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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与备案、监控与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与备案、监控与管理
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 界量确定。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 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本着“集中划分,便于管理”的原则,凡是同一危 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 ,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 表1根据统计数据规定了6大类中容易引发事故的78 种典型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分成爆炸品、易燃气体、 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 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9小 类。 • 表2规定了未在表1中的6大类9小类中的其它物质对 应的临界量。
目前火力发电厂危险化学品临界量:乙炔:1T;氨: 10T ; 氢 气 : 5T ; 汽 油 : 200T ; 柴 油 5000T 等 。
发电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 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
备案申请表
档案材料
完成评估15日内 县级安监部门 每季度 市级安监部门 每半年 省级安监部门
2010兰化 “1.7”事故燃烧近130小时;1998年西安 液化气站事故发生多次爆炸
极易影响公共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大: 2004年重庆天原化工厂事故,2005年吉化事故
事故原因复杂,分析困难:厂毁人亡 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重:吉林液氨爆炸事故死亡1 20人; 河北“2.28”事故死亡29人
碳酰氯
磷化氢
异氰酸 甲酯
β
5
5
10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名称
文号或发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1994]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2014]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2003]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2008]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2011]第52号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0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本次评价所涉及内容即企业的周边环境、经营品种、经营方式、安全设备、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评价。
5、本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文字、数据经涂改、增删无效。
6、本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46页,附件共10个。
7、本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版)共5份,以加盖本公司公章为准,复印无效。
AQ/T9002-201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2000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
GB20592-2006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3690-2009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2008
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10
3.1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10
3.2经营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36
3.2重大危险源及相关辨识37
4评价方法选择及评价单元划分39
4.1评价方法的选择39
4.2评价单元的划分39
5安全评价40
5.1安全检查表40
5.2分析评价44
6安全对策措施建议45
7评价结论46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申请单位承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向安监部门如实提交了有关备案材料,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安监部门意见:
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备号: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申请单位
类型
□生产□仓储经营
□带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全评价报告名称
报告编号
报告
出具日期
评价机构
单位
名称
资质
证书号
法定
代表人
项目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安全评价报告结论:
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确认意见:
(评价机构盖章)
年月日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

接下来由店铺为大家整理出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评价项目负责人:×××2010年5月15日评价人员目录第一章评价依据 (1)1.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 (1)1.2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 (3)1.3其它依据 (4)第二章概述 (6)2.1评价范围与内容 (6)2.2申请备案单位基本情况 (8)2.3储存单位基本情况 (11)第三章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23)3.1主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23)3.2储罐和库房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性识别 (30)3.3装卸和输送过程中的危险性分析 (30)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符合性识别与危险性分析 (35)3.5重大危险源辨识 (40)3.6小结 (43)第四章评价单元的划分 (45)第五章评价方法的选择和方法简介 (46)5.1评价方法的选择 (46)5.2评价方法简介 (48)第六章储存单位现场检查、分析、评价 (51)6.1储存场所各库房、储罐的实际情况 (51)6.2储存单位现场检查与评价 (52)6.3本章小结: (80)第七章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的定性、定量评价 (81)7.1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 (81)7.2毒物扩散定量分析法 (82)第八章安全对策措施 (103)8.1安全管理方面的安全对策措施 (103)8.2劳动安全对策措施 (104)第九章评价结论 (106)9.1评价结果分析 (106)9.2总体评价结论 (107)附件:1、《安全评价委托书》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4、《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验收的意见》复印件5、《×××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6、《防雷设施检测合格证》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复印件7、《房地产权证》复印件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检测报告》复印件8、“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9、《特种作业人员一览表》复印件10、员工培训签到表复印件11、平面图12、现场照片第一章评价依据1.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3)《监控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8)《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1990));(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06));(11)《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危化字[2006]10号);(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1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15)《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1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7)《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18)《××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2006));(19)《××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2007〕389号);(20)《××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2007〕424号);(21)《××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8日);(22)《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23)《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其他适用的国家、××省法律、法规、文件。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危化[2008]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全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状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以及危险化学品专项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中央驻豫、省管和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的评价报告,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其它单位的评价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备案程序(一)提交备案申请安全评价报告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分工向省或市安监部门递交《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组织专家审查1、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备案申请受理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签署备案建议。

2、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备案申请受理后,按照以下分工进行审查:(1)加油站(不包括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的单位)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原则上委托其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备案审查;(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加气站的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备案审查。

(三)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复查及确认1、对专家在审查时填写的《存在问题一览表》(附件5)中的问题,属申请单位应整改的,由其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申请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

属评价单位应整改的,评价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备案版,并编写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改变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管理方式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改变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管理方式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改变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24•【字号】苏安监[2004]114号•【施行日期】200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改变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管理方式的通知(苏安监[2004]11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 6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改变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管理方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所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不再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02]51号)的有关规定。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一律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进行。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本通知的要求,改变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方式。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度。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备案:(一)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项目;(二)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三)跨省辖市的建设工程项目;(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

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工作。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剧毒化学品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收录的剧毒化学品。

第四条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和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公安、环保、质监、卫生、工商、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书。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工生产。

第八条已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一)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对剧毒化学品数量、流向、使用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动态跟踪、瞬时监控登记与备案制度;(四)生产、储存装置检修维护及年度安全评价与备案制度;(五)安全巡查、隐患整改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六)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七)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证件查验与登记制度;(八)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和作业场所安全警示制度;(九)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十)从业人员职业性健康监护制度。

13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安全生产服务指南

13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安全生产服务指南
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8.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服务指南(13)
服务事项
1.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备案
法规
依据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2.安全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完成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应做到计划、方案、措施、时间期限和责任落实“五到位”。
9.关于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苏交港〔2012〕13号);
10.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苏公通〔2009〕67号);
11.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备案办法(试行)》、《储存剧毒化学品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办法(试行)》和《处置方案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安监〔2011〕70号)。
工作流程
见附图三
办理时限
自接收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

关于规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

关于规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

关于规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及备案申报资料的通知各镇(街)、管委会安监中队,各安全评价机构,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备案工作细则的通知》(花安监〔2012〕129号)和《关于督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依法落实安全评价及备案制度的通知》(花安监〔2013〕79号)精神,2013年下半年开始我区计划用5年时间全面开展此项工作,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内容。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安全评价及备案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安全评价(一)规范适用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及《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属于安全现状评价类(除该类新建、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评价外),应适用《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但基于《条例》的规定,本安全评价活动应针对的是“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该项安全评价的内容、方法应参照适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第四、第八(一)、第九(三)的规定;又鉴于国家安监总局已印发施行相关“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政策文件(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安监总管三〔2013〕3号),该项安全评价应将“两重点一重大”纳入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二)安评报告文本数量问题。

安全评价机构形成正式的安全现状评价纸质报告后,一般应影印4份,同时为适应信息化处理需要,还应准备电子版1份。

安全评价机构自存一份,送交被评价单位3份(另附电子版1份)。

二、关于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被评价单位自确认、签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以本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副组长、安全主任或车间、仓储岗位或班组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AQZD07-0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和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员工健康安全和生产安全,保护好环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凡在公司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相关方),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有资料表明其具有危害特性的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制度执行。

2.职责2.1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2.2依照本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安全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按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按章办事,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规章制度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环保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3.程序3.1 一般要求1、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公司、部门、车间(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危险化学品作业活动实施安全管理,保证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安全生产服务指南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安全生产服务指南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安全生产服务指南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服务指南(13)服务事项1、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备案法规依据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 号);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 号);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 号);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全文结束》》186 号);8、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全文结束》》14 号);9、关于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苏交港全文结束》》13 号);10、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苏公通全文结束》》67 号);11、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备案办法(试行)、储存剧毒化学品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办法(试行)和处置方案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安监全文结束》》70 号)。

工作流程见附图三办理时限自接收备案材料后20 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危险化学品企业定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2、评价报告及其附件的文本材料和电子光盘各一份;3、企业出具的文本材料与电子光盘内容一致的承诺书;4、备案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注: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役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役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役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1. 引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役装置的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是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役装置的运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役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的目的、内容、流程以及相关要求。

2. 目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役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的目的在于: - 确保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役装置的安全运行。

- 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其规范经营。

3. 内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役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包括以下内容:3.1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要求•安全评价报告应由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编制。

•安全评价报告应详细描述在役装置的结构、工艺、设备及风险等信息。

•安全评价报告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数据,评估在役装置的安全风险。

•安全评价报告应提出改进和优化在役装置安全的建议。

3.2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要求•在役装置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评价报告、相关资料和备案申请表等。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材料应按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并设立相应的备案档案。

3.3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审查•有关监管部门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包括技术评审和合规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等。

•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根据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或要求补充材料。

4. 流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役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的流程如下:1.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从业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在役装置的安全评价报告。

2.准备备案申请材料:将安全评价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整理为备案申请材料。

3.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将备案申请材料提交给有关监管部门,并填写备案申请表。

4.监管部门审查:有关监管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和合规性审查。

5.审查结果通知:监管部门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并提出改进意见或要求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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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一、办理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二、受理条件
3个月以内的评价报告且报告内附件均在有效期内的
三、申报材料
3个月以内的评价报告
四、办理流程
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流程图
五、办理时限
承诺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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