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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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查询业务流程,进一步做好查询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线上、线下等方式通过市信用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授权,查询本人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公开信息的除外。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按照网上预约、现场验证、领取报告的步骤操作。
第二章网上预约
第五条查询公共信用信息须在“上海诚信网”(网址)事先预约。填写基本身份信息、选择预约时间段后,确认提交。
市信用平台工作人员将及时与查询申请人取得联系,并确认现场身份验证时间。
第六条查询申请人应在预约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至市信用中心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第三章现场验证
第一节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第七条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读卡器读取身份证,调取系统内预约信息,打印表格后,请查询申请人核对并签字。
第八条法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由其代理人出具以下材料:
(一)法人组织机构代码IC卡;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读卡器读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IC卡以及代理人身份证;调取系统内预约信息,打印表格后,请代理人核对并签字。
第九条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经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准予查询。
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
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进行签收记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应当预留6位密码,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和密码接收查询报告。
第二节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
第十条查询其他自然人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该自然人的有效授权,并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报告。
第十一条授权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人提供:
(一)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授权法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法人代理人提供:
(一)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被授权法人对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被授权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第十
二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读卡器读取身份证件;调取系统内预约信息,打印表格后,请查询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核对并签字。
第十四条身份验证结束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重点审核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被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授权事项、授权查询范围、授权有效期限及约定使用用途等;
(四)授权委托书是否具有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按照第十一至第十四条要求,经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准予查询。
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留取受理回执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应当预留6位密码,领取受理回执单后,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和密码接收查询报告。
第三节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
第十六条查询其他法人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
取得该法人的有效授权,并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报告。
第十七条授权自然人查询本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人提供:
(一)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IC卡;
(二)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授权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授权法人查询本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法人的代理人提供:
(一)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授权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法人对其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读卡器读取自然人身份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IC卡;调取系统内预约信息,打印表格后,请查询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核对并签字。
第二十条身份验证结束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重点审核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被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授权事项、授权查询范围、授权有效期限及约定使用用途等;
(四)授权委托书是否具有授权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按照第十七至第二十条的要求,经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准予查询。
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留取受理回执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应当预留6位密码,领取受理回执单后,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和密码接收查询报告。
第四章公开信息查询
第二十二条法人、自然人可以通过“上海诚信网”查询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公开信息。
第二十三条法人、自然人登录“上海诚信网”,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后,按照查询条件进行搜索,获取所需公开信息。
第五章法人线上状态信息查询
第二十四条法人可以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