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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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为他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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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从受害人救济角度看侵权法的局限性
❖ 1、从受害人损害填补的角度,出现下列情形, 受害人的损害无法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填 补: 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虽能确定但无法归案、 加害人无资力。
❖ 2、从救济效率角度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本 身就不是最有效率的。 诉讼程序缓不救急、诉讼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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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案例二:深圳“好来居高空抛物案”
2006年5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向南小学四年级 学生钟某在放学途中,被好来居大厦抛落的一块玻 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年仅10周岁。案 件发生后,深圳南山警方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 但最终仍无线索。
2006年7月,钟某父母委托律师,将好来居大厦 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73户业主和大厦物业服务 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 偿。
权衡。 (3)研究课题:
侵权法强加责任的哲学基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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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高空抛物连带责任存在法律关系方面 的障碍
❖ 1、强加责任是因为违反了义务 ❖ 2、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使用人违反了哪些义务? (1)建筑物使用人是否负有相互监督不为抛物行为的
义务?
(2)建筑物使用人是否负有检举他人实施了抛物行为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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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题:该法律规定是否合理?
❖ 1、凭直觉:不合理 ❖ 2、凭论证:不合理 ❖ (1)存在无法克服的正当性障碍; ❖ (2)存在无法克服的法律关系障碍; ❖ (3)存在无法克服的构成要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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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空抛物连带责任的正当性障碍
❖ 一、强制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障碍: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 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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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案例三:济南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
2001年6月20日,家住济南市的孟大娘被 从楼上抛下的一块菜板砸倒在地,其子女发 现后立即送医院抢救,但仍不治身亡,致害 菜板也不翼而飞。
由于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孟大娘的子女将 该楼二层以上的15户居民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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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问和讨论: 如果您是本案的法官,对于原告的诉讼请
1、使用人如何证明? 证明责任几乎无法完成,法律强人所难。
2、法律强制使用人,要么承担责任,要么放弃自 由和尊严,正当性何在? 3 、“可能”如何把握?要多大的可能性才能承担 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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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侵权法是纯粹的救济法吗? (1)侵权法具有双极性:
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都需要保护 (2)仅从受害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强加责任,有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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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深圳法院的判决结果
深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30%的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近23万。同时 驳回了原告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 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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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济南法院的判决结果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裁定认为,原告在起诉 中无法确认谁是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 乏明确具体的被告,而且菜板坠落前的位置 也不能明确,无法确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此后,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 原判。
(3)是否负有证明和帮助查找实施了抛物行为的人的 义务?
即使其负有此类义务,违反该义务会导致何种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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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高空抛物连带责任构成要件方面的障 碍
❖ 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自己责任、过错责任 ❖ 2、侵权责任的分类及其构成要件: (1)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2)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3)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 ❖ 问题: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何种侵权类型? ❖ 问题: 一栋建筑物的使用人相互之间,存在某些使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 阳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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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习法律的内容: ❖ 1、知识。
自己看看书,记一记就行。 网络时代、知识爆炸时代对掌握知识的影响 ❖ 2、能力。 运用知识分析解决立法、司法中的现实问题的 能力。 离不开学生自己的阅读和思考。但通过名师指 引,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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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案例一:重庆烟灰缸伤人案 2000年5月10日晚10时左右,郝某站在重庆市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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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立法者的态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二次审议稿) 第83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致人损害, 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 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 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 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 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 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 予补偿。
❖ 结合第八条,该草案建立了我国加害人无法确定时 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连带)赔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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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学者提出的支持理由
❖ 一是损失分担的理论: ❖ 二是损害预防理论: ❖ 三是公共安全理论: ❖ 四是同情弱者的思想: ❖ 五是民事责任的财产性: ❖ 六是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 ❖ 七损失承担、效率和公平等观点: ❖ 八是“行为推定”理论:
中区学田湾正街59号居民楼大门外公路边,与李某 为债务发生争执,大声喧闹。至11日凌晨1点半左 右,突然空中掉下一玻璃烟灰缸砸中郝某左侧头部, 致其当场晕倒。经送医院救治,郝某在昏迷7天后 脱险,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 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损失医疗 费等计9万元。
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 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2户居民告上了法庭, 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 种费用。
求,凭直觉和最初的正义感,您如何裁判? 判决房屋使用人赔偿? 理由 判决房屋使用权不用赔偿? 理由
判赔还是不赔,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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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如何规制高空抛物行为?
❖ 一、法院的态度截然不同
❖ 1、重庆法院的判决结果
重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 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 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 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 的王某等有抛扔烟灰缸嫌疑的20户住户分担 该赔偿责任,各赔偿81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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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害人救济角度看侵权法的局限性
❖ 1、从受害人损害填补的角度,出现下列情形, 受害人的损害无法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填 补: 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虽能确定但无法归案、 加害人无资力。
❖ 2、从救济效率角度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本 身就不是最有效率的。 诉讼程序缓不救急、诉讼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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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深圳“好来居高空抛物案”
2006年5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向南小学四年级 学生钟某在放学途中,被好来居大厦抛落的一块玻 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年仅10周岁。案 件发生后,深圳南山警方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 但最终仍无线索。
2006年7月,钟某父母委托律师,将好来居大厦 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73户业主和大厦物业服务 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 偿。
权衡。 (3)研究课题:
侵权法强加责任的哲学基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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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连带责任存在法律关系方面 的障碍
❖ 1、强加责任是因为违反了义务 ❖ 2、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使用人违反了哪些义务? (1)建筑物使用人是否负有相互监督不为抛物行为的
义务?
(2)建筑物使用人是否负有检举他人实施了抛物行为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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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该法律规定是否合理?
❖ 1、凭直觉:不合理 ❖ 2、凭论证:不合理 ❖ (1)存在无法克服的正当性障碍; ❖ (2)存在无法克服的法律关系障碍; ❖ (3)存在无法克服的构成要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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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连带责任的正当性障碍
❖ 一、强制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障碍: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 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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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济南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
2001年6月20日,家住济南市的孟大娘被 从楼上抛下的一块菜板砸倒在地,其子女发 现后立即送医院抢救,但仍不治身亡,致害 菜板也不翼而飞。
由于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孟大娘的子女将 该楼二层以上的15户居民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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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和讨论: 如果您是本案的法官,对于原告的诉讼请
1、使用人如何证明? 证明责任几乎无法完成,法律强人所难。
2、法律强制使用人,要么承担责任,要么放弃自 由和尊严,正当性何在? 3 、“可能”如何把握?要多大的可能性才能承担 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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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侵权法是纯粹的救济法吗? (1)侵权法具有双极性:
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都需要保护 (2)仅从受害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强加责任,有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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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深圳法院的判决结果
深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30%的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近23万。同时 驳回了原告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 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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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济南法院的判决结果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裁定认为,原告在起诉 中无法确认谁是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 乏明确具体的被告,而且菜板坠落前的位置 也不能明确,无法确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此后,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 原判。
(3)是否负有证明和帮助查找实施了抛物行为的人的 义务?
即使其负有此类义务,违反该义务会导致何种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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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连带责任构成要件方面的障 碍
❖ 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自己责任、过错责任 ❖ 2、侵权责任的分类及其构成要件: (1)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2)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3)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 ❖ 问题: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何种侵权类型? ❖ 问题: 一栋建筑物的使用人相互之间,存在某些使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 阳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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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法律的内容: ❖ 1、知识。
自己看看书,记一记就行。 网络时代、知识爆炸时代对掌握知识的影响 ❖ 2、能力。 运用知识分析解决立法、司法中的现实问题的 能力。 离不开学生自己的阅读和思考。但通过名师指 引,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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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重庆烟灰缸伤人案 2000年5月10日晚10时左右,郝某站在重庆市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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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的态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二次审议稿) 第83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致人损害, 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 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 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 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 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 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 予补偿。
❖ 结合第八条,该草案建立了我国加害人无法确定时 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连带)赔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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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提出的支持理由
❖ 一是损失分担的理论: ❖ 二是损害预防理论: ❖ 三是公共安全理论: ❖ 四是同情弱者的思想: ❖ 五是民事责任的财产性: ❖ 六是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 ❖ 七损失承担、效率和公平等观点: ❖ 八是“行为推定”理论:
中区学田湾正街59号居民楼大门外公路边,与李某 为债务发生争执,大声喧闹。至11日凌晨1点半左 右,突然空中掉下一玻璃烟灰缸砸中郝某左侧头部, 致其当场晕倒。经送医院救治,郝某在昏迷7天后 脱险,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 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损失医疗 费等计9万元。
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 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2户居民告上了法庭, 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 种费用。
求,凭直觉和最初的正义感,您如何裁判? 判决房屋使用人赔偿? 理由 判决房屋使用权不用赔偿? 理由
判赔还是不赔,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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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制高空抛物行为?
❖ 一、法院的态度截然不同
❖ 1、重庆法院的判决结果
重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 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 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 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 的王某等有抛扔烟灰缸嫌疑的20户住户分担 该赔偿责任,各赔偿81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