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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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43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内容如下: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上交所 2014年信息披露评级

上交所 2014年信息披露评级

上交所 2014年信息披露评级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4年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进行了评级。

根据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报、季报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抽查和评估,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和D级。

A级为优秀等级,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及时,且质量良好。

B级为良好等级,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较为充分、准确、及时,但在某些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

C级为一般等级,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不足,需
要进一步改进。

D级为不合格等级,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问题,需要立即整改,可能会受到监管处罚。

上交所每年都对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

这些评级结果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参考,有助于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和质量,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上证函[2013]28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3〕287号)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年报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一)披露时间凡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披露时间不晚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3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证监会上市公司内控培训 20140729

证监会上市公司内控培训 20140729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建设逻辑(重要性) 内控 内控建设逻辑(重要性)
最新事件 洋企业食品安全 折射内控管理漏洞 起因:东方卫视7月20日曝光,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大 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的行为。涉及16家外餐企业名单:
逻辑(重要性) 内控建设 建设逻辑(重要性)
►上海市食药监局22日表示,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有组织 实施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已对其彻查,并紧急约谈了 22家下游 食品流通和快餐连锁企业;同日上海三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反渎 职侵权部门已派员。 ►矛盾说法:据《东方卫视》报道,工厂质量部经理表示,对于 过期原料的使用, 是工厂高层直接授意,公司多年来政策一贯如此 。 这样的行为至少需要厂长以上的领导同意 ,像牛肉饼这种一直有生 产的产品可以直接添加次品材料。21日晚间,福喜集团发布声明 称,已经成立调查小组,管理层认为“本次事件是一起个体事件, 集团愿为整个事件承担全部责任。”22日,上海药监局约谈的福喜 集团中国区深加工部总经理杨立群表示, 集团初步调查认为企业有 严格管理体系,正在寻找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内控监管工作规程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评价以及内 � 背景 背景: 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监管,促进上市公司形成内生规范运 作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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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建设 内控 内控怎么建设
�规范中的普遍性规定在建立内控过程中需要考 虑,不能僵化地执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可 以在内控规范基础上增加具有自身特点的风险点 和控制措施,规范中某些规定不符合公司特定情 况的,也可以删减冗余设计。
政策 解答 监管 监管政策 政策解答
2008 2010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五部委联合发布 五部委联合发布《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为维护公众利益,提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现就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行业改革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发挥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

2023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强调,要推动财会监督提质增效,一体推进事务所执业监督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有效发挥。

事务所坚持诚信建设,聚焦提升审计质量,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服务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切实履行执业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对推动执行财经法规、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重大系统性风险、保障财务信息对使用者决策的有用性等具有重要作用。

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聚焦提升审计质量,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坚持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扎实做好年报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事务所执业监督职责,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8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08年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

三、公司预计在2009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08年报的,应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本所自2009年5月4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公司的预约统筹安排2008年报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年报,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及时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9年3月和4月的公司,应在2009年2月28日前按照《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4〕1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规定编制并披露2008年度业绩快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披露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处理、利润分配行为,保障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稳健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依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二)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三)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初始成本、期初公允价值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披露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四)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对存在不确定性的资产,审慎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事项,如实予以确认;对各项应收款项,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禁止变相不计或少计坏账准备。

(五)对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以及营销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预计损失,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年报披露及审计工作的通知》-会计部部函〔2013〕4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年报披露及审计工作的通知》-会计部部函〔2013〕45号

关于进⼀步做好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年报披露及审计⼯作的通知》-会计部部函〔2013〕45号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部函〔2013〕45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进⼀步规范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加强证券公司年报披露监管,持续提升证券公司信息报送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新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要求2012年以来,证券⾏业创新发展速度⼤幅提升,新业务、新产品不断涌现。

证券公司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深⼊分析交易实质,通过对主要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准确把握新业务、新产品有关会计处理、信息披露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证券公司在售出证券的同时签订回购协议,未来将以固定价格或者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后的价格回购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证券的,证券公司不应终⽌确认所出售的证券,应基于回购条款确认相应的⾦融负债。

其中,对于报价回购业务,其实质是质押融资,证券公司应参照质押式正回购业务进⾏会计核算。

将交易本⾦在“卖出回购⾦融资产款”科⽬下设置“报价回购融⼊资⾦”明细科⽬核算,产⽣的费⽤在“利息⽀出”下设置“报价回购利息⽀出”明细科⽬核算。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在相应科⽬下列⽰报价回购融⼊资⾦剩余期限、对应期末余额、当期利息⽀出等信息。

(⼆)证券公司在购⼊证券的同时签订返售协议,未来将以固定价格或者原买价加上合理回报后的价格将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的证券售回给对⽅的,证券公司不应确认所购⼊的证券,应基于售回条款确认相应的⾦融资产。

其中,对于约定购回业务,其实质是为客户提供融资,证券公司应参照买断式逆回购业务进⾏会计核算。

将交易本⾦在“买⼊返售⾦融资产”科⽬下设置“约定购回融出资⾦”明细科⽬核算,产⽣的利息收⼊在“利息收⼊”科⽬下设置“约定购回利息收⼊”明细科⽬核算。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在相应科⽬下列⽰约定购回融出资⾦剩佘期限、对应期末余额、当期利息收⼊等信息。

(三)证券公司通过证券⾦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融⼊资⾦或证券的,对融⼊的资⾦,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为资产,同时确认⼀项对出借⽅的负债,在“拆⼊资⾦”科⽬下设“转融通融⼊资⾦”明细科⽬核算,同时应在“利息⽀出”科⽬下设“转融通利息⽀出”明细科⽬核算转融通业务产⽣的利息费⽤;对融⼊的证券,由于其主要收益或风险不由证券公司享有或承担,证券公司不应将其计⼊资产负债表,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转融通融⼊的证券期末市值和转融通融⼊后拆借给客户的证券期末市值,未融出证券期末市值等。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4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加强年报编制期间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上市公司应按照下表所列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做好2011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年报披露前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于其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对外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存在高比例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合计送转5股及以上)的公司,如本所认为需要,公司也应于其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具体填报路径为"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定期报告"。

在完成全部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提交后,上市公司通过点击“填完了”按钮并接受“提交”来表示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已提交完毕。

上市公司应在完成在线填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附件: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报送日期:。

【第40号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40号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40号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一月三十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3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9.18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3号
•【施行日期】2014.09.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43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自《决定》公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申请。

二、与“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对外公布。

四、“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14年9月18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2.27•【文号】北证办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北证办发〔2021〕31号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妥善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年度报告预约工作上市公司应提前确定披露时间,由保荐机构在业务支持平台提交预约申请。

上市公司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

如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变更申请,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披露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本所将于2022年1月4日9:00起开放年度报告预约系统。

上市公司应当于2022年1月14日前完成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

本所将根据各公司预约披露时间制作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并在本所网站()予以公布。

二、认真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一)上市公司1.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公告模板披露相应临时公告。

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摘要与年度报告一同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上市公司【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2.29【实施日期】2009.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为了增强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9年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09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上市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勤勉尽责,谨慎执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二、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一)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1 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2014年5月28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六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9日证监上字〔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我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制度,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上字〔1997〕114号)做了必要的调整修改,各上市公司应据此编制和披露1998年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每个证券交易所每日安排数量不得超过20家。

二、在1998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可能导致三年连续亏损或1998年度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不好或改变用途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募股资金使用情况并解释原因,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五、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其中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应明确说明审计意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对审计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及影响公司当年盈亏的状况。

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总结

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总结

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总结上交所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和管理上市公司。

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以下是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总结。

一、信息披露义务1.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必须按照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公司治理信息、财务信息、业绩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1.公告发布是一种主要的信息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必须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确保信息广泛传播。

2.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网站、公司网站等渠道披露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

三、信息披露时间要求1.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信息,避免内幕信息泄露,确保投资者在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信息。

2.上市公司需按照年报、半年报和季度报告的规定时间进行披露,以提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四、财务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报告披露,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并且应该通过独立审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五、业绩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年度报告,以提供投资者对公司业绩的了解。

2.上市公司需详细说明业绩变动的原因、策略和影响,避免误导投资者。

六、重大事项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全面披露任何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变动、债务重组、重大合同签订等。

七、内幕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需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内幕信息的获取、使用和披露。

2.在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不能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八、信息披露监管1.上交所设立了信息披露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2.上交所可以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进行惩罚,包括公开谴责、警告、限制交易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今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

为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做好新会计准则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统称“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和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全力以赴做好新会计准则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对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方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进行学习,并在此基础上,积极结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调整相关会计核算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治理架构。

在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应积极与年报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拟上市公司也应积极与申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提前做好各类账项调整准备工作,确保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与此同时,公司也应积极做好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切实做好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一)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现行会计准则”)编制2006年度财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进行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1.27•【文号】证监公司字[2000]202号•【施行日期】200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9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27日证监公司字〔2000〕202号)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在刊载年度报告摘要的同时,应将年度报告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

上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www.sse.com.cn;深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

年度报告报送程序及网上披露事宜应遵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公告:(一)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如果公司本年度盈利,且作出不分配的方案,应说明不分配的原因及资金使用安排。

(二)预计公司下一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公司分配利润的次数;公司下一年度实现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公司本年度未分配利润用于下一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分配主要是采用派发现金还是送红股的形式,并明确现金股息占股利分配的比例。

三、上市公司应当遵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的要求披露上市公司“三分开”的情况,应重点说明以下内容:(一)在人员方面,应说明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方面是否独立;说明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在股东单位是否担任重要职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各上市公司:为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推动上市公司贯彻执行好2007年正式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及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现就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报送工作中的职责,确保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上市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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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报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一)披露时间1、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

在201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14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5年4月30日前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

2、上市公司提前或者推迟已预约的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申请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同时提供相关的说明并视情况公告。

3、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二)审计相关事项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公司应当自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财务报表编制上市公司依据财政部201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八项新会计准则要求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并对比较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在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补充资料”章节披露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对于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上述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虽切实可行,但无法提供定量分析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本次年报披露时同时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上年同期或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的变更或调整,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在2014年三季度季报中做好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章节中说明具有重要影响的准则变动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四)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11.3.2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五)业绩快报在本次年报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六)风险提示公告上市公司预计因经审计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可能出现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第14.1.2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前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本次年报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预计因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可能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条的规定,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依据《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并已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且2014年度业绩预告或更正业绩预告显示为亏损,公司应当在2015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亏公告,并在发布业绩预亏公告或更正业绩为预亏的公告时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及相关停牌处理。

如果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显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债券将被实施暂停上市交易处理。

(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于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以及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八)现金分红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九)内部控制本次年报披露的同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相关要求,披露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十)社会责任报告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当在2014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

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2014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单独进行审议,并在本所网站单独披露。

(十一)优先股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年报准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情况作专项披露。

(十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并已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十三)承诺事项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相关方对公司或置入资产2014年度业绩曾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该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或相关资产2014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中应当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相关方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各项承诺事项。

控股股东曾提出的承诺确已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其在履行应有的程序后作出新的承诺或补偿方案。

(十四)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当在本次年报全文“重要事项”章节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

(十五)特殊行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务等行业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本次年报编制期间至披露之前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三、其他要求(一)年报全文填报及披露1、自2014年三季报起,本所已启用Word版信息披露标准化报送系统(以下简称“Word报送系统”),该系统将生成包含XBRL数据的定期报告全文及数据报送文件。

上市公司必须填报“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2014年年报全文。

2、上市公司应当提交并对外上网披露“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2014年年报全文。

若上市公司因特殊要求确有必要提交一份非“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全文,经本所认可后方可对外上网披露。

但必须同时作为报备文件填报并提交一份“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年报全文,该文件不可同时上网。

3、上市公司应当清晰分辨通过“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年报全文和内部采集数据文件,上市公司通过“Word报送系统”生成并填报的内部采集数据文件应当通过“定期报告XBRL实例文档报送”进行报备。

4、“Word报送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文件报送应遵循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发布的关于2014年年报使用新版信息披露标准化报送系统的的相关要求。

本所将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对上市公司“Word报送系统”的填报情况进行评价。

(二)报备并上网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并上网披露以下文件:1、公司出具的文件(1)年报全文;(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适用);(3)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4)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5)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6)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7)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8)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如适用);(9)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10)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11)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12)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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