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
对山西省煤炭、煤层气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几点认识
5对山西省煤炭、煤层气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几点认识聂君君(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太原030024)收稿日期:2009-12-03作者简介:聂君君(55),男,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地质高级工程师,现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调研员。
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P22文献标识码:A通过对山西省煤炭、煤层气资源概况、勘查开发现状的分析,结合多年矿业权管理的实际经验,提出了煤层气的开发一定要落实到以煤炭开发为主,积极推进改变当前煤层气的开发技术手段等对我省煤炭、煤层气今后发展的几点认识,并建议今后煤炭、煤层气两权“合二为一”。
进一步加速推动我省煤炭、煤层气产业发展,并在全国形成引领和示范作用。
煤炭煤层气勘查开发几点认识两权合一12山西省煤炭、煤层气资源概况山西省煤炭、煤层气勘查开发现状1.1煤炭资源1.2煤层气资源山西省煤炭资源丰富,全省11个地级市的119个县级市、县(区)中,赋存煤炭资源并有煤矿开采的90个县(市、区)。
省内拥有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炭基地(包括大同、宁武、太原西山、河东、霍西、沁水等6大煤田),及若干个小型煤产地,含煤面积约6.3810km ,其中埋深浅于2000m 的含煤面积约 5.67km ,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6%。
截止2007年底,全省查明煤炭产地668处,累计查明煤炭资源储量2875.82t ,保有资源储量2688.16,占全国查明煤炭资源储量的26%。
其中基础储量1036.94(含储量577.82),资源量1651.22。
预测埋深2000m 以浅的潜在煤炭资源3899.18,其中1200m 以浅的潜在资源量1292.45,埋深浅于1200米的资源总量3945.29。
山西不仅是煤炭大省,也是煤层气资源大省,煤层气资源量约为10.39,占全国总量的近1/3,位居全国第一位。
其中沁水煤田和河东煤田的煤层气资源量占全省煤层气总资源量的93.4%。
在中国煤层气开发利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晋政办发[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处理煤矿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
全省煤矿企业要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通过采煤前地面预抽、井下抽采(井下预抽、本煤层同步抽采、采空区继续抽采)等措施,努力实现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强对高瓦斯煤矿企业的抽采管理。
开采煤层中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抽采: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立方米/min;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晋政办发〔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4日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理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以下简称重叠区争议),促进煤层气与煤炭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解决重叠区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协调解决重叠区争议,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先采气、后采煤”和采煤采气相衔接的要求,促进重叠区煤层气、煤炭资源综合高效利用。
第四条协调解决重叠区争议,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具体解决方式。
鼓励当事人经自主协商,达成协议。
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调解。
如自主协商、行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且当事人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可以按照省政府规定提出裁决建议,或者按照国土资源部委托作出行政裁决。
第五条在解决重叠区争议前,当事人应保持克制,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条解决重叠区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当事人签署安全互保协议,建立日常协调保障机制;(二)当事人实施合作勘查开采,促进资源综合勘查、综合利用;(三)当事人分阶段调整重叠区范围,或者一次性调整全部重叠区范围,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层气与煤炭重叠区资源利用安全互保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发布。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中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为目标,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初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的“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年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提升我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落实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完善并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总结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继续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3.探索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5.开展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相关问题研究,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研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6.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在完成永济市、盐湖区、万荣县、云州区等四个县 (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11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 2021年年底前)7.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8.待国家明确委托省级和市 (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后,研究制定山西省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9.建立健全我省统一规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配合中央调整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并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10.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范围,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开展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使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尽快领到“身份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11.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 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12.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科学、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规范.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XXX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3.开展省级层面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统计,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4.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开展自然资源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监测结果用于年度变更调查、年度督察与执法以及各类年度考核等.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5.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和专项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为区域经济发展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16.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直重点国有林区、国有苗圃、湿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17.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模式试点.围绕探索解决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的难点问题,选择典型性、代表性矿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广泛研究和实践总结,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标准规范与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18.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持续提高增量数据接入质量,推进城镇地区存量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资源等专项调查的信息联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19.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规划刚性管控体制,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综合高效利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0.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统筹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脆弱带等区域的重点保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2.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加强考核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3.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市场化机制获得合理补偿.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4.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25.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探索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6.出台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重点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 (牵头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7.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核查清理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分类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28.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实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出台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29.认真总结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0.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出台我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持续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晋城市开展部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试点,制定“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1.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建立我省自然资源等级价体系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完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3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出台我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34.深化“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在太原市、忻州市探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大力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5.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产权交易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有偿压覆制度.(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36.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出台相应配套实施办法,落实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7.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出台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38.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9.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制度,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0.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检察机关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得设置壁垒和障碍,营造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检察院,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1.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逐步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体系,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42.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关实施办法.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配合国家开展修订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3.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4.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有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省市联动,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二)开展试点探索,总结提炼经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试点工作,及时跟进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积极学习借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深入开展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9.14•【文号】国办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9.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一)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综合考虑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
具体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二)强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引导扶持。
落实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及小煤矿整顿关闭扶持政策,安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三)加大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力度。
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将保护层开采配套工程、井下瓦斯抽采工程纳入煤矿安全改造投资支持范围,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项目纳入煤炭产业升级改造投资支持范围,治理利用技术装备研发纳入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投资支持范围。
(四)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煤矿瓦斯等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强化税费政策扶持(五)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
加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扩大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
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完善,研究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04•【文号】煤规字[1994]115号•【施行日期】199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4月4日煤炭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管理,保障煤炭勘探、规划、设计和开采不受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层气是与煤伴生、共生的气体资源,是优质洁净的能源和化工原料。
煤层气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对煤层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第三条在生产和在建矿区内进行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必须应事先征得煤矿企业法人同意和煤炭工业部批准。
在国家规划矿区内进行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应事先征求煤炭工业部意见。
第四条国家对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煤炭工业部根据综合勘探开发、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与煤炭资源统一规划、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合理开发、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地区煤层气的勘探开发规划,依照本规定对本地区煤层气的勘探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炭工业部对煤层气勘探开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全国煤层气勘探开发规则;2、审批煤层气勘探计划;3、审批煤层气开发项目和颁发煤层气开发生产许可证;4、对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5、协调煤层气勘探、开发与煤炭勘探、开采的关系。
第六条对煤层气勘探、开发与煤炭勘探、开发有争议的,由煤炭工业部与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国务院综合计划主管部门裁决。
第七条煤层气勘探、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煤炭工业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二)煤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可直接申请煤炭采矿权:1.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2.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3.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
对于上述情形,凡煤层气资源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应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予以综合考虑,实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的勘查、开采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煤层气勘查开采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统筹煤层气与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统筹自主创新与对外合作,统筹做大产业规模和提高产业质量,统筹油气企业与矿区所在地共建共享。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煤层气矿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煤层气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文物、煤矿监察、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省直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七条【规划统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或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煤层气专章(以下简称“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
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应当符合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配置条件】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字号】晋政办发〔2016〕139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5号),结合我省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总体要求(一)努力实现承接委托事项的总体目标。
省国土资源厅要全面落实委托决定,办好审批登记,加强监督检查,协调开发时序,促进综合利用,保护合法权益。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办好委托事项、促进产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落实资源惠民等各项工作,共同实现国家放心、地方满意、企业安心、群众受益的共赢目标。
(二)始终坚持实施审批和监管的基本思路。
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审批和监管,应做到承接委托不走样、审批标准不降低、办事效率有提高、管理机制有创新、服务发展见成效。
省直有关部门要落实省政府要求,主动推进相关审批和监管事项的调整完善,以放大改革效应,实现创新联动。
二、落实煤层气矿业权宏观管理政策(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采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服务指南》,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
国能煤炭〔2015〕3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国能煤炭〔2015〕34号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精神,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2015年2月3日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热值与常规天然气相当,是优质清洁能源。
加快煤层气勘探开发,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促进节能减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层气地面开发取得重大进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逐年快速增长,为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但煤层气产业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利用率低,部分关键技术尚未取得突破。
为科学高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坚持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统筹规划布局,强化政策扶持,加大科技攻关,创新体制机制,着力突破发展瓶颈,推动煤层气产业跨越式发展,为构建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建成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初步形成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输送利用一体化发展的产业体系;建成36个年抽采量超过1亿立方米的规模化矿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山西地区地方标准规定《煤矿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地面抽采
山西省地方标准《煤矿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地面抽采安全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二〇年三月目录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 1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 1 -三、主要起草过程 ................................................................................ - 2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 - 4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 - 5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 8 -七、作为推荐性标准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 9 -八、强制性标准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 ......................................................................................................... - 9 - 九、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 9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晋市监发文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晋市监发)〔2020〕38号,《煤矿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地面抽采安全规范》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正式列入2020年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2020-018),确定起草单位为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将被“法办”
“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将被“法办”作者:来源:《科学导报》2024年第07期科学导报讯记者耿倩 1月24日,记者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为深化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体制改革,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山西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联合印发了《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率先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促进煤层气能源开发利用。
该办法是山西省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任务之一,它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山西省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的立法空白,在全国也属首创,将对促进山西省煤层气增储上产,全方位推动山西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山西省煤层气资源储量丰富,探明地质储量超过5000亿立方米,居全国首位,是我国煤层气资源富集程度最高、开发潜力最大的省份之一。
近年来,针对“圈而不探”“占而不采”问题,山西省采取了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标准、落实严格的区块核减政策、全面征收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采用“多增多补”的奖补方式和限期转采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促进了煤层气的“增储上产”,资源开发步伐明显加快。
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全省煤层开发潜力相比,“圈而不探”“占而不采”问题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山西不断加大政府调节力度,制定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注入财税政策手段,与其他政策措施形成“组合拳”,进一步推进煤层气“圈而不探”“占而不采”問题的有效解决。
《办法》指出,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支出。
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按年度征收,逐年缴纳。
年度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动态调整系数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税务部门共同确定。
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动态调整系数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于调整当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 96号--------------------------------------------------------------------------------------------------------------------------------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二)煤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可直接申请煤炭采矿权:1.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2.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3.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
对于上述情形,凡煤层气资源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应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予以综合考虑,实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11施行日期2014.04.11文号晋政办发[2014]26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事关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发展,事关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事关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发生。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和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
对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燃煤层、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
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现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二)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认真落实制定出台的山西省煤炭行业各项管理标准,全面加强煤矿建设、生产和安全等全过程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2004年2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大型资源储量规模的煤炭矿产地的保护力度,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开采的结构调整,增强煤炭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二、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
大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审批。
三、清理和整顿大中型煤炭资源矿产地范围内的勘查开采秩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和分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是在大中型矿产地(资源储量规模5000万吨以上)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开采情况。
凡属于以下情况的,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的;(二)开采高硫、高灰煤炭的;(三)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四)资源已经枯竭的,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的;(五)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拒不改正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的通知》有关要求,形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基本情况(一)总量情况1.土地资源截至2020年底,全省土地总面积为1566.99万公顷,全省国有土地总面积为230.52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71%。
2.矿产资源全省共发现矿产资源120种,其中查明资源储量的有65种。
煤层气、铝土矿、镁矿、耐火粘土保有查明储量位居全国第一,煤炭保有查明储量位居全国第三。
3.森林资源全省森林面积363.4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23.18%,国有森林面积156.32万公顷。
4.草原资源全省天然草地总面积为455.2万公顷。
5.水资源2020年全省水资源总量115.15亿立方米,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0.36%。
(二)主要自然资源质量和分布情况1.耕地质量和分布我省耕地质量等別平均为12.0等,以低等地(13-15等)和中等地(9-12等)为主,分别占全省耕地面积的46.55%和49.63%。
2.森林资源质量和分布全省乔木林每公顷蓄积52.88立方米。
其中,林木权属为国有的乔木林每公顷蓄积66.08立方米。
3.水资源质量和分布2020年地表水两项约束性指标均超额完成国家目标,水环境质量创历年最优。
(三)自然保护地情况全省现有自然保护地223个,总面积165.99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0.6%。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办法
1
防静电、防雷击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 律不予审查,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煤层气地面 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所在地的监察分局(站)(以 下简称分局)按照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初审,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 局,省局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分局派员参加。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具备条件的安全培 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设单位应当对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和监测设备 进行定期校验、检定。煤层气企业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 检测。
(一)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初审合格的由分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局。
2
第八条 煤层气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下 列文件、资料:
(一)煤层气企业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四)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 (五)立项证明材料(审批、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复 印件; (六)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七)煤炭企业(或煤炭企业委托煤层气企业)以瓦斯治理为目 的煤层气 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必须提供经上级煤炭主管单位(或集 团公司)批准的瓦斯治理方案。 第九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省局组织审 查,分局参加。审查时,聘请 3 至 5 名专家并组成专家组。煤层气地 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专家审核、省局审查负责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一)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的; (三)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专家组进行审核后,应形成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专家组审查意见,并具名签字。
山西省自然资源局2022年47号文
山西省自然资源局2022年47号文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0年3月30日,省政府发布《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从资源配置、勘查、开采、生态保护、权益金制度、综合保障等六个方面,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同时强化约束和考核措施,促进煤层气企业加快重点区块勘探开发力度,推动煤层气勘采用变革,实现我省煤层气跨越式发展。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结合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对《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解读,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20条,对《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发布以后涉及的20个重点问题进行详细阐释。
具体如下:
(一)关于到期延续时补充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
2016年以前设立的矿业权,延续登记时补签出让合同,约定资源勘查开采的重大事项,包括最低勘查投入、出让收益(原则上自进入开采阶段即按基准率征收)、定期缴纳规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限期提储、限期转采等具体约定,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则约定;2017年以后竞争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增列的煤层气矿业权,到期延续
时按照新的合同文本续签、补签。
合同文本近期将征求企业意见,结合自然资源部合同文本修改后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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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武2020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市场配置、公开公正,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七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采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
设立煤层气矿业权还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企业退出的矿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重新设立煤层气矿业权。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煤层气矿业权。
从事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第十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煤层气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立煤层气矿业权应当以招标、挂牌方式竞争出让,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发布出让公告,并公示出让结果。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煤层气矿业权:(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二)已设煤炭采矿权(平面范围不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深部或者上部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的;(三)已设油气采矿权深部或者上部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的。
已设立煤炭、油气矿业权在本矿区范围内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的,也可以增列煤层气探矿权。
第十二条出让煤层气矿业权,应当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煤层气矿业权,在到期延续时应当补充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三章煤层气勘查第十三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为煤层气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实施煤层气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煤层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探矿申请资料,其中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应当事先向社会公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立专栏,供企业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煤层气探矿权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延续登记申请。
经批准可以延续两次,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期满后不再延续。
煤层气探矿权人逾期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原勘查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废止。
煤层气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首次登记面积的25%(不含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范围,下同),煤层气矿业权人可以申请扣减其山西省境内其他煤层气区块同等面积。
已签订出让合同并完成承诺投入、按照约定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区除外。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煤层气探矿权到期延续的,其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视为首次登记面积,执行前款扣减25%面积的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煤层气探矿权累计存续时间超过15年的,可以准予延续5年。
期满未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当自勘查区块首次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一)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五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3万元;(二)第六个勘查年度至第十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5万元;(三)第十一个勘查年度至第十五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8万元;(四)从第十六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10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探矿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减免当年受灾影响面积煤层气探矿权最低勘查投入。
第十七条煤层气探矿权人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提交前一勘查期内勘查投入核算报告和勘查投入审计报告。
勘查投入核算报告应当详细列出各项投入费用明细,其中实物工作量和综合研究费用不得低于总勘查投入比例的85%。
煤层气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不足25%的,按照25%扣减探矿权面积,不与本办法第十五条累计扣减;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过25%,但不足50%的,按未完成比例核减相应探矿权面积;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过50%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
第十八条煤层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煤层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在5年内依法办理采矿登记,并开展环境影响、泉域水环境、水土保持、安全生产、文物保护等专项评价。
进行开采的煤层气探矿权人销售、利用煤层气的,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鼓励煤层气探矿权人对本矿区范围内的致密砂岩气、页岩气等气体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
煤炭探矿权人应当对本矿区范围内的煤层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
煤层气探矿权人公布煤层气、致密砂岩气、页岩气的探明地质储量前应当向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等原因,煤层气探矿权人不能继续勘查作业或者不能办理采矿登记的,可以办理探矿权保留。
需要收回矿业权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煤层气开采第二十一条煤层气探矿权人提交探明地质储量后,应当在3年内申请采矿登记。
3年内未完成转采登记的,探矿权不再延续。
煤炭采矿权人井下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不办理煤层气采矿登记;需要地面钻井抽采煤层气的,应当办理煤层气采矿登记。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办理煤层气采矿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编写煤层气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提请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
方案内容和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申请人办理其他相关许可手续时,环境影响、泉域水资源评价不再作为煤层气采矿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三条煤层气采矿权有效期限按照探明地质储量与产能匹配的原则确定,最长为30年。
有效期满仍有可采资源的,可以申请延续登记。
煤层气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煤层气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采收率、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等指标要求,严格限制空烧、直排。
矿业权人综合利用本矿区内煤层气、致密砂岩气、页岩气的,应当规范计量。
煤炭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合理安排煤炭生产和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布局和时序,充分利用本矿区内(含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资源。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煤炭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资源抽采试验。
第二十五条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当因地制宜,利用撬装压缩、液化装备,配套建设煤层气管网,提高煤层气就地利用和向外输送能力。
煤层气矿业权人采用移动式设施回收、利用煤层气的,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气体充装及经营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章矿区生态保护第二十六条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减少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及地形地貌破坏,对泥浆、岩屑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减少废弃物排放,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应当严格执行钻井施工中的止水、固井等技术工艺要求,防止地下水窜层,并对周边水源地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煤层气生产采出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应当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减少耕地、林地占用,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复垦土地、恢复植被。
第二十九条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治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第三十条设立自然保护地或者现有保护地扩大范围,涉及煤层气矿业权的,应当征求煤层气矿业权人意见。
需要占用煤层气矿区的,应当按照占用矿区面积比例退还已缴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占用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或者需拆除、搬迁生产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已经依法设立的煤层气探矿权可以继续勘查;在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已经依法设立的煤层气探矿权可以继续勘查,依法设立的煤层气采矿权可以继续开采,但不得扩大生产区域范围。
矿区油气管线建设确需穿(跨)越自然保护地、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同时加强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出让收益管理第三十二条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金额或者出让收益率征收。
其中按照金额征收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以挂牌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的,适用国家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确定起始价,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首期缴纳出让收益不得低于总额的20%,剩余部分在煤层气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以其他方式出让煤层气矿业权(含需要补充签订合同的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年销售收入和基准率确定,在转采后分年度缴纳,其出让基准率确定为0.3%。
煤炭采空区(关闭矿井)煤层气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为0.1%。
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基准价、基准率实行动态调整,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煤层气矿业权人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一)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五个勘查年度免缴;第六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七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0元。
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及动态调整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