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2017年发布)
代理词(劳动仲裁)

代理词(劳动仲裁)第一篇:代理词(劳动仲裁)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本案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现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庭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8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合本案,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劳动保护的条件,致使申请人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罹患职业病。
申请人于2017年3月19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被申请人寄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7年3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至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2年7月23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辨识标准(2018年2月22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法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16-2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卫生规章高毒物品目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作废)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安监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90令)(新)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0令)50号令征求意见稿(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1令)(作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59令)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68令) (作废)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69令)(作废)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73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76令)(作废)废止和修改十部规章的决定(80令)《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目录(12-7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12-89)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13-17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14-3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14-11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15-16)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15-124)做好防暑降温工作(15-63)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15-59)《档案管理规范、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15-9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13-002)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13-00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14-00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14-00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13-00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16-9)职业卫生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2007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2007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3-157诊断标准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160.1-85查询系统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189.1超高频辐射GBZ/T189.2高频辐射GBZ/T189.3工频电场GBZ/T189.4激光辐射GBZ/T189.5微波辐射GBZ/T189.6紫外辐射GBZ/T189.7高温GBZ/T189.8噪声GBZ/T189.9手传振动GBZ/T189.10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1体力劳动强度时心率GBZ/T 192.1总粉尘GBZ/T 192.2呼吸性粉尘GBZ/T 192.3游离二氧化硅GBZ/T 192.4石棉纤维浓度GBZ/T 193-2007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5-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T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6-2007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Z/T211-2008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22-2009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T 231-201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 251-2014汽车铸造作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52-2014中小箱包加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53-2014造纸业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59-2014硫化氢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6758-2008 排风罩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50087-201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AQ标准AQ/T 4208-2010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 4209-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AQ 4210-2010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1-2010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4212-2011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4213-201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4-201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5-2011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AQ/T4216-2011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4217-2012粉尘采样器技术条件AQ/T4218-2012铝加工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4219-2012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0-2012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4221-2012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2-2012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4223-2012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4224-2012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5-2012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6-2012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4227-2012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3048-2013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8008-20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9-2013预评价AQ/T 8010-2013控制效果评价AQ/T 4223-201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AQ4238-2014 日用化学产品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T4239-2014 轧钢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T4240-2014 铁矿采选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 5217-2015 木器涂装职业安全健康要求AQ 4241-2015 纺织工业除尘设备防爆技术规范AQ 4242-2015 纺织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43-2015 石棉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 4244-2015 造纸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45-2015 卷烟制造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46-2015 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T 4247-2015 水泥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48-2015 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49-2015 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AQ 4250-2015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51-2015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2-2015 黄金开采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AQ/T 4253-2015 箱包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 4254-2015 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T 4255-2015 制药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AQ/T 4256-2015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7-2015 宝石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8-2015 玻璃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9-2015 石棉矿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AQ/T 4260-2015 石棉矿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AQ/T 4261-2015 石棉矿山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细则AQ/T 4262-2015 石棉制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AQ/T 4263-2015 石棉制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细则AQ/T 4264-2015 石棉制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AQ/T 4265-2015 木制家具制造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AQ/T 4268-201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快速检测方法AQ/T 4269-201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 4270-2015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AQ/T 4271-2015 通风除尘系统运行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广东省服装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清单更新至2021年10月

12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12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30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3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133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134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 135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13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37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38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139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141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142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序 号
相关法律法规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9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符
合
法
最新 发布 日期
律 和 生 产
地
法
规
禁 止 使 用 强 制 劳 工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禁 止 骚 扰 或 虐 待 劳 工
符 合 薪 酬 或 福 利 规 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90号令,2017年5月1日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90号令,2017年5月1日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新法规最新信息(含主要标准)(2017年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 安监总管一
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17 年 4 月 12 日2017 年 4 月 12 日 〔2017〕33 号
国家安全 的通知
生产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
安监总厅安健
管理总局 展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摸底调 2017 年 4 月 14 日2017 年 4 月 14 日 函﹝2017﹞65
2017 年 4 月
发布机构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法规文号/标准 实施日期
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浙安监管法规
融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 2017 年 3 月 28 日2017 年 3 月 28 日 〔2017〕25 号
指导意见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人防办
《浙江省人防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2017 年 4 月 19 日2017 年 4 月 19 日 〔2017〕26 号
&
Tel: 021-64138011
EHS Newsletter
2017 年 4 月
发布机构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法规文号/标准 实施日期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粤府办〔2017〕
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2017 年 4 月 24 日2017 年 4 月 24 日 29 号
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津政办发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 2017 年 4 月 15 日2017 年 4 月 15 日 〔2017〕61 号
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津政办发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 2017 年 4 月 29 日 2017 年 5 月 1 日 〔2017〕67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深府办[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深府办〔2010〕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为了更好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劳动者健康全球行动计划(2008-2017年)》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制定本规划。
一、深圳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和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有效地遏制了我市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发展势头,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了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
目前全市已经形成市、区、街道三级职业病防治网络,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逐年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全面开展。
工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市带来了严重职业危害问题。
一是企业众多,守法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没有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防护等相关工作,留下了职业病危害的隐患。
二是职业病危害繁多,涉及行业面广。
我市有机溶剂、重金属、粉尘等职业病危害突出,电子、机械五金、印刷、塑胶玩具及珠宝是我市主要职业病危害行业。
三是目前我市工业企业对有机溶剂的使用不规范,从而导致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1号发布日期: 2017.11.04实施日期: 2017.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2011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201112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正)[201607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任务指标(2020-2030年)

1.完成24万目标人群的职业健康检查和1200家企业共6万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2.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的县(市、区)覆盖率基本达到100%。
三、强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
1.加强粉尘危害治理。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为30%(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不满足环保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的小矿山、小水泥、小金属冶炼、小陶瓷、小石材加工大幅减少。
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材、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0%以上,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有所减少。
1.加强粉尘危害治理。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为25%(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不满足环保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的小矿山、小水泥、小金属冶炼、小陶瓷、小石材加工明显消除。
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材、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1.加强粉尘危害治理。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为20%(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不满足环保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的小矿山、小水泥、小金属冶炼、小陶瓷、小石材加工基本没有。
附件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任务指标(2020-2030年)
主要任务
指标要求
责任单位
2020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惠府办〔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惠府办〔2017〕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业经十二届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6日惠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为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着力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发〔2016〕23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粤府办〔2017〕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监测和评估预警能力不断提升,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明显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噪声聋和手臂振动病等快速增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5A版】铁路职业病防治工作(2018)

2011年共报告职业病29879例。其中尘肺病26401 例,急性职业中毒590例,慢性职业中毒1541例, 其他职业病1347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和 有色金属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分别为15421例、 2889例和2695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 70.30%。
2012年报告职业病27420例。其中尘肺病24206例, 急性职业中毒601例,慢性职业中毒1040例,其他 职业病1573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有色 金属和建材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分别为 13399例、2706例、2686例和1163例,共占报告总 数的72.77%。 2013年报告职业病26393例。其中尘肺病23152例, 急性职业中毒637例,慢性职业中毒904例,其他类 职业病1700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有色金属、 机械和建筑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分别为 15078例、2399例、983例和948例,共占报告总数 的73.53%。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 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 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 得隐瞒或者欺骗。(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 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 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 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建设单位应进行监 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 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ISO45001:2018 最新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2022/7/1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10/1/22
E-13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GBZ 41—2019 职业性中暑的诊断.pdf 2019/1/30
E-1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z230-2010
2010/4/12
2012/3/1 2019/9/25
国务院令第708号
2019/2/1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2015/4/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7/12/14
B-20 B-21 B-22 B-23 B-24 B-25 B-26 B-2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9/1/24
(试行)》的通知
B-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0号
颁布日期
2018/12/29 2012/12/28 2021/4/29 2021/6/10 2018/12/29 2021/4/29 2018/12/29 2022/10/30 2020/10/17 2018/12/29 2007/8/30 2007/12/29 2013/6/29 2021/4/29
****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运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名 称及编号
标准或法规编号
A、国家法律:
A-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A-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13届第88号
A-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24号
EHS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区域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名称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 实施日期 1998/3/1 1998/11/1 1993/10/1 1993/11/1 1996/11/1 2008/11/1 2000/3/3 1997/12/17 2004/6/1 1997/6/1 2003/8/1 1999/9/8 1995/7/1 2000/8/28 1997/4/1 2004/5/1 1999/8/6 2004/6/25 1996/12/11 2000/7/4 1996/12/11 2006/7/1 2006/11/1 2007/5/22 2005/9/1 第四章 2、15-16 全文 5、11-13、17-20 41-42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2、7、9、11、13、19 第四章 全文 第三章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适用条款 备注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卫生检测中心)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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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瘤研究所)
2023-03-2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二、竞争能力
2.1 中标率分析
近 1 年月度中标率在 0%至 100%之间波动。目标企业在广东的中标率相对较高,在这些地方表现出 较强的地域优势。 近 1 年(2022-08~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3 日 生成
5 / 13
*中标率是指,中标项目数与投标入围数的比率。(中标率=中标项目数/投标入围数*100%)
三、竞争对手
3.1 主要竞争对手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卫生检测中心)主要竞争对手有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北 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中海油(广东)安全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近 1 年共同竞标入围次数分别 达到 2 次、1 次、1 次。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 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 大学肿瘤研究所)
\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公告时间 2023-07-13 2023-04-25 2023-03-29
1.5 行业分布
近 1 年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卫生检测中心)的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企业采购系统、卫生 系统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 个、1 个。其中企业采购系统、卫生系统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8.00 万元、0.00 万元。
目标单位: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卫生检测中
心)
报告时间:
2023-08-23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企业的投标业绩表现、竞争能力、竞争 对手、服务客户和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投标行为全方位分析,为目标企业投标管理、市场拓展 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为目标企业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竞争对手、中介机构、金融 机构等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投标实力、竞争能力、服务能力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企业 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广东省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亮点综述

《广东省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亮点综述《广东省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亮点综述为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和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质量控制中心于2020年7月8日发布了《广东省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该规范对现有标准和规范中有争议的、模棱两可的检测与评价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在新GBZ 2.1评价框架下,如何进行接触浓度计算和检测结果评价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定期检测工作各流程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既接地气,又有可执行性。
该规范共27条2.8万字,内容较多,但不乏亮点,现为大家精选出几点,一睹为快:亮点一对部分名词进行明确对容易出现理解偏差的一些职业卫生检测名词进行了定义,如:明确了“岗位”概念,规定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班制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均相同的一群劳动者为同一岗位,要求定期检测工作要按岗位进行检测和评价;规定了“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实际上班时间,包括工作班制时间和加班时间;提出了“浓度相对稳定岗位”概念,将劳动者固定地点工作,工作班只做同一工作内容,工作时连续接触有害因素,且岗位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固定的岗位定义为浓度相对稳定岗位,对于浓度相对稳定岗位,提出可不检测C STE和缩短检测C TWA时的采样时间等要求。
亮点二识别和检测考虑了风险水平在识别和检测有害因素时,考虑了职业病危害风险水平,对于岗位中低风险的有害因素,规定了可只识别不检测。
如:上两年定期检测报告中显示接触水平均≤1%OEL的有害因素、有机化学品定性和峰面积百分比检测中峰面积百分比≤1%的有害因素、每周接触≤1天且每天接触<1h的非高风险和非MAC化学有害因素以及10 kV及以下的普通高低压配电室的工频电磁场强度等,可以只识别不检测。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衡政办字〔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日衡水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冀政办字〔2017〕148号)精神,加强慢性病防治,降低疾病负担,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逐步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
到2020年,力争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5年降低10%。
到2025年,力争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5年降低20%。
二、具体任务(一)控制危险因素,营造健康支持性环境。
1.完善政策环境。
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推动工作及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加大控烟力度。
严格执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有关法律规定,减少居民有害饮酒。
加强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调整和优化食物结构,积极推动“三减三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专项行动,倡导膳食多样化,推行营养标签,引导企业生产销售、消费者科学选择营养健康食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808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8084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80841号提案答复的函粤安监函〔2018〕362号(B)XXX等委员: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第20180841号提案对我省职业病防治总体状况分析到位,提出的问题准确具体,有关建议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有关单位和局内处室召开调研座谈会,认真研究落实有关建议意见。
一、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2002年至2017年,省财政累计安排1.85亿元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支持基层职业病防治机构加强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2011年以来,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各地强化职防专业机构核心能力建设,将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由直接服务提供者向管理者并重转变:一是强化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评估能力。
以实施重点职业病、放射性疾病、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等职业病防治项目为契机,指导各地将监测工作与职业病报告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常规工作相结合,不断强化数据收集分析和评估预警能力建设。
重点职业病监测实现地市全覆盖,县区覆盖率达到98.8%。
二是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省职业病防治院承担国家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件移动应急基地建设,成立了国家核应急医学救援分队,并组建了6家区域性综合医院为哨点的广东省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网络,提升了全省中毒急救能力。
三是强化临床诊治能力建设。
推动省职业病防治院重症职业病临床救治中心和粤东西北区域中毒救治分中心建设。
四是提供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持。
发挥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一锤定音技术优势,为行政执法、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地区职业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件调查处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办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月22日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为加强慢性病防治工作,降低疾病负担,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依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本规划所称慢性病主要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和口腔疾病,以及内分泌、肾脏、骨骼、神经等疾病。
慢性病是严重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一类疾病,已成为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慢性病的发生和流行与经济、社会、人口、行为、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方式、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状况等对健康的影响逐步显现,慢性病发病、患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群众慢性病疾病负担日益沉重。
慢性病影响因素的综合性、复杂性决定了防治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环境整治、烟草控制、体育健身、营养改善等工作,初步形成了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
慢性病防治工作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健康支持性环境持续改善,群众健康素养逐步提升,为制定实施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建设健康支持性环境为重点,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提升全民健康素质,降低高危人群发病风险,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减少可预防的慢性病发病、死亡和残疾,实现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促进全生命周期健康,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琼府办〔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琼府办〔2022〕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为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基础和面临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实施以来,相继实施了一系列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成立了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尘肺病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尘肺病防治攻坚、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活动持续开展;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范围实现县区全覆盖,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依法开展;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职业病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职业健康宣教培训工作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基础不断夯实。
但是,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加快推进和“健康中国”“健康海南”战略的全面实施,我省职业健康工作即将迎来体制机制加快创新、引才引智力度空前、经费投入持续加大等诸多方面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突出表现在:一是职业健康治理和支撑保障体系不健全、能力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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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2017年发布)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粤府办[2017]35
号
【适用区域】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7-05-31【生效时间】2018-05-31【关键词】健康,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着力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发〔2016〕23号)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监测和评估预警能力不断提升,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明显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噪声聋和手臂振动病等快速增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
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设区的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各县(市、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积极培育鼓励综合性医疗
机构、临床医院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
推动职业病专科医院规范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鼓励具备条件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参与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控技术服务工作,设区的市以及各县(市、区)至少确定1家政府举办的公益性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统筹指导该地区职业病防治技术工作。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
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实现全覆盖,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
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
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与预警,强化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全面掌握职业病防治基本信息。
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完善职业病信息互通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各地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疑似或确诊职业病发病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核化应急救援体系不断完善。
健全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应急救治网络,在珠三角、粤东西北地区建立6个化学中毒应急救援分中心,在深圳、惠州、阳江、江门、汕尾等核电站所在地建立核辐射应急救援基地。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
开展全省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
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手臂振动病等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轻工、机械、化工、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
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
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施统一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
大力提升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
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
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