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计量若干问题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保险行业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中国,保险行业也经历了快速增长的阶段,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2019年末,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了20.75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5.6%。
而在这个庞大的保险市场中,财产保险是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而保险合同准备金作为财产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重要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革,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和确认规定进行了调整,这其中也包括了对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现在,就让我们来浅析一下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
我们来了解一下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概念以及计量和确认规定。
根据新会计准则,保险合同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其对保险合同的未来履行义务所需的资金进行的估计,并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
在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和确认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针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赔付(包括已知的赔案和尚未发生的赔案)进行估计,形成赔付准备金;二是对于保险合同的未来履行义务所涉及的其他成本进行估计,形成其他长期债务准备金。
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和确认规定也进行了调整。
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依据预计的赔付金额、预计的风险费用和其他成本进行确定,而在确认上,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实际发生的赔付金额和其他成本进行调整。
新会计准则下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调整也将对财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和确认规定更加科学和合理,财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且也将更加规范和透明。
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它对财险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都将起到重大作用,促使财险公司更加科学地开展业务,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10•【文号】金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金规〔2023〕5号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标准是什么

保险合同准备⾦的计量标准是什么现实⽣活中分保险合同准备⾦以及保险责任准备⾦,很多⼈对⼆者区分不了,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保险。
那么,保险合同准备⾦是什么以及保险合同准备⾦的计量标准是什么?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保险合同准备⾦的计量标准保险合同准备⾦的计量标准需要根据计量因素进⾏计算。
保险合同准备⾦计量因素我国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准备⾦计量因素包括未来现⾦流、货币时间价值以及边际,以下将针对于其因素做出详细阐述。
1、未来现⾦流未来现⾦流包括两个部分,即由保费收⼊引起的现⾦流出和因保险事故发⽣产⽣费⽤赔偿引起的现⾦流出。
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未来现⾦流具有三⼤特征:⼀是仅针对于现有保险合同,与未来合同⽆关;⼆是致⼒于⽆偏的基础之上,分析现⾦流量的⾦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等相关信息;三是有效反映计量⽇所有⽽获取的信息。
2、货币时间价值货币时间价值是指在⼀定的投资时期内,货币所增加的价值。
货币时间价值⼤⼩主要取决于折现率的择选,我国现⾏保险合同折现率具有三种选择:⼀是特定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由于相当⼀部分保险合同负债的现⾦流与特点资产收益率没有直接关系,以⾄于该⽅法难以准确反映出保险合同负债的特点;⼆是保险产品设计时的预期利率。
该⽅法极易造成保险合同准备⾦负债与公允价值计量资产错配,究其原因在于其负债不能够随着市场利率发⽣变化;三是当前市场可观测的市场利率。
该⽅法不仅与现值计量属性保持⼀致性,⽽且还有效缓解了上述两种⽅法的薄弱环节,但在该⽅法使⽤过程中,应切实防⽌折现出现锁定⾏为。
3、边际边际是指为确保保险合同准备⾦计算项⽬的平衡,⽽附加和调整的项⽬。
现⾏保险公司具有两种边际,即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
(1)风险边际。
为了补偿保险⼈承担的估计现⾦流低于最终现⾦流的风险,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边际。
现⾏保险公司的三种风险边际⽅法,即置信区间法、分位数法以及资本成本法,此三种⽅法均在不同程度上推进了风险边际⽬标的实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保监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2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监管,强化准备金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产品,其中预定收益型产品又分为固定收益型产品和利率连动型产品。
固定收益型产品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收益率;利率连动型产品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随银行存款利率浮动的收益率。
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一)保单获取费用,即获取保单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二)风险保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费应通过扣减收入的方法收取;(三)保险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保险管理费可以是一个与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无关的固定金额,也可以按照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四)投资管理费,按照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五)账户管理手续费,保险公司可以在提供账户设立、账户转换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成本的管理费用;(六)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七)买卖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份额时价格之间的差额;(八)监管部门允许收取的其他费用。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非预定收益型产品的保险合同中列明各项费用,产品存续期间需变更费用的,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式方法。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随着中国新会计准则的发布,保险公司的会计规则也发生了变化。
其中,保险合同准备金是一个重要的会计科目,新会计准则下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提和公允价值的确认要求更加严格,这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都会产生影响。
1. 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变化根据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履行的概率和损失的大小来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即使目前尚未发生保险索赔也需要计提。
与此前的做法相比,新准则更加注重对未来风险的预测和评估,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约束更加严格。
这将导致保险公司需要增加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提额度,进而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指标。
2. 公允价值的确认新会计准则规定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而非以成本计量。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市场上同样类型的合同数据和风险参数,按照公允价值的方法来计算保险合同准备金。
同时,新规定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的方式调整保险合同准备金的余额,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
公允价值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负债水平和净资产,尤其在资产波动大的情况下,会影响公司财务稳定性。
例如在公允价值下计算时,跌倒意外风险的评估值将相应上升,这将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暴露增加。
3. 附带保费收入的计算方式在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需要将附带保费收入(包括利息、手续费等)与相应的合同进行匹配,并按照匹配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这一计算方式相比较以往要更为准确和严谨。
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对自身的保险产品结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以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这也将要求公司加强对经营风险的预测和管理,进一步提升经营稳健性。
总之,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计提和公允价值的确认要求更加严格,将对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经营风险的预测和管理,积极应对新规定带来的挑战,同时不断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保险准备金计提标准

保险准备金计提标准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责任而提取的资金。
保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是保险公司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为了规范保险准备金的计提,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计提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合理计算保险准备金的计提额度。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其承保的不同险种和责任,按照相应的计提比例计提保险准备金。
例如,对于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相应的人身保险准备金;对于财产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相应的财产保险准备金。
其次,保险公司在计提保险准备金时,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调整计提比例或挪用保险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保险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对保险准备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保险准备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最后,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已计提的保险准备金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其充足性和合理性。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保险准备金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保险准备金不足或风险较大的问题。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保险准备金的相关信息和报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总之,保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保险准备金的计提和管理,确保保险准备金的充足性和安全性,为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保险公司采用哪些方法评估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采用哪些方法评估赔款准备金大家应该对各种的保险比较陌生,今天主要是说的是健康保险公司,其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作为保险公司是要准备赔款准备金的。
那么,保险公司采用哪些方法评估赔款准备金?下面就由我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保险公司采用哪些方法评估赔款准备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 法、赔付率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12.1实行)第四十九条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赔付率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险公司应当详细报告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计算方法和参数设定,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1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什么是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指在每一财务年度决算以前,保险人对已经索赔尚未赔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或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尚未索赔的保险赔款或给付所提存的资金准备。
提存足够未决赔款准备金,关系到保险人的赔付能力,也与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密切相关。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以及一年期的人身保险业务均应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以上就是法律网我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赔付率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监发201219-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19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督促公司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层、精算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一)保险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作为准备金评估的职能部门,应负责牵头研究确定年度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模型,选取恰当的发展因子与边际水平,提出准备金评估结果初步意见,并作为发起部门将准备金评估相关事项会签相关部门。
谈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存在的问题

谈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存在的问题
赵贵峰;方俊芝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理论版)》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本文讨论了我国保险公司在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目前国际通用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方法的不足,进而提出了提高财产险核算精度和加强财产险核算制度建设的建议.
【总页数】3页(P65-67)
【作者】赵贵峰;方俊芝
【作者单位】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石家庄,050021;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石家庄,05002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谈财产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J], 赖文连
2.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及核算 [J], 侯致远
3.对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方法的思考 [J], 陈俊生
4.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利润的影响 [J], 侯广庆;王维红
5.重析产险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 [J], 欧阳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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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摘要】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备受关注。
本文首先介绍了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定义以及财险公司的特点。
接着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变化、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财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调整以及市场竞争与风险管理。
最后总结了财险公司应如何应对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影响,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新会计准则下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将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促使其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市场竞争。
财险公司应在政策和策略层面做好调整,以应对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合同准备金、财险公司、计量变化、财务报表、经营管理、市场竞争、风险管理、应对、展望未来1. 引言1.1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是一项重要课题,其中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管理也备受关注。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保险公司在计量准则、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等方面都将出现变化,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管理与核算。
保险合同准备金作为财险公司的重要负债项目,在新会计准则下的计量方法和处理方式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从而提升了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要求和风险控制水平。
财险公司作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其特点是风险多,盈利波动大,资产资金规模大等。
新会计准则对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带来了挑战,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和业务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需要审慎对待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影响,积极应对并做好准备,以确保公司在未来的经营中能够持续稳健地发展。
1.2 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定义保险合同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对保险合同所做出的承诺而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计提的资金准备。
在传统的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计量和确认,主要考虑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潜在责任而计提的资金。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随着中国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和披露要求发生了变化,对财险公司的影响也日益显现。
本文将从财务报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进行浅析。
一、财务报表影响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和披露要求发生了变化,这直接影响了财险公司的财务报表。
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更加严格,要求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估计,并考虑到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这使得保险合同准备金相对较高。
新准则要求对保险合同准备金进行详细的披露,包括计量方法、假设变化的影响、偿付能力风险等,这增加了财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披露负担。
财务报表是财险公司对外报告自身经营状况的重要载体,新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和披露要求变化将直接影响财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增加了财务报表编制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业务经营影响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也会产生影响。
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变化将影响保险产品的定价和产品设计。
相对较高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将增加保险产品的成本,导致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定价上需要更加谨慎和合理,以保证产品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新准则要求对保险合同准备金进行更加详细的披露,这也会增加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和客户沟通上的难度。
客户对保险产品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可能会受到影响,同时对公司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在业务经营方面,新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和披露要求变化将增加财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和定价难度,同时也会对客户沟通和市场竞争带来一定的挑战。
三、风险管理影响保险合同准备金是财险公司用于覆盖未来保险赔付责任的资金,是公司未来偿付义务的一个重要部分。
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更加注重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和风险的考虑,这也增加了财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难度。
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要求增加了财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压力。
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和风险的考虑需要充分考虑市场变化、投资风险和赔付风险等因素,这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险公司准备金核算问题探索

保险公司准备金核算问题探索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为了便于比较分析,这里简单介绍几种(一)逐单提存法它是最理想化的一种核算方法,从签保险合同和保单之日起,根据合同期限,按天计算出每一单的未收益保费部分,并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提存。
计算公式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二年保单的有效天数÷保险总天数×保费收益;这种方法能够确保每笔保单的准确性,但是工作量大、操作复杂,不宜采用。
(二)日平均估算提存法也称为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提存法(以天为基础进行提存)。
此种方法是按照每一天的保费收入来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就是对每一张保单都要根据次年的有效天数来详细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其公式与逐单提存法大致相当。
但是在精算数据系统下,更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财务人员只需要每月核对好准备金清单与业务系统传入的数据是否一致即可,省时省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举例来说,有一笔8月31日签的1000元的保险单,第二年的责任有效期是243天,那么本年末应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1000×243÷365=元。
(三)按季估算提存法也称为1/8提存法,根据产险公司每一个季度从开始到最后所签订的保单和保费收入数量大体一致的情况,那么假定保险责任期应在季度中间生效,就可以把保单年份分为8段,按保单的时间先后从每一季度的总保费中依次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详细数据见表1。
根据表1可得,按季提存法在季末的提存金额为:一季度提存金额=当季自留保费×1/8二季度提存金额=当季自留保费×3/8三季度提存金额=当季自留保费×5/8四季度提存金额=当季自留保费×7/8。
(四)按月估算提存法此法也可称为1/24提存法,与1/8提存法原理大致相当,不同之处就是把保单年份分为24个时间段,按保单先后顺序从每一个月的总保费中分别提取1/24/、3/24、5/24……23/24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法定准备金的比例是多少?

保险公司法定准备金的比例是多少?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每年通过收取的保费在扣除部分保障成本之后的剩余资金,做出的再投资(比如银行的大额存款,国家大型基建项目投资,另外很一小部分运用与股票证券期货市场等等),而所获得收益的部分必须分发到所有投保用户手中,固定的比例为70%。
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人们通常会为自己或者家人买保险,若发生意外,也能通过保险金,是自己的财产权利得到保护。
关于保险公司,我们在选择时一般选择大的保险公司,因为保险准备金的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大小。
那么保险公司法定准备金的比例是多少?▲一、保险准备金的定义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二、保险准备金分类保险准备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再保险准备金等。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1、保险准备金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
它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1] 总准备金是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用以应付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
设置总准备金,既是保持保险人业务经营稳定和组织经济补偿的需要,也是巨型灾害和特大事故的发生在年度间不平衡的必然结果。
提取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是:总准备金=当年实现的利润-当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留成2、保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保险单提存的一种准备金制度。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保险合同准备金是一个受到关注的重要方面。
保险合同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所需的未来现金流支出而设立的资金准备。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17和中国新会计准则,在保险合同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上都有了新的规定,这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就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进行浅析。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产生了重大变化。
在IFRS17和中国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采用了建立在现值基础上的整体计量模型。
这个计量模型要求保险公司需要考虑到未来现金流的时间价值,采用贴现率来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数额。
相比之前的“传统准则”,新会计准则下的计量方法更加注重未来现金流的时间价值,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保险合同的实际价值。
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更多地投入到对于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和预测工作中,计量的复杂性增加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假设和参数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慎性评估。
在IFRS17和中国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需要对于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和假设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慎性评估,对于不确定性因素进行更多的考虑。
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在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时,需要更加谨慎地选择和使用假设参数,包括风险调整利率、赔付率、费用率等重要参数。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需要更加关注经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更多的投入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以确保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新会计准则下对于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披露要求也更加详细和严格。
根据IFRS17和中国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需要在财务报告中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假设和参数、风险调整过程等方面进行更加详细和清晰的披露。
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更多地投入到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需要更加注重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以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财务信息和风险管理的需求。
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

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是行业内一项重要的财务指标,旨在确保保险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储备以应对保单索赔和退保给付等风险。
在进行准备金计提时,保险企业需要遵循税收相关法规,并按照合规的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保险企业在计提准备金时需要注意的是,准备金计提金额应该合理、科学。
保险企业需要通过风险评估等手段来确定合适的准备金计提水平,以确保其能够满足保单交付给付的需求。
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准备金计提不得过高,也不得过低。
其次,保险企业在计提准备金时需要结合税收政策进行处理。
一般而言,计提的准备金属于成本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上进行扣除。
根据税法的规定,保险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准备金计提额度列为税前扣除项目之一。
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提升其利润水平。
此外,在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 准备金计提必须符合税收规定的合理性原则。
保险企业应该基于风险评估和保险行业标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计提准备金,避免违规行为。
2. 准备金计提应进行适当的税务披露。
保险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准备金计提的相关备案材料和纳税申报材料,确保税务机关对企业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进行监督。
3. 准备金利息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准备金计提后,保险企业可能会将其中一部分投资于金融市场等,获得投资收益。
在税务处理上,保险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对准备金投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4. 准备金超过法定比例的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企业的准备金可能会超过法定比例。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超过的部分进行适当处理,可能是退保、返还或者转为保单红利。
综上所述,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为了遵守税法规定,保险企业需要合理、科学地计提准备金,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保险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规定,提高税收合规性,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以确保企业在税务方面的稳健运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2•【文号】保监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
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2004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00五年二月二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一)企业财产保险(二)家庭财产保险(三)工程保险(四)责任保险(五)信用保险(六)保证保险(七)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八)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九)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十)机动车辆其他保险(十一)船舶保险(十二)货物运输保险(十三)特殊风险保险(十四)农业保险(十五)短期健康保险(十六)意外伤害保险(十七)投资型非寿险(十八)其它类保险第三条凡是经营《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
自-财产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检查方法

财产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检查方法薛春芳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摘要】从2005年开始,我国各财产保险公司试行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与之配套使用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而保监会则将对各公司计提责任准备金是否充足的情况进行检查。
本文针对各地方保监局配合检查公司分支机构关于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情况的实际需要,尝试构建一个不需依赖复杂的精算技术、仅仅依据分支机构数据就可以操作,为各地保监局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提供一个参考方案。
【关键词】非寿险准备金监管一、背景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管理办法》配套使用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05年2月颁布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一般将保险业务划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而国际上一般将保险业务划分为寿险(life insurance)和非寿险(non-life insurance或general insurance或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我国一般将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称为“财产保险公司”,而国际上则一般称为“非寿险公司”。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使用了“非寿险”的概念,而没有使用“财产保险”。
根据《管理办法》,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财产保险公司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计提,需要采用相应的精算方法。
而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将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提取是否充足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财产保险准备金管理的新要求

财产保险准备金管理的新要求
1. 独立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财产保险准备金管理机构或部门,确保财产保险准备金的独立管理和专业运作。
2. 风险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等措施,确保财产保险准备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3. 投资标准: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财产保险准备金的投资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和管理措施。
4. 信息披露: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财产保险准备金管理的相关信息,包括财产保险准备金的规模、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结果等。
5.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产保险准备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财产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管理财产保险准备金,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探讨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探讨
周浩明;余涛
【期刊名称】《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00)005
【摘要】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影响到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利润,但是该项准备金的计提经常受到人为因素影响.要真实、客观、公允的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必须通过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总页数】2页(P35-36)
【作者】周浩明;余涛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中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
【相关文献】
1.未决赔案管理与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之解析 [J], 周万龙
2.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未决赔款准备金区域市场监管机制研究 [J], 郭洪川;杨培
3.对几种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方法的探讨 [J], 张徐; 阎建军
4.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比较研究 [J], 高洪忠;刘红岩
5.非寿险未决赔款准备金两阶段广义线性模型的探讨 [J], 闫春;张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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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企业文化・公司与产业 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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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计量若干问题探讨
李 扬 雷 佳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北京,100081)
摘 要: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相比原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是准备金计量的变化;新准备金计量办法明确应从负债的角度对未来义务进行合理估计,考虑预估未来现金流所采用精算方法存在的不确定性,要求提取边际来确保准备金计量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以负债的方式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支出,较好地解决了财产保险公司收入与费用、赔付成本的匹配问题,提高了财产保险行业会计报告与其他财务报告的可比性。
但由于保险合同新规实施时间不长,准备金计量从理论到实务操作均不尽完善,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探讨解决办法,以提高新准备金计量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关键词:准备金计量 存在问题 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3)02—0036—01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下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对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准备金计量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当年年报中采用新规定。
至此,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准则全面趋同于国际准则,并实现了香港和内地会计报告的相互认同及数据一致性问题。
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中最大的变化是准备金计量的变化。
一、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准备金计量的要求 1、对准备金计量的总体要求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以如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
非寿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本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2、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基本要求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将单项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
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
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是指由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原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和与其相关的再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应当分别估计,并应当将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为资产
二、新准备金计量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的变化
法定准则主要要求准备金与保险期限的匹配,新规定侧重于未来现金流出的估计,更真实反映了准备金负债,且更符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定义。
法定准则下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为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计量的基础为保费收入;新准则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是在合理预计未来现金流出的基础做出,评估的基础为保费收入减去首日费用。
在保费充足的情况下,新规定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比法定准则下少。
2、未决赔款准备金计量变化的主要方面
未决赔款准本金计量的主要变化是风险边际和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要求,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采用原办法评估出合理估计金额,并明确要求在评估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时需考虑边际因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准备金不得贴现,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3、准备金计量新规的积极影响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计量的变化可以看出,本次准备金计量的变化主要围绕如何客观、公允地反映准备金负债进行的,体现了会计基本原理与准备金评估、计量的结合。
三、财产保险公司新准备金计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1、分出业务准备金评估问题
当再保摊回分保费用率大于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时,以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作为再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当再保摊回分保费用率小于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时,以再保摊回费用作为再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
2、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披露问题
目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利润表中列示在营业收入项下,实际上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
但从以上分析可知,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实施后,未到期责任准反映的是保单未了责任的未来现金流出的估计值,相当于保费收入中未过保险期限部分的赔款支出。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赔款支出应披露在利润表的支出项下,为保持一致性,笔者认为,反映未满期保费责任的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应披露在支出项下。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2009. 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09.
[2] Should Reserves Include Risk Margin?---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 By Glenn Meyers http :///.
[3] 财政部. 2006. 《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