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民事判决罪自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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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书

自诉人:***********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人:****,女,汉族,******出生,住*******,现羁押在安阳市拘留所。

案由: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罪。

诉讼请求:

被告人张***犯拒不执行民事判决罪,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事实和理由:

2015年5月10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殷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一、限被告安阳市达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并从2013年8月23日起至本院限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二、被告安阳市兆兴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张光丽、被告陈宝生、被告孙敬、被告李红斌、被告张改芳对被告安阳市达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按各自九分之一承担责任”。判决下达后,被告人张光丽一直未履行,自诉人向殷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对被告人张光丽采取了拘留措施。

自诉人查明,被告人张光丽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民事判决,并且与被告李红斌假离婚,故意躲避债务。在执行程序

中,申请人查明,张光丽、李红斌名下共同拥有位于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福源运动城7幢4单元17层1703室房屋一套,张光丽名下拥有车牌号为豫EZ7959的奇瑞牌轿车一辆,拥有车牌号为豫ETD650车牌的出租车一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在殷都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后,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拒不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张光丽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接到财产报告令后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行为拒执行为情节严重,完全无视国法,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张光丽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自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殷都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任公司 2018 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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