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公司章程(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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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公司章程

技术入股公司章程

技术入股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 X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地址本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X 地址。

第三条公司性质本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法律适用本公司依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公司资金第五条技术入股本公司欢迎技术人员入股,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资产收益。

第六条技术入股条件1.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拥有专业技术能力;–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业绩表现;–愿意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本公司应充分评估技术人员的技能、经验和贡献,确定其技术入股的比例和期限。

第七条技术入股比例技术人员的技术入股比例应根据其技能、经验和贡献进行评估,确定其在公司股权结构中的比例。

第八条技术入股期限技术人员的技术入股期限应根据技术入股比例和公司经营需要进行评估,确定其技术入股期限。

第九条技术入股方式1.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技术入股:–投入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购买公司股权。

2.技术人员参与技术入股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文档、专利证书和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条技术入股权益1.技术人员通过技术入股,享有以下权利:–参与公司的股东会议;–享有相应的股息和红利;–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2.技术人员的技术入股权益应根据其技术入股比例和公司重要决策的需要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公司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组织结构1.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2.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最高领导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战略规划和监督管理。

3.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

4.经理层是本公司的执行机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任命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董事会1.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

2.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

网络科技公司章程_3

网络科技公司章程_3

网络科技公司章程网络科技公司章程(篇1)甲方:乙方:鉴于:乙方愿意被聘用到甲方工作,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保密协议。

本协议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

1.本协议所称任职期间,是指自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以下商业秘密:甲方所有、使用、支配、提供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或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秘密、财务信息、客户信息以及其他对甲方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和/或资料以及按照法津和/或合同,甲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在甲方任期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何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甲方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5.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承诺遵守职业道德和商业领域公认的准则,不做、不参与下列行为:设置任何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障碍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造成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获取或者设法获取乙方工作之必需的甲方商业秘密等:利用甲方的客户或公关渠道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乙方如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泄漏或者因其过失泄漏甲方商业秘密,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范围的进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乙方同意,因完成甲方所交给的工作任务和/或主要利用甲方仪器、设备、资料等物质或技术条件完成的作品、技术成果等智力成果,乙方享有署名权和/或者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甲方享有该智力成果的其他全部相关权利。

智力成果为专利的,乙方应协助甲方申请专利权。

乙方进一步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的有关资料、信息等用作商业目的或者为他人用于商业目的提供方便。

龙源章程

龙源章程

湟源龙源工贸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湟源龙源工贸有限公司章程一总则:第一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立: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二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湟源龙源工贸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湟源县大华镇大华村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粮油收购,销售,农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饲料加工,牧草种籽销售,牧草种植,林木种植,生态治理,铁器加工。

第六条公司的宗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科学管理,努力开拓市场,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顾客第一”的原则为广大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公司的发展规划:坚持为国家,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原则,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公司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八条币:公司的注册资金,本公司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为30万元。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第十条凡持有本公司所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的股东。

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五股东名称第十一条公司在册股东共2名,均为自然人股东,1股东姓名:马生文,住所:湟源县大华镇大华村,出资额:24万元,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80%,认缴时间:2012年1月16日。

2股东姓名:马顺梅,住所:湟源县大华镇大华村,出资额:6万元,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第十二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力和义务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额比例行使表决权;2、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红利;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5、按规定转让出资;6、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章程模板

本公司是由国有 XXX 演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为引进民营资本,探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形式进行探索而成立的。

新公司成立的宗旨和目的主要是引进民营资本的管理模式,促进企业的高效决策,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充分体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由国有资本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方向,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充分体现企业的社会效益,从而达到公司快速健康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为此,经出资方 XX 公司和 XXX 物联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商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 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的性质:公司为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合作成立的混合所有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XX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互联网信息服务(含发布网络广告) ;电子商务;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辟、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投资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 ,展览展示服务(除展销) ,图文设计制作,动漫设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各类广告;文化演出经纪与中介服务;大型会展;计算机系统集成。

物联网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光纤与光波导传感器件、无线传感器及其系统集成的研发、生产、销售;光纤通讯类产品及相关软件的开辟与销售。

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咨询;文化产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电影及影视节目制作、发行(凭有效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经营);文化艺术教育及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销售:工艺美术品、文化艺术品、收藏品。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第六条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以货币和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各股东允许,且其出资额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定的价值为准。

龙源技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龙源技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编号:临2020-047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烟台龙源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事宜,公司章程最终修订结果以主管登记部门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科技公司章程范文

科技公司章程范文

科技公司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名称为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经营,实行现代化企业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四条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监事会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查公司财务报告。

第五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监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董事和监事须具备良好的品德和道德修养,身体健康,能够自由行使代表公司利益的权利。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八条公司坚持技术创新,提升科技水平,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

公司鼓励员工创新,提供良好的研发环境和激励机制。

第九条公司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保护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实行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透明,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公司重视员工的培养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渠道。

公司鼓励员工团队合作,共同成长。

第四章股东权益第十二条公司以股份形式存在,股东享有投票权和分红权。

第十三条股东共享公司的获利,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第五章公司变更、解散和清算第十五条公司变更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解散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六章公司章程的修订第十七条公司章程的修订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章程的修订应该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议,并征求股东的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和维护。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司注册之日起生效,并经股东大会的批准。

财富趋势:公司章程(2020年8月)

财富趋势:公司章程(2020年8月)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二零二零年八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第三章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 (5)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第三节股份转让 (7)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第一节股东 (8)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第五章董事会 (23)第一节董事 (23)第二节董事会 (26)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第七章监事会 (32)第一节监事 (32)第二节监事会 (32)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4)第二节利润分配 (34)第三节内部审计 (37)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38)第一节通知 (38)第二节公告 (39)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9)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9)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0)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2)第十二章附则 (4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按照《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97975760B。

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于2020年3月24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万股,于2020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能源科技公司章程模板范本

能源科技公司章程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能源科技研发、能源设备制造、能源技术服务、能源项目投资与管理等。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股东及股份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条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应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股份的发行、转让、回购等事宜,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若干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董事会下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经营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四章股东会第十八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章公司财务、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中达安: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年8月)

中达安: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年8月)

的其他事项。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按照谨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 慎授权原则,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行使。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除前款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 年 8 月)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参照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 由等方共同出资, 设置有限责任企业, (如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严禁旳, 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旳项目, 报审批机关同意,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 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题审批旳,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后, 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 我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 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中旳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旳, 以法律、法规、规章旳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四条企业名称: 。

第五条住所: 。

邮政编码: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法律、法规严禁旳, 不经营;应经审批旳, 未获同意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旳,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旳经营项目, 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 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

例如;餐饮;零售药物。

)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第七条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企业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策。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 还应当自做出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旳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注: 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

企业设置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旳最低注册资本数额, 其他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置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

一次性缴付旳, 应当在设置后一年内缴付其他部分;分两期缴付旳, 第一期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旳50%, 第二期应当在设置之日起三年内所有缴清。

公司章程模板(带释义)

公司章程模板(带释义)

【被投公司全称】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弘扬企业家精神,由【股东1】、【股东2】共同出资,投资【被投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被投公司全称】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1. 特别提醒注意,如现有章程如超过2027年6月30日的,则建议调整到该期限范围之内。

2. 非货币出资的,需进一步核查:(1)是否已进行评估;(2)是否已完成财产权转移至目标公司。

该两项若未完成的,则可能触及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

第八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且应当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财产转移过户手续。

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货币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额,股东会应当就该股东以货币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有任何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应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股东在载明的宽限期(不少于60日)内仍未缴足的,经未实缴出资股东委派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会成员过半数董事同意后,公司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对公司的股权,其委派的董事丧失董事会成员资格。

对于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由公司经董事会决议依法对外进行转让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6)个月内未转让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缴纳相应出资并享有对应股权,如有二(2)名以上股东要求出资的,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公司章程总则(3篇)

公司章程总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从事_______(公司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_______,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法变更。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认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诚信为本,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理念是:以人为本,和谐共生,追求卓越,持续改进。

第七条公司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三)尊重和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四)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员工素质;(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标志第九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公司全称)第十条公司标志为:_______(公司标志图案)第三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十二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简单范本(通用7篇)精选全文完整版

公司章程简单范本(通用7篇)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公司章程简单范本(通用7篇)公司章程简单范本(通用7篇)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住所。

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章程简单范本,欢迎来参考!公司章程简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第三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分公司由_____公司组建。

第五条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第九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名称身份证号股东住所第十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分公司章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十一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龙源技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2010-10-26

龙源技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2010-10-2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之保荐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等相关规定,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作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龙源技术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保荐意见:一、龙源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86号”文核准,龙源技术由主承销商(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2,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6,6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737.8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0,862.15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审验,并于2010年8月12日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208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关于龙源技术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情况及意见(一)龙源技术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情况根据龙源技术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龙源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除募投项目使用资金46,465万元外,其余部分64,397.15万元为募集资金中用于其它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部分。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未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解决,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置换。

北鼎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鼎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年8月修订)修订前修订后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成为全球最受尊重的顶级厨房生活方式品牌,并以高效的管理,诚实,严谨,规范的运作,为消费者,为全体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效的管理,诚实,严谨,规范的运作,为消费者,为全体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遵守本章程上述规定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其转让本公司股份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除遵守本章程上述规定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其转让本公司股份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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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党委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公司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600705877689M。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万股,于2010年8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YANTAI LONGYUAN POWER TECHNOLOGY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2号。

邮政编码:264006。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321.6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行上市为目标,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激励模式和体系,使公司继续保持在我国电力行业燃烧控制设备制造和研发领域的领导地位,为公司未来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安装电力生产设备;电力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总承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环保工程设计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空气污染治理服务;水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工程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运营新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电力供应;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自有技术转让;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1)公司股本总额为51321.6万股,均为普通股。

(2)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6600万股,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1、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2046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1%;2、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6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3、烟台开发区龙源电力燃烧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584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4、烟台海融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32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0%。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准。

公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在转股期内,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交易时间内申请转换股份。

公司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向工商部门登记变更因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数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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