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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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守法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守法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守法
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在通常人们所讲的“奉公守法”中,守法的含义大多限于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做法律所要求做的事情。

这是消极的、被动的。

但这里所说的守法,不仅包括这种消极、被动的守法,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

(二)守法的构成
守法的构成要素有: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

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与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历史及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守法的范围,即所要遵守的法律的种类及范围。

在我国,它不仅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而且包括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守法内容包括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守法是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有机统一。

1。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理学之演绎推理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理学之演绎推理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理学之演绎推理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主要分吉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告、以及各个地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告(例如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等),其中地市事业单位考试基本每年一次大型考试公告。

但是吉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有若干次,并且省直的公告主要是按号发布的公告,例如吉林省直事业单位1号公告、2号公告等。

有一部分省直公告是本科生可以报考的岗位,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

现附上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演绎推理【导语】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法理学之演绎推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

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

例如,“所有的人都会死”是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是小前提,“苏格拉底会死”是结论。

由此可见,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

其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

演绎推理中正好有三个词项,所谓7个词项是指逻辑学中的“大词”如“会死”,“小词”如“苏格拉底”,“中词”如“人”等。

另外,每个词项恰好出现在两个命题中,如大词“会死”出现在大前提和结论之中,中词“人”出现在大小前提之中,小词“苏格拉底”出现在小前提和结论之中。

从这个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中词“人”不会出现在结论中。

因此,在法律推理中,小词“苏格拉底”永远是结论的主词或主语,大词“会死”永远是结论中的谓语或谓词。

在演绎推理中,我们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1)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论必须正好包含广一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2)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中词是周延的。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宗教对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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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宗教对法的影响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全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中公事业单位。

1.宗教可以推动立法。

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都表达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

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

《圣经》、《古兰经》、《摩奴法典》等宗教经典,分别对西方两大法系、伊斯兰法、古印度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2.宗教影响司法程序。

在宗教作为国教与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权。

在西欧中世纪,教会独立行使司法权,世俗政权则负责执行教会的命令,如教徒被开除教籍处分者,在法律上就成为放逐法外之人。

中世纪教会司法权不但及于教徒,而且及于俗人,对教会执事提起的民事诉讼、执事向俗人提起之民事诉讼未获公正解决者,等等,均由宗教法庭管辖。

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教会行使司法权,法官均为教会权威人士。

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

同时,宗教宣扬的公正观念、诚实观念、容忍、爱心等对司法也有影响;宗教容忍观有利于减少诉讼。

又如,国家首脑即位、法官公正执法以及证人出庭作证,都必须首先进行宣誓。

3.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宗教提倡与人为善、容忍精神等,使公民习惯于循规蹈矩,不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宗教对超自然的崇拜、各种精神祭祀等,均使法律蒙上神秘的、超自然的色彩,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

当然,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

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理学之法律监督及民法之物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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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理学之法律监督及民法之物权的取得想关注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已经出来了,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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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律监督【导读】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1.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监督”一词,目前在我国法学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2.法律监督的构成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下列五个要素:(1)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

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

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

(5)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民法之物权的取得【导读】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1.民事行为。

这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典权、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他物权。

2016吉林辽源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行政法之法律、刑法之内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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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辽源市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行政法之法律我国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1990年公布的铁路法第3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常见的是国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大致上有两类:一类是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一类是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它们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机关举办或者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公共组织。

这两类事业单位由相关立法授权实施行政职能。

行政法之法律本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并对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016吉林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地理常识之大气、法理学之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2016吉林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地理常识之大气、法理学之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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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白城市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地理常识之大气大气是多种气体组成的混合物。

低层大气是由干洁空气、水汽和固体杂质三部分组成。

一、大气的垂直分层地球大气从地面向上,可延伸到数千千米高空,根据温度、密度和大气运动情况,可将其划分为对流层、平流层和高层大气。

(一)高层大气自平流层顶以上到大气上界,其中80~500千米高空有若干电离层。

电离层大气中的氧分子和氦分子在太阳紫外线和宇宙射线的作用下被分解为离子,大气处于高度电离状态,故能反射无线电波,对无线电通信有重要作用。

(二)平流层自对流层顶至50~55千米,下层气温随高度变化很小,30千米以上气温随高度增加而迅速上升。

上热下冷,大气以水平运动为主。

臭氧大量吸收紫外线,是人类生存环境的天然屏障。

大气稳定,天气晴朗,没有云雨变幻,利于高空飞行。

(三)对流层该层在低纬17~18千米,中纬10~12千米,高纬8~9千米。

热量来自地面,气温随高度增加而递减。

大气上部冷,下部热,对流运动显著,加上水汽杂质多,因而天气复杂多变。

因为人类生活在对流层底部,因而对流层与人类关系最密切。

二、对流层中的逆温现象对流层的中层和上层受地表的影响较小,气温直减率的变化比下层小得多。

而对流层下面的气温直减率随地面性质、季节、昼夜和天气条件的变化差别很大,在一定条件下,会出现气温随高度增高而升高的逆温现象。

较为常见的有辐射逆温、锋面逆温、地形逆温等。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辐射逆温:由于地面辐射强烈冷却而形成逆温。

锋面逆温:由暖气团位于冷气团之上而形成的,这种逆温层是随锋面的倾斜而成倾斜状态。

地形逆温:主要由地形造成,主要在盆地和谷地中。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法律关系的性质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法律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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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之法律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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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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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
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法律部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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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部分(1)根据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仅有一个全市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以及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因此,把握住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机会至关重要。

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笔试科目不同,通用知识、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基本常识】复习资料: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保管人,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的人称寄存人。

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规定,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

2.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尽管物应处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对物的保存行为,而不是管理行为,因而保管人只应保持物的原状,而不得对物为利用或改良行为。

行政法之无效具体行政行为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之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执法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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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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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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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如人们在讲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

此处所讲的法的执行,是狭义的法的执行。

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2016吉林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毛概之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内容、法理学之司法的特征

2016吉林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毛概之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内容、法理学之司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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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毛概之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内容国民经济恢复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和积累了一些新的矛盾,同时在苏联等社会主义所取得的令世人瞩目的建设的鼓舞和影响下,毛泽东加快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思考。

毛泽东在1952年开始酝酿,1953年正式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1954年9月,届人大一次会议将这条总路线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过渡时期总路线,是以“一化三改造”为核心内容的总路线,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以发展生产力、实现工业化为主体;二是以解放生产力、实现三大改造为两翼。

工业化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和目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工业化不可缺少的条件和手段。

这两方面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相制约,体现了发展生产力和变革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形成一个辩证的统一关系。

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最显著特点是体现了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方针。

其实质是要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解决所有制问题。

法理学之司法的特征1.司法是由特定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性。

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检察权包括代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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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

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列和承担的义务。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练习题(1)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练习题(1)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练习题(1)2015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各个岗位内容如下:2015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综合岗】通用知识C卷【教师岗】通用知识A卷 +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幼儿园/小学/中学)【医疗岗】通用知识B卷 + 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导语】结合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考情,建议重点以通用知识复习为主,今天为大家准备了通用知识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专项内容。

2015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考试大纲节选:法律1.法学基础理论。

基本概念、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2.宪法。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有关部门法。

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诉讼程序法、国际法等。

1.甲租用一条船从国外走私武器,乙要求搭乘甲的船运一些急需的“药物”,并答应与甲同承担租船的费用。

途中被我海上缉毒警抓获,查证乙所挟带并非“药物”,而是毒品。

( )A.甲、乙构成共犯B.甲、乙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武器罪共犯C.甲构成走私武器罪、乙构成走私毒品罪D.乙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C2.医生甲疏忽大意开错药方,司药乙没注意检查,误照错药方发药,致婴儿服药后死亡。

对甲、乙的行为( )。

A.应按共同犯罪处理B.分别处理C.属于意外事件D.甲应负刑事责任,乙不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B3.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 )。

A.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B.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C.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D.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正确答案】:B4.甲怂恿乙偷盗自行车,然后甲以100元一辆从乙处收购。

二人的行为是( )。

A.乙构成盗窃罪,甲构成销赃罪B.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C.甲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乙构成盗窃罪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销售赃物罪【正确答案】:B5.王某教唆李某去抢劫银行,李某接受教唆后因害怕受惩罚,未去银行抢劫。

事业单位公考常识-法律部分法理学知识笔记汇总

事业单位公考常识-法律部分法理学知识笔记汇总

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三、法的作用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区别
⭐违法道德的不一定违反法律,违法法律的不一定违反道德
法与执政党政策
一、概念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

2.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五、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依据/前提。

2.法律事实: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规范(前提)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中介)
一、法的效力的层次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溯及力
①法律含义: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则不具有溯及力。

②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

第四节立法与法律解释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权
2、立法的效力
(1)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2)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分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 本级地方性政府性规章(4)省级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5)省级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3、立法裁决
第五节法的实施。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常识练习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常识练习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常识练习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公告可能是一次性发布,也可能是按号发布,例如2015年,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共发布到12号招聘公告,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题型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主观题(公文改错、作文等)。

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理学之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般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条件被该案件事实所满足,那么,这条规则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就被确定地适用该案件,也就是说,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如果该规则规定的条件没有被满足或者由于与另一个规则相冲突而被排除,那么,该规则对该案件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一)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一)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一)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全年可发布10个左右的招聘,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题型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主观题(公文改错、作文等)。

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复习资料:商法之支票的概念和特征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商法之支票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征。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和汇票、本票一样具有票据所具有的共同特征。

(2)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像汇票、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虽然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期本票,但本票可以为远期),但支票只能是即期的,因为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

我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超过其实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宪法之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宪法之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四)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四)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四)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全年可发布10个左右的招聘,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题型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主观题(公文改错、作文等)。

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律解释的特点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法理学之法律解释的特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是解释所要面对的文本,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及其附随情况即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即法律规定的意思和宗旨。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有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

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事实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这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

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

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解释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

2016吉林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理学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法之不当得利的概念

2016吉林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理学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法之不当得利的概念

2016吉林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理学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法之不当得利的概念想关注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最新消息,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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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都具有法律属性,但它们所属的领域、针对的法律主体以及它们的法的效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所属的领域不同。

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刺和义务是有待实现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即“应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法律(遵守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活动过程中所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在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实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只有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实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使法律对社会的调整达到有效的结果。

(2)针对的主体不同。

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的所有不特定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机关等)。

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主体(双方当事人或权利人和义务)。

一旦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范“指示”内容进行法律活动,那么就享有实际的法律权利,或者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此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3)法的效力不同。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因而属于“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具有一般的、普遍的法的效力。

一国之内的所有相关的主体均应遵守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

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针对的是特定的法律主体,故属于“个别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仅对特定的法律主体有效,不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

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笔试法律宪法知识点十四

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笔试法律宪法知识点十四

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笔试法律宪法知识点十四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宪法也是常考考点,大家需要好好准备宪法方面知识。

中公教育针对宪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宪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

(2)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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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二)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二)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二)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全年可发布10个左右的招聘,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题型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主观题(公文改错、作文等)。

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复习资料:民法之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之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这一定义表明:(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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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法理学之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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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1.守法的含义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在通常人们所讲的“奉公守法”中,守法的含义大多限于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做法律所要求做的事情。

这是消极的、被动的。

但这里所说的守法,不仅包括这种消极、被动的守法,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

2.守法的构成
守法的构成要素有: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

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与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历史及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守法的范围,即所要遵守的法律的种类及范围。

在我国,它不仅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而且包括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守法内容包括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守法是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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