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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现将《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城镇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服务新型城镇化是保险业的历史使命和重要的战略机遇。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内涵,切实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各保监局要与当地新型城镇化工作进行衔接,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地区实际,突出特色,制定实施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自2015年至2020年,每年1月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保险机构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贡献保险业应有之力。

中国保监会2014年3月25日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4〕4号)要求,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一)积极开展基本社会保障经办服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3月21日上午,吴庆文代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传达全国“两会”精神、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要求,审议《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第二轮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关于开展无证建筑补充办证的工作方案》和《苏州市申报国际湿地城市工作方案》,听取我市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准备情况、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一)原则同意《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由市医保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提请市委深改委审议。

(二)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以此次制定《实施办法》为契机,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始终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织密扎牢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稳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实施办法》落地落实;要加强对《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实时监测和效果评价,定期分析、及时提出修正建议,不断提升工作成效;要抑制过度医疗,根除骗保行为,为更多救命药和有效医疗行为留足支付空间,进一步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审议《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一)会议听取了市医保局关于《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情况的汇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优化科创金融供给服务科技自立自强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优化科创金融供给服务科技自立自强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优化科创金融供给服务科技自立自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2•【字号】苏政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优化科创金融供给服务科技自立自强的意见苏政办规〔202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江苏科技创新基础雄厚、金融资源集聚的优势,加大金融支持创新力度,推动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把握科创金融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科创金融政策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和风控体系,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率先建设“科技-产业-金融”深度融合示范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

(二)主要目标。

通过3年左右时间,全省科创金融组织体系更加健全,金融产品和服务更趋多元,直接融资规模稳步扩大,知识产权运用更加活跃,科创金融有效供给显著增加,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升,金融资产质量稳中有升,实现“科技-产业-金融”深度融合、良性循环和引领示范。

到2025年末,力争科技类贷款余额在“十三五”基础上实现翻一番,科技类贷款余额和新增规模位居全国前列;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等省内科创型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加,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稳步扩大,基本形成政策协调顺畅、支撑体系完整、保障机制完善、区域特色彰显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生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苏府办[2009]188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九日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安全生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事故抢险及时、处置有序、善后稳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与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在高危行业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等法规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实际需要,决定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办法如下:一、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原则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合理分担事故风险,有效提高赔偿能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苏府〔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提高我市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功能,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苏州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走在前列,打造高质量的资本市场“苏州板块”。

按照“五个一批”总体工作思路,持续优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全市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在全国大中城市保持前列。

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持续壮大行业龙头上市公司阵营,打造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特色的上市公司集群。

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多方合力持续压降企业风险。

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好发展好苏州在资本市场的良好信誉和形象,积极建设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提供有力支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苏府办〔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的通知苏府办〔2017〕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做好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16〕135号)的落实情况,认真撰写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的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应反映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情况。

二、请各地区各部门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源统计表》(见附件5),按照指标填报说明的要求(见附件4、6)进行统计,统计时使用Excel格式文件。

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编办按本通知第三、四项要求填报。

三、请市委宣传部提供新闻发布、舆情回应和政策解读情况,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中主动公开情况、回应解读情况的相关数据(见附件3),按照指标填报说明的要求(见附件4)进行统计;市委农办提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16〕135号)要求的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市编办提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16〕135号)要求的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落实情况。

四、请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于2017年2月17日前,将统计表、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纸质文件(加盖公章)、电子文件(统计表Excel格式、工作总结Word格式)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服务业

苏州市服务业

苏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18年统计年报和2019年定期报表)苏州市统计局制定二○一八年十二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苏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目录一、总说明.................................................................................................................................................... - 5 -二、服务业统计分工 .................................................................................................................................... - 7 -三、报表目录................................................................................................................................................ - 8 -四、报表表式.............................................................................................................................................. - 10 -(一)基层年报表式 .......................................................................................................................... - 10 -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601)........................................ - 10 -2.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601-1).......................... - 12 -3.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 - 13 -4.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SZF602-1)................................. - 14 -5.财务状况(F603)............................................... - 15 -6.财务状况(SZF603-1)........................................... - 17 -7.金融业财务状况一(SZF603-2)................................... - 19 -8.金融业财务状况二(SZF603-3)................................... - 20 -9.金融业财务状况三(SZF603-4)................................... - 21 -10.金融业财务状况四(SZF603-5).................................. - 22 -11.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609)............................... - 23 -12.主要业务活动收入(108)....................................... - 24 -13.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非四上法人单位基本情况(U104)................ - 25 - (二)基层定报表式 .......................................................................................................................... - 26 -14.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 - 26 -15.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 - 28 -16.财务状况(F203).............................................. - 29 -17.财务状况(SZF203-1).......................................... - 31 -18.金融业财务状况一(SZF203-2).................................. - 33 -19.金融业财务状况二(SZF203-3).................................. - 34 -20.金融业财务状况三(SZF203-4).................................. - 35 -21.金融业财务状况四(SZF203-5).................................. - 36 -22.生产经营景气状况(F210)...................................... - 37 -23.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U201).................................. - 39 -24.重点互联网出行平台基本情况(U202)............................ - 40 -25.重点互联网医疗平台基本情况(U203)............................ - 41 -26.重点互联网教育平台季报情况(U204)............................ - 42 -27.合约类电子交易平台情况(U205)................................ - 43 -28.服务业调查单位经营情况(F219)................................ - 44 -29.服务业调查单位问卷(F220).................................... - 45 -30.房地产业财务状况(SZX203).................................... - 46 -31.苏州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行趋势问卷调查(SZX205).................. - 47 -五、指标解释.............................................................................................................................................. - 49 -(一)单位基本情况 ......................................................................................................................... - 49 -(二)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 58 -(三)财务状况 ................................................................................................................................. - 63 -(四)金融业财务状况 ..................................................................................................................... - 71 -(五)信息化和电子商务 ................................................................................................................. - 76 -(六)服务业调查单位经营情况、问卷 ......................................................................................... - 78 -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 - 85 -苏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5 -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规模、水平和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为市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依据,在国家服务业调查总体框架下,结合国家一套表制度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苏府办[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府办〔2012〕15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一、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陶孙贤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做好编制、外事、应急管理、机关事务、驻外办事处方面工作。

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联系市编委办、外事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韩天伦协助做好工业经济、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方面工作。

联系市经信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苏州创元投资集团,苏州质监局,苏州供电公司。

分管综合一处工作。

张旗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综合文字工作和政务信息工作。

主持市政府研究室工作。

分管综合七处工作。

楼成刚主持市国家安全局工作。

陆俊秀协助做好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地方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红十字及环境保护、太湖办方面工作,协助秘书长负责出国出境办理工作。

联系市教育局、文广新局、卫生局(食药监局)、体育局、环保局(太湖办)、人口和计生委、妇儿工委办,市红十字会,市地方志办公室,市广电总台,江苏有线苏州分公司。

分管综合四处工作。

张曙协助做好公安、法制、司法、市容管理、城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面工作。

联系市公安局、司法局、市容市政管理局、法制办。

分管综合八处工作。

陆伟跃协助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方面工作。

联系市人社局、商务局,市贸促会,苏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苏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苏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苏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统一部署,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全面整治,重点突出。

线上整合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及第三方数据信息,线下实地排查整治,确保八大领域机构、风险全覆盖。

明确整治重点,重点排查整治投资者多、资金量大、覆盖面广、潜在风险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

内紧外松,有序化解。

对内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周密细致地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对外适度把握宣传口径,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稳定。

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中的次生风险。

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

上下联动,条块结合,以排查实际情况为基础确定整治分类。

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风险较大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牌照、风险较小的,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金融监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牌照、涉嫌恶意欺诈、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8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进一步强化“十四五”期间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

鼓励发展各类小型微型网络经济体,积极支持个体文化创意经济、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

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

积极建设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居家就业。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2号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2号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团险业务经营保险公司应建立团体保险业务回访制度。

保险公司应对所有一年期以上团体保险新单进行回访,回访应在保单生效后30日内通过信函、上门、传真等方式进行。

回访应与投保单位确认被保险人数、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额等信息,确认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保险公司应抽取团体保险合同的部分被保险人进行回访,了解被保险人是否知悉并同意参加团体保险事宜,是否获得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凭证。

团体保险发生退保或给付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单位进行回访确认。

团体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建立团体保险业务回访档案以及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对回访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置,并向江苏保监局书面报告。

二、关于犹豫期保险公司应切实保证投保人的犹豫期权益,向个人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含银邮代理保险)新型产品的,男性客户在投保时年龄为60周岁及以上、女性客户在投保时年龄为55周岁及以上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有者,保险公司应特别给予以下两项权利:(一)在签收保单之日起30日内享有犹豫期权利;(二)对保险销售是否存在欺诈误导行为有争议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举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为切实推动保险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从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以及其他用工关系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管理,促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授权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允许其以公司名义、依托公司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承担销售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三)公司法人承担管理主责。

坚持责任落实主抓法人机构、责任追究首问法人机构。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切实承担起职责,发挥好指挥棒作用。

二、加强战略统筹,健全销售人员管理架构体系(四)建立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保险公司应将销售人员发展管理作为系统工程,结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理念、市场定位、资源禀赋和路径选择等要素进行长远谋划,从公司治理体系、管理架构等方面进行全盘统筹,在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奖惩考核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

(五)建立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体系。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要求,归口专责部门对销售人员进行全流程管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13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正草案)》《关于对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关于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建议方案》和《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阜阳市结对合作帮扶框架协议》。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一)原则同意《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由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数字经济时代,全球金融行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传统金融行业加速数字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新的业态、新的服务模式不断涌现。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深化对数字金融产业的认识,积极抢抓数字金融发展的时代机遇,构建数字未来发展新优势,努力让苏州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弄潮儿和数字金融产业的领头羊。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用开拓精神、前瞻眼光和国际视野,不断学习借鉴数字金融产业先进经验和做法,在产业发展规划、创新技术应用、数字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符合苏州的数字金融发展路径,尽快形成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

市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创新,争取更多数字金融领域政策在苏州先行先试。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总部数字金融资源落户苏州。

二、审议《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自建房整治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苏府〔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20〕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稳外贸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外贸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外贸企业渡过难关,全力保重点、稳订单、拓市场,稳住我市外贸基本盘,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苏“惠外”新八条)。

一、全力稳定国际市场订单。

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对项目和企业服务的积极作用,采用“一企一策”“一业一策”的政策措施,精准服务,帮助企业稳定在手订单,鼓励企业抢抓订单。

对于表现突出、贡献较大且具备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级各类开发区)二、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提振接单信心。

鼓励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提高出口信保限额满足率。

提高《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商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府办〔2019〕127号)中规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上限,对单一企业年度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上限提高至300万元人民币,鼓励各地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上限。

对全市小微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行阶段性降费。

进一步扩大市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覆盖面,将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纳入市级统保平台,实现对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统保平台内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由政府全额扶持。

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申请江苏省“苏贸贷”融资业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压力。

(市商务局、中信保苏州办事处、市财政局)三、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压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保险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保险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保险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保险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36号1999年8月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整顿保险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保险整顿工作的领导。

各部门要对整顿保险业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社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充实力量,认真做好整顿保险业有关工作。

二、抓紧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会同保监会抓紧制定整顿和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

关于整顿和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

关于全国总工会系统兴办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险问题,由全国总工会会同保监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其他合作保险的整改方案,由民政部会同保监会负责制定。

财政部要会同中国保监会和外经贸部负责提出组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方案。

关于广东、福建等地方政府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其代办的保险业务问题,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妥善解决方案。

上述方案在9月底以前完成起草工作,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加强信息沟通。

对整顿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和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保监会)报告。

每个月底前,要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办公室。

——结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苏府〔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济运行,金融市场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日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上市、支持上市企业,推动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规范发展”的原则,支持引导企业通过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形成一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拥有核心竞争力、符合产业导向的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形成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现代产业集群,为加快提升苏州城市能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上市工作总体思路,构筑可持续的后备企业梯队,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力争2020~2022年新增50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到2022年末力争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超200家。

引导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平台,规范公司治理,拓宽融资渠道,提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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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苏州保监分局关于推动保险业服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1]8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5
【实施日期】201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苏州保监分局关于推动保险业服务率先基本实现现
代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1〕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和苏州保监分局联合起草的《关于推动保险业服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推动保险业服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更好地服务“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
见》(苏政发〔2006〕12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业发展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保险业发展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一)“十一五”期间,我市保险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三区三城”建设的总体目标,坚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保险业务规模迅速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有效加强,社会影响日益提升,主要指标位居全省前列,在支持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抵御灾害风险、助推外贸出口、扩大就业消费、引领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两个率先”和“三区三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从我市保险业总体发展水平看,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仍然偏低,保险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险业务的覆盖面还不宽,保险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保险业的整体实力和行业地位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二)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

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发挥现代保险功能的重大意义,尤其要努力发挥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

要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防损作用,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服务;
要充分发挥保险在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的作用,为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提供事前防范、及时理赔与情绪安抚等综合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类责任保险业务优势,为社会领域各项改革和公共政策实施提供保险保障服务;要充分发挥保险在提供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服务。

全市保险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保险作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支撑,为苏州在“十二五”时期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新的更大作用。

二、推进保险业服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惠民为根本要求,紧紧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三区三城”建设的总体目标,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深化改革创新,加快发展步伐,拓宽服务领域,健全市场体系,防范化解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努力推动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四)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保险业务总量比“十一五”期末翻一番,规模继续位居全省前列。

保险深度提高到3%左右,保险密度增加到5000元/人以上。

设立地方法人保险机构1家以上。

通过几年努力,建成市场体系更加完善、服务领域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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