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及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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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及上诉状
案情简介:上诉人(一下称甲方)于1997年承包被上诉人(一下称乙方)100亩土地,承包费用为100元/亩,承包期限为乙方土地进行大调整时止,乙方规定村小组土地没十年一调整,至2013年乙方又与甲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明确每亩承包费用增加70元,承包期限仍为土地进行大调整时止.后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甲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后经法院判决甲方败诉,判决解除合同.我所接收甲方的委托代理其二审上诉事宜,现将上诉状附录如下,仅供学习参考.
附: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山东省梁山县xx 镇xx村xxx号.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梁山县xx镇xx村第一生产队.
负责人:王某某,队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3年9月13日收到的梁山县人民法院(2013)梁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梁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期限是明确的.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不定期承包合同.
一、关于1997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期限问题.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1997年11月3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到“以xx村第一生产队大动地为止”.
当时xx村村书记宣布以后每10年调整一次土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是知道的,从最初双方订立合同来看合同的期限应当是到
2007年动地为止.这个时间界点是固定的.2007年之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合同,从2007年之后到2013年3月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之前双方应当是不定期承包合同.但是当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之后,合同就又成了固定期限合同.
二、关于补充协议的期限问题.
2013年3月3日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补充
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合同不变,继续生效.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内,无论何种原因皆不能上调或下降承包费用”该合同的期限还
是到调整土地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一项法定的用益物权.根据中央的有关政策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此为法定期限,当事人无权约定排除.也就是说xx村第一生产队再次进行全队调整土
地只能等到二轮土地承包期满.
依据上述法律和政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承
包期限的约定显然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那么该合同就应当是到二轮土地承包期满.
同时在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1997年至2003年间,被上诉人只对本生产队死亡、出嫁人口的承包地进行了微调,此后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未再调整土地.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是知道的.
因此,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签订该补充协议后,被上诉人理解的合同期限就应当是到第二轮土地延包结束为止.
综上所述,梁山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给予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