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大财企[2005]487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5]48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二○○五年九月一日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加快我市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化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决定设立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进入国家、省、市级工业园区、且符合园区规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船舶、机车及交通运输装备、通用机械及基础部件、重型装备、汽车及发动机等零部件、精品钢材、制药、医疗设备、农产品深加工等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中的企业。
第四条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安排,对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入园企业,按其项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的补助,单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4〕85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4〕85号【发布日期】2004-10-01【生效日期】2004-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辽宁省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4〕85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一日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年初安排的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 第三条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究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
? 第四条第四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第五条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省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第六条省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省财政厅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第七条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编制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
同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与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相衔接的省本级部门预算,分别报送主管副省长审定。
?第八条第八条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省本级部门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审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规章,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全市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
政府规章初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
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规章质量。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大财企[2005]349号•【施行日期】2005.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5]34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我市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我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方针政策及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大连市地方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决定设立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补助我市地方企业与国外企业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建合资合作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
第四条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一)石化、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造船、汽车零部件、精品钢材、医药、建材、纺织服装、食品及农产品深加工等优势行业和支柱产业的合资合作项目。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大财行[2008]659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行【2008】65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党委政法委,市直各政法部门:为切实解决司法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市级司法救助资金(含已设立的信访稳定资金),并实行市财政专户管理。
请各区市县结合实际研究建立该项资金。
为规范大连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市级司法救助和信访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大连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日大连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符合市情和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司法救助资金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市级司法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级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对司法行政系统给予经济困难群众提供的法律援助经费、依法应通过国家赔偿解决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司法救助资金管理职责分工:市委政法委对市直各政法部门申请的司法救助资金进行审批;市财政局设立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专户,将经审批后的司法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并进行财务监督;市直各政法部门根据司法救助资金的适用范围,申请救助资金并及时发放给司法救助对象。
大财建〔2006〕701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建〔2006〕701号2007-05-10 [来源]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大财基字〔2001〕120号),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大财基字[2001]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大连市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制度。
第二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三条代建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即参与项目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拨款的管理制度。
参与代建项目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财政资金时也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的代建费、设计单位的设计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费、材料(设备、劳务)供应商的材料(设备、劳务)费、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等费用的申请,均应由资金申请单位填写相应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经有关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资金申请单位。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财库[2005]267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5.04.25【实施日期】2005.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5〕267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研究修订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其他与市财政局有资金缴拨款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大财企[2006]36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7.04【实施日期】200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6〕366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四日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尽快实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目标,决定设立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为规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围绕我市“一个中心、四大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方式第四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一)节约降耗、清洁生产方面。
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技术、产品研发及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二)环保产业方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大财企[2004]160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4]160号)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从2004年起,市科技局分管的科技三项费用更名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为规范此项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五月十一日附件: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发挥科技对我市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引领和牵动作用,以科技创新带动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进一步完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简称研发资金,下同)是市政府为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
主要支持方向是:(一)科技攻关计划。
通过支持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重点支持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
通过支持我市各类科技计划实施,加强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大财预[2005]397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5〕397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略)3、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略)大连市财政局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下达的支出计划(指标),当年尚未实际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预算单位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农支出、企业挖潜改资金等专项资金)结余。
市直部门应当对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
第四条部门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和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大财预[2008]476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6号)市直各预算单位: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7月1日大连市财政局发布的《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大财预[2008]473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3号)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的程序和行为,保证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和时效性,特制定《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市本级预算支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是核算和控制市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办理市本级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指标文件规定的科目、金额和用途支付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分配与管理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部门为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处。
预算处负责预算支出总指标管理,其他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归口部门及分管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指标的管理,国库处负责预算支出指标的支付,采购办负责对支出指标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对预算支出指标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批复、下达管理第五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必须由具有部门预算编制审核职能的处室批复下达。
大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3.06•【字号】大财社[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06]9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现将《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低保资金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为保障大连市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村低保资金用于对大连市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生活补助。
第四条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县区统筹,社会化发放。
二、资金构成第五条农村低保资金由下列部分构成:(一)市与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对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的补助资金。
(二)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38号)规定,市、县、乡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它收入。
三、资金预算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支出预算。
第七条每年11月10日前乡镇民政部门将下一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报同级财政,同时报市民政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5〕6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5〕6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关于禁止市内四区在办丧事过程中抛撒纸钱的通告》等2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禁止市内四区在办丧事过程中抛撒纸钱的通告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内四区公共场所烧纸的通告大政发〔1997〕11号3关于印发大连市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大政发〔1999〕38号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商业项目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72号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3〕50号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远洋渔业管理的意见大政发〔2003〕67号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大政发〔2005〕78号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6〕36号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7〕88号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部海域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7〕95号1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1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09〕47号1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的通告大政发〔2010〕33号1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1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大政发〔2011〕63号1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20号1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债务和参与设定担保行为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88号18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87号19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46号2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道生态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80号2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22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24号2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25号2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11号25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40号2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2013年防汛抗旱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58号2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49号28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85号——结束——。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5.06.19•【字号】大财建[2005]275号•【施行日期】200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建[2005]27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城市规划水平,保障集中、统一编制城市规划工作,加强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共同制定了《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水平,统筹安排各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城市规划编制包括:大连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其他由市政府直接组织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规划资金)是指市财政筹集安排的专项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力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四条规划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勘察、测量、规划图纸的绘制以及规划文本和附件的编写印刷等项工作的开支。
第五条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在申请规划资金时,应据实向市规划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填写“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申请表”:(一)拟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规划编制委托书草案;(二)拟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规划编制合同草案;(三)规划编制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四)拟签订勘察、测量合同草案;(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规协秘字[2004]022号)、《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辽规协[2002]16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认真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复核。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2.22•【字号】大财库[2004]514号•【施行日期】200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4]514号)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根据《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大政办发[2004]179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4]513号)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为了保证我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根据《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支付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本办法附件)中的直接支付数,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清算后的划款凭证及《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支付办法》附件8)回执联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于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中的授权支付数,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清算后的划款凭证及《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支付办法》附件11)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大财建[2005]52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20
【实施日期】200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财建[2005]5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现将《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当前政府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全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或项目总投资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他有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参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大财预[2008]475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5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61号)进行了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直属机构。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市直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的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是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统筹安排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综合预算。
(三)优先保障原则。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7日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直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实施部门、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三条市政府审改办负责市级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权责清单。
实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依法进行梳理;负责编制、调整权力运行流程图,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财库[2008]74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大财库〔2008〕74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我局研究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规范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现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在资产类(资金占用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25,行政单位编号115,建设单位编号235)。
本科目借方登记预算年度内下达的预算指标与预算单位实际支出数的差额。
本科目贷方登记本单位根据上年结余资金编报并经市财政局批复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数,以及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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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5〕39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
3、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下达的支出计划(指标),当年尚未实际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预算单位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农支出、企业挖潜改资金等专项资金)结余。
市直部门应当对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
第四条部门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和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项目已经完成,由于实行政府采购等原因导致实际拨款数小于预算(指标)数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四)项目因故当年末执行,需要推迟下年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结余资金统称为专项结余资金。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对项目已经完成,由于实行政府采购产生的净结余资金(不包括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净结余),当政府采购金额与预算金额相比條幅在15%以下(合15%)的部分,市直部门留用50%,但部门全年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留用部分累计不得超过本部门年度正常公用经费的10%,超过10%的部分和政府采购价格降幅超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下达调减指标,资金收回。
如果中央、省、市有关财务制度或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对部门留用50%部分,实行审批管理。
市直部门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当年安排使用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动用。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项目支出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应当首先用本部门留用部分安排。
对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全部由市财政下达调减指标,资金收回。
如果中央、省、市有关财务制度或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对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部门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调减预算(指标),收回资金。
(三)对项目当年巳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部门要单独核算,加强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专项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结转,如连续结转两年末动用或连续两年末使用完的资金,除上级财政专款和政策规定有特定用途的外,市财政局将调减预算(指标),取消项目,收回资金。
第七条指标调减按照“谁下指标谁调减”的原则,由原指标下达处室下达指标调减文件;预算单位根据指标调减文件列明的金额和程序办理资金划拨。
第八条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市直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要将本部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情况及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测算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在批复当年部门预算指标的同时,批复部门结转指标,与当年预算一并执行。
第九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经审核,认为部门以前年度专项结余资金,影响该部门当年已安排的有关项目预算的,可
以对该部门年度预算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在部门决算中,市直部门应对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按照财政专项结余和部门专项结余两种情况分析说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本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部门报送的结余资金情况应与部门决算报表有关数据一致。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有关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部门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政府采购办向部门主管处室和预算处提供预算年度的政府采购目录,部门主管处室和预算处据此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
(二)政府采购办于每季度终了后对前一季度项目支出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情况(项目预算数与合同金额之差),分单位按项目列表反映,分别送主管业务处室和预算处。
为便于审核,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业务处室在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时,要在表内“财政资金主管处意见”栏内注明资金性质(如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基本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
(三)部门预算主管业务处室与财政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部门专项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隐瞒不
报、不迟或挪用财政资金的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
第十二条实行国库集中收付试点改革的部门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