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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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5〕39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

3、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下达的支出计划(指标),当年尚未实际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预算单位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农支出、企业挖潜改资金等专项资金)结余。市直部门应当对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

第四条部门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和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项目已经完成,由于实行政府采购等原因导致实际拨款数小于预算(指标)数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四)项目因故当年末执行,需要推迟下年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结余资金统称为专项结余资金。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对项目已经完成,由于实行政府采购产生的净结余资金(不包括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净结余),当政府采购金额与预算金额相比條幅在15%以下(合15%)的部分,市直部门留用50%,但部门全年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留用部分累计不得超过本部门年度正常公用经费的10%,超过10%的部分和政府采购价格降幅超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下达调减指标,资金收回。如果中央、省、市有关财务制度或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部门留用50%部分,实行审批管理。市直部门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当年安排使用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动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项目支出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应当首先用本部门留用部分安排。

对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全部由市财政下达调减指标,资金收回。如果中央、省、市有关财务制度或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对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部门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调减预算(指标),收回资金。

(三)对项目当年巳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部门要单独核算,加强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结转,如连续结转两年末动用或连续两年末使用完的资金,除上级财政专款和政策规定有特定用途的外,市财政局将调减预算(指标),取消项目,收回资金。

第七条指标调减按照“谁下指标谁调减”的原则,由原指标下达处室下达指标调减文件;预算单位根据指标调减文件列明的金额和程序办理资金划拨。

第八条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市直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要将本部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情况及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测算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在批复当年部门预算指标的同时,批复部门结转指标,与当年预算一并执行。

第九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经审核,认为部门以前年度专项结余资金,影响该部门当年已安排的有关项目预算的,可

以对该部门年度预算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在部门决算中,市直部门应对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按照财政专项结余和部门专项结余两种情况分析说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本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一并报送市财政局。部门报送的结余资金情况应与部门决算报表有关数据一致。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有关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部门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政府采购办向部门主管处室和预算处提供预算年度的政府采购目录,部门主管处室和预算处据此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

(二)政府采购办于每季度终了后对前一季度项目支出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情况(项目预算数与合同金额之差),分单位按项目列表反映,分别送主管业务处室和预算处。

为便于审核,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业务处室在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时,要在表内“财政资金主管处意见”栏内注明资金性质(如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基本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

(三)部门预算主管业务处室与财政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部门专项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隐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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