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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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复习提纲

刑诉法复习提纲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没有权力机关〕2、独立的程度不同。

〔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1.立案监视〔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监视立案的〕2.审判监视。

〔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视,而不是庭上监视〕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中之重〕〔第15条〕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特殊情形〔重点〕〔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犯罪行为〔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章管辖〔重点〕一、立案管辖注意: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证据缺乏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公诉转自诉〔侵犯的权利;书面决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穿插案件,分别管辖;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六机关、部委48条"第1、2、3、4、6条〕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

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

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三种具体的不起诉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其中,酌定不起诉是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不起诉类型。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将该款规定与原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相比,条文的文字表述没有太大变化:除将“可以免予起诉”修改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只是新增加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定性规定。

或许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尽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近四年之久,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部门,错将酌定不起诉混同于免予起诉的现象仍然存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酌定不起诉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条件的,且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往往引用明确的刑法条文,因此,一些部门望文生义,将酌定不起诉决定视为有罪的法律认定,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将已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公民作为有罪之人对待,给被酌定不起诉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种种不便。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并澄清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实体法律效力问题。

正确认识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首先应当从我国96年刑事诉讼法废除免予起诉制度谈起。

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清楚地阐述了修改案废止免予起诉制度的原因:“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

免予起诉制度对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对轻微案件及时结案,发挥了一定作用。

问题是,1.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定有罪,不符合法制的原则;2.实践中,对有些无罪的人决定免予起诉,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有些依法应当判刑的,却给予免予起诉。

经与各方面反复研究,草案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不再使用免予起诉”。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单设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同时,增加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和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内容,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社会调查并将禁止令引入矫治和教育内容进行探讨。

一、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的少年司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其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乃至成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在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至此,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被引入法律。

禁止令,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

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禁止令的适用源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第14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不起诉是指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不应立案起诉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如下:一、无罪不起诉无罪不起诉是指在经过侦查工作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不立案不起诉,直接作出无罪不起诉的裁决。

适用条件:1.对被害人的私人空间侵犯轻微或情节不严重;2.行为主体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及时消除社会危险性的特点;3.对犯罪事实存在重大争议,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4.行为主体已实施自首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积极态度。

二、认罪不起诉认罪不起诉是指在经过侦查取证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或社会各界的谅解和帮助,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表现对其不立案不起诉。

适用条件:1.对被害人的损害程度较轻,被害人予以谅解;2.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迅速、全面,真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对社会有较好的影响,社会各界接纳被告人,表现出弥补行为。

三、分罪不起诉分罪不起诉是指在刑事犯罪进行量刑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表现,在认定犯罪行为成立的同时,可以对一部分罪行不立案不起诉。

适用条件:1.被告人具备国内外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学术影响力,对于社会具有积极的贡献;2.对于被害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但被告人已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赔偿或弥补;3.被告人在被捕后确已积极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指在犯罪事实成立,但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立案起诉。

适用条件:1.犯罪事实成立,但被告人已死亡、行动力丧失、心神失常,无法负刑事责任;2.被告人确实有罪,但被告人的负罪能力极低或无罪性质的行为。

五、缓起诉缓起诉是指在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不立即起诉,而是适当缓期起诉。

适用条件:1.对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争议,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2.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不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3.被告人具备积极改造的潜力。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不撤案吗?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不撤案吗?

Don't be a hedgehog. If you can't fight against others, you won't fight against others forever. There are some things you don't need to keep in mi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检察院不起诉公安不撤案吗?导读:检察院不起诉公安一般是不会进行撤案的,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就是属于一种终结的诉讼方式,公安机关没有撤销案件的必要;一般只要认定为没有犯罪的事实就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会撤销案件,因为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不起诉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起诉。

这种决定可以是因为证据不足、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

下面将介绍一些不起诉的种类。

1.证据不足不起诉:这是最常见的不起诉情况之一、如果案件中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无法达到确定罪责的证明标准,相关机关就会决定不起诉。

2.罪行不成立不起诉:如果经过调查和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的犯罪要件,即罪行并不成立,就会决定不起诉。

3.免除起诉:有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但由于特殊原因,如悔过表现好、法定期限等,被认为可以免除起诉。

4.与谅解和解:在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中,有时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受害人可以达成和解,经受害人谅解并表示不起诉的,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5.年老体弱不起诉:对于一些身体条件较差、有严重疾病或年老体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关机关可能会因为人道主义原因决定不起诉。

6.主观恶性不足不起诉:在一些犯罪类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足以达到指定犯罪的程度,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7.罪行轻微不起诉:在一些犯罪行为中,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罪责较轻。

在判断罪行轻微的情况下,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8.公益起诉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罪行有主观、客观恶意,但相关机关可能会依照公益起诉原则,决定不起诉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9.免予追究民事责任不起诉: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受害人表示不追究民事责任,相关机关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总之,不起诉的种类非常多样化,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原因。

这里只列举了一些常见的不起诉种类,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试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试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试简答题1、程序本身有哪些价值:(1)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

程序的设计和实施公正,那么实体结论才会是公正的。

(2)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它不仅依附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种重要内容。

(3)终局性,保证诉讼的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4)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

2、简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含义:(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之一。

(2)首先,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任何人对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境地的问题,都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其次,这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

再次,该原则避免了被告人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是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

(3)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旨在承认、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使控辩双方成为平等的参与者,使被告人能积极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中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追诉官员的任意摆布,甚至成为协助检察官控告自己的工具。

3、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儿没有委托辩护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4)被告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条件的限制,不利于行使辩护权。

4、我国公诉案的证明责任是怎样分配的:(1)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处于控方的地位,公诉人负有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2)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的责任主要由侦查机关承担,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察、检验、搜查、扣押证物、书证、鉴定等侦查措施,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3)法庭审判阶段,公诉人有举证则责任,应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起诉书对被告人控诉的犯罪事实。

举证方式变现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向法庭出示证物、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以及勘察、检验笔录和其他方式作为证据的文书。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是什么的简单介绍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是什么的简单介绍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是什么的简单介绍交通肇事罪三种不起诉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烂衡人、被告人死亡的,瞎拿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饥神做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关于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拓展资料《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好或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卖袜民共和国刑友配伍事诉讼法道路交通事故时常见的纠纷,很多地方法院有专门的交通事故法庭,但是在实际中一些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检察院是会不起诉的,那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是什么?交通肇事罪酌定不起诉的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第二百七十七孙纤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不起诉的种类包括

不起诉的种类包括

不起诉的种类包括1.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当案件发生后,警方或检察机关在侦查或调查中会面临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酌情决定不起诉。

法律规定,如果案件不能确定涉案人员、时间、地点等重要事实,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指控,就不应该起诉。

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原则。

2.没有犯罪事实: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

例如,在进行刑事调查后发现,原本被指控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定义的犯罪行为,或者一些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决定不对被告人提起诉讼。

3.刑事责任年龄未满:根据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人在我国刑法中被认为是未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对其进行特殊处理。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犯罪事实不严重,未成年犯罪分子未满12周岁,或者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但年龄过小不能负刑事责任,则可以不起诉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4.具有法定的免责情形: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可以免于刑事追究的情形。

例如,法律规定了属于正当行为(紧急避险、自卫等)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正当行为的限度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犯罪行为是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作的,也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5.赔偿已到位:在刑法中,经济赔偿往往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

如果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及时、足额的赔偿,而受害人也同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起诉。

这一原则也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促使案件以和解的方式结束。

6.知识产权侵犯举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报案举报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如果经查属实,相关单位整改到位并消除了损害后,该行为人可以不起诉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不起诉并不等于无罪。

即使案件不起诉,相关部门也可能继续调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什么是不诉及协议免责

什么是不诉及协议免责

一、不诉免责不诉免责,又称为“告诉才处理”或“不告不理”。

在我国,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和部分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不告不理的范围。

具体来说,不诉免责有以下几种情况:1. 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如果受害人选择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

2. 自诉案件:在自诉案件中,如果受害人选择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相应免除。

3. 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如故意伤害、盗窃等,如果受害人选择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可以得到免除。

二、协议免责协议免责是指当事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免除一方或双方责任的结果。

这种免责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 双方自愿:协议免责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

2. 法律允许:协议免责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责任:协议免责主要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能协议免除。

4.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免责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诉及协议免责的意义1.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诉及协议免责有助于化解矛盾,减少诉讼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这种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自主选择解决问题的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 提高司法效率:不诉及协议免责可以减少法院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

4.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种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总之,不诉及协议免责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运用这一制度,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加强对不诉及协议免责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公正、高效地实施。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种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种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种类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种类。

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是众多想参与法律行业的朋友最最重要的事情,也是一件辛苦的事情,为此,小编也想为大家的备考尽绵薄之力,在这里准备司法考试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73条、第271条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类。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七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七种情形,有的没有犯罪事实,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予具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

那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不起诉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侦查结束之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请检察院向⼈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此时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了审查之后,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那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刑事案件不起诉的种类都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不起诉有哪些种类1、法定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的,⼈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是指⼈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聋、哑、盲⼈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的⾏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中⽌犯的⾏为;从犯的⾏为;胁从犯的⾏为;⾃⾸且犯罪较轻的;有重⼤⽴功表现的;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作⽆罪处理。

3、存疑不起诉。

对于经过⼆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不能确定犯罪嫌疑⼈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法排除的。

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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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1、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

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1)法定不起诉,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量不起诉,即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10个刑法条款(参见教材第348页),只要具备这10个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决定不起诉。

(3)疑案不起诉,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等特有性,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向于其他特殊程序。

它的特点是:(1)它有特定的审理对象。

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因为后者仅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独特方式),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2)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复核核准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它的进行一般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它的核准权有专属。

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我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刑事案件的起诉

刑事案件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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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在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
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注意: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只能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才能作出,而且必须由检
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经典例题】一
• 【小结】不起诉的种类及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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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侦查监督
• 1.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 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高检规则》第256条)
• 2.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 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高检规则》第265条第2款)
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裁量权。 • (2)情形: • ①出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不起诉; • ②无犯罪事实,应当不起诉。
• 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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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 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 (2)对于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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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 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2003年司法考试真题,单选)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刑事立案侦查阶段,积极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赃款,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证,且具有中等以上认罪和悔罪表现情节的,依法可以依法不予起诉或减轻处罚。

近年来,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方兴未艾,成为刑事司法实践的一种普遍现象。

在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有三种典型模式,即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赃款和积极配合查证。

下面将对这三种模式进行浅析,为大家带来更多的认识。

自愿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检察机关调查审讯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同时还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争取轻罚从宽处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服从组织安排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人的罪行、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正是对自愿认罪认罚行为的法律规定的明确表述。

主动退赔赃款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检察机关调查审讯时,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所得,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将所得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转移拐卖给公益事业或赔偿给被害人。

主动退赔赃款的行为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过和自愿回馈社会的诚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以前主动投案,或者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主动退赔赃款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和积极回馈社会的现实举措,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的宽大处理。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民检察院没有⾃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法对犯罪嫌疑⼈追究刑事责任,即⼈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实施的⾏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应具备三个条件:⼀、⼈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的⾏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聋⼜哑,或者是盲⼈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r> (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的犯罪分⼦,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贿⾏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审查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依法不予起诉或者撤销起诉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司法改革和刑事审判工作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那么在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中,究竟有哪些模式呢?下面将从立案不起诉模式、审查起诉不起诉模式和在院审查调查模式进行浅析。

一、立案不起诉模式立案不起诉指的是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定不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就直接决定不予立案。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来说,立案不起诉模式就是在接到案件后,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对于其不起诉。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实行了高效的处理,避免了不必要的追诉和审理,同时也激励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对于社会治安和稳定都有积极的作用。

立案不起诉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检察机关主观判断,导致对于一些犯罪行为的放任。

所以在实践中,对于立案不起诉模式,应当加强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认罪认罚案件才能被不予立案。

二、审查起诉不起诉模式三、在院审查调查模式在院审查调查是指在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调查,收集证据、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经过审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对于其进行不起诉处理。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在院审查调查的程序比较完备,对于案件的审查更加详尽,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的不起诉。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法治建设、加强司法公正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而在立案不起诉模式、审查起诉不起诉模式和在院审查调查模式中,都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地加强监督和管控,确保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工作的公正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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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起诉有哪些种类不起诉种类:1.法定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聋、哑、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从犯的行为;胁从犯的行为;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3.存疑不起诉。

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例解1.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2006/2/71,多选)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C.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D.向法院起诉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答案及解析]ABC.考查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途径。

2.某市检察院审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006/2/92,不定项)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D.犯罪嫌疑人丁某聋哑人[答案及解析]AC.考查法定不起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

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明笔录。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盼所在单位。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二百九十七条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百九十八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审查起诉部门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三百零一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第三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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