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工作助理参加就业工作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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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工作助理参加就业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学生工作助理在学校就业工作中的“自我服务”作用,规范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在校学生处统一领导下,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参加就业工作的学生工作助理的组织领导、管理考核和报酬发放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参加就业工作的学生工作助理职责有:
1、协助就业指导中心老师做好初始毕业生资料的采集、校对与资格审核,就业创新创业教育与指导等相关工作;
2、负责学生处就业招聘大厅、就业报告厅、会议室(一)、会议室(二)、试讲教室(一)、试讲教室(二)、接待室等场地的日常使用工作,包括学校常务工作使用、对校内及校外的出租使用,主要有冬春季就业招聘会、考研讲座报告、文体活动等;
3、负责学生处就业招聘大厅、就业报告厅、会议室(二)和创业模拟实训室的设备使用及维护工作;
4、完成领导老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四条参加就业工作的学生工作助理工作要求有:
1、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2、诚实守信,吃苦耐劳;
3、学习刻苦,学有余力;
4、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工作能力过硬;
5、独挡一面,团结协作。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五条参加就业工作的学生工作助理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就业指导中心和学生工作助理总队为参与就业工作的学工助理提供相关的技能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工作应及时、准确、规范地记录在《勤工助学日志本》上,由就业指导中心老师和学生工作助理总队每月查看审核。
记录内容包括工作日期,服务时长,助理姓名,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完成情况),记录人,记录日期等。
第八条就业指导中心对学生工作助理的工作进行记录与考核,工作量和服务时长作为报酬发放的依据。
报酬发放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落实。
第九条对于当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及以上等级的学生工作助理给予特殊照顾。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学生工作助理,由学生工作助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工作助理总队
二○一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