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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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总则。

为了规范气瓶使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气瓶的管理。

三、气瓶登记管理。

1.单位和个人使用气瓶,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供气瓶的数量、型号、用途等相关信息。

2.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气瓶档案,包括气瓶的购置情况、检验记录、使用情况等信息。

3.气瓶的购置应当向具有气瓶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买,并且应当具备合法的购买凭证。

4.单位和个人使用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5.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超载、过压、过温等操作。

6.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气瓶存放管理。

1.气瓶存放应当选择通风良好、干燥、防火防爆的地点,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存放气瓶。

2.气瓶存放应当按照气瓶的种类、型号进行分类存放,不得混存。

3.气瓶存放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存放环境和设施的安全性。

4.气瓶存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得随意更改或遮挡。

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

1.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2.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气瓶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气瓶泄漏、爆炸等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4.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违规处理。

1.对未进行气瓶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对违反气瓶存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3.对违反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4.对发生气瓶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气瓶使用登记指南

气瓶使用登记指南

气瓶使用登记办事指南一、登记内容气瓶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登记数量及方式公称容积大于200升的焊接气瓶以及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逐只办理使用登记,其它按一批500只办理使用登记;液化石油气瓶按一批5000只办理使用登记。

每批气瓶颁发1个《气瓶使用登记证》,与其所附《气瓶使用登记表》同时使用。

四、申请材料序号资料内容备注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盖单位公章2 气瓶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3 气瓶使用登记表电子文本4 车用气瓶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5 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单位6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单位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办理还需要委托书原件1复印件、本人签气瓶产权证明(购车或购瓶发票)和使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盖公章8检验报告9 气瓶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及主要参数)原件和复印件10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1 车用气瓶安装质量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12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3 车用气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4 车用气瓶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15 气瓶检验检测合同复印件五、审批流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六、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申请单位改正问题等原因延长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行政机关不收费。

八、登记申请受理地址窗口名称及地址:市复兴路鑫辉大厦四楼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交通指引:在市区乘坐11路、12路,15路公交车在“西堤中路”站下车,步行250米左右至鑫辉大厦,或者在市区乘坐1路,2路,3路,4路,5路,8路,9路,14路,16路,19路,22路公交车在“解放路站”下车,步行约600米至鑫辉大厦。

气瓶使用登记、送检、报废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登记、送检、报废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登记、送检、不合格钢瓶处理制度1.气瓶使用登记制度1.1 气瓶建档管理制度配备计算机对自有气瓶进行建档登记,气瓶建档登记包括建立电子档案和建立文本档案两部分。

气瓶的电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气瓶的登记信息,包括:气瓶在充装单位的编号、气瓶名称或型号、气瓶的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2)气瓶的制造信息,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制造编号、气瓶制造年月。

(3)气瓶的检验信息,包括:气瓶本次检验日期、气瓶本次检验的检验单位名称、气瓶下次检验日期、气瓶历史检验记录。

(4)气瓶的基本技术参数信息,包括: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单位:MPa)、水压试验压力(单位:MPa)、实际质量(单位:kg)、容积(单位:L)、瓶体设计壁厚(单位:mm)。

气瓶的文本档案除包括气瓶电子档案的全部内容外,还有气瓶的检验合格证、自有产权气瓶的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托管气瓶的托管见证资料等。

1.2 液化石油气瓶的钢印、标识管理制度(1)新购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在其瓶体正面(即瓶阀出口的反面)上封头上涂敷本单位的标识;(2)在护罩正面(即瓶阀出口的反面)的正中心且距上边沿20mm范围内打上本单位标识和气瓶钢印编号;(3)气瓶编号、充装站标识钢印字迹清楚、完整,不得打磨,打完后做相应的防腐处理;(4)打印充装站标识和气瓶编号时不能覆盖钢瓶制造厂制造钢印标记和原有的气瓶参数(包括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气瓶出厂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实际质量、实际容积、制造年月等)。

1.3 气瓶检查登记制度(1)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必须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证的人员对气瓶进行逐个检查及登记工作。

(2)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必须熟悉气瓶的检查项目和不合格气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当气瓶漆色不清,不能判明所充介质或有所怀疑时,应视作不可充瓶,如确认所充介质无误,应对气瓶作除锈、涂敷等处理后方可充装。

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

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

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氢、氧气瓶)一、气瓶的使用登记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和冀质监局函[2005]418号文等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气瓶应当逐只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并逐只建立档案。

二、登记资料: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者移植性材料。

三、气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系统f2008-2.3》版本并向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数据,使用该系统打印使用证。

四、气瓶使用证作为气瓶的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五、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气瓶编号、发证编号、注册代码等均使用气瓶编码。

其中已经录入数据库的气瓶,为了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气瓶编码可以使用数据库中的索引代码(大区号+电话号码+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代替,暂不做变动,新录入数据库的气瓶编码应当使用新的编码方法,即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

附件2:气瓶漆膜和喷字说明(氢、氧气瓶)一、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气瓶编码举例:如保定开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分公司的一只氢气瓶的气瓶编码为:“开达热电H0001”。

二、气瓶的字样1、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不占防震圈的位置。

2、字样是指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气瓶编码后四位数)。

充装气体名称一般用汉字表示,对于小容积气瓶,充装气体名称可用化学式表示。

3、字样采用仿宋体。

公称容积40L的气瓶,字体高度为80~100mm;其它规格的气瓶,字体大小宜适当调整。

4、字样排列:立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应按瓶的环向横列于瓶高3/4处;单位标识应按瓶的轴向竖列于气体名称居中的下方或转向180°的瓶面。

卧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应以瓶的轴向从瓶阀端向右(瓶阀在视者左方)分行横列于瓶中部;单位标识应位于气体名称之下,行间距为筒体周长的1/4或1/2。

5、字样喷涂示意如下:附件3:气瓶充装整治承诺书(式样)(氢、氧气)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保证气瓶充装安全,按时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特做出以下承诺:一、按照要求如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通过专项整治验收,届时不能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将自愿停产整顿并制定出停产整顿计划。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一、申报材料说明:公称容积大于200升的焊接气瓶以及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其它气瓶按气瓶钢印编码顺序号分批办理,每批数量1000-10000只,托管气瓶及新购气瓶不受此数量限制。

(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气瓶使用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2、《气瓶使用登记表》电子版;3、气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5、托管气瓶的托管协议;6、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7、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车用气瓶)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8、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时提交);9、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交)。

(二)新办车用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所列全部材料;2、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3、车用气瓶安装安全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4、车用气瓶所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三)气瓶报停报废注销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6、7、8、9所列材料;2、气瓶报停报废注销迁移过户变更启用换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三份);3、原气瓶使用登记证。

(四)气瓶迁移过户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三)气瓶报停报废注销需提交的材料”中所列全部材料;2、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原件及检验结论页复印件;3、提交“(二)新办车用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2、3、4所列材料(办理车用气瓶过户变更时提交);4、原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原属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过户变更时提交);5、过户变更证明(办理过户变更时提交)。

(五)气瓶启用换证补领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6、7、8、9所列材料;2、气瓶报停报废注销迁移过户变更启用换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三份);3、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原件及检验结论页复印件;4、原气瓶使用登记证(换证时提交);5、县(区)级以上合法报纸登载的遗失声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补领时提交)。

《气瓶使用登记表》填表说明

《气瓶使用登记表》填表说明

《气瓶使用登记表》填表说明1.使用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名称。

2.单位代码:见附表23.登记表编号:按以下规则编制:表XXX00001,其中XXX为单位代码,后面5位数字为申请表流水号。

4.序号:由1开始按数字顺序填写。

5.气瓶品种:填写气瓶的数字代码,代码按以下规定:无缝气瓶————1焊接气瓶————2液化石油钢瓶——3溶解乙炔气瓶——4车用气瓶————5低温绝热气瓶——66.气瓶型号:填写气瓶的型号。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型号分别为:YSP1.2,YSP4.7,YSP12,YSP23.5,YSP35.5,YSP118。

工业气瓶不用填写。

7.介质:填写气瓶的充装介质,用中文名称填写。

8.制造单位:填写气瓶的制造单位(填写单位简称)。

9.制造单位代码:填写气瓶的制造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如不清楚可不填。

10.制造年月:填写气瓶的制造日期。

统一使用Excel电子文档的日期格式填写,格式如“2006-11-15”。

对于早期用铭牌印制气瓶钢印标志的液化石油气瓶,如无法识别其制造日期,则统一填写为1995-12-31。

11.公称压力:填写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单位MPa。

12.试验压力:填写气瓶的试验压力,单位MPa。

13.气瓶重量:填写气瓶瓶体的重量,以气瓶的钢印标记为准。

14.容积:填写气瓶的容积,以气瓶的钢印标记为准。

15.设计壁厚:填写气瓶的壁厚,以气瓶的钢印标记为准。

16.出厂编号:填写气瓶的出厂编号,没有此编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不用填写,但工业气瓶必须填写。

17.使用登记代码:气站的气瓶自编号,即打在气瓶上的钢码号。

原有气瓶,即已按旧规则打印气瓶自编号的气瓶,按原有自编号填写。

新购买的气瓶按新规则打印钢码,钢码的编号按《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附件2第一条的要求编制,气瓶管理系统在添加气瓶信息时会自动生成该编号。

18.产权:自有气瓶填写“自有”,托管气瓶填写“托管”。

19.最近检验日期:填写气瓶的检验日期。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车用气瓶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而登记申报材料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本文将详细介绍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资料首先,申请使用车用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个人的材料可能会要求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等。

二、车辆的资料申请使用车用气瓶的车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登记信息,包括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证明等。

三、车用气瓶的技术参数车用气瓶需要提供安装在车辆上的技术参数,包括气瓶的型号、容量、工作压力、使用寿命等相关信息。

在使用车用气瓶的时候必须保证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以及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等工作。

四、车用气瓶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标准车用气瓶的安装也是必须仔细考虑的一个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申请人需要提供车用气瓶的安装位置图、安装标准等相关资料。

五、车用气瓶的检测报告材料车用气瓶的检测报告材料是必须的。

车用气瓶的检测包括静态压力试验、热循环试验、水压试验等,检测报告材料应该由合格的检测机构提供。

六、车用气瓶国家标准证书车用气瓶还需要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证书材料,以确保车用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七、车用气瓶的保险证明申请使用车用气瓶的车辆和安装车用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相应的保险证明,以确保在使用车用气瓶期间发生意外情况的赔偿问题。

总的来说,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是非常重要的,也很常见。

以上所提到的七类登记申报材料都应该准备齐全,并由合格的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

这也可以保证车用气瓶的使用安全和质量问题。

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范文【范本模板】

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范文【范本模板】

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氢、氧气瓶)一、气瓶的使用登记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和冀质监局函[2005]418号文等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气瓶应当逐只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并逐只建立档案。

二、登记资料: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者移植性材料。

三、气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系统f2008—2。

3》版本并向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数据,使用该系统打印使用证.四、气瓶使用证作为气瓶的档案资料存档备查.五、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气瓶编号、发证编号、注册代码等均使用气瓶编码。

其中已经录入数据库的气瓶,为了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气瓶编码可以使用数据库中的索引代码(大区号+电话号码+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代替,暂不做变动,新录入数据库的气瓶编码应当使用新的编码方法,即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

附件2:气瓶漆膜和喷字说明(氢、氧气瓶)一、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气瓶编码举例:如保定开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分公司的一只氢气瓶的气瓶编码为:“开达热电H0001”。

二、气瓶的字样1、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不占防震圈的位置。

2、字样是指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气瓶编码后四位数).充装气体名称一般用汉字表示,对于小容积气瓶,充装气体名称可用化学式表示。

3、字样采用仿宋体.公称容积40L的气瓶,字体高度为80~100mm;其它规格的气瓶,字体大小宜适当调整。

4、字样排列:立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应按瓶的环向横列于瓶高3/4处;单位标识应按瓶的轴向竖列于气体名称居中的下方或转向180°的瓶面。

卧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应以瓶的轴向从瓶阀端向右(瓶阀在视者左方)分行横列于瓶中部;单位标识应位于气体名称之下,行间距为筒体周长的1/4或1/2。

5、字样喷涂示意如下:附件3:气瓶充装整治承诺书(式样)(氢、氧气)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保证气瓶充装安全,按时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特做出以下承诺:一、按照要求如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通过专项整治验收,届时不能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将自愿停产整顿并制定出停产整顿计划。

特种设备气瓶使用登记制度

特种设备气瓶使用登记制度

特种设备气瓶使用登记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为确保特种设备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特种设备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二、气瓶使用前的登记要求1. 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气瓶进行登记,包括气瓶的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检验日期等信息。

2. 登记信息应详细记录在《特种设备气瓶使用登记表》中,并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保管。

三、气瓶使用中的管理1.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处于良好状态。

2.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导致事故。

四、气瓶检验与报废1. 气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 对于检验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报废处理。

五、气瓶事故处理1. 发生气瓶事故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 事故发生后,应进行事故调查,找出原因,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培训与教育1.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培训内容应包括气瓶的安全使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

七、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使用单位的气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使用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背景气瓶是一种储存气体的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医药卫生、科学研究等领域。

由于气瓶涉及到安全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都对气瓶进行了法律法规的规范。

在中国,制定了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气瓶的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使用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大于0.05MPa,容积大于0.5L的气瓶。

规定内容1.使用登记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气瓶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其委托的单位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品种、数量、规格、压力、容积、使用地点、使用单位、使用人员、领用使用证、验收报告等。

2.定期检验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定期检验周期应当根据气瓶的种类、品种、规格、用途、性质、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当符合GB11638的规定。

检验内容应包括气瓶本身的检验、外观检查、标志检查、气瓶附件的检验等。

3.特殊情况检验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进行特殊情况检验:气瓶被重击、落地、磕碰或者气瓶外部产生凹陷、划伤等影响气瓶安全的情况;经过极度温度或压力的气瓶,应当进行特殊情况检验。

4.保养维护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保养维护,以确保气瓶的安全可靠。

保养维护的内容应包括气瓶外部的清洗、干燥、防锈、防腐等,同时保证气瓶内部无水、无油、无杂物。

5.禁止超载禁止超载使用气瓶,使用气瓶时应当按照气瓶的规格和容积使用,并应当遵守使用压力的限制,以免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伤害。

6.备案管理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结果应当备案,并保留10年以上。

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有关的气瓶使用、检验、保养人员,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气瓶使用、重大损坏或事故情况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结论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对气瓶的使用、检验、保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气瓶的安全可靠。

最新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规则

最新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气瓶使用登记规定

气瓶使用登记规定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登记

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登记

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登记
一、登记编号
每个气瓶都有唯一的登记编号,用于标识气瓶的身份信息。

登记编号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

二、气瓶制造日期与批号
记录气瓶的制造日期和批号,以便追踪气瓶的使用寿命和产品质量。

三、气瓶定期检验日期与结果
每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结果都应详细记录。

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四、气瓶充装单位
记录为气瓶充装的单位,确保气瓶来源的可靠性。

充装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认证。

五、气瓶使用状态
标明气瓶的使用状态,如“在用”、“备用”、“停用”等。

对于停用的气瓶,应明确停用的原因和时间。

六、气瓶安全附件配置情况
检查并记录气瓶的安全附件配置情况,如压力表、安全阀等。

确保附件齐全且符合安全要求。

七、气瓶操作人员资质
记录负责操作气瓶的人员资质,如是否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等。

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八、气瓶使用记录(充装、使用、检查等)
详细记录气瓶的使用情况,包括充装、使用和检查等环节。

记录应包括日期、操作人员、使用量等信息。

九、气瓶变更记录(如维修、改装等)
对于气瓶的维修、改装等变更情况,应详细记录变更的日期、原因、操作人员等信息。

确保变更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文档资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文档资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二、主要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 理办法》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三、颁布目的: • 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 • 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 • 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的存在 问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四、气瓶使用管理中的主要存在问题 • 气瓶登记建档率低 • 气瓶数量不清 • 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 • 气瓶安全状况不明 • 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 • 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
气瓶使用登记作业指导书
以使用南通赛卫数据有限责任公司开 发的《在用气瓶管理系统(第四版)》 软件作为气瓶使用登记的应用工具为 基础进行编写。
气瓶使用登记的主要依据
•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TSG R5001-2019《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气瓶使用登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本条款规定了气瓶使用单位,
包括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则》的 有关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要求。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制
订,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 确了气瓶使用登记可委托下一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以地级以上市质监部 门名义办理。
• 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
二十二条 规定了气瓶过户和注销登 记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严格执行这些 规定可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停用气瓶重 新使用后,易发事故的隐患。
• 第二十条 明确了使用单位不得申请
变更登记的7种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规定了
规则由登记机关负责印制使用登记证、 规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气瓶使用登记、送检、报废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登记、送检、报废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登记、送检、不合格钢瓶处理制度1.气瓶使用登记制度1。

1 气瓶建档管理制度配备计算机对自有气瓶进行建档登记,气瓶建档登记包括建立电子档案和建立文本档案两部分。

气瓶的电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气瓶的登记信息,包括:气瓶在充装单位的编号、气瓶名称或型号、气瓶的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2)气瓶的制造信息,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制造编号、气瓶制造年月.(3)气瓶的检验信息,包括:气瓶本次检验日期、气瓶本次检验的检验单位名称、气瓶下次检验日期、气瓶历史检验记录。

(4)气瓶的基本技术参数信息,包括: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单位:MPa)、水压试验压力(单位:MPa)、实际质量(单位:kg)、容积(单位:L)、瓶体设计壁厚(单位:mm)。

气瓶的文本档案除包括气瓶电子档案的全部内容外,还有气瓶的检验合格证、自有产权气瓶的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托管气瓶的托管见证资料等.1.2 液化石油气瓶的钢印、标识管理制度(1)新购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在其瓶体正面(即瓶阀出口的反面)上封头上涂敷本单位的标识;(2)在护罩正面(即瓶阀出口的反面)的正中心且距上边沿20mm范围内打上本单位标识和气瓶钢印编号;(3)气瓶编号、充装站标识钢印字迹清楚、完整,不得打磨,打完后做相应的防腐处理;(4)打印充装站标识和气瓶编号时不能覆盖钢瓶制造厂制造钢印标记和原有的气瓶参数(包括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气瓶出厂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实际质量、实际容积、制造年月等).1。

3 气瓶检查登记制度(1)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必须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证的人员对气瓶进行逐个检查及登记工作。

(2)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必须熟悉气瓶的检查项目和不合格气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3)当气瓶漆色不清,不能判明所充介质或有所怀疑时,应视作不可充瓶,如确认所充介质无误,应对气瓶作除锈、涂敷等处理后方可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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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他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八条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持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由登记机关盖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气瓶;(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四)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五)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六)其他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瓶。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使用登记程序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气瓶使用登记的办理程序、要求,便于气瓶使用单位查询、了解。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表,并且及时将《气瓶使用登记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送给气瓶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对新增气瓶使用情况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变更情况,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附电子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气瓶使用登记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并且及时更新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

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第十六条气瓶需要过户,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在《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并且向气瓶原使用单位签发《气瓶过户证明》(见附件3)。

第十七条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给气瓶新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气瓶过户时,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标记不得更改,但应当在气瓶原标记前标注“GH+气瓶新使用单位代码”字样。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气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一)气瓶原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二)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三)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四)无技术资料的;(五)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六)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七)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对于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气瓶使用单位和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注销其气瓶使用登记。

第二十二条气瓶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和《气瓶使用登记表》到登记机关办理报废、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登记机关负责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注:使用单位是指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

附表气瓶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代码:共页第页申请人声明和签署:以上所列气瓶均标有唯一的使用登记代码,本人对本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登记机关经办人:日期: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日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附件2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一、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一)气瓶使用登记代码由登记机关编制。

(二)结构由气瓶品种代码、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使用单位代码、排序代码组成:××××××××××××排序代码使用单位代码省级行政区域代码气瓶品种代码1.气瓶品种代码如下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品种代码可省略。

2.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依据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如江苏省为32。

3.使用单位代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确定的充装单位代码。

车用气瓶,用登记机关的行政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代替。

即前1位为O,后2位为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地)级行政区划代码,如江苏省无锡市,则为002。

4.排序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采用使用单位的气瓶顺序编号。

从“000001”排至“999999”(不足六位的应在数字前加零),当气瓶总数超过999999只时,则将第一位数编为英文字母“A”,如第100万只的编号为A000000。

二、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号结构,由特性码、使用单位代码和使用登记证顺序码组成:×××××××(特性码)(使用单位代码)(气瓶使用登记证顺序码)(一)特性码由QP两个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组成。

(二)使用单位代码采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确定的充装单位代码。

车用气瓶,按照本编号规定第一(二)3.要求编号。

(三)气瓶使用登记证顺序码该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的顺序编号。

附件3注:附表见附件1中《气瓶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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