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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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应当成为刑辩策略之首
• (三)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策略 • 实体性辩护,是指辩护人以对实体法的理解为依据,或者
是以推翻指控的事实为目的而进行的希望获得被告人无罪 或者罪轻的辩护。 • 程序性辩护,是指对控方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攻击而进行 的辩护。
程序性辩护的要点
• 1.一定要抓住最严重的程序违法,比如刑讯逼供; • 2.尽量论证某种程序违法会影响审判结果的正确性,这样
才能引起法官的重视; • 3.如果不能达到宣告无效的效果,可以退而求其次寻求量
刑的优惠,重大的程序违法会伤害被告人的利益,从轻量 刑是对其的安抚,这个观念法官能够接受。
第二部分 刑事案件辩护要点与技巧
• 会见 阅卷 调查 开庭
一、会见
• (一)为什么会见?
• 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准确和全面的法律咨询意见,使犯 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不会因其不 懂法而使自己处于不利。
2.做有罪辩护,也就是量刑辩护。
具有下列法定情节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从轻或减轻 处罚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行为系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 (2)被告人又聋又哑的; (3)被告人系盲人的; (4)被告人系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5)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6)被告人系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的; (7)被告人系从犯、胁从犯的。
具有下列酌定情节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 辩护意见: (1)被告人具有严重精神障碍或智力障碍的; (2)被告人犯罪后有救助被害人、阻止犯罪结果进一步扩 大等积极表现的; (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的; (4)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5)被告人亲属有协助投案、退赃、抓捕等行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提出从轻 处罚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犯罪时刚满18周岁的; (2)被告人年龄超过70周岁的; (3)被告人正处于哺乳期的; (4)被告人有未成年子女,无其他人抚养的; (5)被告人父母年老,无其他人赡养的。 (6)被告人系农村独生子女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 辩护意见: (1)被告人在主犯中处于次要地位的; (2)共犯罪责无法查清的。
(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要点
1.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 ➢ 准备好会见提纲 ➢ 征询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意见,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确认
➢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 解读相关罪名、刑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 ➢ 解答嫌疑人的法律疑问 ➢ 适当转达家庭事宜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主要内容
目录பைடு நூலகம்
• • 第一部分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策略 • 第二部分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
最好的律师,做刑辩
第一部分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策略
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的策略 事实辩护和法律辩护策略 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策略
• 一、刑事辩护策略的概念 • 刑事辩护策略,就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指定后,
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做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 (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 (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 (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 (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或经验判断的。
根据所掌握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对自己的辩护工作所做 的整体规划。
二、刑事辩护策略的种类
• (一)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的策略 • 首先需要确定的策略问题! • 确定原则是: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不符合
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只要可能做 无罪辩护的案件,坚决不做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 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 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 (二)事实辩护和法律辩护的策略 • 事实辩护,是指认为控方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
事实不存在或所依据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通 常也将其称为证据辩。 • 事实辩护要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排他性和关联性 • 法律辩护,是指认为控方据以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罪和罪重的法律适用错误,从而认定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 方针和辩护方法。
➢ 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 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 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相反的证据予
以证实;
➢ 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以及实施犯罪时是否已达法定刑 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行为的,辩护律师应 当详细询问被告人实施每个犯罪行为时的年龄;
1.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情形与要点
辩护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的几种情形: (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 (2)被告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的; (3)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 (4)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
辩护律师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1)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 (2)据以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 (3)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明显矛盾,无法排除的; (4)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的; (5)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
• 而不是:1.代表亲人去看望一下;
•
2.取悦邀功于委托人;
•
3.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 × 1.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2.将通讯工作借给其使用;
3.引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4.协助进行串供;
(二)会见一般规范
1.会见前,向承办机关了解罪名和案情,加强与办案单位的 沟通。(但只作为参考,不可全信) 2.会见前,准备好相关的法律条文(实体法和程序法),制 作会见提纲(包括:罪名、构成、罪名的转化可能、常见的 无罪情况、量刑、从轻情节、诉讼期间、诉讼权利等)。 3.会见前准备好“三证”。 4.会见时,认真听取案情,并制作笔录,适时发问,及时分 析,并将咨询意见补充到拟定的会见提纲中去。 5.会见结束前,请犯罪嫌疑人在笔录和委托书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