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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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沈政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0日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行为,明晰窗口职责边界,强化限时办结规则,实行项目救济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依据《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联合审批平台”),是全市统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业务办理平台,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审批服务。

第三条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分为阶段并联办理事项和可同步办理事项。

阶段并联办理事项是指在审批流程某一阶段内具有紧密关联性,且可同时并联办理的事项;可同步办理事项是指跨越审批流程多个阶段,内容相对独立,且可同步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公共服务等事项均要进驻市、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实施纳入联合审批平台线上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实施全过程。

第五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遵循统一制定的业务流程、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未纳入流程、清单、指南的环节、事项、申报材料,审批部门不得实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联合审批平台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审批平台的运行管理,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区域,设置咨询服务窗口、阶段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推进联合审批平台的应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沈建委发[2000]192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沈建委发[2000]192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沈建委发〔2000〕192号)市建设系统各局(办)总公司,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涉及到工程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是一项涉及到的单位多、部门多、专业多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建委作为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通知的程序及规定,到市建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办理程序:1、到市建委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按备案表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向市建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3、市建委验证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全部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其中一份交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失效下列政府规章:一、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沈政发〔1987〕146号二、沈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沈政发〔1988〕22号三、沈阳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沈政发〔1988〕77号四、沈阳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沈政发〔1989〕12号五、沈阳市星火奖实施办法沈政令〔1991〕6号六、沈阳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沈政令〔1991〕29号七、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沈政令〔1993〕4号八、沈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沈政发〔1993〕46号九、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办法沈政令〔1994〕31号十、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十一、沈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沈政令〔1995〕13号十二、沈阳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沈政发〔1995〕21号十三、沈阳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上设置铁塔的规定沈政发〔1996〕27号十四、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沈政发〔1996〕10号十五、沈阳市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沈政令〔1996〕19号十六、沈阳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沈政发〔1990〕61号十七、沈阳市改善企业外部环境规定沈政令〔1998〕1号十八、沈阳市科技振兴奖实施办法沈政令〔1998〕23号十九、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沈政令〔1999〕25号二十、沈阳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沈政令〔2000〕54号二十一、沈阳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法沈政令〔2003〕26号二十二、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沈政令〔2004〕32号二十三、沈阳市小型公共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1988〕101号二十四、沈阳市禁止在公众贸易中使用杆秤的规定沈政令〔1997〕12号二十五、沈阳市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沈政令〔1998〕20号二十六、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沈政令〔2000〕46号二十七、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沈政令〔2004〕29号——结束——。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沈建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沈建发〔2021〕48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优化相关手续办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所需材料进行调整和精简,具体明确如下: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6.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直接发包手续);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一般建设工程)。

根据我市建筑工程实际,可区分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具体见附件1):(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情形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均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材料。

(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可提供不动产权证(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替代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应提供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检测鉴定单位出具的可靠性鉴定报告替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可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根据需要提供)替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沈建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沈阳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分工方案》要求,为做好建筑施工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重大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我局制定了《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12日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为做好建筑施工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重大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治理、精准治理,扎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紧紧盯住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电和防火等部位,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隐患问题。

(二)工作目标。

对在建工地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电和防火等部位环节加强管理,全面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重大隐患问题,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机构市城乡建设局成立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

沈阳市建筑工程退让规定(试行)-沈科发〔2015〕31号

沈阳市建筑工程退让规定(试行)-沈科发〔2015〕31号

沈阳市建筑工程退让规定(试行)正文:----------------------------------------------------------------------------------------------------------------------------------------------------沈阳市建筑工程退让规定(试行)颁布日期:2016年01月06日实施日期:2016年01月06日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沿用地界线及城市规划控制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同一建筑工程在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退让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

第四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设计要点),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工程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

(一)新建、扩建建筑工程与用地界线之间的最小退界距离应当符合附表一,且不得小于居住建筑间距的50%。

(二)拟建建筑为遮挡建筑,建筑高度60米-100米的(含60米),规划用地界线外被遮挡一侧为规划居住用地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居住建筑间距值的60%。

(三)被遮挡一侧为现状保留居住建筑的,退界距离除应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与现状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还应当满足有关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

(四)被遮挡一侧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及疗养院病房、养老院宿舍等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除满足其日照间距外,其他退让要求按居住用地控制。

(五)地下建筑工程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退用地界线不小于4米。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沈政令[1995]4号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沈政令[1995]4号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正文:----------------------------------------------------------------------------------------------------------------------------------------------------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沈政令[1995]4号1995年3月10日)第一条为维护市容整洁,适应城市建设需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凡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县(市)、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建委、城建、劳动、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正常生产作业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的权力。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责任制。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建设监理或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沈阳市建筑工程审批备案办事指南

沈阳市建筑工程审批备案办事指南

沈阳市建筑工程审批备案办事指南审批备案办事指南规划局 (2)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一)市场供地项目 (2)(二)非市场供地项目 (3)三、土地资产处置 (4)(一)原存量划拨土地申请出让或租赁 (4)(二)市场供地 (4)(三)行政划拨(新名称为土地行政划拨或继续划拨) (5) (四)市场供地 (6)(五)企业转制 (6)四、土地登记发证 (7)(一)丢失补办登记发证 (7)(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登记发证 (8) (三)更名、更址登记发证 (9)(四)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登记发证 (9)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转让、租赁后转租登记发证 (10) 五、建设(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11)(一)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11)(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三)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12)发改委 (14)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4)(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4)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14)(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4)(二)项目建议书 (15)(三)初步设计及概算 (15)消防局 (16)一、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建筑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6)(一)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建筑内部装修)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16)(二)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建筑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6)建委 (18)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18)(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18)(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 (18)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9)(一)市政工程 (19)(二)房屋建筑工程 (19)(三)装饰装修工程 (20)规划局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施机关规划局申请材料1、申请表2、法人委托书(在办事大厅领取或网上下载),法人、办件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4、市、区发改委批件,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国家有关部门批件或核转文件等有关文件原件5、以划拨方式供地证明6、对周边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7、新征用地大型项目需提供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8、涉及文物、微波、铁路、机场净空、水源、防灾(防洪、防震)及特殊用地等有特殊要求部门的审批文件9、1:500或1:1000定线地形图(图纸和定线时间超过一年应重新核定,图上划定用地权属界限)及电子定线图各1份依据无时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是否可以网上审批是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市场供地项目审批名称市场供地项目实施机关规划局申请材料1、申请表2、法人委托书(在办事大厅领取或网上下载),法人、办件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开发资质原件及复印件4、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市、区发改委批件,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国家有关部门批件或核准文件等有关文件原件5、土地成交确认书、市场供地交款证明、网上公示的规划条件复印件、宗地图、用地、拆迁范围图复印件6、土地出让合同7、涉及文物、环保、微波、铁路、机场净空、水源、安全、防灾(防洪、防震)及特殊用地等有特殊要求的审批文件8、1:500或1:1000定线地形图(图纸和定线时间超过一年应重新核定,图上划定用地权属界限)及电子定线图各1份9、技术审查纪要依据无时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是否可以网上审批是(二)非市场供地项目审批名称非市场供地项目实施机关规划局申请材料1、申请表2、法人委托书(在办事大厅领取或网上下载),法人、办件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市、区发改委批件,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国家有关部门批件或核准文件等有关文件原件4、原用地单位的协议书5、选址意见书审定通知单确定有特殊要求的审批文件6、1:500或1:1000定线地形图(图纸和定线时间超过一年应重新核定,图上划定用地权属界限)及电子定线图各1份7、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做出的拟建建设项目详细规划设计方案8、技术审查纪要依据无时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是否可以网上审批是三、土地资产处置(一)原存量划拨土地申请出让或租赁审批名称原存量划拨土地申请出让或租赁实施机关规划局申请材料1、国有土地(处置、登记)申请书原件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出让金收据复印件4、宗地内房产证复印件5、上规划线的1:500地形图6、用地单位盖章确认的地籍处出具实测坐标的宗地图原件4份,共用宗地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分摊用地审核表原件4份7、未发生权属变更的: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23•【字号】泰政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泰政发〔20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23日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聚焦企业群众关心关切,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聚力优化提升政务服务环境、市场要素环境、开放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协同发力,全方位增强为企服务质效,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4年年底前,各级各部门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政企沟通交流、企业诉求闭环解决机制进一步健全,一批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一批具有全省乃至全国影响力的改革品牌陆续推出。

2025年年底前,全生命周期、全链条服务企业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一)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

1.推进“一件事”场景服务。

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办理,且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

《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工作,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照测绘成果,进行现场勘查,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进行检查核验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开展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适用本规定。

- 1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要求完成相关建设内容,包括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二)建筑工程(含外立面装饰)全部竣工,建筑施工设施设备已全部拆除,用地范围内道路、绿化、停车位(包括车位划线)等建设到位。

(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构)筑物(含临时施工围墙、围挡)等已全部拆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予以保留的除外。

(四)存在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需处置完毕。

(五)建设项目符合我市“多测合一”工作要求并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测量成果》。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

第五条办理程序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自查,并向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二)受理与内外业核验。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 2 -现场勘查等方式对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核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沈建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文件沈阳市房产局沈建发〔2021〕54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执行。

附件:《沈阳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2021年9月17日沈阳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管,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打造符合我市创建国家中心城市整体形象定位的精品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铁工程,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沈阳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全市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政府类投资项目应明确建设单位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沈政发[2014]3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沈政发[2014]3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沈政发〔2014〕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我市编制了《沈阳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尚未列入《目录》的交易项目,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以外,鼓励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实施《目录》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铁西区、浑南区、沈北新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入当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鼓励中央和省驻沈单位在各区、县(市)实施的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

五、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对列入《目录》内的交易项目进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进场交易规则和制度。

六、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各类交易项目进行操作,配合监管部门把好交易项目进场关口,切实做到“应进必进”。

同时,要简化办事流程,为进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豁免工业项目改造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事宜的通知(试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豁免工业项目改造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事宜的通知(试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豁免工业项目改造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事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豁免工业项目改造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事宜的通知(试行)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3〕12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施工许可豁免范围,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自即日起试行工业项目已验收合格,并且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改动消防设施的改造工程(建筑外立面改造除外)豁免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登记备案即可,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工业项目已验收合格,并且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改动消防设施的改造工程(建筑外立面改造除外),豁免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二、办理方式属于豁免实施范围的工业项目改造工程,由建设单位通过网上登录沈阳市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备案,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项目信息。

(见附件)三、注意事项1.此次豁免仅限于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备案等其他建设手续。

2.对于豁免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首要责任。

按照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类建设项目的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形式开展检查,每年抽查豁免施工许可项目比例不少于登记备案建设项目的20%,重点检查、打击建设单位故意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等行为,切实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沈政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沈政发〔2018〕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为加强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沈阳市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15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1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部门职责分工市执法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实施。

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和散流体物料日常监管工作。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抑尘、保洁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物价)、规划国土、交通、环保、财政、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二、施工工地管理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文明施工,落实各项抑尘和保洁措施。

(一)及时清运产生的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二)按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车辆要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四)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压尘,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五)按规定配备监控设施。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银海绵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持续推进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进一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了《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豁免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豁免清单(试行)》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4年3月28日银川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及《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银政办规发〔2021〕6号),切实做好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建设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豁免清单。

一、豁免原则根据项目的实际,针对受到特殊建设地质情况、特殊建设条件以及涉及保密或应急抢险等特殊性质制约的项目纳入豁免清单,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在不影响项目基本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实施。

二、豁免项目管理(一)对纳入豁免清单管理的项目,在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均应按照要求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如项目不具备实施海绵设施条件,由海绵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核定意见后,可准予取消对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

(三)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项目,报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颁发、承担所管建设项目相应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外,还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等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省、市的建筑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补充定额(一)》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8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补充定额(一)》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8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补充定额(一)》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补充定额(一)》的通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一)》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8号各市住建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满足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需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推动先进工艺在我省建筑市场应用,省住建厅编制了《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一)》(以下简称“补充定额”),对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中缺项部分予以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补充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补充定额进行工程计价。

二、本补充定额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三、本补充定额是我省2017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是对2017计价依据的完善和补充,与2017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补充定额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定额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补充定额项目与相关说明一、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高精砌块)胶泥砌筑(一)说明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全国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31-201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构造》13J104等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0•【字号】沈政令[1997]35号•【施行日期】1997.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决定(沈政令[1997]35号1997年12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995年第2号令《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四条与第三十五条合并,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申请开办监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兼承监理业务或监理单位申请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警告,并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审批;已经批准的,予以撤销。

(二)仿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等级证书》或《沈阳市建设监理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未办理监理许可证从事监理业务和无监理委托合同进行监理的,责令其停止监理活动,限期补办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四)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实施监理业务的,限期补办手续,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五)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办理核批或者备案手续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资质等级,承接并实施监理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七)非法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八)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等级未达到合格的,暂缓办理定级、升级。

二、第三十六条删除。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办指南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办指南

服务指南之四4.1A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办指南(2011年1月修订)施工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也是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建设工程开始施工的必要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自2009年5月1日起我局已对施工许可的许可程序(附注1)和申办资料清单等进行了调整,现将申办施工许可的条件和资料清单,我局实施施工许可的内容、依据、程序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等内容详列如下。

第一部分许可内容、申办条件和申办资料清单一、行政许可内容属市住房和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由建设单位发包且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工程管理权限范围是按照《关于下放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建字 [2003]2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的。

即:市财政投资的以及社会资金投资1亿人民币、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及特区内的市政及道桥等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

自2007年1月1日,我局对施工许可中提交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加盖备案章,实施告知性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我局将责令予以整改。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办条件及提交材料清单(一)应当具备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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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沈建发〔2019〕137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大力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效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发展,现将《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8日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继续深化我市建筑工程领域“放管服”工作,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大力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有效促进和提高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发展,按照《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85条政策措施》(沈政发〔2019〕10号)、《沈阳市继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沈政发〔2019〕13号)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许可豁免,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可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即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实施施工许可豁免的工程项目:
(一)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二)老旧房屋屋顶平改坡、既有建筑楼体外墙保温工程;
(三)城市景观摆花、公交站点建设工程;
(四)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弱电线路等设施日常管养维修工程;
(五)城市内河道原位清淤工程;
(六)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工程;
(七)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
(八)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解建筑工程项目等方式规避办理施工许可。

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招标的标的额、非招标工程项目以核准或批准的规模和投资的最小单位作为施工许可豁免的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豁免资格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令停止施工,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按未批先建予以处罚。

第八条满足施工许可豁免的建筑工程,可不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需实行自管模式,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对施工许可豁免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以上施工许可豁免的建筑工程项目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对照本办法的豁免条款实施工程建设,违反本办法的将被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并对外公示,限制其市场行为,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第十二条本办法仅限于免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办理,不作为其他审批材料和要件豁免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条款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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