选。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聘任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保密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解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七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审核、协助谈判、参与纠纷解决等方面。

第八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管理规定,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合法性,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主动与企业经营管理骨干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服务价值。

第四章法律顾问责任第十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忠实履行职业操守,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实行保密制度,对企业秘密及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职业操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企业领导汇报,并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建议。

第五章考核和奖励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建立业绩评估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服务价值,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职业担当、服务质量、业务水平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负责人。

如需修改本制度,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享有了解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的权利,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等。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部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岗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高的 问题;部分企业存在重业务轻法治的现象,导致法律顾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 挥。
03
04
05
建立健全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 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责 任和义务。
加强法律知识 培训
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 律素养,增强员工对法律 风险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 。
严格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签订、履行、变 更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合 同履行顺利,及时解决合 同纠纷。
知识产权风险
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等原因 ,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 失。
劳动用工风险
由于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违反劳 动法规等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和 法律纠纷。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风险
由于违反市场规则、不正当竞争等 原因,引起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等 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01
02
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B国有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法律 风险,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
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
B国有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应对机制,一旦发生法律风险 事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C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利的实践经验
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
C国有企业明确了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法律顾问在企业 的决策、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重视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鲁国资法规[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国资法规〔2006〕3号)为适应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风险防范体系,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就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制建设的龙头,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企业面临着国际、国内更加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环境,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繁重,加强法制建设非常必要。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省管企业要从依法治企、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明确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不断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以防范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切实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法律在企业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维护权益中的引导、规范和预防作用。

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国资发〔2007〕9号为了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国资委近年相继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随着WTO过渡期即将结束,国有企业也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

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努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多数企业积极行动,配备或充实法律工作人员,设置专门或兼职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深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使得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部分企业仍然存在机构、人员、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企业的法律风险不能防范于未然,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

各省属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历届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为主线,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要内容,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扎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扎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扎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前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设立一个职位,由专职法律人员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管理层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预防服务,是企业内部法律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不断推广,越来越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扎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并为企业法律管理提供有益参考。

一、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1.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总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律人员,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和咨询,帮助企业发现和避免潜在法律风险,制定合规的法律政策和法律文书。

2.降低企业法律风险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离不开法律,如果没有专业人士把控,很容易陷入法律风险。

拥有总法律顾问的企业可以更好地规避各类法律风险,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代价。

3.提升企业形象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扮演着权威和形象代言的角色。

有了总法律顾问的存在,企业的法律风险得到了较好的控制,能够提高客户和政府对企业的信任度,进而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二、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可以达到以下几个重要目标:1.加强企业内部法律管理的规范性2.制定全面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3.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专业度4.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认识和预警能力5.加强企业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6.提高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三、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要点1.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限企业应该制定出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限,并在内部进行宣传和推广,让所有人都清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和职责。

2.配备专业负责的人员企业应该保证总法律顾问职位的人员专业资质,优选专业的法律人员,让总法律顾问团队里的每个成员能够在企业内部发挥出优秀的专业能力。

3.建立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体系企业应该注重建立完整的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对谈判、撰写法律文案、风险预警等环节制定专业的管理规定,确保法律服务能够落地执行。

4.常态化、规范化的法律咨询机制企业应该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法律咨询机制,确保企业法律管理的公正性、独立性和规范性。

1山西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

1山西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来源:政策法规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晋国资法规[200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权利、义务、职责,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尽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权力、职责三到位企业法律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各设区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要切实重视法律监督,在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大型、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其他企业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在重大投资决策、对外担保、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重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要听取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今后,各国有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涉及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租赁、资产处置、招投标以及要求省国资委协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经过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书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要求省国资委出面协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国有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资委备案,并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国企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顾问管理,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通过公开方式择优选聘实力强、信誉好、报价公平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及有关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并与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协商确定优秀律师担任顾问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和顾问律师统称法律顾问)。

第三条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由企管部负责。

企管部履行下列法律顾问管理职责:(一)组织选聘法律顾问,并洽商、签订、管理法律顾问合同;(二)代表公司和出资企业与法律顾问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考评;(三)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四)向公司提出关于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建议;(五)公司赋予的其他法律顾问管理职责。

第四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顾问职责:(一)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二)担任公司及出资企业诉讼代理人,代办涉诉案件, 并为公司及出资企业其他涉诉事务提供法律支持;(三)根据需要参与公司及出资企业商务谈判,并研究提出风险评估和咨询论证意见;(四)根据公司及出资企业的要求到相关部门查询、调取法律文书,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五)为公司及出资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六)对公司及出资企业员工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及普法宣传;(七)参与公司及出资企业信访维稳、维权和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A)定期向公司提交法律工作总结报告,并提出法律工作意见和建议;(九)保守因工作获悉的公司秘密;(十)根据公司要求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每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合同期满,根据考评情况,可以续签。

第六条法律顾问费应当根据公司及出资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量,并参考其他市管企业的法律顾问费水平,综合研究确定,充分体现“多劳多得”。

第七条企管部应当每年组织对法律顾问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据此向公司提出关于法律顾问续(解)聘及顾问费调整的意见建议。

国企法律顾问制度模板

国企法律顾问制度模板

国企法律顾问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依法治企能力,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控股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置,合规经营;(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三)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四)发挥作用,提高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法律顾问部门,企业法律顾问部门是企业内部专门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规划和计划;(二)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核;(三)参与企业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和履行等工作;(四)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五)开展企业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六)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七)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业务范围和发展需要,合理配置法律顾问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二)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内部选拔、外部招聘等方式产生。

企业法律顾问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企业法律顾问的解聘应当有正当理由,并提前通知。

第九条企业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办公场所和设备;(二)业务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三)法律顾问费用和待遇;(四)其他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考核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绩效、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和程序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二)企业投资和融资项目;(三)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和改制;(四)企业重大合同和协议;(五)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六)其他涉及企业权益的重大事项。

2024年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工作计划

2024年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工作计划

2024年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工作计划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统筹调度,由办公室负责法治建设日常工作。

2. 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党委会定期研究解决企业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企业改革总体布局,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

3. 完善规章制度:对监管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全方位开展监管制度立改废释工作,新修订出台多项制度文件。

4. 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指导企业完成总法律顾问配备,充分发挥其在企业法律管理、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5. 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对重大事项、正式行文、党委会议题进行合规性审核。

6. 依法妥善处理信访维稳工作:高度重视信访与12345热线办理工作,举办《信访工作条例》专题解读活动,印发通知提升办信工作水平。

7.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积极办理答复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改进提升工作。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发展。

然而,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法律顾问的职业素质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的经济建设和法律事务。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义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向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解决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还应该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协助企业合规经营。

除此之外,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还要增强自身的法律素质,积极接受相关培训和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法律顾问的任命和管理、职责与权利、考核和奖惩等方面。

在法律顾问的任命和管理上,应该建立健全的评估制度,根据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保选任合适的法律顾问。

同时,应该规定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其合法权益,并且要求他们对企业所有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在考核和奖励方面,应该根据其工作实绩进行评估,对工作出色的法律顾问进行激励和表彰。

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应该建立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在出现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下降、或者工作失误等情况时,应该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处理机制,遵循合法的程序,做到精准定性和精准处理。

对于经过调查认定的法律顾问,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严重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提升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提升,建立行业内的评价与认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这样可以促进其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以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的发展。

此外,也需要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法律顾问的专业化育人,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一、引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合法合规经营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其职责不仅在于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防范,更需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法律服务。

因此,制定并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实施方案1.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队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己的法律顾问团队,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律顾问人员,涵盖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并且要求法律顾问人员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法律顾问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工作流程,确保法律顾问在企业决策中的参与和发挥作用。

3.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的预警和防范,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提出风险提示和建议,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4. 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国有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法律培训,邀请资深律师或法学专家为企业员工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实务操作,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企业因为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5. 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应对机制,明确法律风险的应对程序和责任人,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法律诉讼和纠纷,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6.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和动向,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

三、结语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国有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团队,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等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法律合规水平,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稳定发展。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监管企业:现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水平,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条件成熟的要尽快启动实施。

省国资委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各企业在具体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法规和政策研究室联系沟通。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为依法推进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现就在监管企业中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

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

在监管企业推动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省国资委和企业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保护国有资产、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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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情况辽宁省国资委一、试点工作的总体情况2004年下半年,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225号)和《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1259号)的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的具体帮助指导下,省国资委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切实提高认识,把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纳入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中来抓,作为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

努力通过试点来全面促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通过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来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经过3年多的努力,省国资委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

目前省属26户企业已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并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

在26户企业中,专职总法律顾问有10人,兼职16人;单独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1户,合署办公的有15户。

企业法律顾问队伍逐渐壮大,素质不断提高,省属企业的法律顾问总数已由2004年的48人发展到115人;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总数由2004年的512人发展到710人。

基本完成了我省试点工作任务,初步实现了2004年拟定的工作目标。

二、试点工作中的主要作法国务院国资委225号和1259号文件下发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原省长张文岳、分管副省长刘国强同志做出指示,要求省国资委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省国资委领导和法规机构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精神,提出要把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相结合、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相结合,努力试出成果,试出成效,为在面上全面推开积累经验。

试点工作中,我们围绕重点、难点问题突出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

试点之初,省国资委成立调研组,对省属26户企业的法制建设总体情况、法制机构设置情况、法律事务人员情况、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调研,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试点工作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在省属企业基本建立起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同时确定了“四个重点”:一是在试点范围上,确定了本钢集团、能源集团、抚矿集团、葫芦岛锌厂等10户省属大型企业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试点重点企业,阶段性目标是使其在2006年底以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之后再在省属其它企业全面推开;二是在试点内容上以落实总法律顾问“三个到位”为重点,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三是在机构建设上以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为重点,推进省属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四是在制度建设上以建章立制为重点,在国资委和企业层面建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和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的制度体系。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全面部署落实。

省国资委成立了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省国资委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委领导班子先后3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试点工作;先后2次召开省属企业负责人会议,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试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先后6次召开有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参加的工作座谈会、汇报会,对各企业推进情况进行总结交流。

会议重点是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工作开展。

试点中,我们采取多种方式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在每一户企业都建立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一户一户企业确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任务、时限和工作要求。

同时加强监督、加强检查、加强指导、加强服务,好的表扬,差的批评。

使试点在启动之初就起到了良好效果。

三是选配总法律顾问,健全企业法制机构。

总法律顾问配备和建立健全企业法制机构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试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能否在此取得突破,关系试点工作的成败。

针对当前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体制、法律人才状况等实际,为有效推进这项工作,我们在试点之初的总体策略是要“先到位,再完善”。

根据企业的规模、基础等规定每户企业都要设置总法律顾问职位,总法律顾问可以进领导班子,也可以是高管人员;在总法律顾问配备上不搞“一刀切”、完全专业化和资格化;总法律顾问可以是专职、也可兼职,但兼职要有时限。

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根据企业规模采取单设、合署办公等形式,但不能没有机构和无专人负责。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2005年,省属首批10户试点企业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并初步实现了“三到位”。

2006年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其它16户企业的推进力度,使其它企业在2007年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和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

目前,省属26户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出现了有人负责、有人管、有人抓的良好局面,企业法制工作在组织和机构建设上历史性地向前迈了一大步、上了一个新台阶。

四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依法保障法律顾问行权履责。

为依法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我们在试点中重点加强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建设,注重搭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框架。

一是在规章层面来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在省政府出台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中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中的法律地位,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总法律顾问,明确了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权利、责任、义务。

二是在规范性文件层面来规范法律顾问管理:2006年和2007年,省国资委结合省政府189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11号令,陆续出台了《辽宁省省直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宁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

对省属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管理以及企业和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责任、工作机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是指导和要求企业在自身层面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法律顾问管理。

这一制度体系的建立,特别是上述四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省全面、系统、有规则的推行和有效实施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障。

五是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高法律顾问素质。

实践证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素质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有效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的重要渠道。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们针对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系统组织培训,提升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

三年来,省国资委共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处长、各市国资委法规处长、全省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人员参加的法律业务培训7期共2200人次;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处长参加国外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考察2期共29人次。

二是扩大法律顾问规模,壮大法律顾问队伍。

2004年以来,积极组织企业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和考试合格人数逐年增加。

2007年全省新通过考试合格人员达到120人,比2006年增长50%,比2005年增长100%。

三是搭建法律顾问交流平台,开展法律顾问咨询服务。

省国资委启动了对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

以此基础为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搭建交流平台,围绕当前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聘请省法院、科研单位的法律专家、学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咨询、服务活动,增强了全省企业法律顾问的凝聚力,提高了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多次受到企业法律顾问的表扬。

六是建立法律咨询委员会,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配合试点工作,为了加强出资人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2006年,省国资委组建了有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等专家组成的法律咨询委员会,聘请了3家法律事务机构为省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初步建立与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

三年来,省国资委与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等部门合作协调处理了本钢集团、能源集团、葫芦岛锌厂、华晨集团、成大集团等企业22起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依法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亿多元。

法律咨询委员会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国资系统和国有企业提供了大量法律咨询服务,成为省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与服务的又一手段和渠道,对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主要问题三年多来,得力于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和法规局的悉心指导、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国有企业的积极响应,使我省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有力促进了企业改革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2007年,省属26户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64亿元、利润66亿元,分别增长17%、1.4倍,比2004年分别增长1倍、7.1倍;截止2007年底,26户企业资产总额1978亿元、净资产总额764亿元、国有资产总量546亿元,分别增长14%、11%、7%,比2004年底分别增长38%、40%、31%。

省属企业已经成为全省国有企业的代表队和排头兵,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爆发力开始显现,成为支撑振兴的重要骨干力量。

二是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进一步树立。

通过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反思企业淡化法制管理所带来的教训,使企业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普遍得到了增强。

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促进了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

企业特别是企业领导深深认识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水平不断深化,管理工作不断自觉,法制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本钢集团、能源集团、华晨集团等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较试点前有了明显变化,在企业合同管理、对外投资、改制重组等企业重大事项中,法律事务工作已由后台走到了前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初步形成。

通过试点,各企业普遍强化了事前防范措施,并逐步把法律事务工作由补救型向预防型转变,由被动参与型向主动参与型转变,由行政管理封闭型向开放法制管理型转变,由具体事务承办型向全面预防管理型转变。

防范的关口不断前移,不断发挥法律事务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实效性。

特别是加强了合同管理,加强了决策过程中的法律论证。

多数企业能针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涉及全局的共性问题快速做出反应,果断采取应对防范措施。

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处理能力显著提高。

一些企业还建立了防范法律风险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人为过失引发的法律风险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行法律风险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和积极性明显提高。

通过试点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在不断扩大,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显著增强,精神面貌大为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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