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层气探矿权出让(延续)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晋政办发〔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4日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理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以下简称重叠区争议),促进煤层气与煤炭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解决重叠区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协调解决重叠区争议,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先采气、后采煤”和采煤采气相衔接的要求,促进重叠区煤层气、煤炭资源综合高效利用。
第四条协调解决重叠区争议,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具体解决方式。
鼓励当事人经自主协商,达成协议。
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调解。
如自主协商、行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且当事人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可以按照省政府规定提出裁决建议,或者按照国土资源部委托作出行政裁决。
第五条在解决重叠区争议前,当事人应保持克制,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条解决重叠区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当事人签署安全互保协议,建立日常协调保障机制;(二)当事人实施合作勘查开采,促进资源综合勘查、综合利用;(三)当事人分阶段调整重叠区范围,或者一次性调整全部重叠区范围,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层气与煤炭重叠区资源利用安全互保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发布。
国土部(2011)14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煤层气合作协议范本
煤层气合作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关于煤层气的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区域及目标1.1 合作区域:___________省/市/自治区的___________区块(以下简称“合作区块”);1.2 合作目标:在合作区块内共同开展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生产、销售等活动,实现煤层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二、合作方式及期限2.1 合作方式:甲乙双方按照___________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2.2 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作区块内煤层气勘探、开发、生产等活动结束之日止。
三、投资及资金筹措3.1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投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万元;3.2 甲乙双方应按照投资比例承担合作项目的资金筹措责任,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四、勘探开发及生产4.1 甲乙双方应共同组织合作区块内的煤层气勘探、开发、生产等活动,确保项目的高效推进;4.2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煤层气勘探、开发、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安全、环保和合规;4.3 甲乙双方应共同分享合作区块内的煤层气勘探成果和技术成果,相互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五、收益分配5.1 合作区块内的煤层气销售收入,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5.2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共同承担合作区块内的税收责任;5.3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合作项目的中介费用、管理费用等合理费用。
六、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作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6.2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比例共同承担合作项目的风险,如因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合作项目损失,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晋国土资发[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20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根据《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建立矿业权有计划公开出让制度,现就省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开出让计划的报送程序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应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计划。
对新设立的由省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年度公开出让计划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选择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年度公开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公开出让计划选择符合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组织编制本市年度公开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厅。
(三)省厅从上报的计划当中选择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经厅规划、地勘、储量、地质环境、矿产开发、执法监察等部门会签审查后,经厅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本年度公开出让计划。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延续、变更、注销等⽅⾯,国⼟部发新规!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政审批制度改⾰要求,进⼀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政⾏为。
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包含⽯油、天然⽓、页岩⽓、煤层⽓、天然⽓⽔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型的⾮煤矿⼭、⼤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等以招标拍卖挂牌⽅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
由国⼟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预留期内,探矿权⼈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探矿权转让合同协议书(2024版)
探矿权转让合同协议书(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探矿权转让合同协议书(2024版)转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转让方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企业,拥有合法的探矿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受让方为具备探矿资质的企业,愿意取得该探矿权并支付相应的价款。
3.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探矿权转让给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探矿权的转让1. 转让方同意将上述探矿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2. 受让方同意接受转让方的探矿权,并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 转让方应保证所转让的探矿权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和权利瑕疵。
4. 受让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__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定金。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的勘查、开采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煤层气勘查开采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统筹煤层气与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统筹自主创新与对外合作,统筹做大产业规模和提高产业质量,统筹油气企业与矿区所在地共建共享。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煤层气矿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煤层气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文物、煤矿监察、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省直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七条【规划统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或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煤层气专章(以下简称“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
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应当符合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配置条件】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
山西煤矿签订协议书模板
山西煤矿签订协议书模板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位于山西省的煤矿资源,乙方具有煤炭开采、加工及销售的资质和能力,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煤矿的开采、加工及销售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山西省的煤矿资源交由乙方进行开采、加工及销售。
1.2 乙方负责煤矿的开采、加工及销售,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条合作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合作条件3.1 甲方应保证其拥有的煤矿资源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
3.2 乙方应具备合法的开采、加工及销售煤炭的资质,并保证其开采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费用及利润分配4.1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资源费。
4.2 利润分配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比例进行,具体比例为:甲方_____%,乙方_____%。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开采活动,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5.2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地进行开采、加工及销售活动。
5.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开采所需的相关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字号】晋政办发〔2016〕139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5号),结合我省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总体要求(一)努力实现承接委托事项的总体目标。
省国土资源厅要全面落实委托决定,办好审批登记,加强监督检查,协调开发时序,促进综合利用,保护合法权益。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办好委托事项、促进产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落实资源惠民等各项工作,共同实现国家放心、地方满意、企业安心、群众受益的共赢目标。
(二)始终坚持实施审批和监管的基本思路。
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审批和监管,应做到承接委托不走样、审批标准不降低、办事效率有提高、管理机制有创新、服务发展见成效。
省直有关部门要落实省政府要求,主动推进相关审批和监管事项的调整完善,以放大改革效应,实现创新联动。
二、落实煤层气矿业权宏观管理政策(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采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服务指南》,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合同范本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煤炭交易中心,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煤炭供应商。
双方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就煤炭的交易事宜达成合作协议。
第二条合同内容1.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煤炭交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交易平台、撮合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等。
2. 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规定,在交易平台上发布煤炭供应信息,并按照交易规则参与交易活动。
3.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煤炭供应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布该信息。
4.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煤炭供应信息,并承担因信息不实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5. 乙方应当按照交易规则,及时履行与买方达成的交易合同,保证所提供的煤炭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符合合同约定。
6. 甲乙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营。
第三条价格和支付方式1. 乙方在交易平台上发布的煤炭供应信息中应明确标注价格,价格应为人民币,包括税费。
2. 买方在交易平台上选择煤炭供应商并达成交易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3. 乙方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票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武2020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市场配置、公开公正,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七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采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
设立煤层气矿业权还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企业退出的矿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重新设立煤层气矿业权。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煤层气矿业权。
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晋财综〔2018〕2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8〕25号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4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处置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若存在欠缴,按本办法只加收滞纳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之前已处置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按原合同约定,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同时,若存在欠缴也收取滞纳金)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则中央与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7月1日后缴纳,则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
四、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0•【字号】晋政办发〔2016〕127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煤层气行业生产实际,现就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规划计划,优先给予保障(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优化项目布局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时,将规划期拟实施的煤层气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应保尽保。
省政府确定的煤层气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在下达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独列出;其他项目用地,在下达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保障。
二、根据用地特点,改进报批工作(三)对项目用地实行分类报批与供应。
1.统一报地范围。
煤层气勘查期间临时使用的简易道路、桥梁、矿区内管网、井场等地面作业设施用地和作业人员临时生活设施用地,属临时用地;煤层气储藏、压缩、液化、发电(移动式除外)、集气站等用地,属建设用地。
转入抽采阶段,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部分临时使用的地面设施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临时用地报批。
项目需要临时用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使用两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如继续使用时间过长,按照建设用地报批。
3.建设用地报批。
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可以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也可以按分批次用地报批。
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中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分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加工利用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灵活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如10-15年)、长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17年2号文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17年2号文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油气(煤层气)矿业权人,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XX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对《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XXXX〕,以下简称XX)的解读,现就《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到期延续时补充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
XXXX年以前设立的矿业权,延续登记时补签出让合同,约定资源勘查开采的重大事项,包括最低勘查投入、出让收益(原则上自进入开采阶段即按基准率征收)、定期缴纳规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限期提储、限期转采等具体约定,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则约定;XXXX年以后竞争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增列的煤层气矿业权,到期延续时按照新的合同文本续签、补签。
合同文本近期将征求企业意见,结合自然资源部合同文本修改后正式发布。
二、关于探矿权延续年限选择。
勘查许可证截至时间为XXXX年5月1日前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延续2年或5年。
选择2年的,适用原有规定(晋国土资函〔XXXX〕348号,按照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比例核减相应面积);选择5年的,按照《办法》规定核减;勘查许可证截至时间为XXXX年5月1日后的,按照《办法》规定延续5年,并进行面积核减。
三、关于最低勘查投入计算。
以XXXX年5月1日为界限,之前按照每年最高1万元的旧标准计算到月,之后按照每五年提高一档、每年最高10万元的新标准计算到月,两项合计为该区块总的最低勘查投入,其完成比例与《办法》第十七条面积核减挂钩。
四、关于探矿权延续面积核减。
按照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对XX 的解读,从有利于企业角度,我省煤层气探矿权延续登记时扣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探明储量面积)×25%。
即“先扣除探明储量面积再核减区块面积25%”。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03(000)015
【摘要】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二○○三年七月四日
【总页数】3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交易平台入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方案 [J],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高志杰厅长在全省矿业权招商引资推介大会上强调——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大力推动矿业权招商引资首批56宗探矿权(区块)公开出让张财副厅长介绍推介情况吴迪总工程师带队现场答疑 [J], 佳岩
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5条停止执行 [J],
5.山西省将公开竞争出让一批煤层气矿业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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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级审批登记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资源矿业权,是指煤炭资源探矿权和煤炭资源采矿权。
煤炭资源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査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的权利。
煤炭资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依法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煤炭资源矿业权人。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分为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和煤炭资源采矿权人。
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应是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煤炭资源采矿权人应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取得采矿权后,建设运营煤矿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煤炭资源矿业权人依法对其有偿取得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煤炭资源矿业权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非煤资源矿业权人为综合利用申请勘查、开采现有非煤资源勘查区块范围内、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经批准可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
非煤资源矿业权人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后,建设开采煤炭资源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未取得相关资质前,不得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是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相对人有偿授予煤炭资源矿业权的行为。
《山西省煤炭矿业权配置出让申报与审查工作指南》-V1
《山西省煤炭矿业权配置出让申报与审查工作指南》-V1随着能源工业的发展,煤炭等化石能源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
作为煤炭大省的山西省在煤炭矿业权的配置出让与审查工作方面一直十分重视。
因此特此撰写《山西省煤炭矿业权配置出让申报与审查工作指南》,以供各位相关人员参考。
一、煤炭矿业权申请资格1.1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煤炭矿业权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政策规定。
1.3 申请人需要有相关的煤炭产业经验和资质。
二、煤炭矿业权出让流程2.1 出让公告: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既定程序发布煤炭矿业权出让公告,告知相关信息,包括出让范围、竞价方式、竞价起始价等。
2.2 招标申请:招标人达到要求后,可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2.3 招标披露:申请被批准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所有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让社会各界监督。
2.4 拍卖:完成招标申请后,成功的申请人需在竞价期内以最高价格得到煤炭矿业权。
2.5 签约:完成拍卖后,成功的申请人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签订煤炭矿产权转让合同。
三、煤炭矿业权审查流程3.1 初审: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山西省煤炭矿业权管理条例》计算已获得的申请企业的符合资格的得分,如果得分达到要求,则进入复审环节。
3.2 复审: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派员到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考察与审核。
3.3 审极限:对于通过了复审的申请人,需要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审核人员依据《山西省煤炭矿业权管理条例》实施审查。
3.4 结果通知:申请人如果通过审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将发出煤炭矿业权审批文件,并告知具体操作流程。
综上所述,煤炭矿业权的配置出让申报与审查工作十分重要,需要申请人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才能进行相关的申请;而配置出让的流程十分复杂,需要申请人参照规定的行为进行申请,最后则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审查流程审核才能确定是否成功。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8.27施行日期2015.08.27文号晋政发〔2015〕37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
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社会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杂、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制约监督有缺失,甚至设租寻租、滋生腐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精神,制定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审批事项本《方案》主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省级审批事项和国家审批权限内的省级配套事项以及证照办理进行改革,适用于我省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建煤矿企业的省级审批事项(以下统称煤矿主体企业)。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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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层气探矿权出让(延续)
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甲方(出让人):
场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人):
场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制订
说明
一、2020年4月30日前已设置的煤层气探矿权到期延续的,适用本合同。
二、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以本省境内其他煤层气探矿权作为抵扣对象的,执行第三条。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执行第五条第一款;以其他方式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执行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四、以挂牌方式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执行第七条第三款;以其他方式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执行第七条第四款。
五、在已发布的招标/挂牌文件及已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需在山西省境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的探矿权人,执行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原探矿权基本情况
(一)名称:
(二)勘查许可证号:
(三)矿种:
(四)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首设时间:年月日
(六)证载勘查面积:
(七)矿业权人:
(八)发证机关:
(九)取得方式:
(十)出让收益确认及缴纳情况:
(十一)范围坐标:见附件1
(十二)本区块首设勘查面积:
第二条本次出让/登记探矿权情况
(一)名称:
(二)矿种:
(三)地理位置:
(四)面积:
(五)范围坐标:见附件2
(六)范围示意图:见附件3
第三条申请抵扣探矿权情况
(一)名称:
(二)勘查许可证号:
(三)矿种:
(四)地理位置:
(五)证载勘查面积:
(六)矿业权人:
(七)范围坐标:见附件4
(八)抵扣勘查面积:
(九)抵扣范围坐标:见附件4
(十)原范围和抵扣范围示意图:见附件5
第四条本次探矿权延续时间为5年,有效期以勘查许可证载明有效期为准。
在探矿权有效期内,乙方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增列矿种等变更登记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不重新计算。
第五条(一)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缴纳首期探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在煤层气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二)以其他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乙方已进行试采或在报告甲方进行开采后,按年度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煤层气年度销售收入×出让收益基准率。
其中,煤层气出让收益基准率为0.3%;煤炭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出让收益基准率为0.1%。
乙方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甲方缴纳上一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
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如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和煤层气出让收益基准率等发生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乙方按年度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具体为:
(一)年月日至年月日缴纳元人民币;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缴纳元人民币;
(三)年月日至年月日缴纳元人民币;
(四)年月日至年月日缴纳元人民币;
(五)年月日至年月日缴纳元人民币。
乙方于每年月日前,向甲方缴纳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
未及时缴纳的,需按照规定补缴滞纳金,并纳入异常名录管理。
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如山西省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发生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乙方在本勘查期内最低勘查投入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其中实物工作量和综合研究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85%。
按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标准为:
(一)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元人民币;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元人民币;
(三)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元人民币;
(四)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元人民币;
(五)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元人民币。
乙方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向甲方提供勘查投入核算报告和勘查投入审计报告。
勘查投入核算报告应详细列出各项勘查投入费用明细;审计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结果作为甲方认定勘查投入的依据。
(一)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若乙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按照未完成比例核减相应勘查面积。
(二)以其他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若乙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比例大于75%(含),延续时扣
减本区块首设勘查面积(不含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区范围,下同)的25%;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比例在50%(含)-75%
之间,按未完成比例扣减相应勘查面积;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比例小于50%,不予办理延续登记。
具体扣减范围由乙方提出。
乙方可申请抵扣山西省境内其他煤层气探矿权面积。
第八条乙方承诺在勘查过程中按照规定避让包括但不限于
附件6所列各类保护地,履行对各类保护地的义务。
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如保护地新立或扩大范围与本勘查区发生重叠,乙方应办理探矿权变更手续,缩减探矿权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退还探矿权出让收益、获得相应补偿。
第九条乙方发现可供开采煤层气资源的,应在两周内向甲方报告,报告后即可进行开采;在5年内与甲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依法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条乙方在勘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依法有效保护、综合利用煤层气等气体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认真履行税费缴纳、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基金提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安全生产等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本探矿权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在山西省境内注册独立的法人公司。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出现重大调整的;
(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四)乙方注销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五)乙方未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延续,导致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
(六)乙方在报告进行开采后,未在5年内办理采矿登记,导致不能探矿权延续登记的;
(七)乙方在提交探明储量后,未在3年内办理采矿登记,导致探矿权不能延续登记的;
(八)合同约定变更或解除的其它情形。
合同解除后,甲方按规定妥善处置探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乙方可向相应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乙方成为探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法定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合同附件1
原×××区块范围拐点坐标表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序号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经纬度
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3度带
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6度带
东经北纬X Y X Y
1
2
3
4
…
说明:“×××区块”为该探矿权项目名称。
×××区块范围拐点坐标表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序号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经纬度
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3度带
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6度带
东经北纬X Y X Y
1 2 3 4…
×××区块范围示意图
×××区块范围拐点及扣减区域范围拐点坐标表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序号×××区块范围拐点坐标
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经纬度
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3度带
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6度带
东经北纬X Y X Y
1 2…
序号×××区块扣减区域范围拐点坐标
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经纬度
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3度带
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6度带
东经北纬X Y X Y
1 2…
合同附件5
×××区块范围与扣减区域范围对比示意图
合同附件6
×××区块内需要依法保护的保护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