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
法官感言语录
法官感言语录
1.人生如戏,法庭如舞台,每一次宣判都是一场表演。
2.法律是社会的纽带,法官是守护正义的守护者。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
4.法官的眼睛是明镜,心是天平,绝不容许邪念和私心的干预。
5.法律是公平的伸张,正义是不可动摇的信念。
6.审判不仅是法律的裁决,更是对人性的审视和对社会的警示。
7.法官的审判应是严正而温和,严明而公正。
8.法官的语言是法律的语言,清晰明了,无懈可击。
9.每一个判决都是一份责任,每一次审判都是一次担当。
10.法官的智慧是智慧之光,照亮正义之路,引领法治前行。
11.审判应该坚持原则,不被情感所左右,不被权力所蛊惑。
12.法官应当坚守底线,不因利益、压力而动摇正义的信念。
13.法官应当追求公正,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偏袒不偏私。
14.法官的勇气是正义之光,勇敢面对挑战,坚定地捍卫法治。
15.法官的坚持是坚持正义的信仰,永不妥协,永不退缩。
16.法官的审判是对法律的尊重,对法治的维护,对正义的捍卫。
17.法官的心是公正的天平,冷静而公正,不偏袒,不偏私。
18.法官的眼睛是透明的水晶,执着、清澈、无私。
19.法官的言行应当廉洁,清正廉洁,无私无私。
20.法官应当凭借法律的智慧,审慎地判断,明智地裁决。
结语:法官是司法领域的楷模,他们肩负着守护正义、维护法治的神圣使命,他们的言行举止、审判裁决都应当成为我们学习的楷模。
愿每一位法官都能坚守情操,勇敢无畏,刚正不阿,让正义之光闪耀每一个角落。
法院格言警句
法院格言警句1、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2、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3、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4、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5、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
6、廉政书青史,为民解纷忧。
7、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8、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9、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
10、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
11、法律美,本质在于它的功能美。
12、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13、我们应当记住法律永远是非卖品。
14、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
15、法通国脉千秋稳,律顺民心九域兴。
16、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17、崇德明礼民安定,尚法守制国昌隆。
18、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19、法律结束之处,正是**开始之处。
20、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21、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
22、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
23、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24、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25、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26、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廉洁是公正的卫士。
27、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28、国家没有了正义,就会成为巨大的匪帮。
29、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30、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
31、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公正执法始于廉明。
32、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33、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34、腐败源于贪欲的灵魂,公正彰显清廉的品格。
35、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36、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
37、位虽卑不忘报效祖国,权既重常思服务人民。
38、在**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
39、法庭的威严由国徽赋予,法官的威严由公正铸就。
40、法制圆规划定是非宽严,民心直尺度量奸贤分毫。
41、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2、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名言警句】对于法官法律的名言警句
【名言警句】对于法官、法律的名言警句假如法律不胆怯支持,它毫不能生效。
世界上唯有两样货色能让我们的心坎受到深深的震动,一是我们头顶上残暴的星空,一是咱们内心高尚的道德法令。
假使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防止性。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收者那里以恶行动条件,那么它自身就越好。
在世界各重要文化中,中国事间隔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绝对的反差。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仁慈国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厉地遵从,自在地批评”。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律不能使人人同等,然而在法律眼前人人是平等的。
法律的力气应该跟跟着公民,就象影子追随着身材一样。
法律的真谛常识,来自于破法者的教养。
法律解释者都盼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期问题的谜底。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法律是人类为了独特好处,由人类智慧遵守人类教训所做出的最后结果。
法律供给维护以抗衡独断,它给人们以一种保险感跟牢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将来处于吉祥的黑暗之中。
法律显示了国度多少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法。
法律应当是稳固的,但不能结束不前。
法律职业的社会位置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记。
法治概念的最高档次是一种信心,信任所有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人的价值的尊敬。
法治象征着,政府除非实施家喻户晓的规矩,否则不得对个人实行强迫。
付给律师的用度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说时光的是非,而应据其辩解品质的优劣。
婚姻的联合请求夫妻双方都要忠诚,忠实是一切权力中最神圣的权利。
说明法律系法律学之开始,并为其基本,系一项迷信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尽量大可能把对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分布在国民旁边,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任务。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立法者三句修正的话,全体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没有信奉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逝世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奉将演变成为狂信。
超级经典的法学法理名言
——《孟子》 法者,定分止争也。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 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 ——《商君书·赏刑篇》 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任能者责成而不劳,任己者事废而无功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 ——《盐铁论》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司马光 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 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 ——康熙《清圣祖实录》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
伏尔泰墓志铭——诗人,历史学家,哲学家。他拓展了人类的精神。他使人类懂得,精神应该是自由的。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开篇语——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惟一源泉……自由传达思想和 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 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形式指控。
刑事法官格言
刑事法官格言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
刑罚者,民之鞭策也。
牢记宗旨,人民至上;忠于法律,秉公办案。
身披法袍,心存道义。
慎独、慎言、慎判。
守义持正,巍如泰山。
严肃执法,无愧天平。
法官公义之化身,莫做贪赃枉法事。
恪守法规,画出圆满人生。
法官最懂得怎样犯罪,怎样“合法”地犯罪。
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判决总颁布发表乌鸦无罪,却判鸽子有罪。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王子犯罪,与庶平易近同罪。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是魔鬼一般是天使,关键在于法官的良知。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
缘法而行,法盛人和。
在感情充当法官的场合,审判就不会公正。
铁肩担正义,丹心铸法魂。
如果咱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马克·吐温恪守法官职业道德,献身司法神圣使命。
身披法袍,心存正义。
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不仅应该对好人有利,也应该对最坏的人有利。
时间这位公正的法官,对挥“今”如土的惩罚最重。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法令是最保险的头盔。
廉如风拂净面,贪似鸩蚀灵魂。
律师是法律最理想最无可指责的解释者。
——玉外纳法官的品行应该是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包括牺牲生命,以正义为本。
审判权力人民赋,公正廉洁心中留。
您必须具有主体资格。
也就是说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
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法院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地方,法官是公平象征、正义化身。
公平、公正的实现要有廉洁自律来保证。
由于在法律疑难案件中,结果是否公正并无客观度量的标准,故此,法律为法院设置了最为苛刻的程序规则,将诉讼的正当性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以程序规则扼制法官的恣意妄为。
最良之法律者,存最小之余地,以供判官伸缩之用者也。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法官人生格言
法官人生格言
1. 公正无私,执法必严,这是法官最重要的原则。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必须坚守这一信念。
3. 审判要及时、公开、公正,让人民群众有信心、有底气。
4. 司法是最后的防线,保护社会稳定必须坚决果断。
5. 法治是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我们肩负重要使命。
6. 自律是法官最重要的素质,做每一个决策都要有认真思考。
7. 因公而公,不曲不折,不为私情左右。
8. 立足法治,远离侵权,不贪却能得,不亏却能多。
9. 只有尺度、公正、理性,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10. 法律是最好的治安,法治是最好的安全。
法官 名言
法官名言有:
1.法官是法律的仆人,法律是法官的上帝。
2.法律是法官的镜子,法官是法律的天平。
3.法官的职责是裁判,而不是代替法律发言。
4.法官的判决应该是公正的,而不是偏袒任何一方。
5.法官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不是个人的权力和利益。
6.法官的判决应该是合理和公正的,而不是出于个人情感或偏见。
7.法官的判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
枉不纵。
8.法官应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
9.法官应该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任何个人情
感或利益的影响。
10.法官的判决应该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能够让人们信服和遵守。
司法考试论述题高分必背法律格言
司法考试论述题高分必背法律格言1、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程序正当原则。
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利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强调法律至上3、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事权利。
——程序正当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刑罚公开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5、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法律至上6、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程序正当原则,阳光下的行政。
7、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司法独立8、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权利必须被保障,无救济即无权利,法的可诉性。
9、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缩小行政权力。
10、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法是良法,法都要遵守。
11、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漏洞。
即法律必有漏洞。
——法的局限性.1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
13、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法的重要性.14、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程序正当原则。
13、认真地对待权利.-—权利保障。
15、法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律的正义价值。
司法考试的日子越来越近,司考生们不要紧张,不要恢心,要找到好的方法,继续努力。
帮助我司法考试论述题得高分的法律格言,希望对其他司考生们也有帮助。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答题模板2011—1-27 9:26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编者前话:司法考试的论述题是令很多考生感到头疼的一种题型,每年考的最多的就是法理学的一些概念。
07-11年高考历史真题汇编:必修一 专题6【含点拔解析】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Words. Copyright 2003-2016 Aspose Pty Ltd.07-11年高考真题汇编:必修一专题6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9小题)1.(2010年高考江苏历史14题)“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法官就不能受理。
譬如有公民的奴隶被人拐走或偷跑掉,此公民要求法律受理就要找法官,向他申明:根据某某法律,我认为此奴隶应归我所有。
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
”这一描述主要说明罗马法A.重视法律程序 B .保留习惯旧俗C.强调法官至上 D.体现人人平等【答案】A【点拨】“公民要求法律援助就要先找法官,向其申明,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说明罗马法重视法律程序。
此题考查的是对罗马法的理解。
根据材料提供的信息和所学知识,罗马法是法律诉讼,当事人必须严格使用法律术语,否则即使理由充分也会败诉,所以此题正确选项是A项。
2.(2008年高考宁夏文综28题)实行民主制的雅典国家被称作“男性公民的俱乐部”,这意味雅典国家的主人是A.全体奴隶主B.除奴隶之外的全体成年的男性C.除奴隶和外邦人之外的成年男性D.从事工商业的成年男性【答案】C【点拨】此题的关键是理解雅典公民的含义,从雅典内部来看,雅典的大多数居民,包括妇女、奴隶和外邦人,都不是雅典公民,因此他们不能参与雅典民主政治,也就很容易看出答案是C。
3.(2007年高考广东单科16题)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它()A.是近现代西方法律的先驱 B.维护和巩固了罗马帝国的统治C.揭露和批判了私有制的罪恶 D.给予自由民和奴隶以公民权【答案】A 【点拨】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对后世的深远影响,对近现代社会法律制订所起到的作用。
故A项为正确答案。
此题考查考生再认、再现历史事件和历史阐述能力。
此题通过再认、再现“罗马法”的影响。
要求分析罗马法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其对世界的深远的历史影响。
培根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名言
培根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名言1.培根对于法律的想法培根《论法律》:阐明司法者的责任只是“实现”法律,而不是制订和变更法律。
且用罗马天主教会的僧侣们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而随意解释《圣经》来说明这个观点。
如果赋予“法官造法”的权力,法律也会沦为法官满足私欲的工具。
对于法官的修养,培根认为他们应当富有知识而不应机敏多变,应当持重庄严,而不是热情奔放,应当谨慎小心,而不是刚愎自用。
法官应该严格执行法律,篡改法律罪大于私迁界石。
于是引出了那句被世界各国的人不断重复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就是为什么人们视司法不公为社会最大的不公、是社会公害的主要原因。
司法如果不能给人们以公正,会让全社会的人产生绝望。
无望、绝望的社会是一个可怕的社会。
培根认为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法官不应被任何压力、诡辩和阴谋所左右。
法官也不应滥用威权。
逼供和诱供的结果肯定会造成冤案。
在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
在审判案件时,法官除考虑事实外,还应该分析与事实相关联的背景和环境。
尤其是在审理死刑案件时,一方面要考虑正义的实现,同时还应有慈悲救人之心。
在审判中,法官能做的只有四件事,一是调查证据;二是主持庭审时的发言,制止与审判无关的废话;三是审核通过法庭发言所陈示的证据;四是根据法律宣示审判的标准。
法官要做出公平的裁决,就必须有听取证词和辩护的耐心,记忆力低钝和注意力不集中,都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法官不能被贪赃枉法的警吏所包围,警吏绝不能用的四种人是:包揽诉讼的讼棍、借司法以谋私的法院寄生虫、狡黠之徒、敲诈勒索之徒。
法官的助手也应正直而富有经验。
他认为所有法官都应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警句,“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
一切法律如果不已这一目标为准绳,所谓的公正就不过是一句呓语。
法官的最高职责,就是贤明地依据法律作出裁判,他引用圣保罗的话,“我们也知道法律是善的,只要人正确地运用它。
民法名言名句
民法名言名句1. 关于民法的格言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2. 关于法律的名言警句1、美国霍姆斯《普通法》中提到的法律名言: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2、法国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的法律名言:社会条约的目的是保护缔约者。
要想达到目的就必须使用手段,而这些手段和某些冒险,甚至和某些牺牲是分不开的。
法官誓词
法官誓词中国:“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坚决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
”瑞典:我,XX,以自己的名义与良心宣誓并确认,一视同仁地对待穷人与富人,尽力、尽心公正处理一切事项,遵照瑞典王国法律进行裁判;我决不会因血缘、婚姻、友谊、嫉妒、恶意、害怕,也决不会为贿赂、礼品或其他伪装理由,而操纵法律;我决不会判决无辜者有罪,也不会宣布有罪者无罪。
我将保守秘密,无论是在宣判前后,决不会将法庭秘密商议的事情,披露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
除此之外,我还将忠于所见所闻,做一个诚实、无偏的法官。
“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
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
这是他的最高使命”-(英1820)亨利·布劳姆他能把这段话印到名片上,提醒别人以这个标准来要求他和监督他,可以说这应该就是他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的准责,因此我立即决定将我的案子交给他代理。
事实也证明,我的选择是正确的。
上面的那段话让我还联想到法律相关服务人员的誓言,他们在踏入维护法律和正义的大门时都曾经举手宣誓过。
法官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坚持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
检察官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面对国旗我庄严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国家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办案,清正廉洁,严守秘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和捍卫社会主义法制尊严而努力奋斗!警察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律师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最高法院 箴言
最高法院箴言
1、、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2、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3、恪守法规,画出圆满人生。
4、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5、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6、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7、人人必知小法律,天天不做违法事。
8、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
9、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10、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11、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
12、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13、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14、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15、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自由”的法官“不自由”
证据 规则的 “ 滤” 过
,
【 关键 词 】 自由・ ;证据规则 ;直接 言词 ;裁判 证
说 明
自由心 证 制 度 ,即 一 切证 据 证 明力 的 大小以及证据 的取合和运用 , 由法官根据 均 自己的良心、 理性 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 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自 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建立,是社会 民主 、文明 进步 的反 映 。 破 除 了封 建 时代 法定 证据 制 它 度许 多繁 琐规 定 和僵 硬的 拘束 , 赋予 了 司法 人 员 以充分 的 自由裁量 权 , 有利 于调 动法 官 的积极『和责任心, 生 让他们根据具体案件的 不同情况,分析 、判断和采用证据 ,较之单 纯地 追求 形 式上 的 “ 真实 ”来说 ,有 助于 发 现和判明案件的真相 ( 即获知 “ 实质真实” 。 ) 同时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强调法官在听取双 方意 见基 础上 形成 内心 确信 ,因此 , 予 了 赋 被告以诉讼主体的地位和辩护权。 尚且 自由 心证 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 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 , 形成 内心 确信 , 后对 案件 作 出裁 判 。 然 再者 , 自由心证 制度 推行 无罪 推 定原 则 , 这就 从 根 本 上否 定 了法 定证 据制 度 中盛 行 的刑讯 逼供
【 章 摘要 】 文 自由 心证 制 度 ,给 了法 官 充 分 的 自 由 裁量权 ,有 利 于 调 动 法 官 的 积 极 性和 责任 心 ,可 以让 他 们根 据 具体 案件 的不 同情 况 ,分析 、 断 和 采 用证 据 。然而 , 判 由于 法 官 的 良知 、 学识 、理 性 等 并 不 同 不 同 的法 官 可 能 面对 相 同的 案件 事 实 做 出 不 同 的 判 决 。 而 且 在 有 些 案 件 中 ,法 官 可 能根 据 自由心 证 ,过 分行 使 权利 , 不利 于案 件 的 公平 审理 。 因此 , 法 官 有 必 要 在 受 程 序 上 一 系列 的 制 度 规 制 , 制法官的 “ 限 自由” ,以此 来 确 保 案 件 的 公 正 审 判 ,保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维护 国 家 的 司法 公 正 。 本 文 就在 程 序 上 如 何规 制 法 官 的 “ 自由 ” 行探 讨 。 进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总分56,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秦某以虚构言论、合成图片的手段在网上传播多条“警察打人”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秦某认为自己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8题)A. 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B. 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个案平衡原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C. “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仅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D. 言论自由作为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8题)A. 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B. 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C. 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D. 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3. 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
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
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12题)A. 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 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C. 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D. 《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4. 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是针对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案件而作出的,不具有“规范性”,也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故B项“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错误,C项“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的表述错误。
世界最著名的法律谚语
世界最著名的法律谚语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
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
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
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道格拉斯2.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德】马克思3.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5.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6.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马克.吐温7.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达雷尔L8. 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
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
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
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
法官是什么——对法官的性质功能的反思
法官是什么——对法官的性质功能的反思【摘要】由于法官这一主体同时具有了不同的属性和承担了不同的身份角色,加之一国的权力格局和司法制度对法官的制约,任何意图从普适性的角度来论述法官的观点都有失偏颇。
本文从法官身份和制度身份的分野出发,在具体的语境中来对法官进行定位。
【关键词】法官自然身份制度身份法官职业一、作为人的法官与作为法官的人当我们平时称呼法官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我们是把“法官”这个语词作为一种职业,一种身份,甚至是一个符号来指称的。
而几乎很少有人会系统的、全面的认识法官这一指称所同时承担的各种不同角色和所同时具有的不同属性。
在法治化、现代化这样的语词已成为当下的流行话语和话语的语境当中,法官这一具体的角色已经只能作为整个制度设计当中的一个工具和符号,其作为一小个棋子,已经逐渐湮没在被规训得十分齐整的整盘棋局当中。
但是,如果我们还能够稍稍保持那怕是一点点的分析和解说的能力,而不是在被现代化规训的过程中完全丧失思考能力的话,那么对于法官,我们在评价和论述他/她们的时候首先所应该做的,就是把法官还给法官。
当我们剥开由于现代化而带来的制度设计身上所笼罩着的层层面纱的时候,我们可以很清晰的发现,无论在现代制度体系当中承担着何种制度角色的个人,首先都只是一个具体的人。
司法制度中的法官也不例外。
法官,首先的身份是作为人而存在的。
既然是一个具体的人,那么法官就避免不了正常人的“七情六欲”,就会像正常人一样娶妻/嫁夫生子,因而其基本的自然身份应该是(父母的)子女,(子女的)父母,(丈夫的)妻子或是(妻子的)丈夫,然后才是司法制度中的法官。
这是正确分析法官或者说是给法官这一角色进行合理定位的前提和基础,是关于法官的一个基础性的论断。
任何离开这一基础性的论断来对法官进行解读的行为,都只是一种主观的愿望,无论这种愿望是不是出于善意的目的,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问题的实质。
其实马克思主义早就指出,任何人都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
法官格言警句 名言
法官格言警句名言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更需要法律。
法律法规维持着公平与正义,给了人力量和底气。
这样的魅力,也吸引了很多人选择了法学专业,参加了法考考试。
今天小法就带大家认识几个法律格言,近距离感受思考法学。
Part 01法不强人所难。
这是一个西方的法律谚语,说的是一种“期待可能性”。
简单翻译就是,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
比如民法中的的不可抗力免责、紧急避险;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一事不再罚;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期待可能性。
Part 02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也是一个法谚,原文为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
程序正义OR实体正义一直是法律人讨论的热点,这句话则肯定了司法的程序正义,认为在正义的司法制度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的司法公证。
Part 03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出自唐代吴兢《贞观政要·公平》。
法,是国家的秤,是社会的准绳。
秤是用来判定轻重的,准绳是用来纠正弯曲的。
秤和绳都用来当作标准,用它们来比喻法治,形象地说明了法律是规范人们行动的准则。
而法律之所以可以被比作权衡和准绳,是因为它不会因时因地因人而有所变化,是公平公正的体现。
Part 04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出自苏辙的《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法令在朝堂之上制定以后,告诉了百姓哪些事可行,哪些事不可行,久而久之,这些法令就成了群众自觉奉行的社会风俗。
表明了立法的重要性,强调了及时倡导推广正确的法令有利于良好民风的形成。
Part 05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主要是讲诉讼时效制度,即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不行使而丧失法律保护的制度。
如果一个人明知道自己的权利(主要指私法上的权利)受到侵害了,但却迟迟不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经过一段时间,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
《“挑战法官的尊严”和“挑战法律的尊严”是两回事!》
《“挑战法官的尊严”和“挑战法律的尊严”是两回事!》首先,我们把“法官”和“法律”简化了说:法官是社会的人,法律是社会的规则。
这样,就很好理解“挑战法官的尊严”和“挑战法律的尊严”是两回事了吧!挑战法官是挑战人,而不是,挑战规则。
一句话,人不能代表规则。
再说,“人”与“规则”、“法官”与“法院”、“法官”与“法律”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
一个属于经济基础,一个属于上层建筑。
这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一般规律,适合于社会主义社会。
”在这里还能看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矛盾运动的。
如能理解“矛盾运动”就更能说明问题。
这里暂且不说。
什么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指由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构成一定社会的基础;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制度、组织和设施,在阶级社会,主要指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法官应该在那里?在经济基础;是“生产力”;是人。
法律、法院在那里?在上层建筑;是“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
法官只能是,在这个设施(法院)里面办事的人。
要注意!是人;不是制度,不是设施。
根据“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
”这里的“服务”,应该是法律、法院为人服务、为社会服务。
我们再看,在理论上说的“服务”是,“政治上层建筑运用强制手段,把人们的行为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
观念上层建筑则利用舆论工具,论证自己经济、政治制度的合理性,规范和控制人们的思想与行动。
”怎么理解?这“服务”也就是,“运用强制手段”、“利用舆论工具”“规范和控制人们的思想与行动。
”这里指的“人们”也包括,法官。
因为法官首先是个人。
所以,我的理解,这“服务”就是“规范和控制”。
总之,法官是人;要受规则规范。
也就是说,法官要依法办事,才有尊严,尊严是法律的尊严。
别“狐假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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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司法解释为视觉[ 王礼仁]——(2014-8-27) / 已阅5964次法官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司法解释为视觉*王礼仁【内容摘要】法官的真正价值是追求司法正义,法律只不过是法官用以实现正义的工具。
法官不能盲目崇拜法律,更不能认为法律就是对法官下达的命令。
法律是社会现象的有限抽象与立法者意志结合的产物,其客观基础和主观认识都是有限的。
立法者制造法律,法官验收法律。
法官对法律的虔诚和敬仰,乃对正义法律符号的虔诚和敬仰,非对法条文字符号的虔诚和敬仰。
法官虔诚和敬仰法律,就必须对法律追问,从中发现正义价值或与之相反的东西,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所谓法官造法,乃系通过“母法”之桥到达释法目的地,而不是生硬造法。
法官释法不仅要有充分的法理基础,还要有高超的法律技术。
【关键词】法官法律的奴隶法律的主人“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
”这是古罗马思想家、法学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的名言。
意思是说,公民只有受法律约束或守法,才有自由。
这句话在一定范围内有其哲学意义。
但如果机械地套用这句话,把它适用到一切场所,则未必正确。
比如,有人据此认为,“法官或司法者也是法律的奴隶”。
并认为,“恶法良法都是法,在没有修改前都要执行”。
我并不赞同这种观点。
如果是这样,法官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法律,但法官的真正价值,则在于通过适用法律伸张正义,依法服众,安民止争。
因而,法官在适用法律判决案件时,首先需要对法律识别和判断。
法官适用法律判断案件的过程,则是选择和判断法律价值的过程。
法官所判决的案件只是适用法律的一个载体,法律精神才是其内核。
如果判决的案件所承载的是法律真谛,那么,这样的判决才能算是成功的。
法官的真正价值是追求司法正义,法律只不过是法官用以实现正义的工具。
法官不能盲目崇拜法律,更不能认为法律就是对法官下达的一道命令。
法律是社会现象的有限抽象与立法者意志相结合的产物,其客观基础和主观认识都是有限的。
法官与立法者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只是分工不同,即立法者制造法律,法官验收法律。
法官对法律的虔诚和敬仰,乃对正义法律符号的虔诚和敬仰,非对法条文字符号的虔诚和敬仰。
法官虔诚和敬仰法律,就必须寻求法律的真谛或追问法律的精神,逐句逐字地审查法律,从中发现正义价值或与之相反的东西,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法官不是法律的搬运工,而是法律的验收师。
法官适用法律需要对法律甄别和验收,一是要挖掘法律的真正价值,准确把握法律的内涵,不能曲解法律;二是要善于发现和识别“恶法”与“良法”,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恶法”,采取不同的立场和态度,尽量趋利避害,弘扬法律的正义功能。
至于什么是“恶法”?历来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标准,事实上也无法统一。
我认为,对“恶法”的认识应当与时俱进,采取多样性标准。
这样既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也有利于推进立法的进步。
“恶法”应当有“大恶”与“小恶”之分。
所谓“大恶”性质的“恶法”,主要指那些邪恶的法律,不包括某些不科学或有缺陷的法律。
所谓“小恶”性质的“恶法”,是指含有不同程度恶之内容或缺陷,非为“尽善”的法律。
它包括具有一定“恶”的内容,或有“恶”的立法技术缺陷的法律。
因而,“恶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恶法”,是指“大恶”性质的邪恶法律。
广义的“恶法”,包括“大恶”与“小恶”性质的恶法。
在现代社会,那种真正完全邪恶的法律几乎少见或者难以出台。
但由于主客观原因,法律又不能都是“尽善”的。
因而,现在的“恶法”,主要是那些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恶”的内容,或者存在“恶”的立法技术(即存在严重立法技术缺陷),以致人们无所适从,或者造成司法不公或司法混乱的法律。
[1]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可以将各种不同表现形式之“恶法”,根据其不同性质加以分类,便于在适用法律时区别对待。
为此,我做了一个简单梳理,起码下列几类不同性质之“恶法”,法官是不能执行或无法执行的:1、与宪法和基本法相抵触之“恶法”,不能执行。
2、与上位法相抵触之“恶法”,不能执行。
3、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之“恶”的司法解释,不能执行。
4、法律条文逻辑混乱之“恶法”,在适用时应当从“善法”“良法”的逻辑去解释。
5、法律条文不周延或者范围宽泛之“恶法”,在适用时应当从“善法”“良法”的范围去解释。
6、时过境迁、不符合当代社会实际、应当废弃而尚未废弃之“恶法”,应当结合现实客观情况解释或执行。
7、严重违反人性或者不符合多数人意志或利益,或者含有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之“恶法”,由于受到民众强烈抵制而执行不通,事实上在修改或废弃前已经死亡,根本难以执行。
8、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或者显失公平或明显不合理之“恶法”,凡有解释空间或救济渠道的,应当从客观经济规律或公平合理的原则去解释;确实是一个“死”的无法变通之“恶法”,也应当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废弃。
总之,只要真正认识了“恶法”,它的生存空间是有限的,至少是短命的!由于法律并非都是尽善尽美,法官当然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
只有这样才能走出“恶法”的魔窟,真正实现司法正义。
美国的爱德华·S·考文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我很欣赏这句话。
如果我们挖掘出这句话的真正内涵,对我们理解法官的职责非常重要。
这句话表面上可以理解为:法律是一种刻板的教条,法官是一部活动的法律。
但它实际上还有一个更为重要或深刻的含义,那就是“法官就是法律,而且是会说话的法律,即活的法律”。
因而,只有真正理解这句话内涵,才能真正理解法官的价值或意义。
这样,我们才能懂得做一个活的法官,做一部活的法律;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明白法官有责任把一个死的法律变成活的法律,把一个“恶法”变成“良法”,而不是墨守成规,做“法律的奴隶”。
马克思也指出:“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这也是强调法官的责任就是要善于结合具体案件或客观情况理解和适用法律,而不是照搬法律或机械司法。
法官解释法律,除了文义解释外,更重要的是要对法律内容作出扬善抑恶的解释,不断发展和创新法律精神。
所谓法官造法,实际上是以既有法律即“母法”为基础,通过法官的说理论证,赋予法律以新的内涵,而不是脱离“母法”生造法律。
一个聪明的法官,都会通过“母法之桥”到达自己释法的目的地,而绝不会另起炉灶,犯生硬造法的越权错误。
[2]因而,法官在适用法律中规避恶法,不仅要有充分的法理基础,还要有高超的法律技术。
下面我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司法解释,谈一谈如何做一个活的的法官,如何识别“恶法”与“良法”以及如何规避“恶法”。
第一个问题: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情况简介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情况或效果,可以概括四句话: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树立检察院威信、毁损法院形象(各类典型案例略)。
适用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三多”典型案例略)。
二、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和当前理解24条的主要观点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目前,包括最高法院吴晓芳法官、江苏高院等法官和学者认为,该条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就是看债务是否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凡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由此衍生出了所谓的“内外有别论”。
“内外有别论”认为,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只要债权人证明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没有两种例外情形,就应当直接按照第24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在夫妻内部之间确认夫妻债务时,则要区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债方必须证明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并认为这样处理,即使非举债一方对外偿还了不当债务,也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实践证明,姻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严重缺陷,上述“内外有别论”更是谬论。
三、正确理解和适用第24条的思维与方法第24条之所以适用效果差,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24条的内容存在严重缺陷,属于“恶法”表现形式之一;二是一些法官不能识别和发现第24条的问题,更不能有效规避。
判断夫妻债务,要把科学标准与科学方法相结合,科学标准是前提,科学方法是补充。
鉴于24条存在严重缺陷,目前理解和处理夫妻债务,应当具有“立体思维模式与方法”,即:识别三个错误,走出十个误区,明确两个重心,掌握两种方法。
(一)识别三个错误(24条有三个错误,需要发现和识别)一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根据的理论基础错误。
其致命缺陷在于混淆了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对外交往中的家事代理与非家事代理甚至违法活动的界限,把夫妻之间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家事代理。
从而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的错误现象。
二是保护第三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
保护第三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其范围仅限于善意第三人,并非是无原则或无边界的保护。
而“内外有别论”则另立标准,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甚至保护“莫须有”的假债权人。
其结果是破坏了交易安全,造成虚假债务满天飞。
三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在共同财产制下,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第24条事实上并没有规定,处于“空挡”状态。
第24条错误地以两项几乎不存在的排除事由,替代其举证责任,从而实现了举证责任“暗度陈仓”的转换,并由此产生了荒唐的错误推定。
(二)走出十个误区(目前认定和处理夫妻债务存在十个误区)1、夫妻逃避债务的误区;2、债权人不能举债的误区;3、夫妻共同债务中一般夫妻债务与准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的误区;4、夫妻内部追偿的误区5、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与偿还夫妻债务的误区;6、夫妻借贷型家事代理与其他家事代理认定标准的误区;7、家事代理与非家事代理的误区;8、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误区;9、法定所得共有制与共同债务关系的误区(即逻辑连接错误);10夫妻债务“内外有别论”的误区。
十个误区,此不详述。
这里仅就“夫妻内部追偿”的误区,做一个简要说明。
根据“内外有别论”的观点,在未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非举债一方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举债方追偿。
这完全是误区。
第一,追偿只能发生在具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中,即对于符合连带责任条件的债务,另一方偿还后可以追偿。
而不是任何债务都替他人偿还后再追偿。
对于另一方的违法债务或虚假债务,非举债方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不存在先偿还再追偿问题,“先偿还”缺乏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