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民政局)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民政局(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民政局(2021)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章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第六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信息内容生产、公众账号运营等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内容发布权限、账号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18年第1号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18年第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8.03.08
•【字号】2018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8.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山西省省直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如下:
5A级
山西省慈善总会
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山西省广东商会
山西省河南商会
山西省茶业商会
山西铸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山西省医学会
山西省护理学会
山西省道路运输协会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山西省基层卫生协会
山西省职业发展研究会
4A级
山西省汇邦慈善基金会
山西省电子商务商会
山西心怡心理咨询中心
山西省气象学会
山西省合唱协会
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
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
山西省交通企业协会
山西省报业协会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
3A级
山西省吕梁东江扶贫助学基金会山西省和顺县扶贫基金会
山西省上海商会
山西智云空间信息技术研究院山西省宏观经济学会
山西省孝文化研究会
山西省抗癌协会
山西省火锅行业协会
本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五年。
山西省民政厅2018年3月8日。
民政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年终总结与计划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发展
民政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年终总结与计划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作为民政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我们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制定了新一年的计划,以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发展。
以下是我们的总结和计划:一、总结在过去一年中,我们部门重点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展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 建立信用档案:我们积极推动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档案,收集和整理相关信用信息。
2. 加强信用评价:我们制定了一套信用评价标准,对各个企事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以及时发现和解决信用问题。
3. 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我们修订了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了对信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4. 提升社会宣传: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通过举办信用知识讲座、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提升了社会公众对信用建设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5. 加强协作合作:我们与其他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了联动发展的态势。
总的来说,我们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二、计划基于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我们制定了以下新一年的计划,以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发展:1. 完善信用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我们将加强与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促进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建立起更加完善和高效的信用信息平台。
2. 建立信用监督与风险管理机制:我们将加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信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问题,确保社会信用体系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强化法律法规建设:我们将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为信用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4. 推动信用文化建设:我们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信用文化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诚信意识,形成社会共识,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晋民函〔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2〕84号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制止和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加快健全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时间安排2022年5月-12月。
三、整治重点重点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等30家社会团体、山西现代女子医学研究所等3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调查,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等30家社会团体连续多年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团体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30家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以上社会团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社会团体名单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山西省草业协会山西省农业信息协会山西省吴玉章研究会山西省世界贸易组织(WTO)研究会山西省外向型经济研究会山西省女知识分子协会山西省副食流通协会山西省合作化养殖业协会山西省营销协会山西省饭店协会山西省三资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山西省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山西省青年服饰文化艺术协会山西省工业合作协会山西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山西省汽车与配件管理协会山西省食文化研究会山西电子工业协会山西省观光农业协会山西省新闻学会山西省国际金融学会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学会山西省裘盛戎艺术研究会山西省企业人才开发研究会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山西省舞蹈竞技协会山西省质量检验协会山西省老年大学协会经调查,山西现代女子医学研究所等3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多年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该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7年度报告公示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7年度报告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晋民函〔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7年度报告公示的通知晋民函〔2018〕61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和政府指定培训的通知》(晋政发〔2017〕53号)要求,现对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进行2017年度报告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报范围凡经我厅2017年7月1日以前登记的所有全省性社团。
二、年报时间从2018年4月上旬开始至2018年6月底结束。
三、年报内容主要从以下九个方面进行报告。
(一)基本条件。
社团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会员数量;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比例规范;按时换届选举;社团法人、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变更,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管理制度。
社团有规范的章程;有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人事、档案、证件、印章管理制度。
社团应有适合本会特点的管理规定:有会议管理规定(会员大会、年会、换届大会),日常活动管理规定(涉外活动、学术交流、展览、培训等),出版刊物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行业专业管理公约、规定等。
社团能严格执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财务管理。
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加强社会团体会费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15〕12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15〕12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要求,省民政厅对2015年1月14日制定的《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四项整治工作的落实,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各市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于3月15日、4月15日前分别向省厅各专项整治责任处室(见方案)报送阶段整治工作的做法、成效、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报告,5月1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山西省民政厅2015年3月3日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整治内容民政行政审批和民政服务单位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优、效率不高、能力不够等问题。
二、整治范围(一)全省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
包括各级民政部门直接面向社会组织提供登记、备案、年检、评估、培训、人才服务等政务和事务服务单位。
(二)全省优抚安置服务窗口单位。
包括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用饮食供应站。
(三)社会福利服务窗口单位。
包括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文明办关于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文明办关于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文明办•【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文明办关于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民政局、文明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推动我省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文明办将联合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检查目的通过开展抽查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志愿服务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指导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伍依法规范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确保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信力,维护志愿服务活动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确保志愿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抽查检查内容和重点(一)志愿服务记录情况1.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2.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3.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4.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5.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6.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及时性情况: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是否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7.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录入情况:是否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晋政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5〕21号各市民、县人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12日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行为,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
民政局工作报告加强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民政局工作报告加强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在过去一年中,民政局始终将加强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多种手段,我们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提升了社会组织的信用水平。
下面将从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工作举措和取得成绩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信用建设的重要性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社会组织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得到公众的信赖和支持,进而影响到其活动的开展和发展。
因此,加强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首先,良好的信用建设有助于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一个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能够树立起良好的形象,获得公众的认可和信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其次,信用建设可以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和监督,可以规范其行为,防止违规操作和不良行为的发生,推动社会组织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最后,信用建设有助于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社会组织凭借其信誉和公信力,能够更好地与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合作,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二、工作举措为了加强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工作,民政局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举措。
首先,建立了健全的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体系。
通过制定并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建立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纳入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公开透明。
其次,加强了社会组织的信用宣传和教育。
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班、开展信用宣传活动等,提高社会组织对信用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信用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再次,加大对不良信用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于违规操作、侵害他人权益等不良信用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并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信用黑名单,限制其相关权益和优惠政策的享受。
最后,加强了信用监督和评估工作。
设立信用监督部门,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信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取得成绩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民政局在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公布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的通告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公布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公布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的通告为提升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水平,落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部署要求,市民政局定于2022年5月—11月,在全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现向社会公布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非营利问题投诉举报电话。
一、受理范围全市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下列违规情形的,均可进行投诉举报。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晋民函〔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民函〔2022〕76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今年5月1日起,国务院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地名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基本法规制度遵循,标志着地名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入一个全新阶段。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条例》宣贯的安排部署,认真做好我省的宣贯工作,现将《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22年5月19日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按照民政部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地名工作的宣传,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地名工作的认识,扩大地名工作的社会影响;推动地名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部门共同配合的工作新格局,更好服务山西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开展集中学习和培训。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党对地名工作的领导,科学总结长期以来我国地名工作实践经验,系统阐明了地名管理的方针原则、范围内容、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监督检查等各方面要求,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提升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5•【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山西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等11家社会团体:经调查,下列11家社会团体连续多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11家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部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11家社会团体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1.山西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2.山西省模特艺术研究会3.山西省物流协会4.山西腾飞职工体育俱乐部5.山西省法兰锻造协会6.山西电器工业协会7.山西省信用企业协会8.山西省创新方法研究会9.山西省营养协会10山西省沙棘产业协会11.山西省燃气汽车改装协会特此告知山西省民政厅2022年12月5日联系人:杨正杰联系电话:************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9号。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民政信息采编报送工作先进集体的通报-并民[2011]39号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民政信息采编报送工作先进集体的通报正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民政信息采编报送工作先进集体的通报(并民〔2011〕39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过去的一年,在各县(市、区)民政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全市民政信息采编报送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开民本窗、办民生事、做民政人”的目标,把握导向性、保持权威性、增强可读性、提高时效性、注意针对性、加强互动性,在宣传政策、反映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等民政工作的对外宣传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全年采编信息2188条,较上年同比增长了25%,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涌现出了一批民政信息采编报送工作先进集体,为总结经验,推进工作,树立典型,根据《太原市民政信息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奖励细则》,结合信息上报情况,市民政局决定对杏花岭区民政局、太原市民政信息中心、局办公室等11个先进集体予以通报表彰。
新的一年里,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级民政部门也要以先进集体为榜样,对标一流,创先争优,为推进全市民政信息化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O一一年四月九日附件:2010年度民政信息采编报送工作先进集体名单杏花岭区民政局万柏林区民政局小店区民政局太原市民政信息中心太原市社区服务管理处太原市社会福利院太原双塔革命烈士陵园太原市永安殡仪馆局办公室局人事教育处局直机关党委——结束——。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民政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报-并民[2012]20号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民政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报正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民政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报(并民〔2012〕2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管理局、局直各单位:过去的一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民政干部职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服务中心工作,倾力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重民生、促和谐、保稳定”的基本思路和年度工作安排,对标一流,奋力赶超,圆满完成了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再次提高,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试点顺利开展。
临时救助全面启动,慈善救助成效明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救灾减灾能力明显提升,自然灾害救助扎实有效,救灾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完善,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深入推进。
全国双拥模范城创建实现“七连冠”,优抚安置政策全面落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扎实推进,军休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军供保障任务圆满完成。
城乡社区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继续深化,“难点村”治理工作全面完成,和谐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清洁宜居社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继续推广,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作为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的“为生活困难的空巢(独居)老人配发1万部“爱心一键通”提前完成。
社会福利事业加快发展,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得到提高,孤残儿童“明天计划”、“重生行动”康复手术任务圆满完成,高龄和百岁老人生活补贴政策全面落实,福利彩票销售总量创历史新高。
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浏览次数:(2020)
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浏览次数:(2020)经调查,下列33家社会团体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名称1.山西省工笔画协会2.山西省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3.山西省农村金融学会4.山西省文艺理论学会5.山西省领导科学研究会6.山西省未来研究会7.山西省区域经济与文化研究会8.山西省文献信息学会9.山西省仪器仪表行业协会10.山西省企业管理协会11.山西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会12.山西省万强乒乓球俱乐部13.山西省模特协会14.山西省烟花爆竹协会15.山西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16.山西省职业经理人协会17.山西省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协会18.山西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协会19.山西省晋商国际联合会20.山西省民族经济促进会21.山西省援藏工作促进会22.山西省孔子文化研究会23.山西省母亲文化研究会24.山西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25.山西省城市科学研究会26.山西省庆典协会27.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会28.山西省技术改造协会29.山西省保健品协会30.山西省经济咨询协会31.山西省市场学会32.山西省医患和谐建设促进会33.山西省交通运输会计协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社会团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调查,下列2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太原市杏花岭区民政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太原市杏花岭区民政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项目数(个)
41
同比增长: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876.68
同比增长:1415.6%
平均金额(万元)
¥50.72
同比增长:1128.9%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太原市杏花岭区民政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56.8%。500 万 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生成
2/17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太原市杏花岭区民政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社会工作 印刷服务 办公消耗用品及 类似物品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8 个、7 个、4 个。其中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社会工作 测绘地理信 息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522.09 万元、466.62 万元、175.00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TOP3
杏花岭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
太原市鸿兴天盛商 务服务部
0.3
2022-04-22
TOP4
太原市杏花岭区民政局 A090101 复印纸[集中采购]二次竞价项目
\
2022-07-28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4)修缮工程(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太原市杏花岭区家庭养老照护床 山东青鸟软通信息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社会组织:现就申报2022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 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型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 类)。
二、项目内容主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等方面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优先选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开展具体服务。
项目资助的未成年人保护,主要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家庭监护支持、家庭监护监督、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等,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具体服务。
项目资助的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主要是面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及其家庭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监护能力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和调查评估、监护干预等个性化服务,面向残疾儿童、大病儿童、罕见病儿童等儿童群体的治疗、康复、教育、辅助器具适配、援助帮扶等服务,以及针对孤儿、弃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心理辅导、综合评估等具体服务。
项目资助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主要是面向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文化体育活动、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家庭教育指导和支持等具体服务。
三、项目资金每个项目中央财政申报资金不超过40 万元。
四、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各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建立党组织,并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20 年度检查合格;(三)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七)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具有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和良好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八)在疫情防控、安全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具备相应能力和保障条件。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对做好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2022年6月30日前在太原市相关审批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从2023年2月15日开始至2023年5月31日结束。
三、年检方式及流程(一)网上填报1、在线注册。
未注册过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网址/icity/public/index(太原市政务服务网),按照附件1进行注册。
2、填报资料。
已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登录太原市政务服务网(/icity/public/index),按照附件1要求进行网上填报并完成提交。
(二)线下报送网上审核通过后,双面打印《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2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组织盖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审核作出结论并加盖公章,将以下材料送至太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注: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盖章)1.《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2份(注:双面打印);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注:正反面都需复印);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4.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见附件2)5.太原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2022年度报表1份;(见附件3。
注:新成立党组织以及上级党组织发生变化的社会组织还需提供党组织成立批复复印件1份。
)6.教育类、职业培训类、医疗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需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1份;7.其他需要签字盖章的补充说明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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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处罚
对非公募 基金会违 规行为的 处罚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 社会公开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 0号)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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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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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 动或故意 损毁界桩 或行政区 域界线标 志物的处 罚 对擅自编 制行政区 域界线详 图或改变 行政区域 界线画法 的处罚 对在公墓 和农村的 公益性墓 地以外的 其他地方 埋葬遗体 、建造坟 墓、乱埋 乱葬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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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政 府安排 工作条 件的转 业士官 、退役 士兵待 烈属、 因公牺 牲军人 遗属、 病故军 人遗属 一次性 符合政 府安置 工作条 件的转 业士官 、退役 士兵自 分散安 置一至 四级残 疾军人 护理费 给付 60周岁 以上烈 士子女 和建国 前错杀 被平反 人员子 60周岁 以上农 村籍退 役士兵 生活补 助金给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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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 体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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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 企业单 位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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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 基金会 年检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0 号)第三条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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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 因公牺 牲军人 遗属、 病故军 人遗属 定期抚 参战参 试退役 人员生 活补助 发放 带病回 乡退伍 军人生 活补助 发放
【行政法规】 《自然灾害救助条 例》(国务院第577号 令)第二十二条 第二 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 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村五保 供养办法》(山西省人 民政府令第228号) 第 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 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 《退役士兵安置条 例》(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 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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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对被限 期停止 活动非 公募基 金会的 登记证 书、印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00号)第 三条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民政厅关 【行政法规】《退役士 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 号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0 〕54号)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 第十一条 第 二十一条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 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 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10 号)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 知》(国发〔2014〕47 号)第二条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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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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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福利企 业资格 认定初 审
【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的通知》(民发〔2007 〕103号)第五条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第六条 第二十 七条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第 六条 第十九条
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模板)
以省住建厅部分目录为例:
信用事项 序 号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 项目
社会团体 设立、变 更、注销 登记及修 改章程核 准 民办非企 业单位设 立、登记 事项变更 、注销登 记及修改 章程核准 非公募基 金会设立 、变更、 注销及分 支(代 表)机构 设立、变 更、注销 及修改章 养老机构 设立、变 更、注销 许可
【行政法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社会公开 》(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 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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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社会公开 》(国务院令第 353 号)第十 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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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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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对被限 期停止 活动民 办非企 业单位 的登记 证书、 对被限 期停止 活动社 会团体 的登记 证书、 印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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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
0500-A00200140724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社会公开 251号)第五条 第十五条 第 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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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 社会公开 号)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第十八 条 【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社会公开 【部门规章】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 第八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公开 》(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 十三条
【行政法规】 《退役士兵安置条 例》(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 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 改革工作的通知》(晋 政发[2012]29号) 第 二条 第三项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给部分烈士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给部分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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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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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残疾军 人抚恤 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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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 扬金和 一次性 抚恤金 发放 人民警 察因公 伤亡抚 恤金发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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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 讨人员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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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 民收养 子女办 理收养 登记的 确认 光荣院 集中供 养待遇 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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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1.1办 理结婚 登记 婚姻登记 1.2办 理离婚 登记
子项
信用信 息记录
信息项
职权依据
信息公开 属性
信用信 息提供 单位
责任 部门
更 新 报送方式 频 率
更新 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