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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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上海200120)
对国有企业还未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应由现在的政府委派机构过渡到企业董事会委派并加强财务总监的激励。
标签:财务总监;国有企业
1 财务委派出现的原因——内部人控制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国有企业体制不断改革。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自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放权让利、充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让国有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虽然,企业的自主权是增大了,但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使之出现了“亏损国家、拖跨企业、肥了自家”的不正常现象,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出现:“领导定调子,会计填数字”,即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财务收支混乱等问题。经营者逐步获得了充分的自主权,而政府在退出对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同时,也放松了以所有者身份对代理人进行产权监督的职能,这就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由于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通常是不一致的,所有者的目标取向是投资收益或利润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更追求经营者效用的最大化;其次,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者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垄断地拥有许多经营过程中的真实信息。这时经营者很容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面不惜牺牲所有者的利益,于是出现了“内部人控制”,其后果就出现上面所提到的现象,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推行财务总监委派目的就在于规范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科值,规范会计信息的真实。
2 防止“内部人控制”的监督机制
对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进行控制的意义在于:缩小国家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目标偏离程度,有效地维护所有者的利益;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代理效率;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并有效运转;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企业经营者尽职尽责,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经营业绩。正确的选择是设计出一套有效的内外治理机制对内部人控制加以控制,使内部人给外部所有者造成的代理成本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我国国情和国有企业的现状,应当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控制。首先,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国有企业产权不清、产权主体虚置、产权主体单一的现行产权制度是控制内部人控制的前提条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将传统国有企业的单一国有投资主体改变成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的国有股权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持有,同时由银行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包括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人员、企业内部职工、社会公众)、社会法人股东、机构投资者、企业的非金融机构债权人及外资股东持有企业的股权,实现产权多元化和企业投资主体真
正到位。对必须实行国有独资的企业,通过将国有资产分别授权给不同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现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其次,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所有者治理结构。通过改革传统的各级政府之间委托代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组成的三级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处理好所有者与所有者代表的相互关系,从而大大缩短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委托代理链,结合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内部人控制进行有力控制。再次,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治理机制。通过建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使之有效运转,处理好所有者(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的关系。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体系,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从而对内部人控制进行有效的控制。最后,加强市场体系和法制建设,完善外部治理机制。对内部人进行有效控制,同时依赖外部治理机制。通过建立发达的、有效的资本市场、产品/要素市场、经理市场、劳动力市场,培育具有自律性的民间中介组织,健全市场法律体系等,从企业外部对内部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3 财务总监委派制对“内部人控制”监督的作用
由于存在“内部人控制”所有者要获得这些信息,从而实施监督。要监督,就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因此财产所有者如何选择监督者,快捷、低成本地获取有关经营管理者活动的信息,从而约束监督其行为,是财产所有者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监督企业的机构或方式多种多样,有党委、工会、职代会、监事会、审计及稽查特派员等等,人称“十只手”。在众多的监控方式中,都是事后的,惟有财务总监,是长期坐阵于企业,加之有一个与总经理的联签制度,就能够较好地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从而加强了企业财务管理,完善了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因此,财务总监委派制是非常必要的。委派财务总监需负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监督工作,掌握着企业经济业务运行的第一手资料,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信息有着充分的了解;同时委派财务总监的人事和经济利益独立于经营管理者的控制之外,可以毫无顾虑且客观公正地提供包括经营管理者行为的真实信息。
而针对经营管理者对外披露的信息具有不完整性和阶段等特点,财产所有者又很难通过有限的已公布的财务报表等信息。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这种监督就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具体表现为:一、委派财务总监在实行财务联签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费用,不合规定的凭证、单据等,对经营者的舞弊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使经营者的舞弊行为无法掩饰。二、财务总监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财产所有者汇报,便于财产所有者及时采取预防对策和措施。
4 财务总监委派对“内部人控制”的局限性
从1995年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细则,并向全国公开招聘21名财务总监,委派到市投资管理公司系统的大中型企业。紧接着浙江、上海等地也经过试点运作的结果表明,财务总监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经验,但也暴露运作中的一些缺陷和问
题。例如《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财务总监,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这种方式可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但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不健全的董事会机制不相适应。目前我国各地财务总监委派有不同的模式,不同的委派制方式履行不同的职责,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有以下两种职能:一、外部监督,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独立于被监督企业,其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没有任何直接联系,从而可以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不足之处是委派的财务总监对独立性的要求使其“到位不越位”,不能融入到企业的业务流程,使经营者和财务总监之间产生信息不对称,从而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同时信息失真等问题;二、像上海模式的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管理层的一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谋划企业财务战略,研究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这种集监督、管理、决策于一身,寓监督于管理中,在利益驱使下,很可能与被监督的企业的经营者又形成合谋,成另一个“内部人”,有背于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初衷。
5 如何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对上述财务总监的外部监督职能,财务总是代表所有者派驻企业,实施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控制,这样是有回到政府直接管理,政企不分之嫌,但只要财务总监的职能与企业的经营分离,财务总监“到位不越位”就不会防碍企业经营者自主权的正常实施。因此,必须合理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财务总监与企业经营者的合作。因此财务总监的职责:评价、督促企业建立、建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及时发现纠正企业违反法纪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支持企业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审定企业重大经营计划、预算、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
对上海模式应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企业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应由现在的政府机构委派过渡到企业董事会委派。同时也要加强对财务总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财务总委派制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在法律上也应明确规定,财务总监不得收受受派企业任何经济利益,以及失职的相应法律责任。此外,要建立财务总监市场,提高财务总监的声誉,有助于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