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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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网络销售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网络销售食品经营者资格从事网络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页面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第三条进货查验制度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并留存相关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

第四条食品标签管理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标签的规定,并在电子商务平台页面上清晰展示食品标签信息。

第五条食品储存和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储存和运输的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六条食品召回制度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食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八条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并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信息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在电子商务平台页面上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等级等信息。

第十条食品安全培训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的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实施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立法目的与依据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障网络食品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食品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监管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食品经营监督检查、信息通报、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制度,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经营原则与要求第七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

第八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社会共治与诚信第十条鼓励网络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自查结果。

第十一条鼓励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纠纷调解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网络食品经营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管理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二、食品安全责任制1.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从食品生产、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各项食品安全措施。

2.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并及时追溯食品原材料、加工工艺、销售记录等。

3.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食品安全监督机构1.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环境、食品储存等的检查。

3.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应当及时提供。

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是指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卫生情况的检查。

2.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储存情况的检查。

3.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加工、制作、销售过程的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追溯制度的检查。

五、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

2.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给予罚款、停业整顿等。

3.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给予吊销许可证、撤销注册等。

六、监管要求1.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的全过程控制。

2.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合格,并在销售环节保持食品的质量安全。

3.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七、监督评估1.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评估,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评估工作,积极整改,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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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业原则)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社会共治)互联网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基本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销售条件)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主体信息公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网络食品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合法。

第二章监督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网络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查处工作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章信息真实性第十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发布的食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发布的食品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

第六章配合查处第十二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鼓励措施第十三条鼓励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建立食品安全奖惩机制,对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四川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移动客户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第五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移动客户端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第三方平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网络销售食品的经营范围网络销售食品的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

第三条网络销售食品的经营资格从事网络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网上经营活动中展示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条网络销售食品的进货查验经营者必须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进货查验,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具体内容包括:(一)查验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二)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三)查验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确保其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四)查验食品的保质期、贮存条件等,确保食品在销售过程中符合储存要求。

第五条网络销售食品的包装和标识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包装和标识的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包装标识的清晰、准确、完整。

具体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等信息;(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需要,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网络销售食品的储存和运输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具体内容包括:(一)根据食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储存方式和环境;(二)定期检查食品的保质期、外观、气味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符合要求,防止食品变质。

第七条网络销售食品的售后服务经营者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售后服务,对消费者关于食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及时予以处理。

具体内容包括:(一)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售后服务;(二)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合理的处理结果;(三)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档案,便于追踪、查询。

网络平台食品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平台食品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网络平台上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网络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八条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对食品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九条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进行评价,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经营者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条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对发布的食品信息进行审核,不得发布虚假、夸大的食品信息。

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第十一条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二条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督促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食品安全追溯第十四条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保障食品安全可追溯。

第十五条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电子追溯系统,提高食品安全追溯的准确性。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八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以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权利第十一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状况。

第四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责任第十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1.3 国家鼓励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网络食品经营2.1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2.2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网络食品安全。

2.3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4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食品来源、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销售等信息。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3.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3.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资质审查。

3.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

3.4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监督管理4.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加强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风险预警。

4.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业原则)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社会共治)互联网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基本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销售条件)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主体信息公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7月13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网络订餐食品经营活动的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三方平台责任第五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核查。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线处理、暂停业务等。

第三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第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

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食品来源合法,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储存、配送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卫生、新鲜、安全。

第十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第四章送餐人员责任第十五条送餐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以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在本省辖区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上经营及发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

发布信息的经营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律宣传、诚信建设等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桥梁纽带和引导督促作用。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网络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网络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网络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二、监管机构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局”)是负责全国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的主管部门,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监部门”)负责各地区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2. 国家食药监局和食药监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食品安全风险。

三、监管范围1. 网络食品营销平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注册、备案以及规范经营行为。

2. 网络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3. 网络食品广告宣传、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的监管。

4. 网络食品全程追溯、信息公示和问题产品召回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四、食品安全标准1. 网络食品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确保企业主体责任和产品质量安全。

2. 国家应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和监督,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五、食品安全监测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食品的监测和检验,对有问题的产品及时通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测,提高监测效率和质量。

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1. 食药监局和食药监部门应加大对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工作,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

2. 网络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产品质量。

七、食品安全信息公示1. 国家食药监局和食药监部门应建立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网络食品的信任度。

2. 网络食品企业应加大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力度,公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八、食品安全风险应急处置1. 食药监局和食药监部门应建立网络食品安全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对突发安全事件做出及时应对和处理,保障公众安全。

2. 网络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安全风险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

网络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

网络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

网络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网络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监督和管理,促进网络食品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网络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网络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经营活动中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网络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能力;(五)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用状况。

第八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信用信息。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将网络食品经营者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三个等级。

第三章信用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对守信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如减少监管频次、优先办理相关事项等。

第十一条对警示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要求其整改,并可以采取限制性措施,如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等。

第十二条对失信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如增加监管频次、责令停业整顿等,并记入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第十三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对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查。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共享网络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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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安法即将施行,使电商平台对商家的食品经营管理有了新的要求,不少淘宝卖家在网上叫苦。

新食安法来袭,淘宝卖家咋办?
卖家须上传“食品流通许可证”10月1日前完成准入登记
新食安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记者拨打了国内最大的电商平台——淘宝网的客服热线,客服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食品行业卖家准入正式执行时间是10月1日,卖家只有上传“食品流通许可证”并通过审核,才可以在淘宝网上销售食品。

据客服人员介绍,倘若10月1日之后没有完成这一步骤,食品卖家将被禁止发布新商品,“对于已上架商品,是进行下架处理还是进行管控,未来会有具体通知。


黄镔是一名大学生,她对这一做法表示支持。

她说,自己一直有网购的习惯,但对网上购买私人制作的食品一直有所保留,“因为这部分食品没有相关的安全证明,虽然看起来很美好,但无法保证制作者的身体健康状况、生产场地的卫生和食品的安全。

”如果网店被要求公开相关资质信息,会对网购食品安全更放心。

淘宝卖家办证遇哪些难题?
部分卖家三证不一致完成16项检查方可申请变更过户
淘宝早在年初2月份就发布了一则名为《食品卖家经营许可证上传改版通知》的官方公告,鼓励有证的商家积极主动上传经营资质证明。

吉林人小陈在淘宝上开了一家销售“自酿”米酒的个人店铺,生意火爆,此时他正在等待当地食药监局的办理结果。

“我的手续现在正在办着,到10月1日差不多能办下来。

”小陈通过当地一家工厂生产米酒等食品,因为工厂的营业执照主体并不是小陈自己,而淘宝要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开店主体人身份证三证一致,“所以我现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淘宝方面告诉记者:“目前淘宝相关卖家遇到三证不一致的情况,除了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另一个方法是进行店铺升级。

”淘宝方面解释,淘宝店主可选择以个体身份办理个体经营许可证,或将店铺转为企业店铺。

若选择转为企业店铺,需收取190元的服务费。

使用食品生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认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主体人身份证信息应与之保持一致。

如果选择将个人店铺转为企业店铺,整套相关证件都需换成生产厂家的东西,会不会出现淘宝店不属于原有店主的问题?淘宝客服对此的回应是:“换了之后,确实会有这样的情况,因为原有店主的个人信息会和这个店铺解绑。


据悉,淘宝网为三证(开店主体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一致,且在一年中持续主营食品类目的卖家,开放变更过户入口。

在申请变更过户前,淘宝卖家需要完成16项条件检查,未通过检查的卖家无法进行过户。

变更过户有30天公示期。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持照经营(农产品除外),同时平台附有审核经营者证照的责任。

因此,淘宝卖家需根据自己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中经营的范围,准确地进行准入申请,如经营多个类型可多次进行提交准入。

-新食安法实施后,对入网食品经营有哪些影响?
根据新食安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淘宝个人卖家需要向淘宝网络平台提供身份证明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和审核资格。

入网食品经营的标准会提高。

-为什么“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如何监管?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农产品经营主体多为农民或小、散个体经营者,经营的对象是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很难通过实行许可进行管理。

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将农产品销售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后,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同时,通过增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规定,进行源头控制。

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网络上有许多“家庭自制食品”卖家,他们依托私家厨房进行食品加工生产。

这部分商家申请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困难?是否需要租实体店铺?
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根据以上规定,“家庭自制食品”商家依托私家厨房进行食品加工生产,应当有实体店铺。

自产自销农产品、海外代购会受影响吗?
自产自销农产品不受影响部分海外代购须提供许可证。

淘宝食品卖家必须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吗?淘宝客服人员告诉记者,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目前不需提供许可证。

“如果说是农产品及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商家,比如说你卖的是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水果、蔬菜、水产、海产品、没有包装的、无QS标志的商品,是不需要许可证的。


据悉,淘宝对海外直邮、代购暂时不做要求(以发布宝贝时选择的采购地、库存状态、发货地等条件为依据)。

淘宝热线客服表示,目前,通过直邮方式将食品配送给买家的海外代购商家,确实暂不要求提供许可证。

但通过国内转运的方式将代购的食品配送给客户,发货地址在内地的代购商家,仍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

在淘宝经营香港代购的淘宝卖家小如,经常往返内地和香港,采取香港采购、内地发货的方式。

小如的淘宝店除了经营香港代购的日用品、化妆品外,还出售包括曲奇、月饼在内的食品。

根据淘宝客服的说法,如果按照小如现在的方法经营海外代购食品,小如需要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

小如表示,她会考虑不采用在淘宝交易这类商品的方式代购食品。

附: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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