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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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务总监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设财务总监的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指园区国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受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第三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园区国控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进行资格审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经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职称、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具体为:
(一)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业务素质: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管理经验、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人员,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三)学历要求:具有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本科(含)以上学
历。
(四)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中级(含)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五)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环境适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章财务总监岗位权责
第四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财务会计管理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园区国控公司财务管理基本要求,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1)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实物资产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和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等。
(2)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所在企业的预算管理,组织年度总预算的制定和分解落实,实施预算全过程控制,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与考核。
(三)合理组织财务活动,正确计算和反映所在企业经营成果,对所在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依法合理筹措、运用资金,保证经营需要,不断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及时、足额上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所在企业内部审计和会计人员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及时向园区国控公司报送下列相关财务资料及报告重大事项:
(1)所在企业的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资料;
(2)所在企业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3)所在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情况。
第五条财务总监享有但不限于以下权限:
(一)参与所在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参与所在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促使其符合园区国有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三)有权组织所在企业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财务总监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财务总监审批或者由财务总监复核签名后报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企业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财务总监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或协议等,在所在企业内部须经财务总监会签。
(六)企业会计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辞退和奖惩,应当
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由财务总监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财务总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当所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或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园区国控公司报告:
(一)所在企业违反园区国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如设立帐外帐,非法借贷,违规提供任何形式、任何金额的担保等。
(二)所在企业经营实绩与预算出现超过10%以上的偏差。
(三)因违法或经营失误等造成所在企业资产发生损失或潜在亏损。
(四)因被投资的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发生亏损、破产或被收购,致使所在企业投入资本及其权益大量减少。
(五)所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税务纠纷或其他重要未决事项。
(六)所在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对外投资。
(七)所在企业购置或购建单位价值较大的资产、企业资产发生盘亏、报废或毁损。
(八)聘任或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等。
(九)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
(十)金额较大的融资事项。
(十一)变更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会计政策发生变更。
(十三)所在企业其他重大的财务变动事项。
第七条按照园区国控公司的有关规定,财务总监应定期向园区国控公司报告所在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一)建立财务总监例会制度。园区国控公司财务管理部每月召集一次财务总监工作会议,财务总监汇报每月工作情况、所在企业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交流工作经验,安排下月的工作。
(二)财务总监按月度、季度报告所在企业下列情况:
(1)所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情况;
(2)所在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资料;
(3)所在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周转情况及其分析评价;
(4)所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
(5)所在企业制度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6)所在企业资产抵押等或有负债和潜在经营风险情况;
(7)所在企业发生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财务总监年终应报告下列情况:
(1)所在企业年度经营管理情况;
(2)所在企业经营预算完成情况;
(3)所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分析评价;
(4)所在企业下一年度预算及预算编制说明;
(5)园区国控公司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务总监确保所在企业每月10日之前应报送上月度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