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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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8]58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5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7月17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的工作。
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土地、工商、物价、城市规划、环保、防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五条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六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化。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在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