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层气探矿权出让(延续)合同示范文本(试行)2020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晋政办发[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处理煤矿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
全省煤矿企业要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通过采煤前地面预抽、井下抽采(井下预抽、本煤层同步抽采、采空区继续抽采)等措施,努力实现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强对高瓦斯煤矿企业的抽采管理。
开采煤层中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抽采: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立方米/min;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8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8页)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探矿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晋政办发〔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4日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理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以下简称重叠区争议),促进煤层气与煤炭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解决重叠区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协调解决重叠区争议,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先采气、后采煤”和采煤采气相衔接的要求,促进重叠区煤层气、煤炭资源综合高效利用。
第四条协调解决重叠区争议,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具体解决方式。
鼓励当事人经自主协商,达成协议。
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调解。
如自主协商、行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且当事人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可以按照省政府规定提出裁决建议,或者按照国土资源部委托作出行政裁决。
第五条在解决重叠区争议前,当事人应保持克制,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条解决重叠区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当事人签署安全互保协议,建立日常协调保障机制;(二)当事人实施合作勘查开采,促进资源综合勘查、综合利用;(三)当事人分阶段调整重叠区范围,或者一次性调整全部重叠区范围,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层气与煤炭重叠区资源利用安全互保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发布。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
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获取。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17〕4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处置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若存在欠缴,按本办法只加收滞纳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之前已处置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按原合同约定,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同时,若存在欠缴也收取滞纳金)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则中央与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7月1日后缴纳,则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
四、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五、对于无偿占有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六、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的勘查、开采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煤层气勘查开采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统筹煤层气与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统筹自主创新与对外合作,统筹做大产业规模和提高产业质量,统筹油气企业与矿区所在地共建共享。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煤层气矿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煤层气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文物、煤矿监察、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省直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七条【规划统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或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煤层气专章(以下简称“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
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应当符合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配置条件】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
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
陆域油气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钻井所在地、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其中按成交价征收的部分,按照海域管辖权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并按所占的海域面积比例分别计征;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据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第七条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字号】晋政办发〔2016〕139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5号),结合我省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总体要求(一)努力实现承接委托事项的总体目标。
省国土资源厅要全面落实委托决定,办好审批登记,加强监督检查,协调开发时序,促进综合利用,保护合法权益。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办好委托事项、促进产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落实资源惠民等各项工作,共同实现国家放心、地方满意、企业安心、群众受益的共赢目标。
(二)始终坚持实施审批和监管的基本思路。
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审批和监管,应做到承接委托不走样、审批标准不降低、办事效率有提高、管理机制有创新、服务发展见成效。
省直有关部门要落实省政府要求,主动推进相关审批和监管事项的调整完善,以放大改革效应,实现创新联动。
二、落实煤层气矿业权宏观管理政策(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采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服务指南》,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武2020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市场配置、公开公正,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七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采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
设立煤层气矿业权还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企业退出的矿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重新设立煤层气矿业权。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煤层气矿业权。
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晋财综〔2018〕2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8〕25号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4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处置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若存在欠缴,按本办法只加收滞纳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之前已处置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按原合同约定,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同时,若存在欠缴也收取滞纳金)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则中央与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7月1日后缴纳,则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
四、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0•【字号】晋政办发〔2016〕127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煤层气行业生产实际,现就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规划计划,优先给予保障(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优化项目布局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时,将规划期拟实施的煤层气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应保尽保。
省政府确定的煤层气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在下达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独列出;其他项目用地,在下达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保障。
二、根据用地特点,改进报批工作(三)对项目用地实行分类报批与供应。
1.统一报地范围。
煤层气勘查期间临时使用的简易道路、桥梁、矿区内管网、井场等地面作业设施用地和作业人员临时生活设施用地,属临时用地;煤层气储藏、压缩、液化、发电(移动式除外)、集气站等用地,属建设用地。
转入抽采阶段,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部分临时使用的地面设施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临时用地报批。
项目需要临时用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使用两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如继续使用时间过长,按照建设用地报批。
3.建设用地报批。
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可以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也可以按分批次用地报批。
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中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分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加工利用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灵活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如10-15年)、长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
《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0)》一览
《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0)》一览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10月22日发布《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以下为全文简略内容:第一章矿产资源储量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发现173种矿产,其中,能源矿产13种,金属矿产59种,非金属矿产95种,水气矿产6种。
2019年我国天然气、页岩气、铅矿、锌矿、铝土矿、钼矿、银矿、菱镁矿、石墨等矿产资源储量增长比较明显。
一、查明矿产资源: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发现并查明资源量的矿产162种,所统计汇总的215个亚矿种与2018年相比,资源储量有所增加的106种,有所减少的47种,没有变化的62种,分别占49%、22%和29%。
二、勘查新增矿产:2019年,石油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1.2亿吨,其中,新增探明技术可采储量1.6亿吨。
页岩气新增探明地质储量7644.2亿立方米,其中,新增探明技术可采储量1838.4亿立方米。
煤炭新增300.1亿吨,较上年明显下降。
主要金属矿产中锰矿、铜矿、铅矿、锌矿、钨矿、钼矿、银矿等新增明显,铁矿、镍矿、锡矿、金矿明显下降。
非金属矿产中磷矿、石墨明显增长。
表1 重要矿产勘查新增矿产资源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2019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总体回升,其中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资增长,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投资下降。
油气勘探取得新突破,页岩气探明资源大幅增长。
锰矿、铅锌矿、石墨等矿产勘查取得新进展。
一、地质勘查投入2019年,全国地质勘查投资993.40亿元,较上年增长22.6%。
其中,油气地质勘查投资821.29亿元,增长29.0%;非油气地质勘查投资172.11亿元,下降0.9%。
2010—2019年全国地质勘查投资变化趋势二、油气矿产勘查进展1.常规油气勘查2019年,鄂尔多斯盆地庆城油田和准噶尔盆地玛湖油田新增探明地质储量超过亿吨。
鄂尔多斯盆地靖边气田和苏里格气田,以及四川盆地安岳气田新增探明地质储量均超过千亿立方米。
2.非常规油气勘查表2 2019年主要矿种勘查资金投入和钻探工作量完成情况表三、非油气矿产勘查进展2019年,全国新发现矿产地79处,其中,大型23处,中型32处,小型24处。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17年2号文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17年2号文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油气(煤层气)矿业权人,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XX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对《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XXXX〕,以下简称XX)的解读,现就《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到期延续时补充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
XXXX年以前设立的矿业权,延续登记时补签出让合同,约定资源勘查开采的重大事项,包括最低勘查投入、出让收益(原则上自进入开采阶段即按基准率征收)、定期缴纳规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限期提储、限期转采等具体约定,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则约定;XXXX年以后竞争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增列的煤层气矿业权,到期延续时按照新的合同文本续签、补签。
合同文本近期将征求企业意见,结合自然资源部合同文本修改后正式发布。
二、关于探矿权延续年限选择。
勘查许可证截至时间为XXXX年5月1日前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延续2年或5年。
选择2年的,适用原有规定(晋国土资函〔XXXX〕348号,按照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比例核减相应面积);选择5年的,按照《办法》规定核减;勘查许可证截至时间为XXXX年5月1日后的,按照《办法》规定延续5年,并进行面积核减。
三、关于最低勘查投入计算。
以XXXX年5月1日为界限,之前按照每年最高1万元的旧标准计算到月,之后按照每五年提高一档、每年最高10万元的新标准计算到月,两项合计为该区块总的最低勘查投入,其完成比例与《办法》第十七条面积核减挂钩。
四、关于探矿权延续面积核减。
按照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对XX 的解读,从有利于企业角度,我省煤层气探矿权延续登记时扣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探明储量面积)×25%。
即“先扣除探明储量面积再核减区块面积25%”。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03(000)015
【摘要】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二○○三年七月四日
【总页数】3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交易平台入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方案 [J],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高志杰厅长在全省矿业权招商引资推介大会上强调——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大力推动矿业权招商引资首批56宗探矿权(区块)公开出让张财副厅长介绍推介情况吴迪总工程师带队现场答疑 [J], 佳岩
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5条停止执行 [J],
5.山西省将公开竞争出让一批煤层气矿业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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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继续推进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
在全国范围内探索以本附件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等作为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开展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需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的通知》有关要求,形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基本情况(一)总量情况1.土地资源截至2020年底,全省土地总面积为1566.99万公顷,全省国有土地总面积为230.52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71%。
2.矿产资源全省共发现矿产资源120种,其中查明资源储量的有65种。
煤层气、铝土矿、镁矿、耐火粘土保有查明储量位居全国第一,煤炭保有查明储量位居全国第三。
3.森林资源全省森林面积363.4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23.18%,国有森林面积156.32万公顷。
4.草原资源全省天然草地总面积为455.2万公顷。
5.水资源2020年全省水资源总量115.15亿立方米,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0.36%。
(二)主要自然资源质量和分布情况1.耕地质量和分布我省耕地质量等別平均为12.0等,以低等地(13-15等)和中等地(9-12等)为主,分别占全省耕地面积的46.55%和49.63%。
2.森林资源质量和分布全省乔木林每公顷蓄积52.88立方米。
其中,林木权属为国有的乔木林每公顷蓄积66.08立方米。
3.水资源质量和分布2020年地表水两项约束性指标均超额完成国家目标,水环境质量创历年最优。
(三)自然保护地情况全省现有自然保护地223个,总面积165.99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0.6%。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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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层气探矿权出让(延续)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甲方(出让人):
场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人):
场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制订
说明
一、2020年4月30日前已设置的煤层气探矿权到期延续的,适用本合同。
二、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以本省境内其他煤层气探矿权作为抵扣对象的,执行第三条。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执行第五条第一款;以其他方式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执行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四、以挂牌方式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执行第七条第三款;以其他方式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执行第七条第四款。
五、在已发布的招标/挂牌文件及已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需在山西省境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的探矿权人,执行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原探矿权基本情况
(一)名称:
(二)勘查许可证号:
(三)矿种:
(四)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首设时间:年月日
(六)证载勘查面积:
(七)矿业权人:
(八)发证机关:
(九)取得方式:
(十)出让收益确认及缴纳情况:
(十一)范围坐标:见附件1
(十二)本区块首设勘查面积:
第二条本次出让/登记探矿权情况
(一)名称:
(二)矿种:
(三)地理位置:
(四)面积:
(五)范围坐标:见附件2
(六)范围示意图:见附件3
第三条申请抵扣探矿权情况
(一)名称:
(二)勘查许可证号:
(三)矿种:
(四)地理位置:
(五)证载勘查面积:
(六)矿业权人:
(七)范围坐标:见附件4
(八)抵扣勘查面积:
(九)抵扣范围坐标:见附件4
(十)原范围和抵扣范围示意图:见附件5
第四条本次探矿权延续时间为5年,有效期以勘查许可证载明有效期为准。
在探矿权有效期内,乙方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增列矿种等变更登记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不重新计算。
第五条(一)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缴纳首期探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在煤层气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二)以其他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乙方已进行试采或在报告甲方进行开采后,按年度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煤层气年度
销售收入×出让收益基准率。
其中,煤层气出让收益基准率为0.3%;煤炭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出让收益基准率为0.1%。
乙方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甲方缴纳上一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
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如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和煤层气出让收益基准率等发生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乙方按年度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具体为:
(一)年月日至年月日缴纳元人民币;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缴纳元人民币;
(三)年月日至年月日缴纳元人民币;
(四)年月日至年月日缴纳元人民币;
(五)年月日至年月日缴纳元人民币。
乙方于每年月日前,向甲方缴纳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
未及时缴纳的,需按照规定补缴滞纳金,并纳入异常名录管理。
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如山西省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发生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乙方在本勘查期内最低勘查投入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其中实物工作量和综合研究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85%。
按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标准为:
(一)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元人民币;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元人民币;
(三)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元人民币;
(四)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元人民币;
(五)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元人民币。
乙方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向甲方提供勘查投入核算报告和勘查投入审计报告。
勘查投入核算报告应详细列出各项勘查投入费用明细;审计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结果作为甲方认定勘查投入的依据。
(一)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若乙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按照未完成比例核减相应勘查面积。
(二)以其他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若乙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比例大于75%(含),延续时扣减本区块首设勘查面积(不含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区范围,下同)的25%;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比例在50%(含)-75%之间,按未完成比例扣减相应勘查面积;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比例小于50%,不予办理延续登记。
具体扣减范围由乙方提出。
乙方可申请抵扣山西省境内其他煤层气探矿权面积。
第八条乙方承诺在勘查过程中按照规定避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6所列各类保护地,履行对各类保护地的义务。
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如保护地新立或扩大范围与本勘查区发生重叠,乙方应办理探矿权变更手续,缩减探矿权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退还探矿权出让收益、获得相应补偿。
第九条乙方发现可供开采煤层气资源的,应在两周内向甲
方报告,报告后即可进行开采;在5年内与甲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依法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条乙方在勘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依法有效保护、综合利用煤层气等气体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认真履行税费缴纳、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基金提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安全生产等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本探矿权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在山西省境内注册独立的法人公司。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出现重大调整的;
(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四)乙方注销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
(五)乙方未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延续,导致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
(六)乙方在报告进行开采后,未在5年内办理采矿登记,导致不能探矿权延续登记的;
(七)乙方在提交探明储量后,未在3年内办理采矿登记,导致探矿权不能延续登记的;
(八)合同约定变更或解除的其它情形。
合同解除后,甲方按规定妥善处置探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乙方可向相应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乙方成为探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法定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法定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合同附件1
原×××区块范围拐点坐标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6度带序号
东经北纬X Y X Y 1
2
3
4
…
说明:“×××区块”为该探矿权项目名称。
合同附件2
×××区块范围拐点坐标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6度带序号
东经北纬X Y X Y 1
2
3
4
…
合同附件3
×××区块范围示意图
合同附件4
×××区块范围拐点及扣减区域范围拐点坐标表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序号
×××区块范围拐点坐标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6度带东经北纬X Y X Y
1 2…
序号
×××区块扣减区域范围拐点坐标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6度带东经北纬X Y X Y
1 2…
合同附件5
×××区块范围与扣减区域范围对比示意图
合同附件6
×××区块内需要依法保护的保护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