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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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1: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制度1: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万方博通总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强化总公司对直属经营单位及控股公司的财务监控, 参照《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总公司特定任务的部门或单位, 以及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 系指经总公司财务部推荐提名, 由总公司研究决定派往各直属单位, 或由总公司向控股公司董事会推荐由该董事会聘任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要求: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总公司利益, 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工作业绩突出;2.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一般须有五年以上财会专业岗位经历;3.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有会计系列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4、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岗位工作需要。

男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女性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个别德才兼备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财务总监对总公司法定采标人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 各直属单位的财务总监在总公司财务部和所任职单位负责人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接受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的的指导, 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在控股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财务总监为所任职单位、控股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

根据有关单位的经营管理实际, 财务总监可兼任所在单位副总经理。

第七条财务总监对所在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行使职权如下:(1)审核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2)监督检查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各级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收支情况及税务申报、缴纳情况;(3)审核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4)审核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5)审核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项目投资可行性和资产处置方案;(6)参加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领导班子会议, 并对经营决策提出意见;(7)每半年向总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报告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资产和经济效益情况, 对有关经营、资产、财务和对外投资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8)建立财务总监与各直属单位、控股公司负责人重大事项联签制度, 对超财务预算的重大支出(包括需要做南水调整的支出)、投资融资、固定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 需在各直属单位、控股公司负责人批准的同时, 须经财务总监签字后方能进行;(9)承办总公司领导和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2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2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2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草案第一部分总则1.管理办法中有关概念说明:集团本部特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非经营部分;控股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内的东湖高新下属企业。

2. 为了规范集团本部对各控股公司的管理,保障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并使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3.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的所有控股公司。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4. 控股公司同意财务总监职位人选由集团本部推荐,并同意委托集团本部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实施管理。

4.1.原则上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控股公司设全职财务总监,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公司设兼职财务总监;4.2. 各控股公司同意在年度经营预算中,预算出财务总监委托管理费。

费用核算标准:设置全职财务总监的控股公司,按照所在控股公司副总级人员薪酬标准的115%提取;设置兼职财务总监的控股公司,提取的费用额度=(相应控股公司副总级人员薪酬标准的115%÷兼职的控股公司数量)。

预算出的费用于每年年初支付给集团本部;4.3. 集团本部对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日常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考核和薪酬管理;4.4. 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由集团本部推荐,各控股公司董事会任命:4.4.1.控股公司董事会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人选拥有建议更换权;4.4.2. 集团本部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人选拥有调整权及免职权;4.4.3. 财务总监不能在控股公司担任除本职位以外的任何行政职务;4.4.4. 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在同一公司内连续任职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部分实施细则5. 集团本部财务总监管理组织结构如下:集团本部总裁集团本部财务总监控股公司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室注:财务总监室为集团本部行使财务总监管理职权的专门机构,具体名称根据集团本部的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草案第一部分总则1. 管理办法中有关概念说明:集团本部——特指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非经营部分;控股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内的东湖高新下属企业。

2.为了规范集团本部对各控股公司的管理,保障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并使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的所有控股公司。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4.控股公司同意财务总监职位人选由集团本部推荐,并同意委托集团本部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实施管理。

4.1.原则上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控股公司设全职财务总监,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公司设兼职财务总监;4.2.各控股公司同意在年度经营预算中,预算出财务总监委托管理费。

费用核算标准:设置全职财务总监的控股公司,按照所在控股公司副总级人员薪酬标准的115%提取;设置兼职财务总监的控股公司,提取的费用额度=(相应控股公司副总级人员薪酬标准的115%÷兼职的控股公司数量)。

预算出的费用于每年年初支付给集团本部;4.3.集团本部对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日常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考核和薪酬管理;4.4.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由集团本部推荐,各控股公司董事会任命:4.4.1.控股公司董事会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人选拥有建议更换权;4.4.2.集团本部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人选拥有调整权及免职权;4.4.3.财务总监不能在控股公司担任除本职位以外的任何行政职务;4.4.4.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在同一公司内连续任职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部分实施细则5.集团本部财务总监管理组织结构如下:与集团决策层沟通后再定。

注:财务总监室为集团本部行使财务总监管理职权的专门机构,具体名称根据集团本部的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6.任职条件6.1.具有财会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财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公司全面财务管理或公司内一个重要领域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不少于两年;6.2.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6.3.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

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XX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控股公司的财务监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发挥财务总监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监督和服务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控股公司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公司以本公司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身份委派的对参控股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执行监管任务。

被委派企业领导人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行使职权。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委派第三条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政策、法规观念强,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及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第四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

对参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履行聘任手续。

第三章财务总监的职权和责任第五条财务总监的职权:(一)列席参控股公司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审查企业拟订的有关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等;(三)监督参控股公司资金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四)对参控股公司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审核参控股公司财务报告,评价和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六)参控股公司中层以上财务负责人的任用、调动、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七)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履行职责时所需的基本情况和资料,企业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有关问题或事项进行调查;(八)负责联签参控股公司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bz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bz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务总监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设财务总监的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指园区国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受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第三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园区国控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进行资格审定。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经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职称、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

具体为:(一)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业务素质: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管理经验、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人员,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三)学历要求:具有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

(四)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中级(含)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五)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环境适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章财务总监岗位权责第四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财务会计管理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园区国控公司财务管理基本要求,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1)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实物资产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和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等。

(2)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及监督,促进财务管理人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明确了外派财务总监工作规程,包括联签事项范围及金额起点、监督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资、融资、担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他事项及有关职权;明确了外派财务总监考核时间、考核机构、考核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三条本工作规程所指外派财务总监为集团直属企业财务总监。

第二章外派财务总监工作规程第四条外派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与集团公司一致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公司财务管理全面有序运行。

第五条外派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度。

联签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有实质性控制力的参股二级、三级及以下所有企业。

第一部分联签事项范围及金额起点-1-第六条联签事项主要包括:现金及银行结算、资金调拨及融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合同审签、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七条现金及银行结算企业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现金提取、使用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一)一次性提取、支付现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二)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购入的原材料、支付的工程款项,每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支出;(三)资金调拨:企业发生的资金拆借、关联企业间资金划拨,企业内部上下拨款等有关资金调拨事项;(四)企业向银行办理各种贷款、在银行开立各种存(贷)款账户、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事项。

第八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新增购置支出,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改良支出,以及年度预算外的固定资产购置和改良支出,实行联签。

第九条合同会签年度预算内金额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合同,年度预算内金额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非生产经营合同,年度预算外的所有经济合同。

国有集体企业加强财务总监管理的推行办法

国有集体企业加强财务总监管理的推行办法

国有集体企业加强财务总监管理的推行办法国有集体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庞大、经营复杂,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为了加强国有集体企业的财务总监管理,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推行办法。

一、建立健全财务总监管理体系国有集体企业应建立高效的财务总监管理体系,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力,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应具备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地掌握企业财务状况,提出合理的财务政策和决策建议。

同时,财务总监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与各部门密切合作,确保财务管理的顺畅进行。

二、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培训和选拔为了提高财务总监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国有集体企业应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培训和选拔。

通过开展培训课程、组织参观考察等方式,提升财务总监的综合能力和责任心。

同时,企业应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制定明确的人才选拔标准,确保财务总监具备良好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国有集体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框架,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等,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规避潜在的风险。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有效地监控财务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对重点业务的监管重点业务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也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应加强对重点业务的监管,确保其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监管工作包括制定详细的业务审核流程、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对业务决策的监督等。

通过科学的监管措施,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咨询和决策支持,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财务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财务信息的披露和公开透明是国有企业加强财务总监管理的重要环节。

国有集体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

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

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

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为规范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杭州市决定制定《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下属的各类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管理。

一、任命标准1. 财务总监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及相关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和决策能力。

2. 财务总监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保持独立和诚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二、职责和权限1. 财务总监有权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2. 财务总监负责编制并执行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财务风险。

3. 财务总监负责监督企业的资金流动和资金运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4. 财务总监负责编制企业的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财务总监负责与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情况。

三、考核和奖惩1. 财务总监的绩效考核应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为主要评判标准。

2. 财务总监在工作中若发现财务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

3. 财务总监若在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职、滥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和评估1. 监事会和审计机构对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财务总监需要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接受监事会和审计机构的审查和检查。

3. 财务总监应及时汇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相关风险,接受监事会和审计机构的指导和建议。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变动或需要修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国有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0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0年5月2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总监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基本年薪是指财务总监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

第四条绩效年薪是指与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绩效年薪=(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40%+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40%)×年度履职考核系数。

第五条年度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按以下方法确定。

履职考核结果为“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1;履职考核结果为“较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9+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9(含)至1;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8+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含)至0.9;履职考核结果为“差”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0。

第六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子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子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子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子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

第三条委派财务总监是指由本企业向子企业委派的,代表本企业对子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委派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委派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严守企业机密。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背景,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三)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管理流程,具有较强的财务分析、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处理复杂的财务问题。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第三章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子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子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参与子企业的重大财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利润分配决策等,提出专业的财务意见和建议。

(三)审核子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资料,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子企业的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进行分析和纠正。

(五)监督子企业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调度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六)监督子企业的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七)监督子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八)定期向本企业报告子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反映子企业存在的财务问题和风险。

第六条委派财务总监的权限主要包括:(一)有权参加子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了解子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状况。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出资监管企业:《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出资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在出资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全面实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企业委派,依法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交流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其人选可在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监管企业中选派,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财务总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属独资及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建立健全财务委派管理制度。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八条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且有良好的履职纪录。

(三)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含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年以上的;2、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担任正处级职务,或副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的;3、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十年以上,其中担任部门经理五年以上的。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各省属企业: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财务总监由国资委委派(国有独资公司)或推荐(国有控股公司)进入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财务总监的工作立足于监督公司账目是否完整、真实,重大财务、经营活动以及资金流向是否体现出资人意愿,是否符合董事会决议。

第五条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互不隶属,按各自职责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第六条财务总监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并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工作。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职责第七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权:(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职权。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出资监管企业:《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出资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在出资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全面实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企业委派,依法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交流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其人选可在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监管企业中选派,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财务总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属独资及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建立健全财务委派管理制度。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八条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且有良好的履职纪录。

(三)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含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年以上的;2、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担任正处级职务,或副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的;3、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十年以上,其中担任部门经理五年以上的。

湖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湖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湖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二00六年六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市国资委指定需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市政府向国有企业派出的监督代表。

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委派,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四条财务总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运营、财务会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

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时,坚持知情、建议、报告和参与不干预的原则,不行使国有产权代表职能。

第五条财务总监根据监管需要,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六条财务总监实行聘用合同制,录用后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合同聘用期一般为三年。

财务总监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或在聘任期内双方根据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的,即终止聘用关系,其档案可委托市人事局人才资源开发中心管理。

财务总监在聘用合同期内如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监管失职、随意辞职等情况,应承担经济责任,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赔偿金额。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七条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昆政发[2005]17号关于印发《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5年3月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国有公司财务制度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18日印发共印160份昆山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国有公司委派,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人员。

二、任职资格第四条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要求;(二)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能够自觉维护出资者权益,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经济、财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四)应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财会岗位上担任八年以上财务主管,并具有会计中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五)身体健康,年龄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一)曾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曾违反财经政策、法律、法规,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四)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能清偿的。

国有(集体)企业加强财务总监管理的推行办法

国有(集体)企业加强财务总监管理的推行办法

财务管理国有(集体)企业加强财务总监管理的推行办法◎周健华一、财务总监的角色和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受到越来越多企业主管部门和领导的重视。

财务总监往往受企业主管部门的委托,代表产权人或出资人的意志,行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权,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担当着“产权代表人”的角色,为上级主管部门掌握企业经营状况、提供决策依据、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控,掌握着以企业“神经系统”之称的财务信息和以企业“血液系统”之称的现金资源,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案例解析笔者于2011年3月被千灯镇党委、政府委派到昆山市石浦鳌峰园(以下简称鳌峰园)担任财务总监职务(后因工作需要,于2019年初不再担任),有幸成为千灯镇国有(集体)企业财务总监第一人。

下面就以笔者担任财务总监的亲身经历,来探讨财务总监在国有(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

(一)鳌峰园基本情况鳌峰园是千灯镇政府所属企业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光明食品集团上海五四总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一家从事殡葬行业的企业。

股东会是企业最高权利机构,重大事项需经双方股东共同商议决定。

鳌峰园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经理两名。

鳌峰园之前因财务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支出扩张、土地过度开发等原因被千灯镇纪检部门和民政部门所关注并纳入到整改行列。

在鳌峰园推行财务总监制度是加大财务监督和落实殡葬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

(二)财务总监主要工作1.对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监督企业资产营运、财务收支以及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的情况,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应拒绝签字并加以劝阻。

通过联审联签,完善了企业内部审批手续,明确了工程建设招投标流程,规范了福利支出范围,杜绝了现金坐支现象,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得到了整体提升。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示范文本)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示范文本)

某某工业园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某某工业园区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务总监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某某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设财务总监的某某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指园区国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受某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第三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园区国控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进行资格审定。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经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职称、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

具体为:(一)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业务素质: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管理经验、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人员,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三)学历要求:具有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

(四)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中级(含)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五)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环境适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章财务总监岗位权责第四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财务会计管理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园区国控公司财务管理基本要求,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1)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实物资产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和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等。

(2)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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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广弘公司财务制度的贯彻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和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管的有关意见,结合广弘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弘公司所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企业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是由广弘公司董事会通过考核考察后聘任并委派到所属企业,代表广弘公司对所属企业重大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直接对广弘公司董事会负责。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最基本的职责就是贯彻执行广弘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督促并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日常管理工作由广弘公司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委派第四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财务监督职业,忠诚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敢于坚持原则,严守财务规章制度,保卫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组织沟通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政策把握能力、熟悉银行信贷业务。

(四)具备财会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从事财务工作10年以上,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历和经验;2、具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主审的执业工作经验;3、在地级市以上政府审计、财政或税务部门从事审计、财政工作6年以上,并担任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一)曾因渎职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曾因违反财经纪律、制度,有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参与企业在账目上弄虚作假的;第六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可从广弘公司及所属企业选拔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广弘公司人事部、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按程序考核合格,经董事会审定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派到所属企业。

第三章岗位职权和责任第七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是派驻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派驻所属企业所有董事会会议和经营班子会议,有权对重大的资本经营、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等方面提出建议;(二)对派驻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有知情权。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可以对企业的大额资金运作、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主要经营业务、库存以及财务报表、账目、凭证等进行工作检查;(三)对派驻所属企业董事、经理、财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广弘公司内部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四)对派驻所属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广弘公司规章制度、企业内控制度、或者规定决策审批程序的经营和财务行为有制止权;(五)对派驻所属企业班子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有权进行评审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在任免时提出工作意见。

(六)对派驻所属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工作中涉及内部控制规范及财务风险防范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七)广弘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承担以下责任:(一)监督派驻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广弘公司财务经营管理各项制度、投资制度和审计制度等,及时发现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求及时答复,并上报广弘公司;(二)按规定履行与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内控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联签制度;(三)按规定对派驻所属企业上报广弘公司审核或审批的相关事宜签署意见;(四)对未能发现所属企业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广弘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五)对已经发现所属企业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广弘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和企业内部控制规定的行为,并有迹象表明该行为会造成损失而没有及时制止和上报,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所属企业采用隐瞒、窜同、舞弊等行为;或者广弘公司相关部门不履行规定程序审批、与企业同谋、规避相关制度等行为,造成的相关后果,视情况实质,可以免除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派驻所属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与法定代表人、相关人员实行联签:(一)单项超过300万元的经营资金在企业或分支机构间的调拨以及对外支付,在法定代表人等联签后,再签署意见;(二)单项超过规定额度的外部经营合同,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在集体联签后,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进行程序审核;(三)给予单个客户的累计综合商业信用(赊销、预付款)额度达到或者超过200万元以上的;要在班子成员集体联签后,再签署意见;(四)派驻所属企业的下属企业发生上述(一)-(四)项经济事项的,也要按照上述程序,通过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联签。

第十条联签的要求:(一)联签的程序一般是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权审批人最终审批)、内控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再送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联签;(二)必须经由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联签的事项,只有经过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企业财务部门才能对外付款。

(三)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对送签的文件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联签的事项是否依法依规,符合规定的决策审批程序。

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广弘规章制度、或者规定的决策审批程序的事项,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应先进行劝阻,在劝住无效时予以拒签,并及时报告广弘公司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拒签理由不充分,或基于某种原因需要将其决定付诸实施的,应及时向广弘公司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派驻所属企业的下列事项,在上报广弘公司审核或审批的报告、报表和方案中,必须附上财务总监签署的书面意见,派驻所属企业必须事先通知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并参与事先的调研和论证:(一)派驻所属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二)派驻所属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增设分支机构(办事处)、银行融资、发行债券、以及对外担保;(三)派驻所属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装修办公场所,金额在50万以上;(四)派驻所属企业资产报损和核销,金额在5万以上的;(五)广弘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应定期、及时的向广弘公司报告其工作情况和派驻所属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相关重大事项。

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专题报告。

具体时间由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安排。

专题报告一般是对派驻企业违反董事会禁令、发生拒签事项或发生重大财务问题时所进行的专门报告,以及广弘公司交代的专门事项的报告。

紧急时应当于事项发生时先口头汇报,再进行书面报告。

第四章管理和待遇第十三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实行派驻制度,可以派驻一名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监管1家较大规模的企业集团;对于中型规模企业,可以派驻一名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监管2-3家企业。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实行轮岗制度。

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实行回避制度。

一般不得在派驻到有直系亲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十六条广弘公司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每月主持召开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听取工作汇报,研究碰到的实际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每年年终应向广弘公司董事会做出述职报告。

广弘公司董事会每年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做为对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委任、续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的待遇(一)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的工资、补贴、奖金、福利和用车补贴由广弘公司管理和发放,相关标准按照广弘公司本部部门副职待遇执行。

(二)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为履行职责,在派驻企业出差的,差旅费由派驻企业负责。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连续在该岗位上工作满六年以上,经考核后,可以调转到广弘公司二级企业任副总,或到广弘公司本部任部门副职。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弘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二)严守派驻企业商业秘密;(三)除广弘公司通知召开会议或安排工作外,遵守派驻企业的上下班时间规定;(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规接受派驻企业的馈赠、奖金、补贴等。

(五)除参加派驻企业经营班子的集体活动外,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如需和派驻企业领导到广东省外出差,事先应向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汇报。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广弘公司对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予以免职:(一)对派驻所属企业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者;(二)与派驻所属企业串通,故意上报虚假财务资料的;(三)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职责或乱用职权,给派驻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

第五章派驻企业的职责第二十二条派驻所属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支持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派驻所属企业的财务部、审计部是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的指定联系部门,要指定联系人配合工作,并上报广弘公司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派驻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要在上报广弘公司财务快报、报表及其他相关财务报告的同时,提供给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一份检查、参考。

第二十五条派驻所属企业需要联签资金支出时,派驻企业财务部要提前好准备完整的财务资料,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派驻所属企业的外地全资、控股企业或实质控制企业在资金支出需要联签时,派驻企业财务部要负责联系安排相关资料,齐备后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七条派驻所属企业的外地全资、控股企业或实质控制企业在除资金支出支出之外的事项,需要联签时,派驻所属企业要负责联系安排相关资料,齐备后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派驻所属企业召开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工作会议等,派驻企业办公室应事先通知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参加,并告知会议议题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派驻企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的工作,确保提供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年末考评时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根据各部门配合情况,提出考评意见,纳入派驻企业对该部门的考评范围。

第三十条派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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