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工期索赔争议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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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工期索赔争

议鉴定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建设工程市场的发展,各种项目越来越多,各方建设

主体之间不可避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其中又以与工期相关的纠纷较为特殊,文章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工期索赔争议鉴定进行介绍及对对其主要重

难点进行探讨。

关键词:鉴定、索赔、工期

0引言

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工期索赔鉴定属于较为复杂繁琐的一类,影响工期

的因素繁多且错综复杂。有时候各种原因还会相互叠加、互相影响。不同合同类

型对此的规定也有所不同,相关责任主体也可能涉及多方,延期责任难以确定,

鉴定机构需运用其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分析方法客观公正的开展鉴定工作并提供专

业的鉴定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工期索赔鉴定介绍

1.1工期索赔鉴定的分类

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5.7条的规定,工期

索赔的鉴定分为: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

有争议的、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当事

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

1.2工期索赔鉴定的特点

实际工期索赔鉴定中,各种争议及延误事件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各方责任难以确定界限。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工期延误分析技术规范。笔者认为工期索赔鉴定应该已合同为基础,依据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供的经质证的资料,找出争议焦点,同时要充分尊重证据所反映出的客观事实,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摊原则及相关责任条款对争议焦点和延误事件进行专业分析并出具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

1.2工期索赔鉴定的重难点

工期索赔鉴定因具体案件不同,重难点也不尽相同,文章就常见的几个难点进行探讨分析。

1)工期影响事件繁杂。导致工期延误的事件通常不单一,工期延误鉴定分析难度大、延误责任分配困难。在鉴定过程中可以对各影响事件建立数学模型、数表、网络分析图、横道图等,通过分析比对再去量化各延误事件的责任天数和确定责任人。在实际中可能出现因为不同延误事件彼此相互影响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无法准确分析判断,在没有其他更有效证据的前提下,可按一定比例各自承担延误责任。

2)实际开、竣工日期认定难度大。实际案件中当事人对实际开、竣工日期往往争议较大,所提供的证据中存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工令、实际进场记录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也存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工程移交报告载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鉴定人应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作出正确的认定。

3)关键线路难以确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期的因素众多,工期鉴定的一个主要工作就是确定关键线路。因为各种延误事件的影响,关键线路往往是动态变化的。只有处于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事件或非关键线路上的逾期事件影响天数超过其总时差时,才会造成工期延误。鉴定人通过绘制相关网络分析图,分析每一个干扰事件对工期的影响,确保后续的延误事件能准确的分析认定。

4)共同延误事件责任划分难以认定。针对共同延误,首先应明确有哪些共

同延误事件、初始延误是谁的责任;其次是确定初始延误的作用时间,在其作用

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不承担拖期责任。如果初始延误是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得

可以得到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前提是承包人依据合同提出了相应的索赔申请并

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如果初始延误是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只能得到工期补偿。如果初始延误是承包人原因,承包人能得到任何补偿。多个延误事件引起的工期

延误,在计算累计影响天数时需扣除重叠天数。

5)工期鉴定证据资料的识别和认定。建设工程的工期一般时间长、规模大、工程资料种类多、资料版本多、资料间的矛盾也不可避免。鉴定人对证据的对比

分析、识别和认定工作量巨大,难度也大。鉴定人在证据选择时要优先找出可量

化工期延误程度和量化责任分配的证据资料,结合质证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

判断,最终决定某项证据是否作为工期鉴定的证据。

6)鉴定意见的不唯一性。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鉴定意见可以

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供选择性意见;多名鉴定人参加鉴定的也可

以有不同的鉴定意见。实际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不同往往同步存在鉴定材料存在

矛盾和分歧的情况,在无法找到其他证据材料进行确认的情况下,鉴定人可以针

对不同的证据材料出具不同的鉴定意见。

2工期索赔鉴定的主要程序

2.1前期准备

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人关于工期索赔的鉴定任务书及相关鉴定资料后,应及

时对资料进行整理核对。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直接项鉴定人提交的资料大部分

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对可能用于工期鉴定“定性”和“定量”的资料及时

整理记录,便于鉴定过程中使用。

2.2鉴定方法的选择

目前国内对于建设工程工期鉴定尚无统一的规范与鉴定方法,实际鉴定工作

困难大。在实际工程中,笔者认为有以下鉴定方法可供选择:网络分析图法、因

果分析法、数学(数轴)模型分析法、直接法、比例计算法、综合评定法、施工

进度计划分析法和专家咨询等方法。在实际案件中可以同时使用几种不同的方法

进行对比分析,相互参考验证。

也可以借鉴国外的鉴定方法体系,如英国建筑法学会的《工期延误与干扰索

赔分析准则》、美国成本工程师协会的《法务工期鉴定操作规程》等。

2.3出具鉴定意见

工期延误鉴定的责任一般分为三类:承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和第三方责任。通过对工期节点延误分析和延误事件的分析,结合合同及相关证据资料对延工期

延误进行量化、确定责任主体或责任分摊比例。根据鉴定材料和当事人诉求针对

不同的延误事件分别出具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供选择性意见,并作出相应

的分析说明,便于委托人和当事人阅读理解。

2.4异议的处理

鉴定意见出具后,双方当事人可能就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如果鉴定人认为已

给出的鉴定意见更符合实际情况,应该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问题进行逐一回复;

如果鉴定人发现确有缺陷、有经过质证的新证据或者存在鉴定规范规定的其他需

要补充鉴定的情形,鉴定人应该进行补充鉴定。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说明

理由,并注明应采用的鉴定意见。

2.5出庭

由于鉴定工作是解决的案件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根据

相关证据资料运用专业、科学的方法分析得出的,是法定证据之一。故在案件审

理过程中有可能需要鉴定人出庭举证、质证。不同的案件出庭情况也不尽相同,

应根据每一个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

3工期索赔鉴定人员应该具备的能力

工期鉴定涉及各个不同层面的知识,为确保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可

采纳性。鉴定人除本身的工程相关知识外,还需具备合同管理和法律法规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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