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资厅规划[2004]6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5.26【实施日期】2004.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资厅规划[2004]68号)各中央企业:为启动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国资委于2004年2月印发《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4]10号),对企业新一轮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下达后,部分企业认真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并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问题与我们进行研究和探讨。
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们编制了《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编制大纲》),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鉴于中央企业分布于国民经济不同领域,情况差别较大,企业在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增加部分内容。
但《编制大纲》中的内容,是本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涵盖《编制大纲》提出的内容,表格要求填写完整。
附件: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一、现状与发展环境(一)基本情况1.概况。
包括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现状综合描述,重点包括资产规模、产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2.组织机构。
包括文字叙述和图表。
组织结构图举例见图1-1(略)3.法人治理结构。
文字叙述或图表。
说明目前法人治理结构的状况,包括重大问题决策层、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咨询层的层级和权责关系等。
4.二级公司分布与分析。
包括二级公司产权分布、地域分布情况等。
包括文字叙述和图表。
5.主要经济指标。
包括最近四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可根据前四年的数据处理和典型分析,预测后几年的各种数据)。
企业年度报告(模板)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2013 年度)目录封面式样 (1)扉页式样 (2)封面代码 (3)目录式样 (4)正文内容 (7)一、企业基本情况 (8)二、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主要情况 (9)三、生产经营及财务效益情况 (10)四、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13)五、出资人重点关注事项 (14)六、境外国有资产运营及监管情况 (15)七、违法违纪违规事项披露 (16)八、领导班子履职情况 (17)附件内容 (18)附件一:资本结构及持有人情况 (19)附件二:负责人情况 (20)附件三:员工情况 (22)附件四:组织结构情况 (23)附件五:母、子公司及所属单位清单 (25)附件六:重大投资情况 (27)附件七:重大诉讼情况 (29)附件八:接受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情况 (30)附件九:重要会议清单 (31)附件十:重要文件清单 (32)附件十一:支持配合监管工作情况 (33)附件十二:其他内容 (35)编制说明 (36)总体编制说明 (37)正文编制说明 (39)附件编制说明 (57)密级★期限××××公司2013 年度工作报告××××年××月企业年度工作报告(2013 年度)填报单位名称:(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密级期限填报工作负责人职务填报工作负责部门填报工作联系人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集团企业(公(单位)代码司)总部代码目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5)报送?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企业名单 (6)正文 (7)一、企业基本情况 (8)二、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主要情况 (9)三、生产经营及财务效益情况 (10)四、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13)五、出资人重点关注事项 (14)六、境外国有资产运营及监管情况 (15)七、违法违纪违规事项披露 (16)八、领导班子履职情况 (17)附件 (18)附件一:资本结构及持有人情况 (19)附件二:负责人情况 (20)附件三:员工情况 (22)附件四:组织结构情况 (23)附件五:母、子公司及所属单位清单 (25)附件六:重大投资情况 (27)附件七:重大诉讼情况 (29)附件八:接受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情况 (30)附件九:重要会议清单 (31)附件十:重要文件清单 (32)附件十一:支持配合监管工作情况 (33)附件十二:其他内容 (34)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式样)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公司已按照?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编制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了本报告,没有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年8月2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
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
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国务院国资委研究起草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反馈国务院国资委。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通过电子邮件将有关意见建议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政策法规局,邮编100053,信封请注明“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2.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国务院国资委2022年4月1日附件1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切实加强合规管理,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有力保障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相关概念】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标准,以及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及其后果。
国有公司战略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战略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国有公司战略管理办法,以实现国有企业的合理管理和有效发展。
本文将就国有公司战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有公司战略管理办法的概述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战略管理办法是规范和整合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行为和思想,保证国有企业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国有公司战略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定义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及目标,明确国有企业的任务和责任;2. 确定国有企业经营的优先领域和重点业务,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规划;3. 定期评估和考核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整;4. 优化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经营模式,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提高;5. 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的能力;6.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各种风险和危机的发生。
二、国有公司战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定义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及目标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是指企业在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所处的位置和任务。
为确保国有企业顺利发展,相关部门需要明确国有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并将其纳入到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体系中。
同时,要统筹考虑各个行业和企业之间的差异性,制定具体的战略方针和措施。
2. 确定国有企业经营的优先领域和重点业务在国有企业的经营中,需要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经营的优先领域和发展重点,以便集中资源,提高经营效率。
同时,要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企业。
3. 定期评估和考核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为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有助于企业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更好地执行企业战略。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指导作用,提高公司战略协调、控制能力,确保公司战略方针与目标的贯彻和落实,依据《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战略规划是指公司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经济发展及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在深入分析内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的状况及其变化的基础上,为谋求公司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制定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具有方向性、整体性和全局性的战略方向、发展目标以及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由公司全资、控股的投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第二章战略规划管理的内容和原则第五条战略规划管理的内容战略规划管理是通过战略和规划的分析与制定、评价与选择及实施与控制,以保证公司战略目标得以实现的动态管理过程,包括战略规划制定、战略规划实施和战略规划评价三个基本阶段。
(一)战略规划制定阶段是公司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战略总体目标组织各方面力量,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为公司选择适宜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方案的过程。
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方案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企业协同配合、上下结合,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方案框架,经过反复研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必要时可邀请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予以协助。
(二)战略规划实施阶段是公司采取各种措施,组织各种资源,为实现战略规划目标所采取的行动及自上而下的动态管理过程,包括战略分解、战略调整、实施保障三个环节。
(三)战略规划评价阶段是对公司所提出或制定的战略规划及其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的过程。
第六条战略规划管理的原则(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效益优先、股东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符合国家、省市、公司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突出主业,培育核心竞争能力。
(三)谋划全局、着眼长远、注重落实,发挥战略统领作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7.06
•【文号】国资规划[2004]553号
•【施行日期】2004.07.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
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规划[2004]553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为了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我委正在制定《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在上述管理办法未出台前,请你们做好相关工作。
一、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工作,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认真制定投资计划,选择项目,规避投资风险,做强做大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按照国家现行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需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企业应在上报国务院及国务
院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国资委;已经上报需由国务院批准的待批项目,请于7月30日前补送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发展战略)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第八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
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
第九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国资改革[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改革[2003]144号)各有关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政企分开,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国务院各部门(以下简称移交方)所属企业移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或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接收方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工作,明确交接工作的原则、形式、条件和程序等,制定本意见。
一、交接工作的主要原则(一)促进移交方与所属企业政企分开。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对需移交国资委或接收方管理的企业,要积极接收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
交接工作要有利于促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大型骨干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放开搞活。
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应关闭破产,不再进行移交。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26•【文号】国资厅发规划[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4]10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根据全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2003年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提出的加强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指导意见,加快推进中央企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启动新一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把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近期规划结合起来,研究提出企业10-15年的远景发展目标,编制3-5年发展规划,并适时调整。
二、规划内容包括:(一)企业现状及发展环境分析。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
(三)企业定位、发展目标。
(四)发展重点与实施方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资产重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投资规模和计划、重大投融资项目等。
三、请于2004年10月1日前,将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材料一式3份报我委。
已经编制新一轮发展战略与规划的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对原有规划进行修订。
我委将于6-7月就企业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检查,并召开部分企业座谈会进行交流研讨。
四、为同时开展中央企业结构调整研究工作,请填报《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方案》(附件1)及文字说明,并于2004年5月1日前将有关材料一式3份报国资委。
企业经营业务分类原则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见附件2)中的大类名称填列,情况特殊的可据实填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0号清单

肖亚庆
33
已废止
2019/4/1
国资委令第33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16/12/8
2016/12/8
肖亚庆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同时废止
34
国资委令第34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2006/4/7
2006/5/7
李荣融
16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6/6/28
2006/7/1
李荣融
17
已废止
2009/12/28
国资委令第17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6/12/30
2007/1/1
国资委令第9号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8/25
2004/8/30
李荣融
10
国资委令第10号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04/11/26
2005/1/1
李荣融
11
国资委令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0
2005/3/1
李荣融
12
国资委令第12号
2008/8/18
2008/10/1
李荣融
21
国资委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8/1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1390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3c.png)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遵守投资报告制度,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
绝大部分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减少了市场前景不明朗、投资风险大的项目建设。
但仍有部分企业投资规模明显超出了企业经济合理承受能力;发展战略不清晰,主业不突出,存在盲目收购、扩XXX重复建设的倾向;不严格履行投资活动报告制度,投资风险加大。
针对当前中央企业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投资决策管理。
企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并纳入规划管理。
进一步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方向明确、主业清晰、重点突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投资项目,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慎重决策,原则上不作安排。
国资委将加大对企业非主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力度,遏制企业投资冲动和盲目投资的倾向,将有限资源集中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化中央企业布局。
二、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济合理承受能力相适应。
国资委将加强对高负债率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企业投资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
根据企业滚动发展规划,企业资产负债率处于“红灯区”的,原则上不应安排重大投资活动;资产负债率处于“黄灯区”的,投资要严格履行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1•【文号】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各中央企业:根据《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4]10号)和《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4]68号)要求,中央企业普遍开展了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了2004~2006年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通过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建立健全了规划工作机构,锻炼了规划工作队伍,强化了企业负责人的战略意识,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为指导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突出主业,推进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10号)的要求,我委分别对已公布主业的中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了评议和审核,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和企业在规划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完成 200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提出的“认真研究企业‘十一五’发展思路,搞好三年滚动规划调整”工作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支柱产业中的大企业和其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企业,要结合国家“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提出企业“十一五”发展战略和规划思路,编制完成2006~2008年企业发展规划,并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滚动规划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26•【文号】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各中央企业:根据《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精神,为指导中央企业做好规划滚动调整工作,我委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以下简称《编制大纲》)的内容是中央企业编制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基本要求,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涵盖《编制大纲》提出的内容,表格要求填写完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一、企业现状与发展环境(一)基本情况。
1.概况。
包括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现状综合描述,重点包括资产规模、产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2.组织机构。
文字叙述和列明企业组织结构图。
3.法人治理结构。
文字叙述或图表。
说明目前企业组织形式(是按公司法还是企业法注册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状况,包括重大问题决策层、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咨询层的层级和权责关系等。
4.二级企业(公司)基本情况。
文字叙述和表格。
表1-1 ××××年(本规划期之前一年)二级企业(公司)基本情况┌────────┬───────┬──┬─────┬───┬────┬────┬────┐│企业(公司)│产权状况│是否│资产总额(│净资产│国有资产│在职职工│所在国家││名称├───┬───┤上市│万元)│(万元│权益(万│人数│或地区(│││ 属性│比重(│公司││)│元)│ (人)│省、市)││││ %)│││││││├────────┼───┼───┼──┼─────┼───┼────┼────┼────┤│1│││││││││├────────┼───┼───┼──┼─────┼───┼────┼────┼────┤│2│││││││││├────────┼───┼───┼──┼─────┼───┼────┼────┼────┤│……│││││││││├────────┼───┼───┼──┼─────┼───┼────┼────┼────┤│总计│││││││││└────────┴───┴───┴──┴─────┴───┴────┴────┴────┘注:产权状况属性指企业(公司)属全资、控股(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5.主要经济指标。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2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40-4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1
【相关文献】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J], ;
2.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J],
3.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J],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
4.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J],
5.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1月26日发布)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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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8日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
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主体,应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央企业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明显增强,为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障。
但与此同时,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新形势下,全面建设法治央企,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的迫切需要。
为此,现就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目标,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加强制度创新,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为重点,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为手段,切实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大力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中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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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第八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
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
第九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三)发展目标;(四)三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可参照国资委编制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涵盖其提出的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
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充分表述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和规划修订后,应当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文本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在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对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纳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编制说明由我委编制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划管理办法》)按照立法程序已通过审查并公布。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一、《规划管理办法》的编制背景(一)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工作是出资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属于企业的重大决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对其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是保证出资人职责到位,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要求。
(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经营环境,为求得长期生存和持续发展进行的总体性谋划,是企业发展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企业制定各种计划和国资委对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考核的基础。
加强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既是企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国资委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基础性工作。
为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自主权,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要强化基础性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工作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研究提出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方向、原则、重点和工作思路,并以此作为编制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工作指南;企业应根据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和自身情况研究提出企业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战略。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是出资人的重要职责。
企业面对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使企业能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同时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必须加强战略研究和管理,正确把握企业发展方向。
今后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活动的监管,主要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凡是规划内的、主业投资,符合企业发展方向的,由企业自主决定,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规划外的、非主业投资,则要进行严格监管。
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有利于加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五)办法制定的原则。
在《规划管理办法》编制工作当中,我们主要坚持以下原则:1.尊重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2.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和建立合法、高效的管理程序。
(六)《规划管理办法》的编制过程。
办法的编制工作经历了一年零五个月时间。
在编制的过程中,采用了集体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工作方法。
办法的文本进行了10多次大的修改和完善。
二、《规划管理办法》明确的几个问题(一)企业是编制和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主体。
《规划管理办法》体现了企业是编制与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主体。
企业负责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国资委对其进行审核。
主要是对制订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在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工作中,始终要坚持以下原则:首先,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突出主业、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明确企业主业和整合优化业务的调整方向及目标,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做强做大;其次,国资委在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和对企业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中,也要坚持上述原则。
(三)《规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工作程序:1.企业按要求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向国资委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2.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3.企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修订后,将正式文本报国资委备案;4.企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实施,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三、《规划管理办法》的结构与主要内容(一)按照国资委立法工作规则的要求,该办法的内容包括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和实施日期等。
(二)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该办法不设章和节,文章结构是按照总则、组织机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审核、实施、附则六个部分的框架进行构思。
主要内容包括:1.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和办法的适用范围;2.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的定义;3.国资委规划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和要遵守的内容;4.企业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包括建立工作机构和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等;5.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在办法中规定了一般情况下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并与之相配套,制定了《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已先期下发中央企业);6.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程序,即报送、审核、企业对审核意见的处理、备案(报正式文本)、实施与调整等。
四、关于《规划管理办法》的施行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规范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管理工作具有探索性,因此有待于在今后的管理工作当中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逐步加以完善和及时修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