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镇政府动迁安置房回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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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镇政府动迁安置房回购协议(讨论稿)

甲方: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

乙方:上海市保集(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已中标取得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政府动迁安置房项目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及上海市关于配套商品房建设的有关法规、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希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动迁安置房项目基本情况:

地块公告号:

地块名称:

土地面积:291亩(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四至范围:东至路

南至路

西至路

北至路

项目总建设面积:平方米

其中:商业配套面积平方米

安置住户平方米幢套二、动迁安置房项目回购部分总面积:平方米

其中:商业配套平方米

安置住宅平方米幢套

三、回购价格:

商业配套:7100 元/平方

住宅:7100 元/平方

四、付款期限:项目验收通过可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由甲方将

100%回购款支付给乙方。

五、动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完成验收通过期限:

20 年月日

六:其他:

1、应按沪建交联【2011】118号《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经济适用房篇)(试行)》,住房房型所占比例要求为:

①一室户:约20%,面积:平方米/套

②二室户:约50%,面积:平方米/套

③三室户:约30%,面积:平方米/套

2、建设设计要对基地现状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应使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经济合理,各类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住宅空间组合富有特色并具有均好性。控制适宜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3、地块内建筑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节能、人防、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卫生、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4、乙方在签订合同并在甲方交地后,高层住宅须在24个月内完成住宅小区的全部建设,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

5、本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得与住宅建筑分离单独转让或分割转让,乙方不得转让开发经营权。

6、乙方在项目的建设期间须接受招标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知道和监管。

7、本项目安置房源由甲方统筹安排并组织配售,定向配售给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申请对象,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房源配售工作,不得自行销售。

8、本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由甲方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七、本合同的订立,权利、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二0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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