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相关标准规范及通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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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三、新标准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新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 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有效 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 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原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 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 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 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方法体系
二、新标准解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评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 HJ633-
2012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HJ663-2013
布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HJ664-
2013
监测: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 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02、NO2、O3、CO)连续自动监 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654-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 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02、NO2、O3、CO)连续自动监 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综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2007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193-2005
第一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演变过程
2012年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取消第三类功能区
增加PM2.5和臭氧8小时 平均,收紧PM10和NO2 限值,加严数据有效性
二氧化氮、臭氧限值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
颗粒物限值与WHO空气质量导则低轨相接
第一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新标准解读
第一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新标准解读 二、新标准解读
提高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 性要求,可有效降低数据失 真的可能性。
重金属限值虽仅作为参考值列入标 准,但该限值均依据WHO限值酌 情设定。根据研究资料,部分重金属 如砷、铬等在我国个别地区超标现 象严重,也应引起重视。
2000年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维持不变
取消氮氧化物;放宽二 氧化氮和臭氧二级限值
1996年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1989年
环保法
1988年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物最 高允许浓度(GB 9137)
一类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 保护的地区。
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 二类区: 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环保模范城市; 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加严了PM10、NO2 、苯并[a]芘、 铅四项指标的浓度限值
第一个受到各界广泛关注的环境标准
提出了部分重金属参考浓度限值.
第一个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环境标准
提高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要求
第一个分期实施的空气质量标准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 二类区: 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
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 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1、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功 能区制定;2、逐渐缩小三类区,扩大二类区;3、 局地污染物,由地方制定标准。
总悬浮颗粒物 飘尘(PM10)(参考)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 光化学氧化剂
第一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一一、、实新施标新准标实准施的的工背作景背景
2011年12月20日,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讲话中要求,修订和 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改进空气质量评价方法,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2012年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 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同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即联合发布了《环境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与新标准配套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 术规定》(HJ633-2012)也同时发布。

三类区: 特定工业区。
补充GB 3095-82;根据作物敏感类型制定限值
总悬浮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氟化物
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 臭氧
二氧化氮 苯并[a]芘
与国际接轨,适当增加项目
二氧化百度文库、氟化物
1987年
大气法
1982年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
1979年
环保法(试行)
一类区:
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 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相关标准规 范及通用知识
二○二〇年八月
汇报内容
第一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第二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 第三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第四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三、新标准的主要内容
2、术语和定义
新标准:增加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和8小时平 均,调整可吸入颗粒物和日平均,取消植物生长季平均。
原标准:包括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铅、 苯并[a]芘、氟化物、年平均、季平均、月平均、日平均、1 小时平均、植物生长季平均、环境空气、标准状态。
第一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二、、新新标标准准解解读读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 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
新 增 了 PM2.5 浓 度 限 值 和 臭 氧 (O3)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新标准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思路的重大转变,从此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从污 染控制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转变,各地将新标准实施特别是开展PM2.5 等新指标的监测和信息发布作为了2012年监测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新标准 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即满足老百姓的愿望诉求,又体现与国际标 准接轨。
第一部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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