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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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的所有修订只适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第一部分中“据实预缴”类项目。

除本表单独列明需填报的项目,其他项目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44号通知精神填列。

二、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三、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四、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五、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征收收入。

六、第6行“免税收入”填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征收收入。

七、第7行“免税项目所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仅填报按税法规定给予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减、免所得。

八、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九、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为4行-5行-6行-7行-8行。

十、第10行“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十一、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

十二、第12行“减免税所得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12行≤第11行。

十三、第13行“高新技术企业”填报当期高新技术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3行≤12行。

十四、第14行“软件企业”填报当期软件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4行≤12行。

十五、第15行“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当期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5行≤12行。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精编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精编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A类)填表说明:1.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从基础数据中提取纳税人基本信息,判断“征收方式”是否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属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给出相应提示。

2.“税款所属时期”,填写纳税人实际经营的月(季)度税款所属时期。

系统自动带出实际经营的税款所属时期,可进行修改。

3.第2行“营业收入”: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

4.第3行“营业成本”: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

5.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10.第5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25%。

11.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第6行=第4行×第5行。

12.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7行≤第6行“减免所得税额”包括过渡期减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鉴于新的减免税办法及过渡期减免税衔接办法尚未出台,本行“减免所得税额”只对系统中现有的相关减免税批文和备案信息进行提示,不进行强制监控。

13.第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有关取数口径:取上个月份(季度)申报表(补充申报表)的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上个月份(季度)申报表(补充申报表)的第13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取本月(季)税款所属期的预缴税款信息表中的征收项目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属性为“分期预缴税款”、“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其他预缴税款”的余额合计数(并且入库余额大于0、开票金额大于0)+Σ|min((A i+1-A i),0)|,i=0,1,2,3…,其中A i为第i次补充申报的应补退税额,A0为原始申报表的应补退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1]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纳税人名称:(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一)税款所属期间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预缴方式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二)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

“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三、各列次的填报1。

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

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

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

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6598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6598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本纳税期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免税收入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二)减计收入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10%收入的部分。

2.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本行不填。

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本行不填。

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月 (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鉴又名: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1一、依照本质利润额预缴2营业收入3营业成本4本质利润额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00 6减:不收税收入00 7免税收入8填充以前年度损失9本质利润额 (4 行+5 行-6 行-7 行-8 行)10税率(25%)11应纳所得税额12减:减免所得税额0013减:本质已预缴所得税额14减:特定业务预缴 ( 征 ) 所得税额15应补 ( 退)所得税额 (11 行-12 行-13 行-14 行)16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17本期本质应补( 退 ) 所得税额——018二、依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19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 20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行× 1/4 或 1/12 )00 21税率 (25%)——0 22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 21 行)0023三、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24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0025总分机构纳税人26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15 行或 22 行或 24 行×总机构应分摊00预缴比率)27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0028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 行或 22 行或 24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率)29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30总机构已撤掉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0031分支机构分配比率0032分配的所得税额( 20行× 21 行)00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推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满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纳税人公章: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会计主管:经办人:受理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填表日期:年月日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A类)(最新版)2023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A类)(最新版)2023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一)税款所属期间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预缴方式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二)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 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 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 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 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 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 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
。 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
第6行-第7行-第8行,且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样表)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样表)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20XX 年 X 月 X 日至 20XX 年 X 月 X 日
纳税人识别号:120222XXXXXXXXX 纳税人名称:XXXXXX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目
行次
按收入总额 收入额
1
应 纳
核定应纳税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 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行×2行)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20XX 年 X 月 X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人:
填报日期: 20XX 年 X 月X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
2 3
税 所
按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总额 核定应纳税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得 额
所得客 应纳税所得额〔4行÷(1-5行)×5行〕
4 5 6

经费支出总额
7
计 按经费支出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换算应纳税 所得额 换算的收入额〔7行÷(1-8行)〕
8 9
应纳税所得额(8行×9行)
10
适用税率(25%)
11
应纳税所得额的 应纳所得税额(3行×11行或6行×11行或10行×
计算
11行)
12
减免所得税额
13
累计金额
10000 10%
1000
25% 250
应补(退)所得 已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119“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以24第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9行×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积数。

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积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 6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行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行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行至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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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A类)填表说明:1.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从基础数据中提取纳税人基本信息,判断“征收方式”是否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属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给出相应提示。

2.“税款所属时期”,填写纳税人实际经营的月(季)度税款所属时期。

系统自动带出实际经营的税款所属时期,可进行修改。

3.第2行“营业收入”: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

4.第3行“营业成本”: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

5.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10.第5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25%。

11.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第6行=第4行×第5行。

12.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7行≤第6行“减免所得税额”包括过渡期减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鉴于新的减免税办法及过渡期减免税衔接办法尚未出台,本行“减免所得税额”只对系统中现有的相关减免税批文和备案信息进行提示,不进行强制监控。

13.第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有关取数口径:取上个月份(季度)申报表(补充申报表)的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上个月份(季度)申报表(补充申报表)的第13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取本月(季)税款所属期的预缴税款信息表中的征收项目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属性为“分期预缴税款”、“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其他预缴税款”的余额合计数(并且入库余额大于0、开票金额大于0)+Σ|min((A i+1-A i),0)|,i=0,1,2,3…,其中A i为第i次补充申报的应补退税额,A0为原始申报表的应补退税额。

此公式考虑了补充申报的应补退税额比原始申报的应补退税额少的税款。

14.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

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若为负数,系统默认为零,不计入“多缴税金”。

15.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6.第1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2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417.第13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25%。

18.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第14行=第12行×第13行19、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本行数据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对应栏目中取得。

纳税人的预缴方式为“据实预缴”时,只能填写第1到9行数据,不能填写第10到22行数据;纳税人的预缴方式为“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时,只能填写第10到14行数据,不能填写第1到9行及第16行数据;当纳税人的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时,只能填写第16行数据,不能填写第1到15行数据。

20、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数值从系统参数中取得。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1.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数值从系统参数中取得。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2.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季或本月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总机构填报的本行数据生成附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数据。

“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数值从系统参数中取得。

(1)实行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2)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3)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4)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表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行数据生成附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数据。

23.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本行数据录入后,生成附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对应纳税人识别号的“分配比例”数据。

24.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本行数据由系统计算,并生成附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对应纳税人识别号的“分配税额”数据。

25.逻辑关系(1)H6=H4×H5,H6≥0(2)H7≤H6;当H6=0时,H7=0(3)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的逻辑关系:纳税人按季预缴所得税时,H12=H11÷4;纳税人按月预缴所得税时,H12=H11÷12。

H14=H12×H13。

(4)实行汇总纳税方法的纳税人的逻辑关系: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H9=H18+H19+H20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H14= H18+H19+H20实行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H16= H18+H19+H20H22=H20×H21说明:Hn代表第n行,如第5行=H5Jn代表第n季度,如申报第二季度则为2Yn代表第n月,如申报第四月份则为4。

H20=附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H21=《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对应纳税人识别号的“分配比例”H22=《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对应纳税人识别号的“分配税额”特殊操作要求1.调整申报表的原则:(1)准期申报的纳税人①状态为“未开票未记应征”的申报表,在申报期限内,可对申报表删除或修改操作。

②状态为“应征已记账”或“已开票已缴款”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执行申报表更正的操作。

③超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的申报期限,需要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到【补充申报】模块处理。

④已经进行下一个月(季)度的申报后,不允许再对前一个月(季)度进行补充申报。

(2)迟申报和延期申报的纳税人①状态为“未开票未记应征”的申报表,可对申报表删除或修改操作。

②状态为“应征已记账”或“已开票已缴款”的,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到【补充申报】模块处理。

③已经进行下一个月(季)度的申报后,不允许再对前一个月(季)度的申报表进行删除和修改的操作,也不能再进行补充申报。

2.月(季)度申报表主附表录入顺序对于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先录入主表,主表部分栏目数据生成附表部分栏目数据,附表其余栏目录入完毕后,可保存开票。

3.征收模块特殊要求对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征收时需根据申报表中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及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两栏数据分别生成不同的征收信息,分别开具税票。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行按照税种登记的预算分配比例进行征收开票,“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行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100%。

需调整的关联业务(一)季度弥补亏损信息的处理所得税的季度盈利可用于预弥补前五年的年度亏损,季度弥补的亏损数据不更新所得税年度弥补亏损信息表,只在申报时对可允许弥补的最大亏损额做相应校验。

(二)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预缴方式”中增加选择项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起作用,当鉴定企业的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除H16外,其他项目均不允许填写。

预缴方式选择后,至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三)对系统中【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中当“汇总纳税企业类别”为“汇缴企业(总机构)”时,且为“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的总机构进行纳税申报,可录入第18行、第19行、第20行,不可录入第21行、第22行。

对系统中【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中当“汇总纳税企业类别”为“成员企业”,且“成员企业级别”为“2级”时,且为“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可录入第20行、第21行、第22行,不可录入第1行至第1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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