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在平时我们也会关注一些军事上的消息,那就一定听说过人民防空工程,简单来说人民防空工程就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可见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性,那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哪些?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建筑工地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人防工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保护和非法侵入防范。
第三条主要内容建筑工地的人防工程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健全人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加强施工现场的巡查盯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3.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5.建立健全工地进出管理制度,保证工地内部的安全秩序;6.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7.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救援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人防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人防工作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人防工程管理人员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人防工作任务。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3.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及时处理安全事故;4.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六条巡查盯控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安全巡查,勘察和记录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筑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这些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筑工地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施工单位应向工人传达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九条工地进出管理制度建筑工地应建立完善的进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员的出入,确保工地内部的安全秩序。
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中的人防工程项目,包括人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和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由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政设施等相关部门负责,同时加强与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本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制度。
第七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调整和完善,确保其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发布、宣传和培训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第九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人防工程项目立项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功能、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资方等相关信息,并需提交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应经过专业人士的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如有必要进行调整或变更,需重新提交审批,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项目立项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避免对城市风貌和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中应明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第十五条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项目的安全、实用和节能。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人防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应当以提高人民防空意识,加强城市防空设施建设,保障防空能力为宗旨,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任务。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科技兴防的原则,合理布局,高效利用,提升人防能力。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人防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正合理、便民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空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
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提前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人防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禁止廉价劣质建设,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进度。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人防工程管理第十条人防工程建成后,应当划定明确的管理边界,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标识标牌,确保管理区域清晰可见。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由专门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防办制定。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城市人防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应当做到定期巡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障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设施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人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应当遵循先预防、综合治理,确保防护效果和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依法、规范、科学、高效,注重预防和应急措施的并重。
第五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人防工作。
第七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应当依法严格执行,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合理规划、科学设计、安全施工、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施工方案,做好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验收和交接工作,确保工程符合计划要求。
第三章人防工程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做到人防设施不私改,不私占。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设施保护,防止破坏和侵害。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做好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公众宣传,提高周围群众的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人防工程应急管理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制定人防工程应急预案,并定期更新完善。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在学校作为一个聚集大量师生的地方,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许多学校开始意识到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来规范和加强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1.人防工程建设的意义人防工程建设是指通过建筑、构筑物和设备等技术手段来提高学校的抵御灾害能力和自救能力。
在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发生时,人防工程可以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
因此,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的意义不可忽视。
2.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的范畴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的范畴主要包括建筑物、逃生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配备和设置能够有效地提高学校的人防能力。
3.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机构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机构一般是由学校行政部门和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组成的。
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的计划和政策,安全管理部门则负责具体的施工和维护工作。
4.学校人防工程施工的要求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学校人防工程施工有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其次,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操作。
最后,施工完毕后需要进行验收,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5.学校人防工程维护的要求人防工程建设后的维护保养同样重要。
维护工作主要包括定期检查、保洁、设备维修等。
学校应制定相关的维护计划,确保人防工程能够长期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6.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除了人防工程建设,安全教育也是保障学校师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7.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学校应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应急反应能力。
8.人防工程建设的经费保障学校人防工程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学校应制定相应的经费保障措施,确保人防工程能够得到充分的资金支持。
人防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功能,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
人防工程包括人防指挥工程、人防防护工程、人防配套工程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二)合理规划,充分利用人防工程资源,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三)科学管理,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率,确保战时人防功能;(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制,保障人防工程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人防工程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二)符合战时人防功能要求;(三)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使用;(四)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了建设任务;(二)人防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三)人防工程具备战时人防功能;(四)人防工程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人防工程的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保证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不得影响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三)加强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四)按照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战时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六条施工许可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标准;(四)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施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报告;(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规划许可证;(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五)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六)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措施;(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循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保证人防工程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隐蔽部位的记录和标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加强人防工程管理至关重要。
一、人防工程的定义与分类人防工程,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根据其用途和功能,北京的人防工程主要分为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储备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
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在设计、建设和管理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二、北京人防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1、平战结合原则北京的人防工程管理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
即在确保战时防空效能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平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
2、安全第一原则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防工程的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以及人员在使用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
3、依法管理原则严格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北京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1、规划与审批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合理布局人防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需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2、设计与施工人防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进行。
施工过程中,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3、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北京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1、使用许可使用人防工程需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许可手续,获得许可后方可使用。
2、使用用途使用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的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例如,不得将人员掩蔽工程用于商业经营等。
3、安全管理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须知有哪些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须知有哪些为规范人防工程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质量,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单位及人员。
三、管理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法律法规。
2. 安全第一。
在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建设过程中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严格执行制度。
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修改、篡改制度内容。
4. 合理规划。
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标准。
5. 透明公开。
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应该做到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管理责任1. 各级领导部门是人防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2.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所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3. 监理单位须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五、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
确定项目需求,编制项目计划和预算。
2. 设计阶段。
负责单位进行设计并获得批准。
3. 施工阶段。
按照设计和批准的计划进行施工。
4. 监理验收。
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5. 完工验收。
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并符合相关标准。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以上就是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希望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认真遵守,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安全、合理、高效地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一、建设主体的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具备建设人防工程的条件;2. 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必须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并成立专门的建设组织机构;3. 建设单位必须明确人防工程的建设目标、任务、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4. 建设单位必须保障人防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公开建设进展情况。
二、设计与施工管理要求:1.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能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2. 设计单位必须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的施工方案编制,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3.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4.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检测与评估体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5.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施工安全,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6.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验收与使用管理要求:1. 进行人防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确保达到相应的设计要求;2. 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定期维护,防止设备老化或失效;3.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维修和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4. 建设单位必须定期进行人防工程演练,提高人防工程的应急处理能力;5. 对人防工程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改工作。
四、监督与惩处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行政监督;2. 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过程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3.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4. 对于不履行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或损失,建设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纠正和整改。
人防工程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相关规定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一种工程。
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相关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关于人防工程的相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人防工程建设必须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2. 合理布局:人防工程的布局应科学合理,以适应地理环境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3. 综合利用: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
4. 突出实用:人防工程应注重实用性,确保能在战时和平时发挥作用。
5. 统一领导:人防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二、建设要求1. 技术标准:人防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确保结构安全和功能完善。
2. 建设程序:人防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3. 施工质量:人防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施工质量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4. 安全设施:人防工程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疏散通道、防火设施和防护设备等。
5. 维护管理: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使用管理1. 使用制度:人防工程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进行,包括使用范围、使用人员和使用权限等。
2. 安全教育:人防工程使用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3. 设备检查:人防工程的使用人员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防火管理:人防工程内禁止使用易燃和易爆物品,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5. 紧急疏散:人防工程使用人员必须熟悉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疏散。
四、建设责任1. 政府责任:政府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必须加强规划和管理,推动人防工程的建设工作。
2.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必须按照政府的要求积极参与建设工作。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三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并适用于相关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人防工程设计管理(一)人防工程设计依据1. 人防工程设计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包括《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等。
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依据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二)人防工程设计内容1. 人防工程设计应包括建筑结构设计、防空洞设计、通风系统设计、疏散通道设计等内容,确保人防工程的功能得到有效实现。
2. 人防工程设计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如地震、火灾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人防工程设计审核1.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应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设计文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三、人防工程施工管理(一)施工组织设计1.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法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计划、施工人员配备、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内容。
(二)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保持清洁整齐。
2. 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防护,如搭设安全网、设置防护栏杆等。
3.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
2. 施工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施工安全操作技能。
3.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四、人防工程验收管理(一)验收依据1. 人防工程验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包括《人防工程验收规范》等。
2. 验收前应对相关资料和图纸进行审核,确保符合验收依据。
(二)验收程序1. 验收前应进行正式通知,确保各方参与验收。
2. 验收应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成员应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三)验收内容1. 验收应包括工程质量、设计要求、安全设施等内容的检查。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管理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责任主体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依法开展人防工程建设活动。
第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制度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工作流程和责任要求。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防工程建设人员,确保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和监督。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相关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确保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相关管理部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合理性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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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