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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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相关设计资料;“(四)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挖掘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在标志牌标示的重量、高度、速度范围内通行。

“超重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桥梁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一)申请书;“(二)行车证件和车辆轴数资料;“(三)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通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路线、时间和标准通行,并交纳超重车辆过桥补偿费;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还应当交纳桥梁加固费用。

”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一)申请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资料;“(四)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架设的,申请人应当与桥梁管理专业单位签订管线过桥使用协议,并交纳补偿费用。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城管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办〔2021〕26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推进《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在市城市管理委落实落地,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2月25日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的部署,为推进《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在市城市管理委落实落地,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围绕中心任务,围绕职能职责,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我委落实落地,为打造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贡献力量。

二、职责任务(一)组织编制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拟订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指导区编制区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规划处,配合部门:计划处、市容建设处、市容景观处、环卫处、园林建设处、市公用事业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工作。

(牵头部门:规划处,配合部门:市容建设处、市容景观处、环卫处、园林建设处、园林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局)组织推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鉴定和评估,以及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天津市限号规则

天津市限号规则

天津市限号规则(实用版)目录1.天津限号的背景和目的2.天津限号的具体规定3.天津限号的实施范围4.天津限号的临时牌照规定5.天津限号的违反处罚6.天津限号的作用和影响正文一、天津市限号的背景和目的天津市作为我国的重要直辖市,面临着城市交通压力、交通流量失衡和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等问题。

为了缓解这些问题,天津市实施了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即天津市限号规则。

二、天津市限号的具体规定天津市限号规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机动车车牌尾号进行限行。

具体规定如下:1.周一至周五,每天限行两个尾号,分别是 1 和 6、2 和 7、3 和8、4 和 9、0 和 5。

2.限行时间为早 7 点至晚 19 点。

3.限行范围为外环线(不含)以内的道路。

三、天津市限号的实施范围天津市限号实施范围包括本市牌照机动车和外埠牌照(北京牌照除外)机动车。

需要注意的是,外埠牌照机动车只能在天津市的部分区域行驶,不能进入外环线以内。

四、天津市限号的临时牌照规定临时牌照是指在购买新车时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

关于临时牌照的限号规定如下:1.临时车牌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 30 天,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 天。

2.临时车牌分为四种,分别为行政区划道路、外埠小型客车和小型微型货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类型。

五、天津市限号的违反处罚对于违反天津市限号规定的机动车,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记分等。

六、天津市限号的作用和影响天津市限号规则的实施,对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均衡城市交通流量和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外环线绿化带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津政发[2001]7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外环线绿化带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津政发[2001]7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外环线绿化带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外环线绿化带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津政发[2001]74号)为了加快我市生态环境和京津生态圈建设,确保外环线外侧绿化带工程顺利进行,现就禁止在外环线绿化带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即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内(自外环河外侧河堤至绿化带外边线500米的区域)所有永久性和临时性的用地和建设项目。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环线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的绿地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三、禁止在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内发展畜牧业。

四、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实行分段主管责任制度。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区人民政府负责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的监督管理,按照行政区域落实主管责任。

市和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区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的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五、非法占用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内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在外环线外侧绿化带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停止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制止;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17〕3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17〕3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17〕3号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已经第3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日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工作,明确设施移交接管的程序及职责,保证城市道路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并得到规范的养护管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道路规划由政府投融资(含PPP)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道路的移交接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是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的接管工作。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属、区属城市道路的移交接管的相关工作。

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城市道路设施及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城市道路设施,由市级养护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其它城市道路设施由所在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通知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应提出完整的书面意见,对于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单柱式标志 个 888元
门架式标志 个 23792元
示警桩 个 100元
桥涵轮廓标 个 50元
反光牌 个 50元
第九条 外环道路两侧的坑塘水面和外环河的蓄水水位应低于路面一米以下。
外环河水用作外环线树木绿地和农业、林业及渔业水源。其中外环线树木绿地的用水量纳入市水利主管部门的供水指标,并按农田灌溉用水支付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在外环道路上的管线、路井及井盖等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设施损坏、丢失以及地下管线出现渗、漏、跑、冒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补齐。
附三: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路 面 平方米 100元
路 肩 平方米 40元
路 基 平方米 30元
附四:临时占路收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一)外环道路和桥涵设施;
(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
(三)外环河和内边沟;
(四)外环道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第三条 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外环线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郊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道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和树木,由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所辖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道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天津市公路管理处外环线管理所(以下简称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在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试刹车 部 100元
车辆超重20-30%过桥 部 150-450元
车辆超重31-40%过桥 部 451-90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13•【字号】津政发[1997]73号•【施行日期】1997.1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1月13日津政发[1997]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环线东段道路专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外环线东段42.5公里道路的专营权授予中外合作天津津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合作公司)。

在专营期间,合作公司享有经营、路政管理、维修、养护该道路的专营权及参与改建、扩建的优先权。

为了明确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的有关用语的含义:“外环线东段”系指外环线宜兴埠——张贵庄——津静公路全长为42.5公里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外环线东段道路范围”指外环线东段道路的通行部分,外环线东段道路下部非道路用地以及合作公司管理用房所使用土地的范围。

土地使用范围以天津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为准。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和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社会现象。

“合作合同”系指合作经营天津津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

“特种车辆”系指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及其他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

“经营收入”系指自专营开始之日起至专营期满为止,合作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可以收取的合法收入。

“合作公司基本收入”系指从天津市城市道路附加费中可提取的作为合作公司合法收入的部分。

合作公司基本收入在合作公司经营起始年(1997年)的数额为1.1亿元人民币。

其后每年该数额按本办法的规定增长。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公路事业发展,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本条例对村道和专用公路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把公路建设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区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容园林、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应当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周边地区建立区域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促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拆船厂:(一)饮用水源地;(二)盐场保护区范围内;(三)依法确定的一类水质海区和二类水质海区;(四)重要的渔业水域;(五)海水淡化取水点;(六)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七)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2)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拆船厂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3)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限期治理。

”(4)第九条修改为:“对擅自在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区域内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5)删除第十条。

(6)删除第十二条。

2.对《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管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私房交易和赠与行为进行管理。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08•【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交通行为或者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活动,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和胡同(里巷)、楼间甬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为有效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本市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都有劝阻、检举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

第六条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道路上进行的交通活动,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交验下列证件:(一)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二)组织机构资格证书、个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四)其他有关证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核准注册登记,发给号牌和行使证。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在1999.03.0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在2012年发布了《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修正版本,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与交通安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公安部颁发的《城市交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道路必须保持畅通。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任意占用、掘动公路、街道、胡同、广场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本市及来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对他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有批评、劝阻的权利。

第五条各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家长须教育子女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六条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七条交通信号灯:(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

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车辆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继续行进,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须停在停车线以外。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四)右转弯的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准许通行。

本条亦适用于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八条人行横道信号灯:(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九条交通指挥棒信号:(一)直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将棒下垂。

此信号准许民警左右两方直行车辆通行。

路口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也可通行。

民警的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二)左转弯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身体左侧迎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前平伸。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0.20•【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03.05.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四条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整顿治理外环线内铁路沿线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整顿治理外环线内铁路沿线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整顿治理外环线内铁路沿线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津政发[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整顿治理外环线内铁路沿线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容委《关于整顿治理外环线内铁路沿线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关于整顿治理外环线内铁路沿线环境的实施意见为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天津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现就整顿治理外环线内铁路沿线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确定的“三步走”发展战略,按照整体推进、协调发展、追求高水平、实现新跨越的总要求,从环境、社会、经济的综合效益出发,与整理土地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快速路建设、河道和旧路改造、管线入地、铁路提速、房屋开发、市容整修、夜景灯光、绿化建设等项工作有机结合,整顿治理外环线内铁路沿线环境,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文化品位,建设展示天津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新亮点。

二、主要任务整顿治理外环线内铁路沿线两侧32米线控制区域:(一)清除整治范围内多年堆存的生活垃圾、工程杂土、弃物弃料、坟茔和废品回收点。

(二)拆除危陋房屋、违章建筑、违章棚亭、临时建筑、无证房屋和废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完善基础设施。

各种架空管线入地,在铁路两侧加设护栏、路灯,修建便于居民出行的路径,补建公厕、上下水和电力、通讯等服务设施。

(四)实施绿化。

新增绿地200公顷。

铁路客运线两侧建成园林组团式带状公园,货运线两侧建成以自然生态为主的混交式林荫绿地。

(五)整修街景。

清理建筑立面,规范户外广告,对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楼、院、墙、绿、路进行清、整、改、建、调,形成全新的动态景观长廊。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办〔2019〕4号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办〔2019〕4号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农业农村委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农业农村委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结合委机关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市农业农村委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经市农业农村委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农业农村委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19年7月1日(联系人:李月强;联系电话:88291218)(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市农业农村委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切实保障农业农村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至环外区域开展公务活动,根据《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外区域,是指天津市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农业农村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至环外区域发生的住宿、伙食、市内交通等环外出行费用,按照本办法报销差旅费。

第三条严格环外区域公务活动审批。

环外区域出行必须一事一请,由出行人员填写“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环外出行审批单”,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行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出行活动。

严禁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环外区域出行应当遵循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不得突破农业农村委差旅费预算规模和标准。

第二章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第五条环外区域出行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应当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选择乘车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报销:(一)出行至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所属环外区域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市内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98年修正)-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98年修正)-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98年修正)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199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19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外环路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环路管理范围:(一)外环公路和桥涵设施;(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三)外环河和内边沟;(四)外环公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第三条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外环路的行政主管部门。

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环路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辖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公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及树木,由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本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公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在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二)挖坑取土,开挖填垫沟渠;(三)修建与外环公路相接的土路;(四)设置集市场地和售货摊亭;(五)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积肥制坯,放牧牲畜;(六)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拌合水泥灰浆,碾压农作物、炉碴等;(七)损坏树木等绿化设施;(八)移动、损坏指向牌、里程碑、雕塑、纪念碑等;(九)设置存车场地或机动车试刹车;(十)种植任何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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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环路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辖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公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及树木,由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本区域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水用作外环路树木绿地和农业、林业及渔业水源。其中外环路树木绿地的用水量纳入市水利主管部门的供水指标,并按农田灌溉用水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在外环公路上的管线、路井及井盖等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设施损坏、丢失以及地下管线出现渗、漏、跑、冒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补齐。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以料抵工。
(六)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拌合水泥灰浆,碾压农作物、炉碴等;
(七)损坏树木等绿化设施;
(八)移动、损坏指向牌、里程碑、雕塑、纪念碑等;
(九)设置存车场地或机动车试刹车;
(十)种植任何农作物。
第七条 在外环公路上行驶的装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要密封捆盖结实,不得沿途遗撒。畜力车在外环公路上行驶时,必须挂带合格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途弃撒畜粪。
第八条 车辆不得在外环公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准穿越路中分隔带,车载货物不得触及路面行驶。
第九条 横穿外环公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1.2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按照《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外环公路两侧的坑塘水面和外环河的蓄水水位应低于路面1米以下。
第一条 为加强外环路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环路管理范围:
(一)外环公路和桥涵设施;
(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
(三)外环河和内边沟;
(四)外环公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01116(颁布时间)
20110101(实施时间)
天津市外பைடு நூலகம்路管理规定
(199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重新修订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凡损坏公路、桥涵、树木、分隔带等设施,以及挖掘公路、占用公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或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1期(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公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在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
(二)挖坑取土,开挖填垫沟渠;
(三)修建与外环公路相接的土路;
(四)设置集市场地和售货摊亭;
(五)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积肥制坯,放牧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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