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民众法律信仰 推进法治精神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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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民众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
摘要: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
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本文对我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作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提高民众法律信仰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培养
信仰,其原本的含义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的极度相信和尊敬, 并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作为信仰的一种,法律信仰是人的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指最低层面的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信仰,而且在更深层次上意味着对法律在整个社
会的有效运行的信赖,对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有效性的信任,
以及对法治状态下的符合社会正义、公平、理性和秩序的行为的心理认同和自愿遵从。
一、培养民众法律信仰重要性
1、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基础
随着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 大部分重大礼会关系已纳入法
律体系之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也已基本形成,做到了“有法可依”。即要想实现法治,让法律制度充分和积极地发挥效力,必须在全社会培养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才能支撑法治大厦。真正的法治需要建立在法律信仰的基石上,只有当法律被信仰的时候,其确定下来的制度性规范才可能被人们以源于内心的激情来遵循和维护,法律信仰是确立法律权威的精神动力和信念支持力量。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
种内在需要。
二、法律信仰对于法治建设的意义
“在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为
重要的是, 这种精神力量与该项事业的社会文化情景有密切的渊源。”依法治国这一伟大事业,其背后的精神力量就是对法律的信仰,没有民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就不可能建立法治国家。一般而言,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
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
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它表现为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一种神圣的情感和对法律产生一种高
度认同的态度以及对法律活动的积极参与并把内心信念外化为执
着的行动追求。虽然带有极大的抽象性和某种程度的超越性,但这正是法治社会实现的精神力量,是法治的灵魂。离开对法律的信仰, 再完美的法律制度都只是空谈。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实现的精神要素,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构成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并内化为实现法治社会的动力;
另一方面,只有民众信仰法律,法律运行才能获得良好效果。因为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1、中国社会法治化面临的困境
法律权威与政府权威之间博弈,造成法律信仰的缺失。在法律权威建立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三种情况:法律权威超越了政府权威;政府权威仍然高于法律权威;政府权威失落、法律权威缺乏。第一种情况是法治社会,第二种情况是人治社会,第三种情况是转型社会,也就是当代中国的情况。
2、执法者权力的滥用
行政干预司法屡见不鲜,以言代法使法律权威在公众的心里大打折扣。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蜕变演化为“打关系”,完全成了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这必然带给社会公众的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从而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
3、司法体制的弊病
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 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另外,我国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的法律期望值,于是厌法、避法、甚至以其他不法手段达到目的的思想产生了。
4、公众对自身权利的忽视
以和为贵、以诉讼为耻的思想曾占据了中国人头脑几千年,人们
往往忽视了自身权利的保护,不争取权利,也不懂诣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如今,当人们已懂得用法律的手段伸张权利的时候,他们又遇到了什么呢?以权压法、吃拿卡要、一场官司打个几年甚至几十年,我们千方百计唤起的权利意识却被一个个不公正的判决击得粉碎。
四、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
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
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同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礼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同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
4、增强行政执法、司法人员法律信仰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
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
正,虽令不从。”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我国人民法律信仰的树立是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首要条件,实行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信仰的形成,需要公众对法律的渴望和需求,法律教育是培养法律信仰精神的重要途径,它更是发展法律信仰精神的主要形式因此,改革法律教育,形成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培植法律信仰已经成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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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余玉风. 试析法律信仰的培养[ j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 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