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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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公司组织绩效考核体系,落实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完善工作计划的量化、执行、跟踪、总结和反馈机制,改进管理方式,促进沟通和协作,提升公司整体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组织绩效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提高各部门的组织绩效为导向,严格依据实际工作业绩和管理成效,进行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多角度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组织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公司设立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作为组织绩效考核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长任命考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由主任和副主任提名,董事长批准。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公司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方案、流程;

(二)审议、评价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绩效,对考核结果提出质询,批准考核结果应用;

(三)受理考核调查,对考核申诉进行终裁;

(四)在考核周期内全程组织和参与目标值的商定、变更和管理;

(五)规范考核过程,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

(六)实施组织绩效考核,落实考核奖惩;

(七)根据数据提供部门所提供的数据,对被考核单位的定性指标进行打分;

(八)收集与考核指标相关的资料信息,汇总统计考核评分结果;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公司组织绩效考核体系,拟定组织绩效考核相关规章制度和考核方案、流程;

(二)落实考核程序,统计汇总考核评分结果,召开考核会议,并严格保密;

(三)对被考核单位季度的组织绩效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四)监督、检查、指导被考核单位组织绩效考核工作;

(五)发布考核结果,建立考核档案。

第七条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完成组织绩效考核工作,定期提交考核信息与数据,严格把关,保证提交的考核信息与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组织绩效考核管理

第九条组织绩效考核的内容与指标

公司组织绩效考核的内容由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专项工作考核、月度工作任务考核三部分组成。其中:

(一)年度经营考核

主要是以公司年度销售、管理任务为目标,围绕着各战区内销售任务目标(计划)为蓝本,涉及到仓储物流部、生产部、技术部、销

售内勤、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等配合支持相关工作的考核。

(二)专项考核

主要以专项工作为主题,对专项工作负责人及团队进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此项考核为不定期考核,一般是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团队指派的由专人负责,由特定人员组成的专职项目组完成的项目考核,考核方法一般为专项工作立项之日起,以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为基础,由项目负责人及绩效考核委员会对具体工作内容进行量化及标准评定,在工作节点由项目部提供相应的数据及信息,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进行评定。

(三)月度工作计划考核

每月由绩效考核委员会与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月度工作计划及关键考核指标,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的人员以月度工作计划为目标,安排当月工作内容,以部门为单位,定期向绩效考核委员会提供数据和信息,绩效考核委员会对其部门的工作完成进度、完成质量进行评定。

第十条组织绩效考核指标设立的原则

(一)可控性:指标能够定量测评或具有明确的评价标准,信息和数据来源准确;

(二)可衡量性:指标能够定量测评的最短周期应尽量与考核周期相一致;

(三)重要性:注重提取对公司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关键指标,不宜选择过多指标;

(四)一致性:公司与各部门各层次考核指标应保持一致,下一级指标要以分解、完成上一级指标为基准;

(五)挑战性:指标值应综合考虑公司的整体发展目标以及各部门目前的资源配备,不宜过高或过低,应使被考核单位经过努力达到。

第十一条组织绩效考核指标的权重设计

(一)工作计划考核中涉及的定量指标,按照被考核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直接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的定量指标权重不得低于10%;

(二)专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考核指标,由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和方案进行指标和权重的设计,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组织绩效考核的评分:

(一)考核工作小组与被考核单位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定量、定性的考核评分标准,对被考核单位考核周期内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给予考核评价。

(二)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均按照指标值、完成值、完成率、权重四项计算考核得分。其中:

1、定性指标的完成值参考工作计划进度、完成情况、执行效果、改善措施等方面综合评分,由绩效考核委员会成员各自进行评分后,取平均值计算定性指标的考核得分。

2、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的考核得分相加,成为被考核单位的最后考核得分。

(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共5个等级,按百分制进行评分,等级和分数的划分见附表。

(四)专项考核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单位提交的专项管理活动考核材料和被考核单位第一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内容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三条组织绩效考核的周期

(一)常规考核的周期按照季度进行,每年4次,季度考核于下季度首月的20日前完成考核评分。

(二)专项考核的考核周期按照被考核单位第一负责人定期述职报告和专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时间进行。考核时间与频率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确定。专项考核应当于述职报告和专项经营管理活动结束后15日内完成考核评分。

第十四条组织绩效考核的流程

(一)被考核单位应当每月按照组织绩效考核的相关内容及时填报各项信息和数据,并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向考核工作小组上报前一季度的全部考核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考核材料的被考核单位,考核等级直接列为第五等;

(二)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汇总考核情况,并于20日前组织召开绩效考核沟通会,通报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意见,讨论、审定考核结果并提交董事长/总经理审核;

(三)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确认无误后经绩效考核委员会批准发布;

(四)每季度首月的20日前,绩效考核委员会向被考核单位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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