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制度探究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保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从法律层面出发,探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存在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以提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案例分析正文: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目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信息的保障和管理方式。
它的核心目的是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有效和权威,使不动产交易更公平、公正、安全。
同时,它还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城市规划、税收管理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不动产登记的执行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其次,行政机关缺乏必要的技术、管理和经费支持,无法有效推行实施。
再次,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性和管理能力亟待加强。
最后,不动产登记制度还需要与其他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其法律、管理和经济效益。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为了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在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首先,加强法律反映,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标准和程序,以防止不动产交易中出现的不合法手续。
其次,增强不动产登记的技术支持、管理能力和经费配套投入,科学化管理,提高效率。
此外,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保密性、安全性,保护其所登记的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最后,与其他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协调、衔接,更好地发挥制度效益。
案例:《不动产权证》是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的重要文件。
民事诉讼中根据该证书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
在2017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证明权益事实的作用只能视为参考依据。
结语: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是防止不动产交易中出现纠纷、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制度完善过程中,需要加强法律反映、加强技术支持、提高保密性、加强其他制度的协调。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推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将权利归属和权利变动等事项记录于登记簿的制度。
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明确产权归属,维护产权安全,也有助于政府对不动产市场进行监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登记流程繁琐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流程较为繁琐,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这导致登记时间较长,影响了不动产交易的效率。
此外,由于各地区登记流程存在差异,也给跨地区交易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二)信息共享不足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共享。
这导致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重复查询和录入信息,浪费了资源。
同时,信息共享不足也增加了产权纠纷的风险。
(三)登记制度法律体系有待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体系,但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此外,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也影响了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一)简化登记流程为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应简化登记流程。
具体措施包括:统一登记部门和环节,缩短登记时间;推行网上办理,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建立跨地区协作机制,方便跨地区交易等。
(二)加强信息共享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
这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降低产权纠纷的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等。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及其制度构建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及其制度构建龙源期刊网 /doc/bf4165184.html,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及其制度构建作者:谭启平刘小鹏来源:《社会科学》2014年第05期摘要: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没有登记则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
在不动产交易活动中,基于双方申请原则,当交易一方因其利益考虑而拒绝或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相对方就不能实现其预定的物权效果,只能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登记,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动产登记请求权。
登记请求权与物权变动密切相关,旨在请求义务人协助不动产登记,属于一种民事实体权利;登记申请属于一种启动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权利,需要厘清两者的区别。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具有体现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有其法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根源,我国立法应当规定登记请求权制度,并应对登记请求权制度进行规范,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适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登记申请;登记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05-0101439作者简介: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小鹏,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重庆401120)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倡导“有恒产者有恒心”、尊重财富进取心的时代背景下,产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没有登记则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土地与房地产交易量不断攀升,对不动产产权的登记需求也与日俱增,同时,与不动产交易有关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确立了按照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设立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对登记依据、登记效力、登记的共同申请原则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在登记义务人未履行登记义务的情况下登记权利人的登记请求权。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问题研究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问题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问题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权利。
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不仅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了不动产登记的公正、公平、公开性。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公安部令《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来源和理论依据。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只要满足相关的登记条件即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是不受限制的,除非涉及到法定禁止登记的情况。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案例分析一、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登记的问题在夫妻共同购房后,因为房产证上只写有一方的名字,此时另一方可向登记机关主张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由登记机关办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并在房产证上加注夫妻双方姓名。
如2016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李某和张某在结婚时购买一套房产,并缴纳了全部房款,但房产证上只写有张某的名字。
后李某发现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姓名,向法院请求判令登记机关将其加注在房产证上。
法院最终判决,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规定,将夫妻共同房产的所有权加注在房产证上。
二、关于建筑物扩建后的登记问题在房屋扩建后,屋主须向登记机关提出不动产登记请求权,以便在房产证上登记新建部分的所有权。
例如:某位屋主的房产,在原有地下室的基础上建造了一层楼,并申请注销原有的地下室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新建部分的产权证书。
该屋主要求登记机关将地下室房屋的权属变更为其一楼,由原有地下室的承包人变更为自己。
该案虽然起诉后面临一定的争议,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屋主的请求。
三、关于承包土地证转让登记的问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人有权主张不动产登记请求权,要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在土地承包合同上。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主要探讨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定义、特点、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一些改革的方向和建议。
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在加速。
在这个过程中,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土地及房屋等固定不动产的权属、权利其他情况依法登记记载,建立权属的明确和合法性的保障,以减少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定义与特点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
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确定性、公示性、真实性、善意保护等。
确定性是指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明确不动产权属,消除不确定性,提高交易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公示性是指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公示,以便公众了解不动产的权属和交易情况。
真实性是指不动产登记应当真实记录不动产的权属和其他信息,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善意保护是指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对善意第三人提供保护,保护其对不动产的合法权益。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优势1. 提高交易安全性:不动产登记制度通过明确不动产权属关系,减少因权属不明或权属争议而引发的交易纠纷,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 促进市场秩序: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
有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市场参与者可以更加明确和了解不动产的权属情况,从而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减少市场操纵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便利交易流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简化不动产交易的流程,提高交易的效率。
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市民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不动产的买卖和转让,提高了交易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四、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 登记信息不准确:由于目前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待提高。
不准确的登记信息会增加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及其制度构建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及其制度构建我国现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些体制的产物,在立法及登记等方面存在许多的问题。
为了尽快适应我国不动产市场的发展壮大,应该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一些法律基础上出发。
结合不动产现在的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确立登记行为的司法思想,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的登记与立法,将登记的一些机关进行统一,建立登記的审查制度与责任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请求权等制度;建议在立法中只规定不动产登记效力范围等司法内容,并且需要另外起草一部不动产登记法作为物权程序法。
用这个来保障不动产物前权利人的一些权利,推动不动产权事业的发展。
标签: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方面与特点不动产物权的所谓的一些登记是指经过申请国家的一些机关将物权变动的一些东西记载在有关物权登记簿的一些事实即简称不动产登记。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以下的法律的特点:(1)登记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亲自申请。
而这里所说的权利人可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经营权人等。
而这也是一种物权处理的行为。
而不动产登记是否必须要有权利人去亲自申请,这个问题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在理论上与现实中还是有些界限不清晰。
(2)登记的范围就是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其它的固定的物品。
由此,这就排除了动产。
(3)登记的内容是和不动产的建立、转移、变化的一些情况有关系的,而且这些情况,应该是一些能够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的信息。
所以登记以后,这些东西的内容将会向社会公示。
(4)登记机关是有关的国家的专职的部门。
而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的一些机关大多是“多头执政”而且依靠的法律也是有很大的不一样的。
而由于这个原因所造成的很多的缺点,后面将会进行详细的叙述。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理论上的一些东西德国法学家第一个发现了在不动产物权彼此的法律的行为变化的时候,当事人的意愿表示一致与标的物的转移不能同一,标的物的转移和物上权利的转移是两个不一样的事实。
关于不动产登记条例争议问题探讨
关于不动产登记条例争议问题探讨作者:王建栋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8期摘要:不动产登记条例于2015年3月实施,历经八年拉开崭新帷幕,就目前来看,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程序相对混乱,不符合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伴随着出现一些管理混乱的乱象,最终发生部门推诿现象。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条例争议问题对策一、关于登记行为性质的争议不动产登记条例是否应当规定登记请求权关于不动产登记行为是私法行为或是行政行为,一直以来便存在许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实际上属于行政行为,而另一种行为则认为登记行为与公权力无关,可认定为民事行为。
笔者则认为,不动产登记本质与婚姻登记相似,应属于民事行为,但不排除该行为结合了公法行为。
理由如下:首先,登记本是程序法上的行为,该行为是当事人间的交易行为,而不动产登记的前提是在私法上登记的请求权,其结果则是将物权变动事实公开。
其次,登记机关实施审核仅仅作为行为辅助,而非核心,从比较法来看,登记机关不一定是行政机关,经笔者调查,许多国家将不动产登记机关视为司法机关,例如:德国则将登记认定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再者,关于登记纠纷诉讼救济,有学者便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在登记制度上,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撤销登记在性质上均为向法院提起的私法上之诉权,并且登记机关应付登记错误之赔偿责任。
”因此,以当事人角度来看,登记实际上是一种私权行使的私法行为,不可置否的是,相关部门所审查、记载行为均属于确权行为。
二、不动产登记条例是否应当规定登记能力登记能力通常是针对哪些权利与哪些物进入登记范围进行解决,登记能力对不动产权利物权地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原则上,物权为支配权,通过登记可成为物权,遵循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对于是否纳入登记的物权应根据相关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并非是唯一的公示方式,其他公示方法也能发挥出一定作用,如:法定抵押权、相邻关系等物权关系均由法律来规定,并赋予当事人登记能力。
但要注意区分登记生效与登记能力二者的不同,登记生效是对物权变动过程动态判断,后者则是对权利登记资格的静态判断,举个例子:基于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中,因征收、继承、建造取得的不动产权尽管未取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但同样具备登记能力。
不动产登记制度解析
不动产登记制度解析一、引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确权、保护和交易不动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案例,以期对该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的交易和利用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导致不动产权属不明确、登记不规范等问题频发。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于2017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不动产权属的清晰、明确,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通过登记,可以使不动产权属关系得到确认,为不动产的交易和利用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1. 登记主体: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则需委托代理人代办登记手续。
2. 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地界和界址点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
其中,不动产权属登记是最核心的内容,通过登记可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
3. 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进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与乙在房屋交易中发生纠纷,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
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查明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解决纠纷。
2. 案例二:丙在购买一块土地后,发现该土地上存在他人的抵押权。
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丙可以查询土地的登记信息,确认土地是否存在抵押权,从而避免购买风险。
六、结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确权、保护和交易不动产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登记,可以明确不动产的权属关系,为不动产交易提供可靠的依据。
民法典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解读与评析
民法典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解读与评析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更为完善和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解读与评析,以期为读者深入了解该制度提供一定的指导和思考。
一、登记制度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将不动产权益的产生、变更、转让等情况进行公示和记录的制度。
它旨在维护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稳定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为买卖双方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它有助于提高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程度,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登记制度还为政府提供及时准确的不动产信息,便于行政管理、税收征收以及城市规划等工作的开展。
二、民法典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点解读1. 登记主体的规定《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登记人,具备不动产权益的申请人则具有申请登记的资格。
这一规定强调了登记制度的普适性和公平性,保障了各方利益的平等和合法性。
2. 登记机构的设立与职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工作。
这些机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依法行使登记职权。
其职责包括不动产登记事务、不动产查询服务、登记簿记载及服务的保密等,旨在提供高效、便捷和安全的登记服务。
3.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要求在登记程序方面,《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应提供相关的申请文件和材料,经过登记机构的审查和审核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这一规定有效确保了登记的真实合法性,避免了虚假登记和注册乱象的出现。
4. 公示标准和效力公示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不动产登记事项取得法律效力。
这一规则为各方提供了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了登记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问题研究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问题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问题研究随着人们对房地产交易的关注度提高,不动产登记请求权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即为请求有关部门对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登记、更正或者注销的权利。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该权利的行使并不容易,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就不动产登记请求权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加以说明。
一、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基本内容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是指登记义务机关在受理人请求后,应当登记、更正或者注销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权利。
具体来讲,涉及到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等等,他们按照法定程序先行申请登记,而登记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审核。
如审核的结果符合登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即对其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登记处理。
此时,申请登记一方便就具有了不动产登记请求权。
二、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问题研究1、登记机关应当什么时候行使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登记机关既有主动行使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义务,也有被动受理不动产登记请求的义务。
在主动行使权利方面,登记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不动产登记事项及时登记化;在被动受理方面,登记机关应当在申请人说明完整事实后,及时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2、申请人如何保障不动产登记请求权?不动产登记请求权依托于申请人自身,对于其保证不动产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明显的要求。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自觉提供真实和完备的材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若存在虚假、缺失或者不完整的情况,则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将不得行使。
3、如何加速不动产登记请求处理?在实践操作中,因为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实益关系,登记机关通常需要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就导致了不动产登记请求处理时间过长的情况。
为了加速不动产登记请求处理,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以服务申请人为宗旨的管理机制,推行“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现代化服务模式,将审批周期压缩至最短时间内。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制度探究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制度探究【摘要】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当事人的申请登记行为是启动登记程序的前提。
申请登记行为不仅须当事人意思合意,还须双方共同配合实施方能完成,任何一方基于其利益考量拒绝或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登记程序无法启动,也就不能达到完美物权的效果。
为使社会经济秩序安全有序,有必要赋予登记权利人登记请求权以维护其利益。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分析物权变动的模式有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两种模式,但无论何种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登记原则上是建立在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的。
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原则,登记生效是完美物权实现的前提,登记是经当事人申请后经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给予的书面肯定,申请行为引发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成就,没有申请行为,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也就丧失存在的基础,因而,申请行为在登记程序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为使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有必要赋予登记权利人一定的权利即登记请求权。
[1]所谓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是指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对登记义务人享有的请求其履行或协助履行登记的权利。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具有两个层次的内涵:权利人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履行登记义务;同时履行义务方可以请求权利人接受或协助其履行登记的义务。
一、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分析(一)贯彻意思自治主义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设定和转移的公示方法,登记不仅决定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变动关系,而且还防止第三人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世界各国大多都有较为完善的登记制度,部分法制健全的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
登记尽管最终是由代表国家机关的登记官员进行的,但是有关权利的登记,即使在采纳登记强制主义的国家,也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问题。
[2]从我国《物权法》规定来看,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变动的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经依法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买卖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汇总一篇
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汇总一篇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①]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
王利明老师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登记制度的功能、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力和登记的请求权等方面全面论述了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完善, 认为公示制度是中国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 而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②]。
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对维护安全有序、公平高效的不动产交易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将不动产登记视为行政管理手段,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制度不但散乱而且多有矛盾,不仅不能满足不动产进入市场交易的需要,而且也不能满足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交易公正原则对物权交易保护的需要。
__来, 随着我国物权立法进程的加快, 制定一部“ 统一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统一权属证书” 的不动产登记法已提上了立法议程[③]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__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原则,但是至今都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动产交易活动也日益频繁。
因不动产交易关系到民众的最基本利益,梁慧星老师也指出: 无论物权法如何完善, 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登记制度, 那你的物权法就不会有好的结果, 不会得到切实的实施。
[④]因此,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发展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不动产登记性质的明确在统一登记机关的建立、司法实践等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理论界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众说纷纭,主要有民事行为说与行政行为说。
笔者主张应确定其双重法律属性,即不动产登记行为既具有民事行为属性,同时还具有行政行为属性。
首先,不动产登记行为具有民事行为属性。
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引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在确保权利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和功能、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和功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重要的法律机制,其地位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确认权利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首要功能是确认不动产的权利人。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是权利人获得不动产权利的重要途径,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确认权利人的权益,并为其享有和行使相应权力提供保障。
(二)保护买受人诚信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买受人的诚信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不动产交易中,买受人往往依据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不动产登记记录了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可以避免潜在买受人因不完整信息而受到损失。
(三)促进经济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不动产登记可以确权,使不动产具备交易、融资等经济活动的基础条件,有利于促进土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提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保障社会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不动产权益的归属、建立健全的登记制度,能够减少不动产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经验积累。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我国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细致规定的法律文件,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登记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重要立法文件,其中包括了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该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定性质,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性和义务,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论文摘要本文对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立法体例的选择等问题。
论文正文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和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经济背景的对比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要求的对比,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归纳出建立我国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就新制度建立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本法理,参照孙宪忠教授的观点,以“五个统一”为原则,即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实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关系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
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2) 。
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逻辑结构上分为行为制度和效力制度,行为制度以登记行为为规范的对象,规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程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效力制度以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规范的客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后果。
本部分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在法律关系的探讨,进一步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总和。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问题研究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问题研究不动产登记是指在国家规定的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相关权利或者事实进行记录、归档和管理的一项行政机关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不动产的买卖、转让、抵押等行为都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因此保护相关人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概念、保护以及案例分析。
一、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概念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
该权利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让他们能够通过登记来确保其在不动产上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
未经不动产权利人同意,未经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在其不动产上占有、使用、除权、抵押等,因此保护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保护1、国家法律保障我国相关法律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标准。
不动产登记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提出登记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核,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司法保护如在登记中出现争议或者不当行为的情况,可向法院直接提出诉讼进行维护权益。
如浙江温州一位业主在房屋出租的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进行装修,还将房屋名字改成了自己的名字。
由于没有得到原房主的同意,因此导致了争议问题。
在经过法律程序的判定后,最终法院判定新业主需赔偿原业主数十万元,并接受原业主提出的不动产登记请求,保障了原业主的权益。
三、案例分析1、山东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8日发布第1条安置房买卖产生的登记举证法律纠纷判定书,判定被告需按照请求书进行不动产登记。
2、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动产登记案,最终裁定被告需承认原告的权利,按照请求进行不动产登记,保障了原告的权益。
3、重庆市香港路7号某不动产公司申请对一处不动产进行登记,但被登记机构所拒绝。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判定登记机构存在违规行为,被告需接受原告的不动产登记请求。
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动产权利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一、制度的基础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附着在土地上的物体。
不动产权利的确立和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工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从传统的登记理念出发,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国内外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二、制度的内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主要包括登记机关的设立、登记主体的范围、登记程序的规范、登记内容维护的方法、权属证明文件的形式等内容。
其中,登记机关是保障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的基础,应当具有公正、独立的性质,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协调发展。
登记主体是登记机关处理的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登记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规定,协助登记机关实现相应的登记义务。
登记流程规范则是保障登记程序合法、公正、透明的前提条件,包括登记申请、登记审查、登记受理、登记作业、证明书发放等环节。
权属证明文件是维护登记内容的必要手段,可以直接证明登记主体的权利或提供权利证明的依据。
三、制度的意义《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动产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很容易出现多重登记、假证书等恶劣情况。
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减少不动产交易和投资活动的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此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与信息化建设、促进城市化进程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使登记制度更加完善,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
、
不 动产登 记请 求权 的制度价 值
( ) 思 自治之 贯彻 一 意
登 记是 物权 变 动 的公 示 方 式 与外 在 表 征 之 一 ,
起着权 利变 动 的告 示 作 用 , 记 不 仅 决定 着 双 方 当 登 事 人 间的权 利 变动 关 系 , 且 还 影 响 着第 三 人 利 益 而 及社会 交易 安 全 。 因此 , 国一 般都 对 登 记 制 度 有 各 较 为完善 的规 定 , 、 德 日等 国还 制定 了专 门 的不 动产 登 记法 。登记尽 管最 终是 由作 为代 表 国家 机关 的登
21 0 0年第 4期
广 西社会 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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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8期 ) 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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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研究
向明
( 吉首大 学法学 院 ,湖南 吉首 460 ) 10 0
请 的无 端干 预 。
( ) 全 交易之 维护 二 安
人的请为前提。在登记 申请权 的行使方式上 , 各
国一般 规定 由物权 变 动 的双 方 当事 人共 同 申请 , 而
倘若一方当事人拒绝 登记或迟延登记 , 物权变 动就 难 以完 成 。这就 会 有 损 当事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至 于 以 妨碍 不动产 交 易 的顺 利 进行 。基 于此 , 予 当 事人 赋
在私 法领域 , 公平 正义 观体 现 为 : 体 之 间应 当 主
公平对待 , 交换应是有偿互利 ; 经济利益的分配应当 合理兼顾 , 应得收入与贡献成正 比; 财产责任应 当合 理分 担 , 当权 利人 的财 产利 益受 到 损 害 时 , 该 得 到 应 同等价值的补偿 。然而, J 在不动产交易 中, 如商品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不动产权利人在登记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等。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需要权 利的保障。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 不动产登记的救济:当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遗漏或不实等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Part Four
登记程序繁琐,效率低下
信息共享不足,存在重复 登记的风险
登记范围不明确,存在遗 漏登记的问题
登记责任不明确,缺乏有 效的法律保障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 加强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与房地产法在监管和执法方面相互配合,共同维护房 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Part Six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在房地产交易 中的应用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在抵押权和租 赁权实现中的应用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在土地征收和 房屋拆迁中的应用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在产权保护和 维权纠纷处理中的应用
建立健全不动 产登记法律法 规体系,确保 登记工作的规 范化和法制化。
优化登记流程, 提高登记效率, 降低登记成本, 方便企业和群 众办理不动产
登记。
加强信息共享 和数据整合, 推动不动产登 记信息的公开 化和透明化, 防止不动产登 记信息被滥用
和泄露。
完善不动产登 记监管机制, 加强对不动产 登记工作的监 督和检查,确 保登记工作的 准确性和公正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问题研究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问题研究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是指请求人享有在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权利。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出现,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权益受到侵害。
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逐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也成为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深受广大不动产权利人的欢迎。
目前,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法律地位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些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是一种行政诉权,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来行使;而有些人则认为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是一种私人诉权,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来行使。
事实上,不管是哪种观点,都存在着一定的道理。
因此,对于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性质和作用,提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以下是三个关于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案例:案例一:张某与黄某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当他们准备办理房产登记时,发现该房产被他人抵押。
张某与黄某认为他们是合法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享有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因此他们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登记请求。
最终,行政机关判定张某与黄某具有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批准了他们的登记申请。
案例二:李某与赵某在离婚时,将一处房产划归赵某所有。
但是,李某仍然拥有该房产的一份抵押权。
李某认为赵某没有权利在不动产登记处办理该房产的登记手续,因此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追究赵某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赵某没有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因为她并不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案例三: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在进行登记时发现,该房产的原所有权人已经将该房产赠予了其孙子。
现在,该孙子要求登记该房产,并主张自己具有不动产登记请求权。
最终,行政机关驳回了张某和李某的登记申请,并判定该孙子确实具有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因为他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综上,不动产登记请求权不仅是一种行政诉权,同时也具有私人诉权的性质。
在具体的案件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解决,以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相关制度,以提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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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制度探究
摘要:为使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有必要赋予登记权利人一定的权利即登记请求权。
文章首先对不动产与登记的含义进行阐述,分析不动产登记要点,然后探讨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设立依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制度
1、不动产概述
不动产即是指任何国家、任何集体、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因此,所有国家都在其财产法或者物权法中将不动产作为重点内容予以规范。
在民事实体法上,不动产权利的变化,如以不动产为买卖或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时,必须经过一定登记的公示手续,否则不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要点分析
2.1、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簿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的根据,保存于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物权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开,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
经查阅,第三人可以知悉、了解特定不动产的权属状况、负担情况等。
2.2、登记请求权的三种类型
(1)变更登记请求权。
当初始登记完成后,某一不动产物权因买卖、赠与、分立、合并及设定他物权等发生变动时,登记权利人有权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请求权是基于合同债权而发生的一种请求权,也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登记请求权;(2)更正登记请求权。
对已经完成的登记,如有不正当登记的情形,导致登记薄上的记载与实质权利关系不一致时,“因不正当登记而受不利益之人,得对因更正而受不利益之人,请求为更正登记之同意。
被请求人不为同意时,得以判决代之”;(3)预告登记请求权。
所谓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致将来只能发生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后果。
2.3、不动产登记需要法定程序
登记程序的健全和切实履行是不动产登记实现其价值的必要条件。
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登一记程序的规定仅间接体现在第十一条中申请人的申请、十二条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和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上。
2.4、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载体
不动产登记簿对防范交易风险举足轻重,它为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完备的信息,交易人可以通过查询不动产登一记簿来获取有效的信息以备交易时使用。
因此,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构记载不动产物权变动和相关事项后,予以长久保管和公示的簿册。
不动产登记簿对外公示其登记事项,其所记载内容具有公信力或对抗力并以此为今后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安个性提供保障。
3、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设立依据
所谓登记请求权,是指登记权利人对登记义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履行登记义务或协助履行登记义务的权利。
登记请求权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原则上,登记机构只能应登记申请人的请求才能办理登记,且只能在登记请求的范围内进行登记。
二是负有办理登记义务的一方,有权利请求对方协助办理登记义务。
可见在登记请求的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一方有义务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办理登记手续。
3.1、合同约定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它就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即最大限度意思自由,最不的法律干预。
故而登记请求权也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双方所享有和负有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原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由一方办理登记,那么这一方就负有履行登记的义务,而另一方就有权要求该方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登记的权利,如果履行义务方未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则权利方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履行登记义务或者请求赔偿一定的损失,又如物权失效前,应为涂销登记因而产生的涂销登记请求权,担保物权或被用于物权的设定登记的某种事物等都与物权承担人之间有约定,其次,在特殊约定的基础上,被省略的中间登记程序也可以产生不动产登记请求权。
3.2、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目的在于使得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凭证,更是第三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依据,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因此,不管是出卖人的主观因素,还是市场交易中的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享有登记请求权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或者协助履行登记义务,登记请求权制度不但能够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对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具有积极的确立和实施作用。
3.3、法律司法裁决
当负有履行登记申请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双方之间变产生了不动产物权权属纠纷,权利人一方可以以此为由,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相应的生效判决,胜诉一方便可以依据此生效判决到相应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
动产变更登记,依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4、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制度完善要点
4.1、明确不动产登记公证的内容
明确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事项,也可称为法定公证,或强制公证、必须公证,即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经公证方可有效的重大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文书,不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定公证制度的确立是在立法将公证机关的审查作为一种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并且与物权登记制度衔接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而公证则是在不动产物权法定公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之前必须经过的一个前置性程序,公证机关对引起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机关只对提交登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2、明确登记合同中主要义务
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出卖人为登记义务人,买受人为登记权利人,将登记视为双方当事人所附的主要义务,任何一方不办理登记手续可以视为其已经违反了依据合同所应负的主要义务。
依据此规定,当出卖人违反此义务时,买受人可以及时提起诉讼,请求出卖人履行登记义务。
此时,登记并不是依合同而产生的义务了,而是依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法院判决而产生。
根据前文第一章关于单方申请原则的论述,在基于此类原因而产生的登记,可以实行单方申请登记。
如瑞士民法典第665条第2项即规定:“在先占、继承、征收、强制执行或法院判决等情况下,取得人得自行请求登记。
”
4.3、建立个人交易诚信查询机制
就法律本身而言,在没有明确登记请求权的法律地位之前,对强制解除合同所能采取的救济手段比较有限。
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在保护登记权利人方面提供一些裨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行为合法、等。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做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为保护交易公平,可以建立个人交易诚信查询机制,将侵害登记请求权的情况记入侵害方的个人诚信档案,并对多次反复不履行协助办理登记义务的人员,在今后的交易行为中加以限制,以保护交易的公平。
比如,以前违约多次的出卖人在今后的交易中,可以适当加大其违约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相适应的。
5、结束语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关涉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和谐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这是我国市场
经济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2]楼建波.域外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20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