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复合烤漆室内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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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复合烤漆室内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木复合烤漆室内门的分类、检验、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实木复合烤漆室内门(恒大产品除外)的质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标注版本号的引用文件,仅该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标注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1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GB/T 4823-1995锯材缺陷
GB/T 4893.4家具表面漆膜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 14155整樘门软重物撞击试验
GB/T 17657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22636-2008门扇尺寸、直角度和平面度检测方法
GG/T 29498-2013木门窗
HH/T 2454-2014溶剂型聚氨酯涂料(双组分)
3 术语和定义
实木复合烤漆室内门:由木材或木质人造板为主要基材,选用木皮贴面,经异形包覆、热压成型和榫拼工艺再经烤漆加工而成的室内木质门。
4 产品分类
实木复合烤漆室内门按其结构不同,可分为实木复合平板门、实木复合榫拼门、实木复合工艺门、模压门等。
5 检验项目
5.1 加工制作
5.1.1 框、扇尺寸允许偏差,框、扇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框、扇的尺寸允许偏差
项目名称
序号允许偏差
5.1.2 平口平开门扇的装配质量,平口平开门扇的装配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平口平开门扇的配合间隙及允许偏差
5.1.3 其他门扇的装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 漆饰表面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5.3 门扇理化性能
5.3.1 含水率
含水率应不小于6%,但不大于当地年平衡含水率。
5.3.2 表面理化性能,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3 平开门耐软重物撞击性能
按GB/T 14155的规定检测,撞击后门扇保持完整,无变形、开裂等。
5.3.4 甲醛释放量
甲醛释放限量应不高于GB 18580—2001中E1级的规定。
6 测量和检验方法
6.1 加工制作
6.1.1 框、扇尺寸允许偏差,框、门扇尺寸允许偏差应按照表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1.2 平口平开门扇的装配质量
平口平开门扇的装配质量检测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a)表2第1项,框的正、侧面垂直度用线锤、钢直尺检测或用水平垂直度检测仪器检测;
b)表2第2项,框与扇接缝高低差、扇与扇接缝高低差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测;
c)表2其余各项用钢直尺和斜形塞尺检测。
6.1.3 其他形式门扇的装配质量
其他门扇的装配质量根据设计要求参照6.1.2规定的方法检测。企口门扇等不可直视的扇与扇的配
合间隙、框与扇的配合间隙可采用划线的方法,用卡尺测量其框扇(或扇与扇的)搭接量,根据型材结构推算其配合间隙。
6.2 漆饰表面外观质量
木门外观质量检测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a)框(或扇)是水平放置在检验平台上;
b)光源为40W日光灯三支,灯管间距约400mm,灯管长度方向与框(或扇)长度方向平行,灯管距检验台高度约2m;
c)视力(或矫正视力)正常,三人目测,视角30°~90°,视距500mm~1500mm;
d)手触摸、耳听、目视检测,以多数相同结论为评定值;
e)材质按GB/T 4823-1995中第4章规定的基本检量和计算方法进行检测。
6.3 门扇理化性能
6.3.1 含水率
6.3.1.1出厂检验,使用电测法(木材含水率测定仪)测定。含水率测定仪误差不应大于±1%,取门扇部
件离边部100mm以上位置作为测试点,任选三个点,测定的最大值为该部件的含水率。每樘门测试三个部件,取平均值作为该门扇试件的含水率。
6.3.1.2 木门型式检验或出厂检验要求仲裁时,应按GB/T 17657-1999中4.3和GB/T 1931的规定分别对门扇的饰面板和木材进行测定。
6.3.2 表面理化性能
表面理化性能试验方法应按表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3.3 平开门耐软重物撞击性能
按GB/T 14155中规定进行。
6.3.4 游离甲醛释放量
按照GB 18580-2001中6.1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b)外观质量;规格尺寸。
7.1.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
a) b) c)外观质量;
规格尺寸;
全部理化性能。
7.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b) c) d) e)原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1次;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2.1 尺寸偏差检验
尺寸及偏差检验采用GB/T 2828.1—2003中的二次抽样方案,检测水平为Ⅰ,接受质量限为4.0,详见表7。
7.2.2 外观质量检验
采用GB/T 2828.1—2003 中的二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为Ⅱ,接受质量限为4.0,详见表8。
7.3 理化性能检验判断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