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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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主要工作任务目标分解表

长春市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主要工作任务目标分解表
(七)
完善防灾基础设施,提高抗灾减灾能力
38
规划的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建成率达到70%以上
市应急办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建委

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责任部门
39
全市19处严重积水点100%建设强排措施,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市建委
(八)
加快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40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重点行业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全部建成,各级机构的职责、人员、经费、装备基本落实到位。
属地政府
(四)
改进安全技术装备,增强本质安全水平
20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下降,有效防控重特大事故。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3.0以内;国、省道交通安全检查站覆盖率达到100%。
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ຫໍສະໝຸດ 队腿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责任部门
21
符合国家安装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安装率达100%,建立市级GPS监控平台;市、县(市)区、乡(镇)危险路段防护栏设置率达100%,城区重点交通路口装备监控设备:增设市内主要街道公交专用通道,交通平交路口减速带设置率达90%以上。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一)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9
将市区内的液化气储罐取消率100%
市公用局

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责任部门
10
油库向市区外迁移达到60%
市商务局
11
按照全市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体目标,统筹制定全市热源建设规划,提出集中供热热源配置、并网改造具体措施。并将在城市外围建设天然气储罐。
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属地政府
45
防灾减灾。城市新建、改扩建工程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农村新建民居采取抗震措施,主城区及重点县(市)区分别建成1个备用水源、电源齐全,功能分区合理的标准应急避难场所,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80%以上。在全市现有74个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再建设20个应急避难场所,满足市区80%人口的紧急避难需求。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四五”期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四五”期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四五”期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长府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四五”期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2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推进“十四五”期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积极而为、量力而行,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使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明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全市棚户区改造需求,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改造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基础设施落后、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棚改地块,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政府主导,市场为辅。

坚持以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为主,以市场化运作为补充。

发挥市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落实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体责任,严格遵循国家和省棚改政策,禁止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市属国有企业既可独立承担棚改项目,也可引入商业合作伙伴共同合作开发。

对已取得开发权的棚改地块,市属国有企业采取合作开发的,须对成立的合资公司拥有主导权和控制权,并事先征得市国资部门(或出资人)同意。

(三)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制订安置补偿方案,要广泛征询居民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居民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完整版)GB51080-2022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完整版)GB51080-2022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发展,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筑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等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合用”的规划原则,优化处理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的相互关系,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满足城市发展的安全需要,促进消防力量向多种形式发展,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1.0.5 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规划的基础之一,应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系统和市政公用等工程系统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

1.0.6 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

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在全面搜集研究城市相关基础资料,进行城市火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成。

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城市消防规划(urban fire protection/control planning)城市消防规划是指为了构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消防安全目标、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

2.0.2 城市规划建成区(urban planning built-up area)城市规划建成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而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精品】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

【精品】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

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及战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区域协调发展...............................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城镇化与城镇体系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节市域水资源与能源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节市域重要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节市域重要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节市域生态保护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九节市域综合防灾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规划区协调发展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规划区交通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规划区基础设施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消防专项规划方案

消防专项规划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工作规划纲要》,紧密结合我国城市发展和消防安全现状,提高城市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消防专项规划方案。

二、规划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以预防为主,积极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2.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分区、人口分布、建筑布局等因素,科学规划消防设施布局,实现消防安全全覆盖。

3. 综合治理,协同发展:加强消防、公安、住建、应急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消防安全治理合力,推动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4. 依靠科技,提升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在消防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提高消防队伍素质和消防设施水平。

三、规划目标1. 近期目标(2023-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城市各区域的消防设施网络,提高火灾扑救能力,确保城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2. 中期目标(2026-2030年):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现代化,提升城市火灾防控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远期目标(2031-2035年):全面建成现代化消防安全体系,实现消防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规划内容1. 消防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消防站、消防水池、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提高城市消防能力。

2. 消防队伍建设:加强消防队伍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员素质;优化消防队伍结构,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3.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开展消防演练,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4. 消防安全检查: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5. 消防科技应用: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火灾防控和扑救能力。

6. 消防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平台,实现消防安全数据共享,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城市消防专项规划要求

城市消防专项规划要求

城市消防专项规划要求城市消防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种问题错综复杂。

城市必须具备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放在、抗灾和救灾能力,建立相应的城市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是建立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维护城市消防安全的一项基础工作,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对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我市消防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编制要点:依照《城乡规划规划法》、《消防法》,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综合防灾体系及对消防规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城市发展方向及发展时序、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及地域特点,在分析城市火灾事故现状及发展趋势、评估城市火灾风险的基础上,对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等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指定管制措施和实施意见,为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城市防灾、抗灾和救灾综合能力,维护城市消防安全提供决策和管理依据。

编制内容:本轮规划为我市消防专项规划。

具体编制内容包括:①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规划: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

③消防器材装备规划。

④消防监督管理与宣传教育工作规划。

⑤重点消防地区规划。

规划编制科学性:①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②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规划原则。

③按照《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规定执行。

④坚持编制内容及深度的综合性、协调性、针对性、适应性、创新性及可操作性。

⑤坚持上下结合,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成果形式:根据规划内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集、规划说明等。

消防专项规划技术方案

消防专项规划技术方案

一、指导思想本消防专项规划技术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消防现状及发展趋势,以提高城镇综合减灾能力为核心,缩小消防建设与城镇建设的差距,确保经济社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2. 系统性原则:充分考虑消防设施、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火灾事故调查等方面的协同发展。

3.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城镇发展动态,及时调整消防规划,确保规划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4. 整体性原则:消防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形成完整的消防安全体系。

三、规划目标1. 近期目标(2023-2025年):对老旧小区、城中村等消防薄弱地点进行改造,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2. 中期目标(2026-2030年):完善消防设施布局,提升消防队伍素质,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3. 远期目标(2031-2035年):建立科学合理、多元复合的立体化消防安全体系,实现消防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四、规划内容1. 消防设施布局规划(1)消防站规划:根据城镇规模、人口分布、火灾风险等因素,合理布局消防站,确保消防力量覆盖。

(2)消防通道规划:优化消防通道网络,确保消防车辆畅通无阻。

(3)消防水源规划:加强消防水源建设,确保消防用水充足。

2. 消防队伍建设规划(1)消防队伍规模:根据城镇规模、火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消防队伍规模。

(2)消防装备配置:提升消防装备水平,满足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

3. 消防宣传教育规划(1)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2)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消防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

4.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规划(1)火灾事故调查:建立火灾事故调查机制,查明火灾原因,追究责任。

(2)火灾事故处理:依法依规处理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实施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消防专项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规划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长府通告〔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长府通告〔2023〕2号为消除违法建设带来的安全隐患,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对下列违法建设依法进行专项整治:(一)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匾等障碍物;(三)建设占压地下燃气、供热、供水等市政公用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六)挖建地下室;(七)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等。

三、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拆除。

四、对整治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经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认定为必须拆除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

六、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安置。

七、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省政府转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长府[2005]112号)收悉。

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两年来的运行情况,考虑长春市作为省会城市,在吉林经济建设中处于领跑地位,建设速度较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邻省沈阳、哈尔滨相比偏低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重新核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公交设施、消防设施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凡在长春市(不含双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其中: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5元。

四、征收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长春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统一征收。

由于长春市近年来需要改造的城市供水管网较多,并且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每年供水设施建设还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供水设施配套费可由市政府指定负责供水设施建设的部门自行收取,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长春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减免办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审批程序,提高收缴率。

六、征收和使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本通知自二OO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报批稿)目 录一、基本情况1、城市概况2、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与要求二、规划重点三、规划主要内容1、城市发展目标2、城市性质3、城市规模4、区域协调发展5、市域城镇发展6、规划区发展规划7、中心城区结构调整与优化8、公共设施规划9、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10、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1、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2、综合交通规划13、重大基础设施规划14、城市综合防灾与减灾规划15、近期建设规划一、基本情况1、城市概况长春市位于我国东北地区中部,地处我国京哈与图乌两条交通线交汇处,是吉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长春市现辖四县(市)六区,包括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

长春市全境面积20604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3616平方公里。

截至2008年末,全市总人口752.5万人,占吉林省总人口的27.8%。

其中市区人口360.8万人。

近年来,长春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2008年末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561.9亿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春市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迅速,截止2008年末,长春市市区城镇建设用地达到376.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达到299平方公里。

仅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在5年时间内就增长约58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周边组团发展迅速,其中合心、兰家、英俊、西新等四个周边组团工业企业发展速度尤为突出,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中重要的轨道客车产业园区、轻工业产业园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随着“退二进三”进程的不断加快,已经逐步演变成为城市生活和服务中心;净月、富锋、兴隆等三个组团分别在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以及长春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带动下,形成以教育研发、汽车产业、食品加工为主的三大城市组团。

2、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与要求近年来,国家、省级区域发展的宏观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系列区域发展战略的制定为城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长府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12号),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一)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把建设用地管理的思想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观念统一到节约集约用地上来。

二、加强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二)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扎实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新增为重点、节约集约为核心的方针,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

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08-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长春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提高消防队伍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损失,指导城市消防建设协调有序发展,适应长春市城市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特编制《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08-2020)》(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长春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城市规划和消防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指导思想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全国重要的汽车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基地和科教文贸城市。

长春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从长春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汽车城”、“电影城”、“森林城”、“雕塑城”、“科技文化城”等城市特点,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指导实施建设,也便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的城市消防规划。

通过实施本规划,不断地完善城市消防等多方面的功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长春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长春市中心城市的作用。

第五条遵循的原则一、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长春市城市性质、规模、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规划形成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体系。

二、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采取以专业消防为主,企业消防协同作战的消防体系。

三、注重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根据新阶段要求,使消防队伍向多功能发展,使城市消防的救灾功能逐步增加紧急抢险功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长府办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14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规划局《关于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查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城市分区规划,把分区规划作为各分区发展建设的重要技术依据,严格按照分区规划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调控城区的发展和建设,不得私自改变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如需调整,需依照相应程序报批。

不得突破,超越分区规划确定的空间进行项目选址和建设。

在使用过程中,要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待《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正式批复后,需对该版分区规划做进一步修订。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九日长春市规划局关于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查意见《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于2005年2月25日经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前经省政府上报到国务院待批。

2005年5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30号),按通知要求,市规划局会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1年的时间共同组织编制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成果在反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经论证、修改,现已完成全部10个分区技术成果,并于2006年10月,通过了市规划局组织的技术审查。

具体审查意见如下:一、朝阳等10个分区规划成果符合《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送审稿的相关要求,体现和落实了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落实了各区、开发区的发展目标要求。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6•【字号】长府通告〔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通告〔2024〕2号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适用本通告。

二、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以及动火的报批程序、作业要求等内容。

施工单位动火作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并按批准的范围、方式、要求等组织动火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对施工现场与非施工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重点加强对横向架桥和竖向管井以及坑、沟、孔洞等部位的分隔管理,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施工区域内,应当在施工现场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配置灭火器材等安全措施。

四、施工现场周围或者下方有易燃物、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管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施工单位动火作业前应当进行检查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现场有易燃、可燃物的或者有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应当采取阻隔等安全措施,并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

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专门人员应当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控措施,具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作业期间一般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6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8月5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9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15日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8月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修养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化指挥调度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行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第六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市政行业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诚信激励、失信惩戒作用。

GB51080-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GB51080-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发展,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等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规划原则,优化处理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的相互关系,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满足城市发展的安全需要,促进消防力量向多种形式发展,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1.0.5 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规划的基础之一,应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系统和市政公用等工程系统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

1.0.6 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

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在全面搜集研究城市相关基础资料,进行城市火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成。

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 城市消防规划(urban fire protection/control planning)城市消防规划是指为了构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消防安全目标、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长府发〔2020〕1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长府发〔2020〕1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长府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1.长春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1992年5月25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施行)2.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1993年5月1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68号、第82号修改)3.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1993年9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1993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修改)4.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1995年5月15日市政府令第31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70号修改)5.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10号修改)6.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暂行规定(1998年9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号发布施行)7.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市政府令第39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8.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9.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2002年10月28日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2002年1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10号、72号、82号修改)10.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3年3月12日市政府令第1号发布,2003年4月12日施行,市政府令第67号、82号修改)11.长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2004年2月9日市政府令第5号发布,2004年3月9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修改)12.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2004年4月2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67号修改)13.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2006年7月27日市政府令第18号发布施行)14.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2006年11月4日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06年12月12日施行)15.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2007年1月10日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修改)16.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6月15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07年7月15日施行)17.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2008年11月1日市政府令第3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18.长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市政府令第4号发布,2009年5月1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19.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5月21日市政府令第5号发布,2009年8月1日施行)20.长春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2009年10月1日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21.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2010年5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22.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2010年6月1日施行)23.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0年7月22日市政府令第10号发布,2010年9月1日施行)24.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15号发布,2010年1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25.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11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32号、82号修改)26.长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1月13日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2011年3月1日施行)27.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令第22号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28.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29.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令第24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0.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施行)31.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1年8月3日市政府令第2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2.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2011年10月10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33.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31号发布,2011年12月1日施行)34.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令第33号发布,2012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5.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2012年7月4日市政府令第37号发布,2012年8月15日施行)36.《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8月25日市政府令第38号发布,2012年10月1日施行)37.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5日市政府令第40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8.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39.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2013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0.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4月19日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2013年6月1日施行)41.长春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14年1月20日施行)42.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6号发布,2014年1月20日施行)43.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7号发布,2014年1月20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4.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8号发布,2014年3月1日施行)45.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2014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49号发布,2014年2月9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6.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50号发布,2014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7.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2014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8.长春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2014年2月1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9.长春市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14年9月5日施行)50.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2014年9月22日市政府令第56号发布,2014年11月1日施行)51.长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9月22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2014年11月1日施行)52.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1月13日市政府令第58号发布,2014年12月20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53.长春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市政府令第60号发布,2015年3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54.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5年5月7日市政府令第64号发布,2015年6月20日施行)55.长春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15年月12月7日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2016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56.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16年1月20日市政府令第66号发布,2016年3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57.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市政府令第69号发布,2017年5月15日施行)58.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70号发布,2017年7月1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59.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3号发布,2018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0.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4号发布,2018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1.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8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75号发布,2019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2.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76号发布,2019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3.长春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9年12月9日市政府令第78号发布,2020年3月1日施行)64.长春市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9年12月9日市政府令第79号发布,2020年2月1日施行)65.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8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施行)66.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81号发布,2020年2月1日施行)——结束——。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长府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解决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创新消防管理机制,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为建设幸福长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支撑,不断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得到有效预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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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08-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长春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提高消防队伍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损失,指导城市消防建设协调有序发展,适应长春市城市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特编制《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08-2020)》(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长春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城市规划和消防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指导思想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全国重要的汽车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基地和科教文贸城市。

长春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从长春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汽车城”、“电影城”、“森林城”、“雕塑城”、“科技文化城”等城市特点,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指导实施建设,也便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的城市消防规划。

通过实施本规划,不断地完善城市消防等多方面的功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长春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长春市中心城市的作用。

第五条遵循的原则一、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长春市城市性质、规模、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规划形成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体系。

二、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采取以专业消防为主,企业消防协同作战的消防体系。

三、注重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根据新阶段要求,使消防队伍向多功能发展,使城市消防的救灾功能逐步增加紧急抢险功能。

四、加强本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长春市实际情况出发,把握全局,突出重点,解决主要问题。

五、在《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指导下,结合相关专业规划,做到近期与远期规划相结合,统筹兼顾、分期实施。

第六条规划重点改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除和减少重大火灾隐患;优化城市消防站布局,具体落实消防站建设用地并严格管理控制;加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信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建设;制定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适应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七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所核定的2020年长春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445平方公里,区域面积599平方公里。

第八条规划时限规划时限为2008-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8-2012年,远期为2013-2020年。

第九条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规划由长春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长春市规划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长春市土地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土地管理,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消防建设和监督。

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各项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城市消防发展目标第十一条近期目标以达到国家有关的消防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的主要要求为近期目标,逐步建立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基础设施完备、技术装备先进、体制合理、保障有力,适应长春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要求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到2012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灾害事故救援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工作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和其它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十二条近期具体目标坚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人员的增加、消防设备的配置与消防规划相一致,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要在增加设备、人员、公共设施数量的同时,也要提高质量,节约利用水、电、土地等自然资源。

高度重视消防信息网络的建设,以信息服务为纽带,实现网络调度,调度指挥系统最终达到“一体化设计、多信息融合、多部门联动”实战管理目标,着力提高火场态势的感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在人员训练、设备配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上为建设“平安长春”奠定坚实基础。

长春各地产业结构、生活环境的差异必然要求消防工作也要与之相适应,在汽车产业开发区、宽城区、二道区形成一个以扑救化工事故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朝阳区、南关区、经济开发区形成一个以扑救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救人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绿园区、高新区形成一个扑救企业、大型仓库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

从灭火救援的实战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形成灭火、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

通过加快消防信息化的建设,提高灾害的监督管理和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提高信息的综合利用率,为部队的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构筑一个突发灾害救助体系。

第十三条远期目标远期将增强全市抗御火灾,尤其是抗御重特大火灾的能力,提高抗御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场及化工火灾能力。

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综合能力水平达到全国一流水准,实现消防队伍和装备向多功能化发展。

消防通信建成全市域范围内的报警、调度、指挥和信息处理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系统,消防车通道畅通,全民消防素质普遍提高,消防法制健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完善,装备先进。

第三章消防安全布局规划第十四条规划原则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包括储罐和堆场),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合理控制危险品总量及分布状况。

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必须布置在城市的独立安全地段。

三、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应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燃气储配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四、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五、对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使用功能等措施,消除因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而存在的各种火险隐患。

六、对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度大的旧城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七、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要严格控制耐火等级,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八、在城市设置物流中心、集贸市场和营业摊点时,应合理确定其设置地点和范围,不可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九、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应远离工业区和仓储区。

为了保障火灾时大规模人流、车流、物资的疏散避难和消防车的顺利通行,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要合理布置道路,加强广场、停车场和绿地等的规划和建设。

十、城市地下交通隧道、地下街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其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合理设置其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一、考虑到战争和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发生城市大火时人员避难的需要,应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和耐火等级高的建筑群和住宅小区,按人口密度规划避难设施。

其布置应考虑分期建设,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十二、对风景名胜区、历史保护建筑等,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消防措施。

十三、相对集中地规划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转运设施,大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避免中心城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单位)过于分散的不合理布局,减少火灾隐患。

同时,危险品仓储区内不得布置与危险品无关的单位或设施,禁止在非危险品车站装卸危险品。

十四、对于现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含车站)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采取近远期治理相结合的办法,近期以控制规模、技术改造、转产转向、加强防火监督为主,远期创造条件搬迁或拆除。

十五、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应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十六、将城市广场、步行街道、绿地及其它公共开敞空间作为避难设施。

十七、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公共加油加气站安全布局半径宜为1.2公里。

第十五条城市的防火隔离带、疏散避难设施及特殊危险场所的防灾缓冲绿地规划结合城市公园、街头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以及耐火等级高的大型建筑物形成城市的防火隔离带,把城市分隔成区域防火分区,防止火灾从一个分区往另一个分区蔓延,阻止城市大面积火灾燃烧。

结合城市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及运动场规划疏散避难设施。

结合城市的自然生态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规划防灾缓冲绿地。

第十六条居住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规划原则(一)城市居住区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如应选择在地势较高、卫生条件较好、不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地段,尽量接近景观较好、方便交通的地方,尽可能少受噪音的干扰和有害气体、烟尘的污染,居住区要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居住区内各种功能不同的建筑群之间要有明确的功能分区。

(二)城市各居住区应合理布置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生产及公用设施等。

居住区边缘或邻街建筑物要采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居住区之间设置城市的主要干道,居住小区之间设置城市干道或居住区级道路,居住组团之间设置居住小区级道路,以此形成防火隔离带,一旦发生火灾,便于阻止大面积火势扩大蔓延,并有利于人员物资疏散、救灾和避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危害程度。

(三)为了居民生活方便,居住区内一般还设置一些生活服务设施,如煤气调压站等,有的居住区还配备一些具有较小生产性质的建筑。

根据居住区建筑物的性质和特点,各类建筑物之间应有必要的防火间距。

居住区内设置的工业企业应属于非易燃易爆和无毒性、无噪声、无污染、运输量不大的无灾害工业。

二、居住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至2020年,规划确定14处城市居住片区,包括宋家居住片区、铁北居住片区、八里堡居住片区、绿园居住片区、中心居住片区、二道居住片区、汽车居住片区、南湖居住片区、经开居住片区、高新居住片区、南部新城居住片区、净月居住片区、兴隆居住片区、富锋居住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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