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计量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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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企业文化・公司与产业 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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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计量若干问题探讨

李 扬 雷 佳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北京,100081)

摘 要: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相比原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是准备金计量的变化;新准备金计量办法明确应从负债的角度对未来义务进行合理估计,考虑预估未来现金流所采用精算方法存在的不确定性,要求提取边际来确保准备金计量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以负债的方式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支出,较好地解决了财产保险公司收入与费用、赔付成本的匹配问题,提高了财产保险行业会计报告与其他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但由于保险合同新规实施时间不长,准备金计量从理论到实务操作均不尽完善,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探讨解决办法,以提高新准备金计量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关键词:准备金计量 存在问题 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3)02—0036—01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下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对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准备金计量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当年年报中采用新规定。至此,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准则全面趋同于国际准则,并实现了香港和内地会计报告的相互认同及数据一致性问题。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中最大的变化是准备金计量的变化。

一、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准备金计量的要求 1、对准备金计量的总体要求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以如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非寿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本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2、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基本要求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将单项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是指由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原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和与其相关的再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应当分别估计,并应当将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为资产

二、新准备金计量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的变化

法定准则主要要求准备金与保险期限的匹配,新规定侧重于未来现金流出的估计,更真实反映了准备金负债,且更符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定义。法定准则下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为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计量的基础为保费收入;新准则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是在合理预计未来现金流出的基础做出,评估的基础为保费收入减去首日费用。在保费充足的情况下,新规定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比法定准则下少。

2、未决赔款准备金计量变化的主要方面

未决赔款准本金计量的主要变化是风险边际和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要求,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采用原办法评估出合理估计金额,并明确要求在评估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时需考虑边际因素。《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准备金不得贴现,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3、准备金计量新规的积极影响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计量的变化可以看出,本次准备金计量的变化主要围绕如何客观、公允地反映准备金负债进行的,体现了会计基本原理与准备金评估、计量的结合。

三、财产保险公司新准备金计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1、分出业务准备金评估问题

当再保摊回分保费用率大于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时,以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作为再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当再保摊回分保费用率小于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时,以再保摊回费用作为再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

2、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披露问题

目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利润表中列示在营业收入项下,实际上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但从以上分析可知,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实施后,未到期责任准反映的是保单未了责任的未来现金流出的估计值,相当于保费收入中未过保险期限部分的赔款支出。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赔款支出应披露在利润表的支出项下,为保持一致性,笔者认为,反映未满期保费责任的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应披露在支出项下。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2009. 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09.

[2] Should Reserves Include Risk Margin?---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 By Glenn Meyers http :///.

[3] 财政部. 2006. 《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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