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适用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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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适用性检测

滕恩江,杨凯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100012)

摘要:文章概述了国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现状、管理现状及检测依据;介绍了目前国内环境监测仪器的认证程序、基本要求及适用性检测的仪器类型。

关键词:在线监测;适用性检测;认证

我国的环境连续自动监测工作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就,尤其是2001年苏州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以来,环境连续自动监测工作更是有了长足的进步。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连续自动监测管理和技术体系,并已逐渐形成网络。但是,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我国的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测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能力、水平和管理还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1 我国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现状

⑴安装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约安装COD在线自动监测系统3000套、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3000套。

已安装的COD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按测量原理可分为重铬酸钾氧化法和非重铬酸钾氧化法两大类。国外的在线监测系统多为非重铬酸钾氧化法,但其测量结果受水样性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运行成本和故障率相对较低,响应时间一般低于10分钟。国产COD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基本上均采用重铬酸钾氧化法,仪器结构较复杂,故障率或更换零部件的频率较高,运行成本上升也较高,响应时间较长。

国内已安装的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其原理基本为不透光度法和散射法,二氧化硫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分析原理有紫外荧光法、紫外吸收法、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法、非分散红外法和定电位电解法。

目前,在用的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的承载方式主要有无线传输和有线传输两种,有线传输主要通过调制解调器拨号、数据采集仪等传输,不能实现实时传输,并且传输链线路不稳定、响应时间较长;无线传输又有无线扩频、无线微波、GSM/SMS和GPRS等方式,可以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但存在网络盲点。

为了规范统一信息数据的传输,国家已颁布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1-2005)。但目前,各地仍以各自独立的传输协议和方式在运行,没有实现规范统一,因而监测数据不能实现共享。

⑵管理现状

在2001年苏州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之前,各地基本上没有形成固定的管理方式或模式。在此会议之后,部分省市(如河北省、江苏省、北京市、上海市、杭州、济南市、大连市、太原市等)相继出台了有关在线监测的管理办法或技术规定,对加强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确保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的质量,目前有一些省市将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营管理委托给第三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还有一些省市则直接由环保局委托某一机构进行运营维护,这些运营方式都有别于传统的排污企业直接运营维护。

为加强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规范污染源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比对校核、使用等,国家近几年陆续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废水在线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和《污染源废气连续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也已进入全国人大司法程序。

2 检测依据及管理要求

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

联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⑵《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第十条明确规定: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⑶《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

⑷“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为了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科学公正,有效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可靠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管理。为环境执法管理服务和向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的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经检测合格、通过认定并列入合格产品准入名录后,方可使用。

⑸《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按照下列规定安装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仪器,并使其按规范要求正常运转。

被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或者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TOC、COD、PH等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

⑹“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要求:废水排放量≥5000t/d的污染源,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连续自动监测,随时监控。电厂锅炉必须安装连续烟气测试装置,随时监控。监测项目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

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

营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和产品。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3 规划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干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10%,并明确规定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污染物减排目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了加快污染物减排、监督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执法、基层环境统计等方面提高能力,并得到了财政部和发改委的大力支持。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指:在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企业心脏城市污水处理厂均要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和数据实时上传。属于上述范围的总共约有7000家企业,计划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

4 职责与分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分工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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